富民县罗免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7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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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民县罗免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7项
富民县罗免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7项
01号非行政许可事项:
结婚登记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内容
内地居民申请结婚登记,办理《结婚证》。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二)《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三)《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条件
(一)初婚申请结婚登记
1、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任何一方的户口所在地一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
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
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
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二)申请补办结婚登记:
1、结婚证因故损毁或遗失;
2、当事人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三)申请复婚登记:
1、已办理过离婚手续的夫妻需要恢复婚姻关系的当事人;
2、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八条;《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初婚申请结婚登记
1、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2、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需持军人证、部队团以上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1份)。
(二)补领结婚证
1、当事人双方提出书面申请(原件1份);
2、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人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
注: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附件1)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到罗免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免费领取。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申请受理机关
罗免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决定机关
罗免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程序
申请人递交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审核—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核发《结婚证》。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单》。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时限
无时限,符合条件的受理之日立即办理。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证件及有效期
《结婚证》,终生有效。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法律效力
确立双方当事人为合法夫妻。
十三、非行政许可收费
收取两本《结婚证》工本费9元。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三条。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离婚登记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内容
内地居民申请离婚登记的,办理《离婚证》。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二)《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条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数量及限制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办理。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申请条件
(一)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任何一方的户口所在地一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持有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四)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原件1份);
(二)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原件2份);
(三)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四)当事人持有本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并验原件);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条。
注: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及《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到罗免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免费领取。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申请受理机关
罗免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决定机关
富民县罗免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程序
申请人递交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审核——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及《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
××婚姻登记处”。
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核发《离婚证》。
经审查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证件材料齐全、当事人无异议的当日办理。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有效期
《离婚证》,终生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法律效力
解除双方当事人夫妻关系。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收费
收取《离婚证》工本费9元。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三条。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非行政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撤销婚姻登记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内容
内地居民申请撤销婚姻登记,办理撤销婚姻登记。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十一条;
(二)《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
(三)《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办理。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四)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原件);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撤销婚姻申请书》,此表到罗免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免费领取。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申请受理机关
罗免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决定机关
罗免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程序
申请人递交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审核——当事人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印发撤销决定——婚姻登记处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附件2)送达当事人双方——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经审查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日办结。
婚姻登记处并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内公告30天。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四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证件及有效期
《撤销婚姻决定》,长期。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三条。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法律效力。
宣告结婚证作废。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初审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内容
罗免彝族苗族乡辖区内非农业人口城镇居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初审。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
(二)《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四条;
(三)《昆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第三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数量及限制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办理。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条件
(一)凡在罗免彝族苗族乡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注:
因吸毒、赌博行为等,造成的家庭困难的人员,不得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法律依据:
《昆明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原件1份);
(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富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原件1份);
(四)申请对象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有单位的职工,出具单位劳动工资、人事部门提供工资单或工资领取凭证;
2、有离休、退休人员的,应当提供离、退休养老金领取凭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费的证件及凭证,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由企业出具领取退休费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的证明及凭证;失业救济金领取情况的证明及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下岗人员或内退职工应提供下岗证、下岗时间、领取基本生活费金额的证明(原件);
6、离婚证明:
离婚人员须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残疾证明:
残疾人须提供由县残联出具的残疾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须每年提出申请,并出具社区居委会关于居住、就业及生活情况的证明(原件一份);
9、在校就读人员,须出具学校及主管部门关于其是否是自费就学的证明(原件一份)。
法律依据:
《昆明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填写《富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此表到富民县罗免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免费领取。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申请受理机关
罗免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决定机关
罗免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初审,富民县民政局审批。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富民县罗免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入户详查、走访群众,审查材料——公示——富民县罗免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富民县民政局审批——核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作出不予审批决定。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O日内办结。
法律依据: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八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效期限
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社区居委会、乡(镇)民政办、企业工会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家庭要进行不定期的复查。
同时,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按季度对低保对象进行定期抽查。
对收入发生变化的家庭,按程序及时为其办理提高、降低、终止低保待遇的变更手续并张榜公布。
法律依据:
《昆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法律效力
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审批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内容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
(一)《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
(二)《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六条;
(三)《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六条;
(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第三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办理。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条件
(一)户口在富民县罗免彝族苗族乡辖区;
(二)拟离开富民县30日以上;
(三)赴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18周岁至49周岁成年育龄公民。
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第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云南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原件2份);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已婚者应当提交《结婚证》,未婚者应当提供所在单位或者村委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原件1份);
(四)已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服务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违法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原件1份);
(五)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
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第四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申请表到罗免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各村委会找计划生育宣传员免费领取。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申请受理机关
富民县罗免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决定机关
富民县罗免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程序
申请人递交材料——单位或各村(居)委会审核——罗免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审批——核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审批决定。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有效的,即时给予办理。
法律依据: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第五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证件及有效期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效期为3年。
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第九条。
十二、非行政审许可批事项法律效力
证明本人婚育状况,并可接受免费的查孕查环等生殖健康检查;可免费领取避孕药具;可享受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年审或年检
无。
06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一孩《生育证》审批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内容
罗免彝族苗族乡辖区内的夫妻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办理一孩《生育证》。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一)《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二)《云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数量及限制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条件
(一)初婚夫妻,办理合法的《结婚证》;
(二)办理结婚登记后,在没有怀孕以前就应该申请办理一孩《生育证》;
(三)《生育证》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法律依据: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云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办理一孩《生育证》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书(原件1份);
2、《生育证明申请表》(原件2份);
3、夫妻双方的户口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夫妻双方的《婚育证明》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需到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盖章(原件1份)。
(二)遗失补证
1、申请人书面申请和遗失情况说明(原件一份);
2、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原件一份);
法律依据: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云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生育证申请表》;审批表可到罗免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各村委会找计划生育宣传员免费领取。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申请受理机关
富民县罗免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决定机关
富民县罗免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审批。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程序
申请人递交材料――单位或者各村委会审核――罗免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审批――核发一孩《生育证》(申请人到计生办或者村委会领取)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作出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天。
法律依据: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条;《云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证件及有效期
一孩《生育证》,自办证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
法律依据:
《云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法律效力
可生育第一个子女。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收费
收取工本费3元。
法律依据:
《云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第三条;云价费发[1992]262号。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年审或年检
无。
07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二孩《生育证》初审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内容
罗免彝族苗族乡辖区内的夫妻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办理二孩《生育证》初审。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三)《云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条件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非农业户口的,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第一个子女为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适宜再生育的;
2、经计划生育技术部门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3、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
4、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来我省定居时间不满六年的。
(二)提倡农业户口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三)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县再生育一个子女:
1、夫妻一方为初婚,另一方为再婚并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或者双方都是再婚,其中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为未生育过的。
2、农业人口的再婚夫妻,一方为依法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四)符合再生育规定的生育间隔时间应当在四周年以上。
(五)夫妻女方户口在罗免彝族苗族乡辖区内。
法律依据: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办理二孩《生育证》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书(原件1份)
2、《生育证申请表》(原件2份)
3、夫妻双方的户口册(验原件,复印件1份)
4、夫妻双方的《结婚证》(验原件,复印件1份)
5、夫妻双方的《婚育证明》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原件1份)
法律依据:
《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云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二)遗失补证
1、申请人书面申请和遗失情况说明(原件一份);
2、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原件一份);
法律依据:
《云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生育证申请表》;审批表可到罗免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各村委会找计划生育宣传员免费领取。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申请受理机关
富民县罗免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决定机关
富民县罗免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初审,富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程序
申请人递交材料——单位或者各村委会审核——罗免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初审——富民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审批核发二孩《生育证》(申请人到乡政府或者村委会领取)。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审批决定。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以内作出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天。
法律依据:
《云南<生育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证件及有效期
二孩《生育证》自领证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
法律依据:
《云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第五条;《云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法律效力
可生育第二个子女。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收费
收取工本费3元
法律依据:
《云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第三条;云价费发[1992]262号。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批事项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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