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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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1、区别: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程序法,并不直接规定主体的实体权利,而是规定了被法律认同的执行程序;劳动合同法为实体法,具体并直接规定了主体的权利义务。
2、联系:
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对程序有严格的规定,只有当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执行,主体的权利义务得以保障,使得劳动合同法中的实体权利得到实现,最终程序保障了实体的公正。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劳动争议。
三、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调解1、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2、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劳动争议调解的申请和受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申请调解是启动调解程序的第一步。
申请调解是自愿的。
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经过审查,决定接受申请,启动调解的行为。
调解结果一是达成调解协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二是未达成调解协议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3、劳动争议调解效力劳动争议调解属于任意性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而没有直接赋予其具有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五规定,“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二)仲裁1、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由依法组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审理、调解和裁决的准司法性质的劳动纠纷解决机制。
2、特点:
按照三方原则组建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强制仲裁一是当事人不能或者不愿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纠纷时,就必须选择仲裁;二是当事人不能自由的约定管辖案件的仲裁委员会,也不得选择仲裁规则。
仲裁前置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如果当事人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则必须经过仲裁程序,只有对仲裁结果不服或者认为仲裁结果有法定的可撤销的事由时,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限的一裁终局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案件,在仲裁裁定作出后,只有劳动者可以因不服裁决而提起诉讼,而用人单位则不能,这就意味着就这些案件而言,对用人单位实行一裁终局制。
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第三十九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公开仲裁原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坚持公开原则,可以强化各种社会力量对劳动争议仲裁的监督。
四、一裁终局制度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一)一裁终局的含义一是本条中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是指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一裁终局有范围限制。
一裁终局仅限于小额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三是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四是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五是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二)适用一裁终局的案件两类:
一是小额仲裁案件;二是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
1小额仲裁案件
(1)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2)追索工伤医疗费的案件。
(3)追索经济补偿的案件(4)追索赔偿金的案件。
2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国家劳动标准包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
(三)不服的处理1、劳动者不服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用人单位不服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以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一)举证责任的含义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
如果当事人未能尽到上述责任,则有可能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一般情形下的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三)用人单位的特殊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
用人单位不提供的,这里的“不提供”是指用人单位主观上“不提供”,而不是客观上的“不能提供”。
那么,用人单位就必然因为自己不提供其应当提供的证据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这一举证责任原则,应当贯彻于调解、仲裁、诉讼的全过程。
六、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当到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法律制度。
仲裁管辖采合同履行地优先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七、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
(一)仲裁时效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仲裁时效具体来说就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
1仲裁时效为一年。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2仲裁时效的计算。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知道权利遭受了侵害,指权利人主观上已了解自己权利被侵害事实的发生;应当知道权利遭受了侵害,指权利人尽管主观上不了解其权利已被侵害的事实,但根据他所处的环境,有理由认为他已了解已被侵害的事实。
(二)仲裁时效的中断1、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
2、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三种情形:
(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讨要被拖欠的工资或者经济补偿;,
(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如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工会反映用人单位违法要求加班,请求保护休息权利;也可以是指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需要注意,认定时效是否中断,需要由请求确认仲裁时效中断的一方当事人提供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证据。
因此,需要当事人有证据意识,注意保留和收集证据。
3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发生仲裁时效中断时,已经进行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
如权利人申请调解的,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自调解不成之日起重新计算:
如达成调解协议,自义务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等。
(三)仲裁时效的中止1、仲裁时效的中止,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中的某一阶段,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仲裁时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
2仲裁时效中止的事由。
本条第三款规定: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如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
(四)劳动报酬争议仲裁的特别时效本条规定申请劳动仲裁的一般时效为一年。
本条第四款规定: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八、支付令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一)关于支付令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适用支付令的范围1、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2、需要注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不一定需要事先达成调解协议。
(三)申请支付令的程序1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由于劳动者申请支付令的前提是达成了调解协议,因此,劳动者一般只需要提供调解协议书就可以。
2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4审查和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在劳动争议中引入支付令制度,就是要简化程序,尽快解决劳动争议,实现劳动者的劳动债权。
5清偿或者提出书面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因此,对于法院发出的支付令,用人单位可以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异议成立,法院就会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6申请执行。
用人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强制执行。
九、特定争议可以部分先行裁决1、仲裁的时间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2、先于执行“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十、劳动争议仲裁首次实行免费关联条款:
“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本条直接减少了当事人申请仲裁的经济负担,然而其引导宣传作用将大于“仲裁成本降低”的结果,立法将间接鼓励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积极主动维权,对违法用工的用人单位形成压力,迫使他们自觉遵守法律,从另一方面也起到减少执法成本的作用,是立法引导作用的重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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