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调处的类别行政或其他主体及法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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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调处的类别行政或其他主体及法依据
纠纷调处的类别、行政或其他主体及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八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
县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法规
县政府、公安局、工商局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法律
县政府、乡(镇)人民政府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法律
县政府、乡(镇)人民政府
5《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十六条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法律
县政府、乡(镇)人民政府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五十七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
县政府
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九条
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
法律
县政府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行政法规
县政府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行政法规
县政府
10《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第四条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印章,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
县政府、乡(镇)人民政府
11《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已依法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按处理决定确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
部门规章
县政府、乡(镇)人民政府
12《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土地纠纷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自治州境内土地、草场、矿山、林地、水域等纠纷的调查处理和裁定。
第十二条土地纠纷调查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
`
(二)审查受理;.
(三)调查取证;
(四)依法调解;
(五)调查处理意见会审;
(六)处理;:
(七)执行;
(八)结案。
第二十二条处理土地纠纷机构对受理的纠纷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遵循自愿、依法的原则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
规范性文件
县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国土资源、畜牧、农业、林业、水利)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法律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
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法律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
16《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十一条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第六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由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方面的代表参加,共同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规范性文件
乡(镇)政府、住建部门等参与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法律
乡(镇)人民政府
18《民间纠纷处理办法》
第三条
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的范围,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民间纠纷,即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第十五条:
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时,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部门规章
乡(镇)人民政府
1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或者权利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或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性法规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
20《信访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行政法规
县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法律
县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村委会
2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21号)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下同)主持或主导的,以民事纠纷或行政争议为主要对象,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通过说服和疏导的方法,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快速消除争议纠纷的活动。
四、适用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三)依法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四)土地、林业、矿产等自然资源经营、承包、流转等争议;(五)征用、征收土地房屋中的安置补偿争议;(六)劳动、人事争议;(七)消费纠纷、合同争议、产品质量争议;(八)医疗事故赔偿争议;(九)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争议。
规范性文件
县政府、乡(镇)政府、行政机关
23《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转发关于进81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意见的通知》(阿行办发〔2012〕176号)
适用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三)依法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四)土地、林业、矿产等自然资源经营、承包、流转等争议;(五)征用、征收土地房屋中的安置补偿争议;(六)劳动、人事争议;(七)消费纠纷、合同争议、产品质量争议;(八)医疗事故赔偿争议;(九)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争议。
规范性文件
县政府、本县乡(镇)政府、行政机关
2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意见的通知》(布政办发)〔2012〕81号
(二)行政调解的范围: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3、依法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4、土地、林业、矿产等自然资源经营、承包、流转等争议;5、征用、征收土地房屋中的安置补偿争议;
6、劳动、人事争议;
7、消费纠纷、合同争议、产品质量争议;
8、医疗事故赔偿争议;
9、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争议。
规范性文件
县政府、本县乡(镇)政府、行政机关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法律
县林业局
26《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二条
因使用种子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
县林业局
27《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第四条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部门规章
县林业局2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法律
县人社局
29《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第三条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部门规章
县人社局
3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以在自愿、合法基础上达成和解。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书面和解协议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达成和解的结果,并且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
和解确属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解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和解,并终止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部门规章
县人社局
31《集体合同规定》(部长令第22号)
第四十九条 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部门规章
县人社局
32《中组部、人办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
第三条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处理人事争议,应当注重调解,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规范性文件
县人社局
3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法律
县人社局
34《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第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部门规章
县人社局
3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十五条
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有管辖权的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地方工会或产业工会、代表企业方面的组织以及有关方面的代表协调处理。
地方性法规
县人社局
3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第二十条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应当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县人社局
37《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三十三条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法律
县文化体育局
38《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
第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投诉实行调解制度,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价格投诉办结:
(一)达成调解协议的;
(二)调解期间双方自行协商和解的;(三)消费者撤回投诉的;(四)当事人一方拒绝调解的;(五)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六)应当视为价格投诉办结的其他情形。
价格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告知消费者。
当事人一方拒绝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不执行调解协议的,消费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规章
县发改委
39《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
第七条接受当事人委托,对诉讼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认证。
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价格纠纷调解。
部门规章
县发改委
40《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部门规章
县发改委、司法局
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还款协议公证暂行办法》
第四条
已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方式、期限结付工程款,债权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双方当事人签订还款协议、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还款协议书。
规范性文件
县住建局
4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部门规章
县住建局
4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部门规章
县住建局
44《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十一条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第六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由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方面的代表参加,共同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规范性文件
街道、乡(镇)政府、住建部门等参与
45《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第四十四条 物业承接查验中发生的争议,可以申请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委托有关行业协会调解。
规范性文件
县住建局
4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
县工商局
47《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解合同争议,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部门规章
县工商局
4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消费者申诉的案件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
部门规章
县工商局
4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五十七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法律
县水利局
5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法律
县水利局
5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六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
县水利局
5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二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法律
县旅游局
53《旅行社条例》
第四十三条
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外汇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
行政法规
县旅游局
54《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实行调解制度。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促使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行政法规
县旅游局
55《商业经济纠纷调解试行办法》
第二条: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主管商业经济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商业,是指包括国营商业、粮食商业和供销社在内的,各种经济成分、各个部门和各个单位办的各类商业,即社会商业。
本办法所称各级商业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商品流通的行政部门和同级供销社。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经济纠纷,是指各类商业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
商业经济组织与非商业经济组织、个体经营者之间的经济纠纷,可参照本办法调解。
部门规章
县商经信委
56《旅行社条例》
第四十三条规定:
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外汇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
行政法规
县商经信委
5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十五条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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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纠纷 调处 类别 行政 其他 主体 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