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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伤的患者,康复4周转出。
3•伴严重意识障碍的脑内损害(包括:
脑内出血、SAH、多发大面积的脑
挫裂伤、弥漫性轴索损伤、继发缺血缺氧性脑病、脑积水)的患者,待生命体征平稳,病悄稳定后方可转出,总疗程建议为8周左右。
4.伴有较严重的合并症如脏器损害、骨折等,待合并症处理后,病1W稳定,
符合相应的转出标准,建议疗程叠加,但总疗程不超过10周。
5.在治疗过程中出现较严重的并发症(癫痫、精神症状、严重的感染、血
栓等),待并发症得到控制,病悄稳定后方可转出,建议疗程叠加,但总总疗程以不超过12周为宜。
由专科康复医院转入社区康复的标准:
1.神智清楚,生活基本自理或经过一段时间休养可自理或工作,相当于
GOS五级。
康复五周转出©
2•确诊为颅脑创伤后综合征患者。
3.神智好转,病悄稳定,遗留有部分神经功能损害征象,生活部分自理,
相当于GOS三■四级。
4.长期昏迷或植物状态,无并发症患者,相当于GOS一级。
5.一般康复患者住院时间控制在五周为宜。
6•治疗效果稳定在一定水平,无明显进展患者。
由社区转入家庭康复的标准:
1、无并发症或并发症家庭内可以处理,不影响患者生命质量。
2、病悄稳定,在社区内康复满6个月。
3、确认进入后遗症期,功能障碍无进展。
由家庭康复治疗转入社区康复治疗的标准:
1、家庭康复3个月,功能障碍加重,影响生活自理能力。
2、轻度并发症产生,需进一步处理。
由社区转入二级医院的标准:
1、相关并发症进一步加巫,需临床康复处理者。
2、功能障碍进一步加巫,需要系统康复治疗者。
由二级医院转入三级综合医院康复科的标准:
2.
住院期间出现严重并发症,经处理无好转患者。
需要再次手术处理患者。
如:
进行性脑内损害,如脑积水(交通或非交
4.原发病病悄加重,经处理无好转患者。
5.若相应功能改善未能达到预期U标,如高级神经功能、语言功能等,需
判定原因及进一步调整康复治疗方案者。
二、急性脑血管病患者四级双向转诊标准
急性脑血管病是指一组起病急骤的脑部血管循环障碍的疾病,它可以是脑血管突然血栓形成,脑栓塞致缺血性脑梗塞,也可以是脑血管破裂产生脑溢血,常伴有神经系统症状,肢体偏瘫,失语,精神症状,眩晕,共济失调,呛咳,严重者昏迷及死亡,临床上乂称脑血管意外,卒中或中风。
(二)转诊标准:
三级综合医院康复科转入二级康复医院的标准:
1、蛛网膜下腔出血患者,系统治疗4周后,生命体征平稳即可转出。
2、脑梗死患者发病4周后,生命体征平稳即可转出。
3、脑出血患者,病灶稳定,无严重感染,抽搖即可转出。
4、特殊类型脑卒中(进展性脑卒中、分水岭脑梗死、出血性脑梗死、混合性脑
卒中)患者根据临床表现,病情稳定后即可转出。
由二级康复医院转入社区(或家庭)康复的标准
1、在二级康复医院系统康复治疗6周进入恢复后期的患者。
2、预期康复U标已经达到,即可转入社区(或家庭)卫生服务中心。
3、病人及家属已熟练掌握基本康复、护理方法者。
由社区转入专科康复医院的标准:
1、病人出现压疮、关节损伤肿胀、关节强直、肌肉萎缩明显、骨质疏松等较轻
并发症者
2、病人出现发热、尿路感染、呼吸系统感染等一般并发症。
3、病人已经达到的日常生活能力减退,需要回专科康复医院强化训练者。
由二级康复医院转入三级综合医院康复科的标准:
1、病人出现坠积性肺炎发热,呼吸困难,深静脉血栓,等较严重并发症者
2、癫痫持续发作或发作频繁的患者。
3、病人出现糖尿病、高血压病、高血脂等疾病。
三、脊81损伤后四级双向转诊标准
(一)一般概念:
脊髓损伤是山于外伤、炎症、肿瘤等原因引起的脊髓的横贯性损害而出现以损伤平面以下的运动.感觉、括约肌和自主神经等功能障碍为表现的一种疾病。
(二)转诊标准:
由三级综合医院康复科转入二级康复医院的标准:
1、颈髓损伤患者在三级综合医院康复科治疗2-4周后,无呼吸障碍,无严并
发症,病悄稳定患者。
2、胸腰段脊髓损伤患者在三级综合医院康复科治疗2-4后且无需针对性治疗的
患者。
3、詆神经或马尾神经损伤患者在三级综合医院康复科治疗1-2周后患者。
4、不完全性脊髓损伤治疗1-2周患者。
由二级医院转入社区康复的标准:
1、颈髓损伤患者在二级医院系统康复治疗1个月以上。
2、胸腰段、駅髓、马尾神经患者在专科系统康复治疗1个月以上。
3、预期康复U标已经达到。
4、膀胱管理达到预期U标、排尿方式已确定,无输尿管反流。
5、病人及家属已熟练掌握康复、护理方法。
1、功能出现轻度退步,需巩固维持社区康复治疗患者。
2、出现废用综合征,需巩固维持社区康复治疗患者。
2、病人出现发热、尿路感染加重,伴输尿管反流者3、病人已经达到的日常生活能力减退,需要回专科康复医院强化训练者
山二级医院转入三级综合医院康复科的标准:
4、病人出现坠积性肺炎发热,呼吸困难,深静脉血栓,严重并发症者。
5、三级医院开展的新诊疗项U后,适合接受治疗者
四、烧伤后四级双向转诊标准
烧伤是指以火焰、热水、热蒸汽、热油、电流、激光、放
射线、酸、碱等因子作用于人体皮肤和粘膜造成的损伤。
康复短期目标:
减轻疼痛、促进创面愈合.减轻水肿、防止挛缩和畸形、保持关节活动度、维持肌力。
康复长期目标:
尽可能减少瘢痕增生和挛缩,增加肌力、耐力和协调性,通过矫形器等代偿和补充肢体功能,提高患者独立生活能力和质量,以适应社会和重返社会。
1、患者在三级综合医院康复科治疗1个月以后,无需针对性专科治疗的患者。
2、无严巫瘢痕寧缩、无需再次手术治疗的患者。
3、无创面感染或仍需换药创面的患者。
由二级医院转入社区(或家庭)康复的标准:
1、患者在专科康复医院系统康复治疗1-2个月。
2、病人及家属已熟练掌握康复、护理方法。
1、关节爭缩、关节强直患者。
2、病人出现瘢痕破损,需临床处置者。
3、病人已经达到的日常生活能力减退,需要回专科康复医院强化训练者
1、病人出现较为严重的瘢痕破损,需临床处置者。
2、病人出现严重功能障碍及并发症。
3、三级医院开展的新诊疗项U后,适合接受治疗者
五、植物状态患者三级双向转诊标准
我国的意识障碍专业组于1996年提出:
植物状态的主要特征是对自身和外界的认知功能完全丧失,能睁眼,有睡眠-觉醒周期,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凡植物状态患者持续1个月以上者可诊断持续性植物状态。
U前我国神经外科学会将创伤性损伤后3个月无意识活动,有睡眠-觉醒周期者定为持续性植物状态。
康复日标:
1.意识得到恢复,并尽可能复原。
2、改善生存质量。
3、防止并发症(肢体挛缩、肺及尿路感染、营养不ft的),阻止病悄恶化。
(1)转诊标准:
由三级综合医院康复科转入二级医院的标准:
1、患者在三级综合医院康复科治疗4-8周以后。
2、病因明确、治疗原则确定。
3、无严重并发症、病悄稳定的患者。
1、患者在二级医院系统康复治疗广6个月以上。
2、患者无并发症。
3、治疗效果稳定在一定水平,无明显进展患者。
1•病人出现压疮、关节挛缩、关节强直并发症者。
2•病人出现呼吸系统感染、泌尿系统感染等并发症。
1、病人出现较为严重的并发症,需临床处置者。
2、病人出现癫痫持续状态或较为频繁的癫痫发作。
3、三级医院开展的新诊疗项U后,适合接受治疗者。
六、截肢后康复治疗的转诊标准
一个肢体的远端被切除。
截肢后康复是以假肢装配和使用为中心,重建丧失的肢体功能。
为了适合现代假肢的良好佩戴和发挥较好的功能,需要保证残肢的形状、K度、皮肤和软组织条件、正常的感觉、无关节畸形、必要的肌力等。
(二)康复U标:
1、保持残端皮肤的完整、控制组织肿胀、疼痛。
2、假肢的正确使用,通过假肢、支具完成功能代偿。
3、减少并发症、控制原发病因素
(如糖尿病、血管病等)。
由骨科转入三级综合医院康复科的标准:
1、在原发疾病病悄允许的宿况下,尽可能考虑后期假肢装备和功能残留的
问题,选择截肢位置。
2、生命体征平稳,残端愈合良好。
3、原发病悄稳定,无需进一步持续临床治疗(如肿瘤化疗等)。
由三级综合医院康复科转入专科康复医院的标准:
1.截肢后症状的处理及残端的康复处理时程为2周:
假肢的制作及调整与训练时程为2周:
4.
特殊的临床症状如:
神经纤维瘤形成、断端感染、破损等可适当延长。
1、假肢已经完全适应,功能仍未达到康复U标。
2、残端无感染、无严墜破溃。
1、假肢完全适应,基本达到康复U标。
2、残端无感染、无破溃。
Is残端出现轻度破溃、感染及相关问题。
2、假肢适应性出现问题。
1、出现轻度残端痛,影响功能。
2、出现较为复杂的残端破溃、感染等相关问题。
3、假肢适应性出现问题,需要调整假肢。
1.出现严重的残端疼痛、继发性破坏及感染等症状者。
2,假肢的调整或改ft,以及使用过程中出现不ft问题者。
七、周围神经病损双向转诊标准
周ffl神经病损一般可分为周围神经损伤和神经病两大类。
周W神经损伤是山于周W神经丛、神经干或分支受外力作用而发生的损伤,如挤压伤、牵拉伤、切割伤等,神经病是指周囤神经的某些部位山于炎症、缺血、代谢障碍等引起的病变,旧称神经炎。
常见的周围神经病损有:
臂丛神经损伤,扌尧神经损伤,正中神经损伤,尺神经损伤,坐骨神经损伤,腓总神经损伤,胫神经损伤,特发性面神经麻痹,肋间神经痛,坐骨神经痛等。
周W神经病损的主要临床表现:
1运动障碍:
弛缓性瘫痪、肌张力降低、肌肉萎缩。
2感觉障碍:
感觉减退或消失、感觉过敏,主观有麻木感、自发疼痛等。
3反射障碍:
腱反射减弱或消失。
4自主神经功能障碍:
皮肤发红或发绡;
无汗、少汗或多汗;
指甲粗糙变脆等。
神经损伤遗留的功能障碍
10挛缩
20心理障碍
由神经外科.骨科转入三级综合医院康复科的标准:
1、生命体征平稳,缝线拆除。
2、原发疾病治疗完成。
存在1、2、3、4、5、6、7、8、9、10、19、20任何一项或儿项,合并存在11、12、13、14、15、16、17、18中任何一项或儿项,建议康复治疗28天后转诊。
1、存在1、2、3、4、5、6、7、8、10—项或儿项合并存在9、19、20任
何一项或儿项,建议于治疗35天后转诊。
2、存在1、2、3、4、5、6、7、8、10中一项或儿项,建议社区医院康复治
疗。
治疗3个月后病悄仍无改善,建议转入家庭治疗。
1、失神经支配区域功能进行性改善,建议转入社区康复治疗。
2、关节被动活动障碍出现,建议转入社区治疗。
1、失神经支配区域功能进行性改善,社区医院无条件进行康复治疗的。
2、关节被动活动障碍较車,社区医院无条件进行康复治疗的。
由专科康复医院转入三级综合医院康复科的标准:
1、住院期间出现严a并发症,经处理无好转患者。
2、需要再次手术处理患者。
3、住院期间出现严重合并症,经处理无好转患者。
8.骨折双向转诊标准
(-)骨折是指骨或骨小梁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发生离断。
骨折的康复评定内容:
①骨折对位对线、骨痂形成悄况,是否有延迟愈合或
不愈合,有无假关节、畸形愈合,有无感染、血管神经损伤、骨化性肌炎;
②关
节活动度;
③肌力:
④肢体长度及周径;
⑤感觉功能;
®
ADL能力。
骨折愈合可分6期,但长时间制动会造成患者的心血管、呼吸、消化、泌尿
等系统功能下降和固定肢体的肿胀、肌肉萎缩、肌力和耐力下降、组织粘连、关
节羹学缩、关节僵硬等许多并发症。
如果患者长期卧床可产生焦虑、抑郁、对疼
痛耐受力下降、失眠等反应。
骨折遗留的功能障碍
1、生命体征平稳,无严巫合并病及合并症。
2、缝线拆除,创面完整,有外固定支架者可带支架转入康复科。
3、无急性骨髓炎。
由三级综合医院康fi科转入专科康复医院的标准:
存在1、2、3、4、6、7、18、19、20任何一项或儿项,合并8、9、10、11、12、12、14、15、16、17中任何一项或儿项,建议康复治疗至28天。
1、存在1.2、7、18、20—项或儿项合并存在3、4、5、6、19任何一项或
儿项,建议治疗35天后转诊。
2、存在1、2、7、18、20中一项或儿项,建议社区医院康复治疗。
1、康复治疗3个月以上,功能无明显改善者。
2、骨质强度接近正常,发生再次骨折风险较低者。
1、关节功能活动障碍,有改善可能者。
2、出现轻度并发症,社区有能力处理者。
1、骨不连、严巫骨质疏松者。
2、社区康复设施及技术条件不能满足康复需要者。
由专科康复医院转入三级综合医院康复科的标准:
1、住院期间出现严重并发症,经处理无好转患者。
2、需要再次手术处理患者。
3、住院期间出现严重合并症,经处理无好转患者。
九.关节功能障碍双向转诊标准
关节功能障碍常见症状:
I挛缩
9合并关节不稳
2粘连
10瘢痕增生
3肿胀
11大面积软组织缺损
4疼痛
12感觉减退
5肌力减退
13感觉过敏
6深感觉障碍
14合并骨折未愈合
7肌肉迟滞
15骨化性肌炎
8合并肌腱短缩
16心理障碍
1、生命体征平稳,无严《合并病及合并症。
存在1、2、3、4、5、12、13、15、16任何一项或儿项,合并存在6、7、8、
9、10、11、14中任何一项或儿项,建议康复治疗至28天后转诊。
1、存在1、2、3中一项或儿项合并存在4、5、12、13、15s16任何一项或
2、存在1、2、3中一项或儿项,建议社区医院康复治疗。
3、肌腱强度能满足日常活动需要,发生再次断裂风险较低者。
1、骨不连、严重骨质疏松者。
3、瘢痕挛缩、肌腱短缩、骨化性肌炎等临床症状需要处理且有改善可能,
而社区康复不能完成者。
1>住院期间出现严重并发症,经处理无好转患者。
3需要再次手术处理患者。
4•住院期间出现严重合并症,经处理无好转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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