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梯及栏杆合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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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内容及合同方式:
承包内容为室内(六~二十二层)钢楼梯、夹层栏杆等工程,室内钢楼梯按不同户型分为90度转角梯、直梯、弧形梯,夹层栏杆按设计用料要求及按图纸设计要求,本合同采用固定价合同方式。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5月20日(具体日期以发包方发出的项目指令为准)。
竣工日期:
7月3日前竣工验收通过。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45天。
三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优良。
四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金额(室内钢楼梯、栏杆的工程内容)
金额(大写):
壹佰壹拾伍万元整,金额(小写):
¥1,150,000.00元。
其中钢楼梯价格¥965,760.66元(暂定量561樘),栏杆价格为¥184,239.34元(暂定量578套)。
五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条款;
4.工程量清单及报价表;
5.技术规范;
6.图纸。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出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广州市天府路305号叠翠台C座四楼)
合同生效时间: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署和盖章后生效。
承包人(盖章):
分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地址:
邮政编码:
中标通知书
投标书及投标书附件
投标书
投标书附件
投标保证金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授权委托书
以上是B标(商务标或经济标)的组成部分
投标书
致:
:
我方经考察本招标工程的施工现场并研究了本投标工程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表、图纸等资料以及其它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1,150,000.00)元的总价,按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表、图纸等要求承包本投标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材料设备供应、制作、安装和竣工验收、保修。
我方中标后,我方保证在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竣工日期竣工验收和移交全部工程。
我方中标后,我方将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对此共同地和分别地承担责任。
我方同意本投标书在投标截止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满日止对我方有约束力且随时可能按此投标书中标。
在签署合同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书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契约。
法定代表人(签字):
投标人(盖章):
日期:
年月日
投标人全称:
地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法定代表人。
为施工、竣工和保修“叠翠台三期E/F栋商住楼室内钢楼梯、夹层栏杆,室外栏杆工程”签署投标文件、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章):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
我____________(姓名)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_____________(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名义参加的“叠翠台三期E/F栋商住楼室内钢楼梯、夹层栏杆,室外栏杆工程”投标活动。
代理人在开标、评标、施工合同谈判过程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权。
特此委托。
代理人:
职称:
单位:
投标人(盖章):
被授权代表人:
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合同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工程施工的具体条件,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的合同条款。
1.2发包人:
指本工程项目对承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承包人:
指本工程项目,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分包人:
指本工程项目,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指定供应商:
指本工程项目被承包人,分包人接受的具有供应本工程所需之材料或货物的当事人,以及取得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不适用)
1.6项目经理、分包负责人: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专用条款和本工程中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分包负责人指分包人在本工程中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7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9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10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1工程:
指承包人分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2合同价款:
指承包人分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3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4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承包人或分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5工期:
指承包人分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6开工日期:
指承包人分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分包人在协议书约定,分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8图纸:
指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提供或由分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分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9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0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1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2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3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4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按分包合同协议书第五条所列文件及顺序执行。
合同履行中,承包人分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承包人分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合同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工程建设规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广东省、广州市现行标准、规范。
本工程所需标准、规范除发包人在合同中明示提供外,其余的由分包人负责提供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
发包人提供给本工程施工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约定:
由分包人提供并须经发包人及工程师同意后方可使用,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或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不适用)。
承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对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包括图纸),没经发包人同意,分包人不能复制、出借、转让等。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分包人施工时需要使用国外图纸的,应经发包人及工程师批准,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分包人深化设计的施工图纸:
分包人深化设计的施工图纸,设计人应当在当地注册并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条件。
施工图应满足合同文件和施工的要求,同时要满足国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批件。
分包人深化设计施工图的设计费用、政府部门审查费、报建费及与之有关的费用包含在本合同总价内、深化设计所需的时间包含在本合同的约定工期内。
分包人深化设计的施工图除了用于本工程施工、报建外,还应在施工前7天内分别送4套给承包人及发包人。
4.2分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分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承包人。
4.3分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承包合同
5.1分包人对承包合同的了解
分包人必须熟悉本分包合同及承包合同之一切条款,分包人应被视为已充分清楚了解承包合同及其附件的一切条款。
5.2分包人对有关发包工程的责任
除分包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服从、履行承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只要此等条款是与分包工程或其任何部份有关和适用),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5.3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
本合同所有条文内的“分包人”,均指由发包人招标选定的专业分包人。
发包人可指定分包人进行供应及安装物料和执行工作。
本分包工程将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分包人须服从发包人发出的或承包人转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派的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工作要求和指令。
5.4指定供应商与分包人的责任(不适用)
指定供应商为由发包人指定为分包人供应材料或货物的供应责任人。
分包人将与指定供应商签订销售合同并全面负责材料和货物的质量、交货期、管理及安装事宜。
指定供应商所供应的材料或货物应在分包人合理地指示的时间、位置到货及完成交付。
有关将供应之材料、货物及责任、发包人将明确地以书面表述。
(详见)
指定供货的金额应被视作实价,分包人在付款申请时(按所约定的付款方式)须包括指定供应商有关供货的付款申请,指定供应商须配合分包人事先提交有关的付款申请及证明文件,提交时间由分包人与指定供应商商定。
6工程师
6.1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
6.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履行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监督控制(质量、工期、造价)施工过程、签发中间验收报告、审核竣工工程量和进度款、签发建筑材料设备进场检验报告、向发包方提交工程变更建议、对分包人提交的工程施工报告向发包人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安装设备调试、参与竣工验收、监督分包商质量缺陷期、保修期的工程。
工程师在执行上述工作时,应按发包人规定的书面格式及审批流程进行,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确认。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权力:
施工过程中的变更设计令、批准施工索赔事项、工程款(进度款、结算款)支付令、停工令,分包人需要提请工程师处理的事项,应通过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通知工程师,经项目经理授权可以直接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职权:
直接与承包人项目经理及分包负责人联系,根据工程进展的实际需要,签发工程项目指令、批准施工索赔事项、签发工程款(进度款、结算款)支付令。
工程师可以将指令直接发给分包负责人,必要时发包方有权直接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管,如对施工质量的检查、对工程的调整、对不称职人员提出更换要求等。
分包人需要提请工程师处理的事项,应通过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通知工程师,经项目经理授权可以直接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在行使上述工作权力时,发出的所有指令、批准文件,应有工程师的签字,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确认。
7项目经理
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
其职权是:
向分包人转达工程师的指令;
向分包人签发承包人的指令;
接收分包人的通知。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项目经理发出发包人认可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负责人,分包负责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经发包人认可后给予书面确认,分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指令应予执行。
项目经理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项目经理发出口头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分包人认为项目经理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项目经理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项目经理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
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分包人虽有异议,但项目经理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分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由于项目经理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有关损失。
如需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分包负责人
8.1分包负责人:
分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
8.2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负责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8.3分包负责人按发包人及承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或工程师联系时,分包负责人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或工程师递交报告。
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8.4分包人如需要更换分包负责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5承包人可以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负责人。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
(1)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分包人提供总承包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分包工程施工条件及施工要求。
(2)批准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场地,施工所需水、电接驳点,施工运输道路及施工现场通道。
(3)向分包人提供脚手架、垂直运输梯使用的时间及要求。
脚手架是指承包人按总承包工程要求搭设的脚手架,不包含应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脚手架。
(4)向分包人提供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组织分包人对分包工程施工定位、放线及提供控制线,以利分包参照施工。
(6)确定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及废料收集时间,堆放地点。
(7)指定分包人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工具、设备等临时存放地点。
(8)向分包人提供办公、工人宿舍的场地(由分包人自行搭建)。
9.2承包人委托分包人办理的事项:
9.3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分包人有关损失。
10分包人工作
10.1分包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招标文件”、“合同”的要求或发包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图深化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深化设计,并负责设计的审批、报建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及工期由分包人承担;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a.月进度计划(每月1日至月底):
当月26日前向项目经理递交下月的月进度计划。
b.月报:
月报(每月1日至月底)应在当月的5日前向项目经理提交上月的施工报告,主要包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的比较分析、完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质量情况、人员、机械使用情况等。
c.周报:
周报应在每周星期一下午四点前向项目经理递交上一星期的施工报告。
周报应包括工程进度、施工人员动态、机械设备使用动态、存在的问题、需要有关单位配合的问题等。
d.日志:
施工日志应每天记录,完整地反映施工过程,随时接受项目经理、工程师的检查。
施工日志应包括天气、施工内容、施工人员、施工机械、材料设备等情况。
(3)分包人施工所需的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工具、设备等,进入施工场地后,按承包人的要求,自行组织保管,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4)在承包人规定期的时间内,将施工产生的垃圾、废料清除干净并运送到施工场地内指定的地点堆放,分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分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由分包人承担,影响工期的不能顺延。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或发包人之前,分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工程保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7)协助承包人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因分包人施工原因造成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损害,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交工的范围没有任何垃圾、废料、油污、积水、灰尘等,门窗、镜面、墙面、天棚应光洁明亮,无印迹。
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对其他专业已完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损坏,如因分包人原因对其他专业已完工程造成损害,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10)分包人承包的工程在放线前7天,将放线的内容及相应的技术要求或技术标准通知项目经理。
分包人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预埋铁件、螺栓、管线等,分包人可以委托承包人完成,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协商确定。
(11)分包人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预埋件、开孔(槽)由分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发生的费用。
(12)分包人从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引的水电管线费用,使用产生的水电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具体计量结算方法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协商确定。
10.2分包人未能履行10.1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1进度计划
11.1分包人向项目经理及工程师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时间:
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向项目经理及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施工工期、施工进度、质量标准应满足合同协议书的要求。
项目经理及工程师确认时间:
项目经理及工程师收到分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后7天内,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提出处理意见或批准。
项目经理及工程师的批准不能免除分包人的合同义务。
项目经理及工程师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1.2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分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或承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编制进度计划,提交给项目经理及工程师。
11.3分包人必须按项目经理及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项目经理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分包人应按工程师、项目经理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项目经理确认后执行。
因分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分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2开工及延期开工
12.1分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项目经理及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项目经理及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
项目经理及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项目经理及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2.2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及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13暂停施工
项目经理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报告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实施,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分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分包人应当按项目经理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分包人实施项目经理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项目经理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项目经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分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分包人可自行复工。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分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分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4工期延误
14.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承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承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项目经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加对工期的延误应视符是否对工程整体施工计划有影响);
(5)不可抗力;
(6)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4.2分包人在14.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以书面形式向项目经理提出报告。
项目经理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3分包人在14.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没有向承包人或工程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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