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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1
一、片面共犯的概述 2
(一)目前中外刑法学界对概念的界定 2
(二)片面共犯的构成要件 3
1.主体要件 3
2.主观方面要件 3
3.客观方面要件 5
4.客体要件 7
二、片面共犯是否为共同犯罪分析 8
(一)片面共犯否定说及其评述 8
1.单独犯说 8
2.间接正犯说 9
(二)片面共犯肯定说及其评述 9
(三)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关于片面共犯问题的规定 9
(四)片面共犯是否属于共同犯罪范畴之我见 11
结语 15
参考文献 16
致 谢 17
前言
片面共犯作为一种犯罪形态,已引起了刑法学界的广泛关注。
目前中外众多刑法学者对片面共犯的性质、犯罪构成、定罪处罚问题进行激烈争论,但尚未形成较为统一的意见。
各国刑事立法关于片面共犯问题的规定也各不相同,其中我国刑事立法未在刑法总则对片面共犯进行规定,只是在刑法分则中规定将片面共犯的几种犯罪形式以共同犯罪论处,但这并不能很好的解决纷繁复杂的共同犯罪的定罪处罚问题。
所以本人在论文中对片面共犯的概念、构成要件、性质进行了探讨,将现行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故意理论进行解释,以探讨片面共犯属于共同犯罪范畴。
1
一、片面共犯的概述
(一)目前中外刑法学界对概念的界定
1、片面共犯是指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故意,并协力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不知其给予协力,因而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
①
2、片面共犯是指一方明知另一方在实行犯罪而参与其犯罪,但另一方对此则一无所知的情况下所构成的共同犯罪。
②
3、片面共犯是指共犯者之间没有任何协议,只限于一个共犯者知道另一个共犯者的故意和行为的犯罪性质而参与的同一犯。
③
4、片面共犯是指两人以上加工于犯罪时,但只有其中一部分人具有共同实施或者共同加工的意思时,对这种加工者所称谓的概念。
④
由以上概念我们可以得知目前刑法学界对于片面共犯主要争议为:
一、片面共犯是一种犯罪状态还是对犯罪人的称谓,第一、第二、第三种观点认为片面共犯是一种犯罪形态,第四种认为片面共犯是对犯罪人的称谓。
二、片面共犯是否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第二种观点认为片面共犯属于共同犯罪范畴,其余观点未明确其是否属于共同犯罪范畴。
本人认为将片面共犯看作一种犯罪形态更为合适,因为犯罪形态是研究某种行为罪与非罪的基础,是研究某种犯罪特征、犯罪构成,以与其他犯罪状态相区别的重要方法。
而认为片面共犯是一种犯罪者的称谓则是在认定片面共犯是一种犯罪的基础上对犯罪者的论述,是对犯罪主体的一种研究,侧重于研究犯罪主体的主观方面和人身危害性等。
而我国刑法未对片面共犯进行明确规定,只有正确认识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其特征和犯罪构成,我们才能更准确的认识其犯罪主体,所以此时我们将其看作一种犯罪形态
①赵秉志:
《海峡两岸刑法总论比较研究》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3页。
②杨春洗:
《刑事法学大词典》,南京大学出版社,第364页。
③林文肯:
《共同犯罪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7页。
④「日」木村龟二编,顾肖荣等译《刑法学词典》,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361页。
更为合适。
本人认为片面共犯是指具有单向协助犯罪故意的协助者在暗中协助具有单独犯罪故意的正犯的预备行为、实行行为,而正犯并不知晓协助者的协助行为情形下完成犯罪的一种共同犯罪形态。
(二)片面共犯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本人认为片面共犯的主体为二人以上,即具有单方协助犯罪故意的协助者与具有单独犯罪故意的正犯为二人以上。
也有学者认为片面共犯的主体只有一人,如“如果两人中一人具有单独犯罪的故意,另一人具有所谓的单向的共同犯罪的故意,那么即使按照片面共犯的理论分析,也只能将单方面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的那个人认定为片面共犯,对具有单独犯罪故意的人,不能认定为共犯。
”①本人认为在片面共犯中存在着两种行为,即具有单方协助犯罪故意协助者对单独犯罪故意正犯的协助行为和具有单独犯罪故意的正犯的犯罪预备行为、实行行为。
片面共犯中的协助行为不可能独立存在,协助行为必须依附于具有单独犯罪故意的正犯的预备行为、实行行为的,片面共犯中,协助行为与正犯的预备行为、实行行为结合,形成一个整体行为,该整体行为最终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者之间存在的是辅助、利用、承接关系,而不是分别独立关系。
所以在片面共犯中协助者也是依附与具有单独犯罪故意的正犯的,协助者与正犯不是独立存在的。
如果将协助者与具有单独犯罪故意的正犯独立开来,片面共犯便缺乏存在根基。
所以片面共犯的主体应为二人以上,即具有单方故意的协助者与具有单独犯罪故意的正犯为二人以上。
2.主观方面要件
因为我国刑法学界认为共同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本人在此认为片面共犯中行为人主观上也只能是故意。
片面共犯的犯罪故意包含认识要
①钱毅:
“我国刑法中不存在片面共犯,”载《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0年第4期,第79页。
3
素与意志要素。
认识要素包括:
具有单向协助犯罪故意的协助者明知具有单独协助犯罪故意的正犯在实行犯罪,明知自己在对具有单独协助犯罪故意的正犯的预备行为、实行行为进行协助(包括为他人的犯罪行为创造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工具),明知人不知道自己的协助行为,明知自己的协助行为与具有单独犯罪故意的正犯的预备行为、实行行为相结合会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
具有单独犯罪故意的正犯明知自己的预备性行为、实行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
意志要素包括:
片面共犯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具有单向协助犯罪故意的协助者可以是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协助行为与正犯的预备行为、实行行为相结合从而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
虽然大多数情况下协助者意志要素表现为直接故意,但也不排除间接故意,如:
A因受公司处罚,便萌生辞职想法,一日A在夜晚值班时看见有人行窃,认为自己马上就要离开单位,此时与自己已无关系,便悄悄躲开,未采取任何制止措施,致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此时A对其协助行为主观上便持放任态度。
具有单独犯罪故意的正犯的意志要素也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片面共犯的“共同故意”不同于传统共同犯罪理论中的“共同故意”,传统共同犯罪理论中的共同故意要求共同犯罪人的主观上具有意思联络,行为人对犯罪行为事先有明确分工(承继共犯为事中分工),行为人对彼此的行为的性质、状态、犯罪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都存在认识,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持共同的希望或者放任。
而片面共犯中协助者与具有单独犯罪故意的正犯无意思联络,协助者的协助行为与具有单独犯罪故意的正犯的行为无事先或者事中的明确分工,协助者主观上具有的是单方协助犯罪故意,即对他人的犯罪预备行为、实行行为暗中予以协助,协助者对自己行为的性质、犯罪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存在认识,而具有单独犯罪故意的正犯对协助者的行为的性质、状态、犯罪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不存在认识,也就是说协助者了解具有单独犯罪
故意的正犯,而具有单独犯罪故意的正犯则完全不了解协助者。
协助者是对自己的协助行为与正犯的预备行为、实行行为相结合从而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希望或者放任,而具有单独犯罪故意的正犯的预备行为、实行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
3.客观方面要件
片面共犯的行为包括具有单方协助犯罪故意的协助人的协助行为与具有单独犯罪故意的正犯的预备行为、实行行为。
其中协助者的行为表现为具有单方犯罪故意的协助者暗中对具有单独犯罪故意的正犯的预备行为、实行行为进行协助,包括为具有单独犯罪故意的正犯暗中制造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犯罪工具或者直接以实行行为进行帮助。
有学者认为协助行为是对具有单独犯罪故意的正犯的预备行为、实行行为的利用行为,但本人认为协助行为不能简单理解为利用行为,利用行为包含的内容更为广泛。
片面共犯中协助行为与正犯的预备行为、实行行为二者之间构成辅助、利用、承接、结合关系,在片面共犯中具有单向协助犯罪故意的协助人的协助行为必须依赖具有单独犯罪故意的正犯的预备行为、实行行为。
以正犯的预备行为、实行行为为基础。
协助人的协助行为辅助、利用正犯的预备行为、实行行为,正犯的预备行为、实行行为承接、结合协助人的协助行为,两行为结合形成整体行为后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而不是正犯的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有学者认为片面共犯中不包括具有单独犯罪故意的正犯的预备行为:
“实行行为应当与预备行为相区别。
对于正犯尚处于预备阶段或者犯罪实施前的行为,即使此时有共犯的片面加工,由于从犯本身社会危害性较轻,加之正犯本身可罚性不强,因此不宜作为犯罪处理,即不成立片面共犯。
”①本人认为对于片面共犯中行为的危害性不应将协助行为与正犯的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分开看待,协助行为与正犯的预备行为、实行行为是一个结合后的整体行为,结合后的整体行
①田鹏辉:
《片面共犯研究》,中国检查出版社2005年版,第107页。
5
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则可以对协助正犯预备行为的行为进行评价,而不能以辅助行为本身的可罚性不强而不予评价。
有学者认为片面共犯包括事前片面共犯和事中片面共犯。
本人认为不存在事前片面共犯。
“事前片面共犯是指在不知情的实行犯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基于单向合意,暗中实施加工、协力行为,促使他人实施犯罪或者给实行犯提供便利的片面共犯。
”①而在片面共犯中具有单方协助犯罪故意者实施的是引起他人犯罪行为的行为,不是与他人犯罪行为结合引起危害后果发生的行为,此时以教唆行为对其评价更为合适。
片面共犯只存在事中片面共犯,在事中片面共犯中协助者于正犯的预备行为、实行行为持续过程中以协助行为与正犯的预备行为、实行行为相结合,并最终引起危害后果的发生。
另外,协助行为发生在正犯的实行行为终了之后,此时不能认定为片面共犯中的协助行为,因为此时正犯的犯罪行为已经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协助行为已不能存在帮助的可能。
日本学者野村捻对此有专门论述:
“在实行行为终了之后,所实施的加入行为在讲学上被称为事后从犯,其实这不是从犯,而是像窝藏犯人罪、毁灭证据罪、赃物罪等那样的犯罪。
”②协助行为必须有利于正犯的预备行为、实行行为。
协助行为不能有利于正犯的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则可能构成协助未遂,协助未遂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正犯未接受协助行为,正犯接受协助后实施的是另一犯罪,正犯接受协助后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协助行为与正犯的预备行为、实行行为结合后整体行为实行终了的未遂。
协助未遂不同于片面共犯的未遂,片面共犯的未遂包括实行终了的未遂,即协助行为与正犯的预备行为、实行行为结合后整体行为实行终了的未遂,而协助行为的未遂包括的内容更为广泛。
在正犯未接受协助行为时,对协助
田鹏辉:
②「日」野村捻著,全理其、何力译《:
刑法总论》,法律出版设2001年版,第429页。
者以其协助的犯罪的犯罪未遂定罪处罚更为合适,正犯接受协助行为后实施的是另一犯罪,此时对协助者以其主观期望的犯罪的犯罪未遂定罪处罚,正犯接受协助者的协助行为后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对协助者应当以其主观期望的犯罪的犯罪中止定罪处罚,因为协助行为是依附于正犯的预备行为、实行行为的,协助行为与正犯的预备行为实行行为结合后成为一个整体行为。
在共同犯罪中,如果共同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单方自动有效的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则共同犯罪中所有的共犯都构成犯罪中止。
故正犯接受协助行为后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的防止危害后果的发生,视为片面共犯整体行为的犯罪中止。
对协助者应当以其主观期望的犯罪的犯罪中止处罚。
4.客体要件
在片面共犯中存在的是一个协助行为与正犯的预备行为、实行行为结合后的整体行为,所以本人认为一般情况下片面共犯侵犯的只是一个法益。
当然也存在协助行为本身独立的侵犯一个法益,如A得知B欲杀害C,便决定暗中帮助B,A在C之前持棍窜入C家将其打伤并绑在床边使其无法动弹,B在A离开后五分钟来到C家将其杀死。
不可否认此时A的行为也独立的侵犯了一个法益,但本人认为该协助行为从本质上讲仍旧是协助行为与正犯的预备行为、实行行为结合后的整体行为的组成行为之一,而不能单独评价。
我认为此时的协助行为与结合后的整体行为存在着手段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应按照牵连犯理论进行评价。
11
二、片面共犯是否为共同犯罪分析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于片面共犯是否属于共同犯罪范畴主要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观点。
否定说认为片面共犯不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
肯定说认为片面共犯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片面共犯是共同犯罪一种特殊形式。
(一)片面共犯否定说及其评述
片面共犯否定说主要包括单独犯说和间接正犯说
1.单独犯说
单独犯说的代表学者有陈兴良、杨志壮。
单独犯说认为按照现行共同犯罪理论与实践,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应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彼此之间必须有犯意联络,而片面共犯中片面共犯人在主观上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彼此之间没有犯意联络;
共同犯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共同犯罪人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行为之间事先已有明确的分工(承继共犯表现为事中分工),行为之间彼此联系,相互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的整体,而片面共犯中行为之间事前并无明确的分工,且行为之间通常表现为必要的辅助、利用、承接关系。
基于以上观点单独犯说认为片面共犯应为单独犯罪,应该单独定罪处罚。
本人认为单独犯说是建立于现行共同犯罪理论基础之上的一种理论学说,该学说未明确片面共犯的性质,也未明确片面共犯与共同犯罪的联系。
从片面共犯犯罪构成上分析,片面共犯中任何一方都不是独立的实施犯罪,行为之间也不是独立的,行为之间客观上存在着辅助、利用、承接关系。
另外,如果将片面共犯按照单独犯定罪处罚,则只能按照刑法分则定罪处罚,这样将可能存在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局面,如将片面共犯预备行为、实行行为按照帮助犯定罪处罚。
2.间接正犯说
间接正犯说的代表学者有张明楷、赵秉志。
该学说认为片面共犯实质上是利用没有共同故意的他人的犯罪行为作为犯罪工具而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的行为,完全符合间接正犯的成立条件,应当按照间接正犯定罪处罚。
本人认为片面共犯与间接正犯是有着明显界限的,片面共犯以被协助者不知道被协助的情况下实行犯罪行为为成立条件之一,而间接正犯不以被利用者知道其被协助而为预备行为、实行行为为成立条件。
间接正犯可以利用他人过失行为、合法行为实施犯罪,而片面共犯只能辅助、利用他人违法行为实现犯罪。
在间接正犯中,利用行为与他人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与危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
而片面共犯中的协助行为并不与危害结果又直接的因果关系,而是与被协助者的预备行为、实行行为结合形成一个整体成为引起犯罪后果发生的原因。
间接正犯在主观上是故意利用他人进行犯罪活动,而片面共犯主观上是协助他人的故意。
(二)片面共犯肯定说及其评述
肯定说认为片面共犯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虽然在片面共犯中行为人之间没有相互的意思联络,但它也不同于一般的单独犯罪,它具有与另一方共同犯罪的故意,在这种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又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其犯罪比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应该按照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本人认为该说主要是着眼于片面共犯的社会危害性,致力于立法与实践中对片面共犯解决片面共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但未从根本上说明片面共犯的本质。
(三)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关于片面共犯问题的规定
我国刑法未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片面共犯,只是在分则中或者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几种片面共犯以共同犯罪论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
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此时不要求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犯意联络,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为了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等犯罪目的而单方暗中故意为保险事故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诈骗提供条件的,也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0条第2款规定: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此时不要求制造毒品者与提供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者之间有犯意联络。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该《解释》也肯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可以将个别片面共犯认定为共同犯罪。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规定:
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的,以共犯论处。
肯定了骗购外汇的片面共犯为共同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肯定了赌博的片面共犯为共同犯罪。
本人认为片面共犯在具体犯罪中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只以刑法分则或者解释的形式将几种片面共犯认定属于共同犯罪范畴,远远不能解决实践中片面共犯的定罪处罚问题。
本人认为可以修改立法来解决片面共犯的定罪处罚问题。
本人认为片面共犯属于共同犯罪范畴,而共同犯罪在刑法总则已有规定,我们可以将片面共犯作为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在刑法总则进行专门规定,这样我们便可以解决片面共犯的定罪处罚问题,而不必以刑法分则或者解释的形式对片面共犯的具体犯罪表现形式进行具体规定。
(四)片面共犯是否属于共同犯罪范畴之我见
首先,片面共犯的主体必须为二人以上,即协助人和具有单方犯罪故意的人必须为两人以上,这符合了现行共同犯罪理论的主体要件。
也有学者认为片面共犯的主体只有一个,如“法律规定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是二人以上,这是共同犯罪主体量得规定性,不具备这一量的规定性,如一人单独犯罪,当然不构成共同犯罪。
但是,如果二人中一人具有单独犯罪的故意,另一人具有所谓的单向的共同犯罪的故意,那么即使按照片面共犯的理论分析,也只能将单方面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的那个人认定为片面共犯,对具有单独犯罪故意的人,不能认定为共犯。
①还有学者认为,片面共犯本身就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概念。
共同犯罪只有在两个以上的人共犯一罪的情况下才能成立。
它要求有两个以上的共同犯罪人。
而片面共犯中的片面,实际上指只有一人是共犯,另一方却不是共犯,而是单独犯罪。
这就意味着只有一个人也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一”与“共”是不可能同时并存的两个数值,它们各自决定着形态根本不同的两种犯罪现象。
是单独犯罪,就不能是“共”;
是共犯就必须有两个以上共同犯罪人,而不可能只有“片面”的一人。
本人认为不能以是否存在传统理论中的共同故意来确定犯罪主体是一个还是两个以上,片面共犯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犯罪形态,在这种客观存在中存在着两种行为,即具有单向协助犯罪故意的协助者的协助行为和具有单独犯罪故意的正犯的预备行为、实行行为。
协助者的协助行为辅助、利用具有单独犯罪故意的正犯的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具有单独犯罪故意的正犯的预备行为、实行行为承接协助者的协助行为,二者的行为存在结合关系而不是独立存在的。
所以协助者也是依附于具有单独犯罪故意的正犯而存在的,即使协助者与具有单独犯罪故意的正犯无传统理论中的共同故意,我们也不能认定片面共犯的主体只有一人。
所以,
②叶高峰主编:
《共同犯罪理论及其运用》,河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09页。
片面共犯的主体为两个以上的协助人和具有单方犯罪故意的人。
按照现行共同犯罪理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的核心表现为行为人之间是否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共同犯罪故意的本质表现为行为人之间是否具有犯意联络,这可以表述为行为人之间对犯罪行为是否具有相互认识,这也是否定片面共犯为共同犯罪的核心。
有学者认为:
“相互认识固然存在主观联系,单方认识也存在主观联系,这样根据行为人主观联系的不同,可以把共同犯罪分为以下两种模式:
一是行为人之间具有相互认识的全面共同故意犯罪,二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单方认识的片面共同故意。
全面共同故意与片面共同故意并不是主观联系有无的区别,而是主观联系方式的区别。
”①本人认为主体之间的主观联系不一定表现为合意,在片面共犯中主体之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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