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将实施的数字服务税.docx
- 文档编号:6663032
- 上传时间:2023-05-10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31.16KB
行将实施的数字服务税.docx
《行将实施的数字服务税.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将实施的数字服务税.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行将实施的数字服务税
内容摘要:
法国于2019年颁布了数字服务税(简称DST),英国、西班牙、意大利和其他国家也正在制定类似的法律。
DST可以看作是一种针对地域性特殊平台租的税,可以说它解决了国际税收中真正的新问题。
作者简要回顾了DST的合理性,并根据三种批评性观点进一步研究DST的设计。
作者提出了理顺DST类似关税功能的路径,驳斥了有关DST税负的浅显论证,并为理解小型经济体同时倡导国际所得税改革提供了一个思路框架。
关键词:
数字服务税 国际税收 关税 数字经济
一、引言
二、DST是一种针对地域性特殊平台租的税
三、DST是否类似于关税,如果是,那又如何?
四、我们可以预测DST的归宿吗?
五、“ 经合组织见!
”
一、引言
2018年3月,欧洲理事会和英国政府分别提议征收数字服务税(DigitalServiceTax,简称DST),以对大型数字平台公司从广告、在线中介或数据传输中获得的收入征税。
这些国家的政府认为,当前适用于跨国公司的国际所得税制度会导致这类公司的税负过低,因此必须尽快对其进行改革,以便将更大的征税权分配给由数字平台用户创造价值的税收管辖区。
在经合组织(简称OECD)内部就多边税制改革达成新共识之前,他们将DST作为对数字平台征税不足的临时补救措施。
DST提案可能是近年来全球税收政策中最吸引人的发展。
大多数学术和政策评论家对这些提案的跟进速度如此之快感到惊讶,甚至有赶超OECD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简称BEPS)项目的势头,而各国政府才刚刚开始实施BEPS。
即便是DST的基本理念,在2017年底之前还是闻所未闻的,更不用说其设计的详细思路了,然而,许多国家的政府已经抓住这一概念,并开始着力推进具体实施。
法国于2019年7月正式颁布了DST立法,将DST的纳税义务追溯至2019年初。
同月,英国政府考虑采用英国版DST,并发布了详细的提案立法语言、行政指南草案和进一步的政策解释。
尽管在鲍里斯·约翰逊(BorisJohnson)政府领导下,近期英国政策前景不确定,但DST立法计划已列入2019年秋季预算,并将于2020年4月生效。
西班牙、奥地利和捷克也引入了DST立法。
人们普遍预计会有更多的国家跟随。
DST有许多独特之处,其中之一是,在各国政府对其进行界定之前,DST在高知人群中并不被拥护。
既往学术文献中并未预料到DST,有关它的想法似乎是官僚和政治人物凭空捏造的。
部分出于这个原因,许多关于DST的最初评论都将其视为没有思想内核的政策建议,并且纯粹是出于贸易保护主义、民粹主义或政治机会主义的动机。
从2018年起,学者们才开始认真分析这一新颖的政策工具。
在其他地方,笔者提供了DST作为一种针对地域性特殊租(Location-SpecificRent,简称LSR)的税(ataxonLSR)的合理化分析。
也就是说,许多国家已经对自然资源开采征收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税和公司所得税;人们可以将DST视为一种对处于特定位置的数字平台公司利用数据资源获取的经济租征缴的税。
这种针对LSR的税具有两个非常理想的特性。
首先,它们产生的税收收入对经营决策的扭曲最小。
其次,能够判定租金归属特定地点,就可以自然分配征税权:
租金所在的税收管辖区可以合理地主张主要征税权,同时自然减轻了过度征税的风险。
如果平台租金能够归属特定地点,便可以应用熟悉的税收政策框架来分析DST。
例如,在对自然资源征税时,区别基于收入的税收与基于租金的税收是很常见的。
通常,对资源开采的收入征收的特许权使用费会与租金税和所得税同时采用,而DST则可以直接被视为资源型特许权使用费。
然而,出于DST具体实施的现实需要,有必要了解DST作为一种针对LSR的税的合理性与实际DST设计之间的某些矛盾。
这些矛盾至少分为三类。
首先,DST的批评者一再强调DST类似于进口关税,或者故意贬低DST对企业间(简称B2B)交易所得的显著适用性,认为DST具有某些实际上并不存在的、扭曲B2B交易税的特性。
相比之下,将DST视为一种针对LSR的税,则强调了这一适用性。
正如DST的批评者继续忽略DST的租金税特征是错误的,DST的支持者拒绝讨论DST类似于关税的特征或其对B2B交易的潜在扭曲同样是错误的。
因此,必须考虑DST被替代的可能性或者寻求更多的依据。
其次,DST作为一种针对LSR的税的特征为分析DST的经济归宿提供了一个框架。
有人预测了不同经济归宿的影响,甚至声称该预测已被现实观察结果所证实。
将预测中基于LSR的DST形成的经济归宿影响与实际观察到的受到DST影响的价格变动进行对比具有启示性意义。
例如,亚马逊近期宣布将向法国商人收取高于DST税率的佣金。
最后,必须承认,制定DST的国家已避免将其作为一种针对LSR的税来推广。
相反,他们仅将DST作为一项临时措施,只为等待一个令人满意的国际所得税改革结果。
但是,将公司所得税转换为一种针对LSR的税的可能性很小。
事实上,传统预期是对经济租征收的税将独立于所得税:
两者根本不能互换。
因此,重要的是反思一下将DST作为一种针对LSR的税的概念是否最终会获得某种政治上的接纳,这与仅仅是学术接纳不同。
本文将依次解决这些问题。
在第一部分,笔者简要回顾了对DST作为一种针对LSR的税的分析,强调了DST应用中的一些主要示例,在这些示例中,DST既不像关税,也不涉及B2B交易。
在第二部分,笔者讨论了DST的应用,在这些应用中,DST具有类似关税的作用或扭曲B2B交易的效果;同时,笔者还描述了尽管有前述影响但仍可采用DST的理由。
在第三部分,笔者认为DST作为一种针对租金的税的特征与DST导致显著价格变动的观察结果之间存在冲突。
而在第四部分和最后一部分中,笔者讨论了人们期望将国际税收改革的重点逐渐从对所得征税转移到对LSR征税的原因。
二、DST是一种针对地域性特殊平台租的税
在2018年提出DST的政府呼吁“用户价值创造”的概念,许多批评者对此表示反对,认为这只是一种比喻,并且含义不明。
但是,笔者认为还是有可能对“用户价值创造”进行精确解释的:
这是确定生产者或消费者剩余的特定位置来源的问题。
假设一家名为Googl的公司已经开发了一种技术(“搜索算法”),因此产生了较大的固定成本以及不断产生的研发(R&D)费用。
Googl以X国的语言设计了一个Web界面,主要面向X国的个人用户;Googl也为其他国家开发了许多其他语言的界面。
该界面需要前期投资和维护支出。
为了支持搜索算法和多个界面,Googl在低税管辖区(Z国)中运行服务器,因此消耗Z国的大量电力供应。
尽管存在非常大的非边际成本,但Googl来自其主要创收业务(即基于用户搜索的广告定向投放)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
由于Googl具有市场势力,因此Googl能够向广告购买者收取的价格远远高于边际成本。
特别考虑Googl的一项业务:
在X国界面上投放针对X国用户的广告。
Googl广告位的购买者不仅有X国的公司,还有来自其他国家的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包括Y国。
由于(几乎)零边际成本,Googl在给定期间内从以X国消费者为目标的广告中获得的、由Y国生产者支付的收入(该收入为RXY),大约等于该业务的毛利润。
假设在对同一时期内Googl在Z国产生的非边际成本(如,电力和服务器折旧等)进行分摊和扣除后,还剩下净利润pXY(pXY的计算尚未考虑Googl的其他固定支出,如研发费用)。
如果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将pXY归属于X国似乎是合理的:
条件1:
Y国生产商(即广告位的购买者)的生产函数和供应曲线不会因为搜索算法或Googl的X国界面而变化。
条件2:
Googl的利润pXY不会干扰其在其他国家部署搜索算法。
这种利润归属的逻辑如下。
首先,条件1的满足认可以下观点:
RXY是从Y国生产者通过向X国消费者进行销售而期望获得的额外生产者剩余中赚取的。
但是,如果在生产函数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出现了这种期望剩余,那么一定是由于在Googl上投放的广告导致X国消费者需求曲线发生了预期变化。
然而,Y国并未发生任何能够增加Googl与Y国卖家之间互动可能性的事情。
其次,条件2的满足导致了这样一个观点,即由于在X国部署搜索算法没有机会成本,因此人们可以将全部利润(pXY)视为从X国获得的利润。
即使该平台的基础设施支持位于Z国,情况也是如此。
这是因为该基础设施完全是可移动的,而pXY则是不可移动的,因为它只能在X国获得。
因此,如果同时满足条件1和条件2,则可以说从Y国生产商那里获得的Googl利润是来源于X国(该来源是X国消费者与Googl平台的互动)。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广告商和进行在线搜索的个人都是Googl的“用户”,但条件1阐明了一种情况,即可以说“用户价值创造”出现在两个用户管辖区中的其中一个,而不是另一个。
特别是在这种情况下,在消费者管辖区内创造了巨大的价值。
而且,创造的价值金额是可以衡量的(而非不确定的)。
在考虑成本之前,该金额至少为RXY,因为这是由于X国用户与Googl互动而导致的Y国生产者剩余预期增加的最低金额(考虑Googl的固定成本后至少为pXY)。
X国如何捕获Googl的一部分利润,以反映刚确定含义的“价值创造”?
一种可能是,X国对RXY征收的低税率的税相当于其对pXY征收的高税率的税。
由于Googl以从Y国接受付款的形式赚取RXY,因此X国不能通过征收进口关税或传统预提税来征收这种税:
X国没有与RXY对应的应税付款。
图1说明了价值创造和付款来源之间的这种错位。
相反,X国必须要求Googl自愿申报并缴纳对RXY征收的税款。
这就是DST应用于Googl的方式。
DST的基本创新之一是它解决了付款和价值创造之间的错位,这使征管成为可能,即使在X国没有能力追踪来自Y国付款的情况下,作为一家大型跨国公司的Googl也有望遵守DST的纳税义务。
即便如此,对Googl的广告收入征收的税也并非关税,但它却是B2B交易税。
这样一种税是否一定会扭曲Y国公司选择投入的相对成本,从而降低生产效率?
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如果
(1)Googl已经将广告价格定在了利润最大化的水平(且其利润已经可以收回固定成本),并且
(2)广告的边际成本为零,那么它很可能不会更改广告价格。
在这种情况下,应用DST之前的Googl利润最大化价格将仍然是应用DST之后的利润最大化价格。
其次,如果Googl为应对DST而更改广告价格,则Y国生产商可能会更改其广告策略,但这同将投入改变到生产中还是有区别的。
Y国生产者的利润可能会下降,但尚不清楚DST的整体福利影响是否为负。
可以通过第二个假设示例来强化激发上述论点的概念。
另一家名为AirBB的科技公司已经开发出一种名为“共享经济”的技术,该技术为需要短期住宿的消费者和业主之间的交易搭建中介平台。
AirBB的成本结构类似于Googl的成本结构,即技术的固定投资额大,存在与国家界面相关的额外固定成本以及促进交易的零边际成本。
同样,对AirBB国家界面的基础设施支持可以位于任何国家,本示例中它也同样位于Z国。
AirBB通过向消费者收费来获得收入,这些消费者
(1)预订位于X国的住宿,并
(2)可能居住在另一个国家(Y国)。
扣除可分配给该收入(RXY)的固定成本后,AirBB从该业务中获得的利润为pXY。
Googl与AirBB之间的重要区别在于,后者的收入是从消费者那里获取的,而这是数字平台创造的额外消费者剩余的结果。
由于AirBB能够降低房东的交易成本并将其推向市场,因此产生了剩余。
故而,可以假设代替条件1成立了模拟条件:
条件1*Y国消费者的需求曲线不会因为共享经济或X国界面而变化。
(条件2继续适用于AirBB。
)房东和游客都是AirBB的用户。
但是,条件1*假定“用户创造价值”主要出现在生产者管辖区内:
供应曲线的变化造成消费者剩余增加,进而为AirBB创造了收入。
因此,将后者的利润归属于X国而非Y国是合理的。
与Googl示例一样,价值创造国(X国)与付款来源(Y国)之间存在错位。
图2说明了AirBB的这种错位。
X国政府不可能通过征收关税或预提税来获取一部分AirBB从Y国消费者那里获得的利润。
相反,X国对RXY征收的DST必须由AirBB自愿申报并缴纳。
在AirBB的商业模式中,向X国房东收取的专业服务费可能构成DST的额外收入来源。
但是至少对从Y国旅客那里收取的RXY征收的DST不会成为B2B交易税。
所以,这不会对生产选择产生扭曲影响。
AirBB可以将DST的费用转嫁给其旅客用户吗?
同样,需要提及两点。
首先,如果AirBB的边际成本为零,且在引入DST之前已经将其价格设定在利润最大化的水平,那么理论上的预测是AirBB无法通过提高价格来增加其税后利润的。
其次,假设AirBB为应对DST,出于某种原因确实提高了旅客用户的收费价格;这将导致财富从Y国旅客转移到X国政府。
尽管DST会减少福利的原因并非总是那么清晰,但是X国主张其在“所创造的价值”中占有更大份额的意义是很明显的。
Googl和AirBB的示例说明了DST的一些主要应用。
当前DST提案的一个突出特征是其征税范围相对狭窄。
来自在线广告(特别是在社交媒体和搜索平台上的广告)以及来自在线中介的专业服务费和佣金的平台收入构成了主要税基。
数字内容和服务的在线提供业务通常不在DST的征税范围之内,在线支付、在线信息传递和通信系统也是如此。
对DST应用的范围和免税范围的一种当然解释是,DST专注于为不同用户群体提供服务的平台,在这类平台中,
(1)平台会给予一个用户群体补贴,而从另一用户群体中获利,且
(2)一个相对普遍的现象是这些用户群体位于不同的国家。
但在提供在线内容(例如游戏以及视频和音乐流)时,最重要的平台用户(即游戏玩家以及视频和音乐的消费者)不会获得补贴。
这些用户为另一边用户(即内容创建者)所产生的价值付费,因此它们并不能代表与付款错位的价值创造来源。
对在线支付和通信系统而言,确定哪一边获得补贴的任务可能非常困难,以至于价值创造和付款来源之间的错位引起了较少的政策关注。
相比之下,在线广告和在线中介恰恰是最可能针对不同国家的不同用户群体制定不同定价策略的平台。
这些示例表明,DST回答了国际税收中的两个新问题。
首先,在全球范围内运营的双边商业模式在价值创造来源和支付来源之间造成了错位。
其次,数字技术的非竞争性使用和远程部署产生了大量新的LSR类型。
对于错位问题,DST提供了一个所得税或任何现有税收工具都无法提供的解决方案。
关于新的LSR类型的问题,尽管DST并不是唯一可行的解决方案(正如笔者在本文下一部分中讨论的那样),但它肯定比任何其他现有提案都更接近最终的解决方案。
三、DST是否类似于关税,如果是,那又如何?
尽管笔者相信上面讨论的示例提供了最令人信服的DST设计蓝图,但现实世界中(已制定或已提出的)DST的其他应用无法以相同的方式进行合理化解释。
例如,读者可能已经注意到,在Googl和AirBB的示例中,从Googl购买广告的生产商和在AirBB上预订住宿的旅客可能也来自X国(即Googl搜索引擎用户和AirBB房东所在的国家)。
在这种情况下,LSR的位置与付款来源相同;即使在两者之间没有任何错位的情况下,DST也将适用。
确实,现实世界中的DST可能覆盖了国内各方之间的交易,而不是来自不同国家的用户之间的交易:
例如,AmazonFrance可能主要撮合法国卖家和法国买家之间的交易;而优步(Uber)的英国应用程序可能会主要促进英国司机向英国乘客提供的乘车服务。
以概念和法律为视角看,对平台公司征收的任何DST都将与关税(和预提税)有所区别:
从概念上讲,对以法国用户为目标的广告收入征收的DST与对法国广告客户的收入征收的税是不同的;从法律上讲,DST的纳税义务应由收款人而非付款人承担。
但是,在许多情况下,DST与对外国数字服务提供商征收的假设的关税或预提税(hypotheticaltariffsorwithholdingtaxes)一样适用于相同的交易。
此外,尽管可能存在争议,但就广告而言,广告支出是固定成本而非边际生产成本,因此,对购买广告位(B2B交易)征税不会影响边际生产决策,显然,在其他情况下,DST确实会改变边际成本。
最明显的示例是根据在线交易额收取的专业服务费。
当AmazonMarketplace向在线卖家收取更高的佣金时(据称是由于DST的引入),在线卖家的边际成本明显增加了。
因此,DST是否具有扭曲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DST归宿的理解,即亚马逊是否以及为什么会转嫁DST成本。
这些示例提出了如下问题:
如果DST对服务进口的影响类似于关税,并且可能扭曲生产决策,那么其作为解决国际税收新问题的解决方案仍然合理吗?
当然,DST的反对者已经急于将DST与“贸易保护主义型”关税进行相似对比,他们断言DST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规则(尽管目前还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实这种比较)。
这种相似对比和断言似乎根本不适用于笔者在本文上一部分中讨论的示例:
完全不清楚WTO的哪些规则(如果有的话)适用于X国对Googl或AirBB从Y国赚取的收入征税。
但是,如果DST适用于连接来自同一国家用户的平台,或者DST扭曲了有关经营投入购买的决策,则对DST的此类批评可能是合理的。
实际上,最近出现了大量单边税收政策工具,这些工具似乎具有类似关税的效果。
其中,有许多都与DST的引入无关,并且在某些情况下早于DST的引入。
美国税基侵蚀和反滥用税(BEAT)构成了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拒绝对进口到美国的各种服务进行扣除,据称是为了确保对美国公司征税的最低税基。
拒绝扣除与对产生该费用的投入购买征收关税具有相同的效果。
印度对向本土公司提供广告服务的外国供应商征收均衡税则是另一个例子。
此类政策的一种合理化依据是“战略贸易”文献。
当各国在全球商品或服务市场中具有足够的市场势力时,无论是作为垄断供应商还是作为垄断购买者,它们都可以征收进出口关税,并通过损害外国公司的利益来增加收入。
从政策制定国的角度来看,这种关税可能是最优的,即使它们扭曲了贸易并降低了全球福利。
原则上,WTO规则可能适用于防止征收某些此类关税,尽管它们在这方面并非总是成功的。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商品或服务的贸易类型如何,都适用这种关税的合理化解释。
可以对生产需要大量固定和边际成本的非数字商品和服务征收所谓的最优关税。
唯一相关的因素是政策制定国是否具有市场势力。
鉴于至少有一些提议制定DST的国家(例如西班牙、奥地利和捷克)不太可能在数字服务方面具有任何特殊的市场势力,因此,对这些国家实施DST动机的解释似乎不适用。
最近,德国经济学家沃尔夫拉姆·里希特(WolframRichter)提出了一个有趣的新解释,说明了为什么小国可能会对数字服务的进口征收关税。
里希特表示,有多种类型的数字服务可以以零边际成本在全球范围内远程提供。
为了对此类服务收取积极价格,跨国公司必须建立某种市场势力,例如通过知识产权制度。
里希特认为,在某些条件下,服务进口国可以通过对数字服务征税来提高国民福利:
税收收入可能超过国内公司选择减少使用应税服务而导致的效率损失。
里希特分析的典型案例是云计算。
对国内公司购买云计算服务征收进口关税可能会使国内公司效率降低;但是,从国家的角度来看,这种效率损失可以通过从外国公司征收的盈余来补偿。
有趣的是,里希特提出了另外两个论点。
首先,小国实施这种“最优关税”可能在全球范围内仍然不是最优的,这是因为随着时间的流逝,它可能会降低跨国公司提供数字服务的质量,而非数量(因为边际成本为零)。
如果每个关税进口国都如此之小,以至于其本身无法影响其他国家开发技术的质量,那么在世界上可能会出现“囚徒困境”:
不征收进口关税对各国总体来说都有好处,但每个国家单独征收此类关税是有意义的。
第二,WTO机制对这种行为可能影响不大,这种行为对单个国家是合理的,对集体却是次优的:
WTO对征收关税国家的裁定所能带来的最大影响是对该国的制裁。
但是,全球技术服务贸易已经高度不对称,且将来这种不对称可能会加剧。
因此,技术出口国将缺乏适当的报复手段。
因此,里希特为对B2B数字服务征收假设的DST(hypotheticalDST)提供了新颖的解释,尽管这并非正当的理由。
至少有两个原因使该解释与当前制定或提议的DST不太吻合。
首先,目前尚无DST适用于里希特感兴趣的B2B服务范围(如,云计算),尽管DST的征税范围将来可能会朝这个方向扩展。
其次,考虑到DST的当前设计,即使人们忽略了技术服务的质量,假定广告的边际成本严格为零,DST类似关税的效果仍可能具有扭曲效果。
例如,如果X国生产商与其他国家的生产商竞争广告位,则针对广告购买的关税可能会提高实行关税国家(X国)的生产商的广告价格。
也就是说,向X国生产商出售广告可能会产生机会成本,即便边际生产成本为零也是如此。
回想一下,在笔者上文提供的对DST的论证中,一个基本假设是Googl和AirBB在不同国家同时部署的搜索算法和共享经济技术是非竞争性的。
当对广告收入主张的征税权取决于广告的目标位置时,这种假设是合理的(通常对于当前现实世界的DST就是这种情况)。
但是对于里希特考虑的DST类型,这种假设可能不成立。
因此,这导致了对DST类似关税特征的最后合理性证明(ThisleadstoonelastjustificationfortheDST’stariff-likefeatures)。
之前,笔者认为DST解决了两个新的国际税收问题:
(1)价值创造和付款来源之间的错位;
(2)出现了新的LSR类型。
最终,从长远来看,后一个问题可能具有更大的意义。
技术的非竞争性部署不仅可以在双边商业模式中找到,而且在很大程度上,甚至在制药等非数字行业中也可以找到。
产生LSR的国家可能希望通过类似关税的工具来捕获这种租金,里希特的观点表明,当生产的边际成本为零时,即使是小国也可能会有效地部署这种工具。
基于LSR概念的观点为里希特的观点丰富了如下内涵:
虽然从纯效率的视角看,进口关税在全球范围内不是最优的,但其存在的合理性却可能不仅体现在对某个特定国家自身利益的计算中。
同时,进口关税可能具有其他合法性:
毕竟,租金位于该国。
四、我们可以预测DST的归宿吗?
经济理论认为,对数字平台的收入征税时,税收归宿首先取决于平台产生该收入的边际成本。
如果边际成本为零,那么对收入征税就是对纯利润征税,并且平台本身将完全承担该税。
当平台产生收入的边际成本不为零时,就有可能产生多种结果:
税款可能会部分或全部转嫁给用户,或者在不常见的市场结构中,税款可能仍完全由平台承担。
用户还可能面临价格上涨幅度大于税额的情况(即“超额转嫁”的情形)。
这样的理论陈述自然看起来并不令人满意,因为它们没有提供任何直观或基于经验的预测。
但是,它们可以为从常识中得出的结论提供依据。
例如,据报道,AmazonMarketplace增加了Amazon.fr上在线卖家的佣金,以应对3%的法国DST,而亚马逊声称别无选择,只能这样做,因为它无法消除税收影响,但常识告诉我们,我们应该对亚马逊的说辞持保留态度。
平台经常更改其佣金费用,并且通常这样做的理由仅仅是借口。
经济理论支持这一常识,它告诉我们,这里没有经济归宿规律在起作用。
如果亚马逊的佣金完全由其提供服务的边际成本来决定(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就是这种情况),那么额外的成本肯定会转嫁。
但是,亚马逊声称自己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运营是不现实的。
是否有任何先验的理由预计平台由于引入DST而增加向商家收取的佣金?
Deloitte-Taj在2019年4月对法国DST进行的经济分析中对DST做出了非常不利的评估,并试图阐明这种先验的理由。
该分析假设该平台提供中介服务的边际成本为零,因此,任何转嫁都不是由价格与边际成本之间关系的变化引起的。
Deloitte-Taj提供了各种各样的解释,总的来说,商家对特定在线市场的中介服务的需求缺乏弹性。
一些商家可能仅通过在线存在就可以维持营业。
还有商家则在不同的在线平台上保持着多种存在,因此他们可能对任何特定平台佣金的增加无动于衷。
此前,当Esty和Ube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行将 实施 数字 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