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省焦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相关文件摘要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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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矿井通风管理;
进一步加强瓦斯源头治理;
进一步加强瓦斯等级管理;
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管理;
进一步加强瓦斯检查工作;
进一步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管理;
进一步加强机电设备及供电安全管理;
进一步加强矿井瓦斯超限管理;
进一步加强瓦斯治理投入;
进一步加强岗位准入标准;
严格责任追究。
附:
国办发〔2011〕26号文摘要、晋政办发〔2011〕48号文摘要、山西焦煤发〔2011〕618号文摘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1】26号
一、进一步落实防治责任
(一)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组织领导。
落实专职人员和专用经费,强化对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综合协调。
(二)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
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配齐通风、抽采、防突、地质测量等专业机构和人员。
(三)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
健全瓦斯防治目标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煤矿安全事故约谈、警示和瓦斯防治督查督办制度。
二、提高准入门槛
(一)“十二五”期间,停止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
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由相关部门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督促完善瓦斯防治措施。
(二)按照国家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不得新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已建的同类矿井要立即停产整改,或与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重组;
整改不达标或未能实现重组的,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支持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企业整合关闭。
国家支持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的小煤矿,并对其关闭给予重点支持。
三、强化基础管理
(一)煤矿企业应编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性防突治理技术方案,并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要制定鼓励措施,支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落实开采保护层、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突措施。
(三)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
(四)在建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煤层前,应建地面抽采系统的高瓦斯矿井进入采区施工前,要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使用。
(五)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不得降低瓦斯等级。
严格鉴定标准和程序,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
(六)加强矿井揭露煤层管理。
凡未经批准擅自揭露突出煤层,或误揭露突出煤层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七)完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与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网。
四、加大政策支持
(一)加大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力度。
(二)研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税收支持政策。
(三)落实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政策。
(四)推进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创新。
(五)支持和规范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咨询服务。
五、加强安全监管监察
(一)实行瓦斯防治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
(二)从严查处超能力生产行为。
对超能力生产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及负责人进行处罚。
(三)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管理。
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
凡1个月内发生3次及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四)从重处理煤矿瓦斯死亡事故。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瓦斯事故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时限由地方政府确定。
凡发生较大及以上瓦斯事故,且地质条件复杂、安全生产系统存在重大隐患、不能有效防治瓦斯事故的矿井,地方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关闭。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
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48号
一、要强化落实瓦斯防治责任
1、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防治机构,并配齐专业人员。
2、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二、要强化矿井通风系统管理
1、矿井内所有区域的通风系统必须实行统一管理,且通风系统健全可靠。
2、必须定期对井下所有井巷、峒室的通风、瓦斯、支护、积水等情况进行巡检,隐患未处理前严禁作业。
三、要强化瓦斯源头治理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
2、在建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煤层前、应建地面抽采系统的高瓦斯矿井进入采区施工前,应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使用。
3、矿井要按照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治理能力合理安排矿井生产衔接及产量。
四、要强化瓦斯等级管理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得降低瓦斯等级。
2、凡达到突出煤层鉴定条件的矿井,必须立即开展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
3、整合重组建设矿井具备瓦斯等级鉴定条件的必须在两个月内立即开展瓦斯等级鉴定。
五、要强化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管理
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采取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2、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3、突出煤层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必须将控制范围内的瓦斯含量降到8m3/t以下,瓦斯压力降到0.74MPa以下。
六、要强化瓦斯检查工作
1、井下机电设备安装地点、打钻地点、放炮地点、无人作业区域以及瓦斯涌出异常等地点应设置瓦斯检查点,加强瓦斯检查。
2、井下电气设备送电前必须检查瓦斯,杜绝瓦斯漏检;
严禁任何人谎报、瞒报瓦斯数据。
七、要强化安全监测监控管理
1、对于瓦斯涌出异常等地点要增设甲烷传感器,并按期调校。
2、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故障闭锁功能要实现灵敏可靠,切实达到系统运行稳定可靠。
八、要强化机电设备及供电安全管理
1、严禁没有“MA”标志和不合格的产品入井,各种保护设施要做到齐全有效,杜绝电气失爆,消除引爆火源。
2、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瓦斯抽放泵等设备要做到供电可靠,保证连续正常运转,杜绝无计划停电引起瓦斯超限。
九、要强化煤矿瓦斯超限管理
1、煤矿发生瓦斯超限,要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
2、凡煤矿发生2%以下的瓦斯超限,由煤矿分管负责人组织追查;
发生2%及以上的瓦斯超限,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追查;
发生3%及以上的瓦斯超限或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由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煤炭集团公司组织追查。
3、凡1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要求实施关闭。
十、要强化煤矿瓦斯治理投入
煤矿必须按规定提足安全费用,不得出现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瓦斯治理费用由总工程师负责安排使用。
十一、要强化岗位准入标准
1、井下员工通风基本知识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2、达不到中级工种或技校毕业生水平,不得从事通风岗
位工作。
十二、要强化监管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矿井进行停产整顿,同时要约谈并追究煤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1、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2、矿井发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
3、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4、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的;
5、瓦斯抽采不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或区域治理效果不达标的;
6、矿井采区以上无计划停电停风的;
7、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8、瓦斯治理投入不足,矿井出现瓦斯治理工程亏欠导致重大隐患的。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炭集团公司对上述规定监管不到位的,要进行约谈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煤炭集团公司依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
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西焦煤发〔2011〕618号
一、进一步落实瓦斯防治责任
1、建立健全以一把手为组长的瓦斯防治组织领导机构并建立相应责任考核制度。
2、建立以各级总工程师为核心的通风瓦斯技术管理体系,并下文件明确高瓦斯矿井总工程师为行政二把手。
3、高瓦斯矿井必须配备通风副总工程师、地质(测)副总工程师及通风、抽采、防突、地质测量等相关专业人员。
二、进一步加强矿井通风管理
1、改变通风系统时必须有设计,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大型复杂的通风系统调整必须组织评审。
2、井下局部通风机要按照“五专一化一切换”管理,建立月度管理报表及局扇移安专项管理档案。
3、角联通风的巷道要实行定点定人建账管理,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每月分析一次。
4、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运行的矿井通风安全技术措施及通风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审查。
5、高瓦斯矿井回采工作面大力推广U型、Y型通风系统。
三、进一步加强瓦斯源头治理
1、严格执行“先抽后采、先抽后掘、抽采达标、四量平衡”要求,制定中长期抽掘采衔接规划,实施立体抽采、邻近层瓦斯治理、分源抽采系统工程。
2、合理安排抽、掘、采衔接计划,力争将突出、高瓦斯煤层抽成低瓦斯煤层,抽采达标生产,确保安全生产。
四、进一步加强瓦斯等级管理
1、由各级通风部门负责组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对不具备鉴定能力的矿井必须委托具备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鉴定报告的审核工作。
2、对发生瓦斯动力现象、开采水平已达到相邻突出矿井始突深度、开采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0.74兆帕的矿井,或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矿井,要进行全面排查,并强制其进行矿井瓦斯突出鉴定;
鉴定未完成前,要按突出矿井采取相关防范措施。
五、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管理
1、低瓦斯矿井新水平、新采区要及时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
2、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个采区垂深每增加50m时,要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及突出危险性相关参数。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开展煤层瓦斯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与突出危险性划分。
4、突出矿井必须编制、组织审批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5、突出矿井开采突出煤层时,优先采取开采保护层、区域预抽等先进有效的防治突出措施。
六、进一步加强瓦斯检查工作
1、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和容易积聚瓦斯的地点,必须进行瓦斯巡回检查。
2、煤矿每月瓦斯检查的地点由煤矿总工程师签字确定,当地点或井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进行调整。
七、进一步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管理
1、理顺通风、调度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关系,明确部门、上下对口,实行统一管理。
2、监控管理技术人员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整合矿井及新建的安全监控系统必须采用集团公司准入制要求的厂家的产品,不符合要求的要尽快更新。
4、传感器布置位置及调整执行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安全业务科室审查批准。
八、进一步加强机电设备及供电安全管理
1、高瓦斯矿井变配电所要从装备配置、防护等级上提高一个等级,6KV及以上架空线路全线架设避雷线。
2、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规划建设第三电源点;
高瓦斯矿井局部通风机电源由地面直供,并且逐步实现集中控制。
3、高瓦斯矿井井下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等)即视为事故,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追查。
九、进一步加强矿井瓦斯超限管理
1、严格执行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发生2%及以下的瓦斯超限,由子公司分管负责人和通风安监等部门组织追查;
发生2%以上的瓦斯超限,由集团公司组织追查。
2、各矿井发生瓦斯超限,要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
十、进一步加强瓦斯治理投入
1、各子公司及矿井在编制年度安全费用计划时必须列足瓦斯治理费用,不得出现亏欠。
2、瓦斯治理工程计划、项目由各级通风部门牵头组织计划、安监等相关部门配合进行编制,并经总工程师审定,通风、安监等相关部门要对瓦斯治理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督。
3、企业必须按季度对瓦斯治理工程进展情况进行公示,并实行向上一级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的制度;
对于瓦斯治理工程不能按期完成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十一、进一步加强岗位准入标准
1、组织从事瓦斯治理相关人员进行参观学习、经验交流。
2、每年年初组织对矿井其它井下工种人员进行一次“一
通三防”普及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予上岗工作。
3、子公司合理制定培训计划,对从事通风工种岗位的人员按晋煤瓦发〔2011〕968号文实行准入制。
十二、严格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八种情况之一的矿井主要领导,由子公司分管领导及组织、通风、安监等部门进行约谈。
对应子公司的分管领导及责任部门,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及组织、通风、安监等部门进行约谈,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矿、子公司的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要求各子公司、矿井都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贯彻落实细则,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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