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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只能说它违反了社会责任标准,但是并没有违反它本国的法律法规。
第三章客户验厂
一、蓝色贸易壁垒
1、定义:
近几年来,国际贸易竞争越来越激烈,关税壁垒和配额限制正逐步取消。
而有关劳工标准的客户验厂越演越烈,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
成为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壁垒,即劳工标准贸易壁垒,它是以保护工人权利和工作条件为理由的贸易保护措施。
相对于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绿色贸易壁垒,人们往往将保护蓝领工人为目标的劳工贸易壁垒称为蓝色贸易壁垒。
2、表现形式:
目前,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正积极考虑制定新的标准和法规,在WTO框架下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违反或者拒不执行劳工标准的国家和企业将会遭到国际社会的贸易制裁和谴责。
蓝色贸易壁垒主要有以下6种表现形式:
1)对违反国际公认劳工标准的国家的产品征收附加税(反补贴税、反倾销税和差价税等)。
2)限制或禁止严重违反基本劳工标准的产品出口,例如童工产品和强迫劳动产品等。
3)以劳工标准为理由的贸易制裁。
4)跨国公司的工厂审核(客户验厂)
5)社会责任工厂认证(SA8000认证、WRAP认证、FLA守则等)
6)社会责任产品标志计划,例如童工标志计划、工资标志计划等。
3、法律依据:
蓝色贸易壁垒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
1、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的文件
1)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的文件涉及到国际贸易中的劳工标准问题有很多,如联合国人权宣言及其附属的协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180多个公约及其建议书,统称为国际劳工标准。
2)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领域也出现了很多关于劳工权利的指导准则和守则:
如“全球契约”、“跨国公司准则”等。
3)一些国际组织制定了类似ISO9000的自愿性的工厂认证标准:
如社会责任国际组织(SAI)制定的SA8000社会责任标准;
美国服装和鞋业协会(AAFA)制定的WRAP环球服装生产社会责任原则等。
2、多边和双边经济贸易协议中的劳工标准条款
发达国家签署的一些双边和多边经济贸易协议中加入了劳工标准条款,共同对抗以降低劳工标准作为贸易竞争手段的国家。
如《国际锡矿协定》、《国际糖业协定》、《国际天然橡胶协定》等国际产品协议中加入了劳工标准内容,要求成员国遵守公平的劳工标准。
3、欧美国家国内法规中的劳工标准条款
很多发达国家在有关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国内法规中加入了劳工标准的条款,要求出口国家、企业及其合作伙伴遵守基本的劳工标准和劳动法规。
如美国立法禁止进口童工产品和强迫劳动产品。
美国的《贸易与关税法》规定,对那些不符合劳工标准要求的国家撤消关税上的优惠;
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07条款(禁止劳改产品进口)规定,禁止强迫劳动以及体罚劳动生产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二、社会倾销理论
1)倾销:
所谓倾销就是以低于国内市场价格或第三国价格、或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出口某种商品,给进口国生产商造成实质性损害的不公平贸易做法。
2)社会倾销:
发展中国家普遍实施较低的劳工标准,有的国家还大量使用童工或囚犯生产出口产品;
有些国家禁止或限制工人结社自由,工人集体谈判的力量很弱;
有的工厂普遍存在超时加班加点,随意压低或拖欠工人工资的问题、有的工厂工作和生活条件很差、缺乏基本的安全保护措施;
所有这些做法都扭曲了产品的生产成本,致使出口产品的劳动力成本很低。
这种因低工资和其他社会条件所形成的出口竞争优势叫社会倾销,或者称为劳动力倾销。
2、社会倾销给发达国家市场造成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发达国家的劳动密集性产品受到不公平竞争。
由于发展中国家普遍实施较低的劳工标准,导致其企业产品的出口成本降低,使发达国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大减。
2)发达国家国内就业机会减少,失业率上升。
由于发展中国家劳动力成本很低,土地成本也很便宜,一些跨国公司纷纷将大量的生产和投资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减少了发达国家的国内就业机会。
另一方面,由于大量的廉价产品进口,发达国家传统制造业失去竞争优势,很多工人面临降低工资和失业的危险。
3)发达国家被迫降低国内劳工标准。
发达国家为了保护国内生产商,一方面会设置许多非关税壁垒抵挡国外产品进口。
另一方面,为了同国外产品竞争,也不得不降低成本,其直接结果就是降低了劳工标准。
4)发展中国家侵犯工人的权利。
发达国家强调发展中国家为了追求经济高速发展,存在严重侵犯工人权利的现象。
三、客户验厂
跨国公司在达成采购意向后,还要委派专人到工厂检查,他们检查工厂是否使用童工或强迫劳动,是否强迫工人加班加点,是否拖欠工人工资,灭火器数量是否足够,安全通道是否通畅,工人有没有水喝,厕所干不干净等。
现在几乎每家跨国公司都要求工厂遵守劳工标准,每年都要到工厂检查,这就是所谓“客户验厂”。
2、验厂原因
1)近年来,欧美国家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厂大都通过外包形式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许多纺织服装公司通过减小规模或调整结构,由生产制造变成营销公司。
消费者花昂贵的钱购买的名牌有的是从工作条件恶劣的“血汗工厂”生产的,有的甚至是童工和囚犯生产的,消费者抗议甚至抵制购买。
随着消费者运动的发展,公众对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期望值越来越高,要求对工人的安全健康、禁止童工、合法权益、环境保护等负完全责任。
2)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国际贸易竞争越来越激烈,关税壁垒和配额限制逐步取消,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生产商免受不公平竞争的侵害,代之用劳工标准设置障碍,称为蓝色贸易壁垒。
其理论基础是社会倾销理论又称为劳动力倾销论:
发展中国家较低的劳工标准、甚至使用童工或囚犯、禁止工人结社、超时加班加点、压低或拖欠工人工资、工厂工作和生活条件很差、缺乏安全保护措施、工人集体谈判力量弱等扭曲了产品的生产成本,出口产品的劳动力成本很低所形成的竞争优势叫社会倾销。
3)消费者和公众对社会责任的要求,跨国公司的利益和发展,所采取的步骤是制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成立或委托专业机构监督世界各地的合作伙伴或合约工厂,确保他们遵守基本的劳工标准。
为了降低风险,采用减少工厂数量集中订单和所有工厂必须检查合格后才能下单的措施。
跨国公司面临两难选择:
一方面,面对同行业激烈的市场竞争,跨国公司想尽办法压低采购价格,以便取得价格竞争优势;
另一方面,面对消费者抵制“血汗工厂”运动,跨国公司采取措施确保工厂遵守劳工标准,避免消费者抵制,强力推行客户验厂,对合约工厂提出更高的要求。
3、验厂分类
1)初次验厂:
客户第一次对工厂进行社会责任审核,首要目的在于了解工厂整体情况,评估管理水平,建立社会责任档案。
其次,关注工厂是否严重违反法规,如使用童工、强迫劳动和危害健康安全等。
2)定期验厂:
客户的例行检查,一般一年一次。
主要是根据上次验厂报告,全面检查工厂过去一年内的进步如何,上次发现的问题是否纠正。
3)跟踪验厂:
针对上次验厂中发现的问题,在约定的时间内现场核实纠正措施的进度和效果。
4)突然袭击验厂:
是在客户在验厂前不事先通知工厂。
目的是为了测试验厂计划的有效性,是否存在漏洞;
了解验厂过程是否真实可信,验厂前后是否保持一样的状态。
4、验厂程序
1)首次会议:
参加人员:
工厂厂长及负责生产、人事、工资、安全等方面的主管和经理、工会代表等;
目的:
了解工厂基本情况,如厂房、仓库和宿舍的分布情况,介绍验厂目的、方法和时间安排,提出需要审核的文件资料清单,解释工人面谈的方法和要求,回答工厂代表提出的疑问等。
2)现场检查:
检查范围:
生产车间、仓库、宿舍、饭堂、厕所、门卫及医务室;
关注点:
是否雇佣童工或强迫劳动,安全、消防及环保状况如何,了解工厂生产运作情况,拍照存档等。
3)文件审核:
需要审核的文件记录包括:
工厂简介、营业执照、员工手册、厂规厂纪、招工登记资料、劳动合同、工时记录、工资制度、工资表、福利政策、安全制度、培训记录、会议记录、安全检查和演习记录等。
一般客户都需要检查全部人事资料,至少一年的工时和工资记录,审核员会核算工时工资记录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工资福利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文件审核还可以评估一个工厂的整体管理水平。
4)工人面谈:
审核员和工人代表的单独谈话,不邀请管理代表参加,工人代表一般由审核员亲自挑选。
旨在了解工厂的管理制度和运作情况,以便审核结果更加真实和完整。
5)管理代表面谈:
在整个验厂的过程中,工厂管理代表都会陪同审核员进行,审核员会随时就有关问题向管理者代表咨询和核实,以便了解工厂的运作和做法,避免遗漏或错误。
如果必要,也可以安排单独时间与管理代表进行面谈。
6)末次会议:
汇总审核过程中收集的资料,整理一份审核结果;
向工厂代表通报审核结果,指出不符合项及法规/标准要求,回答厂方提问。
最后审核员会编写一份审核报告,介绍工厂基本情况,分析工厂在遵守社会在责任守则方面的长处,存在的问题等,报告最后会对工厂的整体表现提出分级。
第四章SA8000:
2001社会责任国际标准
1.目的与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关社会责任的要求,以便公司能:
a)制定、维持并实施适当的政策和程序,在公司可以控制或影响的范围内管理有关社会责任事宜;
b)向利益相关者证明公司的政策、程序及措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本标准的各项要求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不受地域、行业或公司规模的限制。
注:
建议读者参阅SA8000指导文件,了解有关本标准条款的解释。
2.规范要点及其解释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其他适用法律、公司签署的要求以及本标准。
当国家法律、其他适用法律、公司签署的要求以及本标准涉及同一议题时,公司应采用其中最严格的条款。
公司也应尊重下列国际公约的原则:
国际劳工组织第29和第105号公约(强迫劳动及抵债劳动);
国际劳工组织第87号公约(结社自由);
国际劳工组织第98号公约(集体谈判权);
国际劳工组织第100号和第111号公约(男女同工同酬,歧视);
国际劳工组织第135号公约(工人代表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第138号和第146号建议书(最低年龄及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第155号公约和164号建议书(职业安全健康及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第159号公约(职业康复与就业/残疾人士);
国际劳工组织第177号公约(家庭工作);
国际劳工组织第182号公约(最恶劣形式的童工);
世界人权宣言;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联合国消除所有形式妇女歧视公约。
理解要点
标准要求公司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规章,公司应该定期收集并保持法律法规及其它规章的现行版本,以便根据法规要求及时调整公司政策和程序。
公司签署的其它规章可能包括行业性、地区性或者全球性的组织制定的社会责任守则、劳工标准及人权宣言和公约。
最新的法律法规可以从当地劳动部门、立法部门、工会、商会、图书馆、新闻媒介、及有关的法律和专业咨询机构获得。
当不同的法规、规章与SA8000标准涉及同一议题时,公司应遵守最严格的要求,如在工作时间方面,很多国家的法规要求与标准要求不同,公司应选用最严格的条款。
标准还要求公司尊重已经列出的13个有关劳工标准的国际公约和协议的原则。
3.定义
3.1.公司:
任何负责实施本标准的组织或商业实体的整体,包括所有人员(如董事、高级行政人员、经理、主管和非管理人员,无论是直接雇用、合同制聘用,还是以其他方式代表公司的人员)。
3.2.供应商/分包商:
向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商业实体,它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构成公司产品生产或服务的组成部分,或者被用于公司产品生产或服务。
3.3.分供商:
供应链中直接或间接向供应商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商业实体,它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构成供应商或公司的产品生产或服务的组成部分,或者被用于供应商或公司的产品生产或服务。
3.4.补救行动:
因侵犯SA8000标准涉及的工人权利而对工人或前任雇员采取的纠正措施。
3.5.纠正行动:
为确保不符合项立即和持续纠正而采取的系统性改变或解决办法。
3.6.利益相关者:
关心公司社会表现或受其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3.7.儿童:
任何年龄低于十五岁的人。
如果当地的法律规定的最低工作年龄或义务教育年龄高于十五岁,则以较高年龄为准;
如果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第138号公约对发展中国家的例外规定,当地法律规定最低工作年龄为十四岁,则以较低年龄为准。
中国劳动法规定,儿童是指任何年龄不满16周岁的人。
3.8.未成年工:
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
根据中国劳动法,未成年工是任何年满16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工人。
3.9.童工:
低于上述儿童定义所规定的年龄的儿童所从事的任何劳动,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建议书第146号规定的除外。
中国劳动法规定,童工是任何年龄低于16周岁的少年所从事的有经济收入的劳动。
3.10.强迫劳动:
任何人在任何受惩罚威胁的情况下被榨取的非自愿的工作或服务,或者为了偿还债务而进行的工作或服务。
3.11.救济儿童:
为了保障曾经从事童工后来被遣散的儿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的所有必要的支援和行动。
3.12.家庭工人:
在直接或间接的合同条件下,不在公司场所为公司工作,根据雇主的要求提供产品或服务而获得报酬的人,不管是谁提供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
4社会责任要求
4.1童工
4.1.1公司不得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义的童工。
4.1.2公司应建立、记录和维持相关的政策和程序,以救济符合上述童工定义的儿童,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者有效传达。
公司应提供足够的支持让这些儿童接受学校教育,直到他们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为止。
4.1.3公司应建立、记录和维持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向符合国际劳工组织第146号建议书的儿童、符合当地义务教育年龄或正在就学的未成年工推广教育,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者有效传达。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上述儿童或未成年工不在上课时间工作,儿童和未成年工每天用于交通(工作地点与学校之间)、上课和工作的时间累计不超过十小时。
4.1.4公司不得将儿童或未成年工安排在危险的、不安全的或者不健康的环境中,无论是在工作地点或外部其他地方。
理解和实施
根据SA8000标准和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我国儿童年龄标准为16周岁,《劳动法》规定: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刑法》增加了关于非法雇用童工的犯罪规定。
童工问题是国际社会谈论最多、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当今世界本应摆脱各种虐待童工的现象,但事实并非如此,这种丑恶现象目前并未绝迹。
儿童在恶劣环境中劳作的现象在世界各地随处可见。
菲律宾的男孩们在危险的条件下潜入海中帮助撒下深海捕鱼网;
印度有穷孩子在高劳动强度的产业,如火柴生产;
烟花爆竹生产厂工作;
葡萄牙一些12岁儿童参加建筑行业的强体力劳动;
坦桑尼亚的儿童采摘咖啡豆时吸进杀虫剂;
据联邦政府有关人口调查的资料估计,1996年美国全国非法雇用的童工有29万之多,其中2/3不满15岁。
童工现象是社会环境恶化的反应,战争、贫困、疾病是产生童工的根本原因。
根据SA8000标准和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保护是根据未成年工生长发育的特点,对其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应享有特殊权益的保护。
包括限制就业年龄、限制工作时间、禁止从事某些作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等特殊保护。
标准不仅要求公司不得使用童工,还要求公司不得支持使用童工。
所谓支持使用童工,主要是指间接使用童工的问题,如公司供应商、分包商和其他合作伙伴使用童工。
公司必须制定明确的政策和原则,建立相应的程序,采取有效的措施,以禁止使用童工和保护未成年工。
1.公司必须建立招工登记核查制度,规范用工管理,避免招用童工。
如采用统一的招工程序、标准和方法,招工时应查验工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或者户口证明等文件,填写适当的招工记录,进行必要的考试或测试,以核实工人的真实年龄,避免因为漏查年龄或者工人提供虚假证明而招用童工。
公司还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如公布招工政策、建立举报或检查制度,及时发现误招的童工。
2.公司必须制定书面的童工救济政策和程序,即使公司从来没有使用童工,也必须制定这一政策和程序。
一旦发现童工,公司不应立即辞退童工,以致他们可能陷入更加严重的困境;
公司应立即报告当地劳动局,尽快安排健康检查;
若有疾病,应先安排治疗直到痊愈,医疗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应配合劳动部门将童工送回其父母身边。
如果有必要,公司应该提供足够的经济资助,使这些童工接受学校教育直到超过儿童年龄为止。
一些公司还向这些童工的家庭成员提供工作机会,以改善他们家庭的经济条件。
3.公司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未成年工的安全和健康,必须制定书面的推广未成年工教育的政策和程序。
根据中国劳动法规的要求,招工前为未成年工安排健康检查,办理未成年工登记,定期安排健康检查,避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对其身体安全健康有危害的工作,同时应限制未成年工加班加点。
法律要求
有关童工的法律要求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禁止使用童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刑法》第244条规定。
(二)、未成年工禁忌劳动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三)、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
(四)、未成年工登记制度: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共涉及以下几项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
《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劳动部、财政部文件,劳力字〔1992〕27号)等法规和文件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也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制定了具体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刑法》第244条规定: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典型案例
案例1深圳某玩具厂涉嫌雇用童工,客户连夜取消订单。
香港《南华早报》2000年8月27日报道,深圳某玩具厂雇用400名童工包装玩具,这些童工最小的只有14岁,他们使用别人的身份证进厂,每天工作16小时,每小时工资只有人民币1.5元。
因为向美国出口强迫劳动产品和童工产品违反了美国海关法律。
客户得知此事件后,立即取消了所有合约,这家拥有四间工厂,近9000工人的玩具集团公司被迫关闭。
4.2强迫劳动
4.2.1公司不得使用或支持使用强迫劳动,也不得要求员工在开始雇佣时交纳押金或寄存身份证件。
根据SA8000,“强迫劳动”的定义为:
任何人在任何受惩罚威胁下被榨取的非志愿性工作或服务,或者为偿还债务而要求的工作或服务。
强迫劳动主要包括监狱劳动、契约劳动、抵债劳动、奴役劳动等形式。
其中监狱劳动就是雇用监狱囚犯或者劳改犯从事的生产劳动,它是最典型、也是最严重的强迫劳动。
契约劳动是指工人的行动自由被严格限制,而且往往得不到劳动报酬,比较普遍的情况是雇主往往禁止契约劳动工人自由离开,或者契约劳动工人不能自由选择结束雇佣关系。
抵债劳动往往是由于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欠下他人债务而不得不为他人工作以抵消债务,如“父债子还”;
另外,强迫劳动包括其他一些形式,如通过劳动合同不合理地限制工人解除雇佣关系的权利,雇主扣押工人身份证明文件,限制工人下班后离开工厂或宿舍,招工时收取押金等等。
强迫劳动是惟一一项列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协议的核心劳工标准。
禁止监狱产品出口已经成为一个国际公认的贸易规则,WTO规定允许各国采取措施禁止监狱产品进口。
我国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很多监狱机关都设立了自己的附属企业,通过这些企业利用罪犯进行无偿的或者廉价的劳动,然后把产品投放到市场上获利,甚至把产品出口到国外。
另外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也与国际司法和劳工公约存在较大的冲突,一些专家呼吁,尽快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增加了强迫职工劳动罪的规定,用刑法来保障劳动法的具体落实。
强迫职工劳动罪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如将职工锁在车间或工厂的院内,不准到其他地方活动,并派人严格监管以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
同时,加大劳动者的劳动强度,迫使其超体力劳动,延长劳动时间,强迫其劳动等
1.公司必须制定明确的政策和原则禁止使用强迫劳动,公司还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使用任何监狱工厂、劳改农场或者其他使用强迫劳动的机构作为供应商或者其他商业伙伴。
这必须成为一条铁的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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