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律所出具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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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定向融资计划、产品
发行人拟非公开发行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万元的定向融资计划
本次发行
本系列产品的非公开发行
备案机构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章程》
《XX有限公司章程》
《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定向融资计划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定向融资计划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
《募集说明书》
《定向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
《合作协议》
发行人与受托管理人签署的《定向融资计划合作协议》
《持有人会议规则》
发行人与受托管理人签署的《定向融资计划认购协议》中持有人会议规则
发行定向融资计划
之法律意见书
致:
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有限公司之委托,为其发行定向融资计划并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备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定向融资计划业务管理办法(暂行)》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定向融资计划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律师声明
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前,本所和经办律师郑重声明如下:
1、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出具日前已发生、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及经办律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关规定的理解而发表的法律意见。
2、发行人及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单位、人士均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其已向本所和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电子版材料等证明文件,该等证明文件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隐瞒、虚假、遗漏或误导,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正本、原件一致,相关文件和资料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实的,相关文件的签署人也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文件。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和经办律师以有关政府部门、申请机构或其他有关单位和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向备案机构办理定向融资计划发行登记备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承诺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及其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备案登记的法律文件,随其他发行材料向备案机构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发行定向融资计划并在备案机构备案事项合规可行性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就其他非法律专业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评估、财务风险、盈利预测、内部管理等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内部控制等事项发表评论。
其中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管理等内容及其引用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投资人最终决策应当依赖于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对该等专业问题作出的意见和判断。
6、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其相关的申报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审批监管部门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申请机构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基于上述,本所和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备案机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登记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正文
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所载内容,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名称
企业类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人民币
成立日期
年月日
经营期限
至年月日
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
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的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
(万元)
出资
形式
持股比例(%)
1
货币
2
合 计
100
(三)发行人近三年历次变更
变更事项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变更日期
3
4
(四)发行人的状态
本所律师通过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工商公示信息登记状态显示发行人的登记状态为“存续”;
企业公示信息显示发行人依法向工商行政部门提供并报送了2016年度的企业年报,均显示为“开业”。
通过查询发行人工商公示信息登记状态和2016年度年度企业年报,发行人均按照工商管理部门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并公示,未发现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依法成立,有效存续,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本次发行的发行人符合《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发行人的主体资格的要求。
二、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阅,发行人通过《关于同意发行人发行定向融资计划的股东决议》,主要内容如下:
同意发行人发行定向融资计划并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深圳联交所”)备案。
该系列定向融资计划拟通过XXXXX有限公司线下募集,定向募集资金用于,募集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元,发行期限不超过个月(具体计划分别以相应的《定向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为准)。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方案取得股东决议,内部批准手续合法有效,符合发行人章程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定向融资计划的《募集说明书》包含下列内容:
1、发行人名称:
2、发行总额:
不超过人民币元,具体以《募集说明书》为准。
3、发行方式及对象:
本次系列定向融资计划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符合本定向融资计划风险承受能力要求的合格投资者定向发行。
持有定向融资计划项下的全部投资者总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4、定向融资计划期限:
个月
5、预期年化收益率:
预期年化收益率为
发行人兑付本金日期为到期日前的2个工作日,到期日当日兑付资金到达投资者相关账户。
6、计算收益方式:
按每年360天计算收益;
定向融资计划提前到期时,收益根据实际使用期限,按日计算收益。
7、归还本金及收益方式:
本次定向融资计划产品按每自然季度末支付一次收益,到期一次性支付本金及剩余期限收益。
8、起购金额:
人民币100万元。
9、起始日:
定向融资计划开始计算收益的日期。
10、收益结算日:
起始日后的每自然季度末(3、6、9、12月)的最后一日为收益结算日,若当日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11、到期日:
本次定向融资计划起始日之日起满个月的对应日;
若提前到期,则到期日以受托管理人公告为准。
到期日当日内向投资人兑付本金及收益。
12、流通转让及提前兑付:
本定向融资计划存续期内不允许转让,也不允许投资者申请提前兑付。
13、税务提示: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次定向融资计划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投资者自行申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对象、预期年化收益率、归还本金及收益资金安排方案合法合规,符合《业务管理办法》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一)受托管理人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XXXXX有限公司系本次发行定向融资计划的唯一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基本情况如下:
万人民币
年月日
至年月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和本所经办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于2018年与受托管理人签订《合作协议》,聘请XXXXX有限公司作为本定向融资计划受托管理人,在本定向融资计划存续期间内,代表定向融资计划投资人,维护其利益。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并持续有效。
XXXXX有限公司不是本产品发行担保机构,与产品持有人不存在利益冲突,符合《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合作协议》第四条以及《认购协议》第九条对受托管理人的职责、报告义务进行详细规定,符合《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五、《募集说明书》
本所律师对《募集说明书》及相关备查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上述文件包含以下事项:
本定向融资计划发行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
发行/募集程序与期限确认;
与本定向融资计划发行相关的机构;
风险因素及免责提示;
发行人对定向融资计划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发行程序合规性的声明;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投资者权益保护中的还款计划、还款来源、增信措施、违约情况时的解决措施;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信息披露要求;
仲裁或者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备查文件等。
除此之外,发行人还出具了有关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财务状况;
定向融资计划受托管理及定向融资计划持有人会议的具体内容及风险说明书;
并签署了《合作协议》等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并未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
六、信息披露
《募集说明书》中明确发行人应当在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站认可的其他方式向投资者履行其信息披露义务,主要包括:
1、发行人应当在定向融资计划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当期定向融资计划的实际发行规模、预期年化收益率、期限以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主要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本次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风险提示书、担保函;
(2)深圳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2、在定向融资计划存续期间,发行人将在定向融资计划本金及收益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收益及本金兑付事宜。
3、发行人将及时披露其在定向融资计划存续期内可能发生的影响其偿付能力的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发行人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二)发行人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
(三)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
(四)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五)发行人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决定;
(六)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七)发行人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八)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九)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人涉及重大民事或刑事诉讼,或已就重大经济事件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十)其他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方式在《募集说明书》规定的: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转让定向融资计划的,应当及时通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在转让达成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后符合《业务管理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七、投资人权益保护
(一)定向融资计划持有人会议规则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和本所经办律师的核查,受托管理人制定《持有人会议规则》。
《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定向融资计划持有人通过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对召开持有人会议的先决条件作出数项约定及其他对产品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的规定其他应由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情形的条款。
符合《业务管理办法》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持有人会议规则》符合《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募集兑付共管账户
《认购协议》第一、二条确认:
募集期间,投资者认购资金将存入发行人设立的本次定向融资计划募集兑付共管账户内,在各期募集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募集资金。
发行人设立的募集兑付共管账户为: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认购协议》中关于募集兑付共管账户的具体事项,符合《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其他增信措施
1、XXX有限公司保证担保
根据担保人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XXX有限公司章程》所载内容,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XXX有限公司
年月日
至
担保函内容如下:
本担保人出于真实意思,在此承诺对发行人所发行的定向融资计划的到期兑付本金及收益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无论产品各期发行起始日、到期日是否一致。
第一条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担保人:
住所: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被担保融资计划种类、数额
被担保的定向融资计划发行总规模计不超过人民币万元(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予以备案、实际发行数为准)。
本产品的具体发行规模、期限和品种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案的《募集说明书》)为准。
第三条定向融资计划的起始日、到期日、兑付日
以产品《募集说明书》、《认购协议》等有关文件约定为准。
第四条担保的方式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为全额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五条保证责任的承担
如发行人未按照约定时间和数额按期兑付本次定向融资计划的本金和收益,担保人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动承担担保责任,并最迟于收益或本金到期日内将兑付资金划入登记机构指定的账户。
全体计划持有人可分别或联合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保证范围
担保人保证的范围包括定向融资计划本金、收益、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应由担保人支付的合理费用。
保证期间内,若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按时向持有人足额兑付本金及收益,担保人将承担担保代偿责任。
第七条保证期间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自第一期定向融资计划发行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定向融资计划到期日后二年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该担保系担保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该担保合法有效。
2、XXX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XX保证担保
第一条、被担保的产品数额及存续期
被担保的产品发行规模合计为人民币亿元(大写:
元整),发行期限均为个月,预期年化收益率以《募集说明书》约定年化收益率为准。
产品实际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计划发行规模。
产品均由担保人提供担保,具体发行日期、金额以及约定年化收益率以本产品《募集说明书》为准,担保人届时不再出具子担保函或其他文件,直接按照本担保函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如本产品有一期或多期未能成功发行,则担保人对本担保函生效之日起实际发行的产品提供担保。
基于产品发行目的,无论各期产品项下持有人为单一主体或多个主体,担保人均就发行人兑付各期产品本金及收益向各期产品持有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第二条、产品的收益结算日、到期日
产品的收益结算日、到期日以《募集说明书》、《认购协议》为准,产品发行人应按《募集说明书》、《认购协议》及其附件的约定清偿全部产品本金和收益。
第三条、保证的方式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保证责任的承担
如发行人未在本担保函所担保的每期产品应按约定时间足额支付相应的收益(即按照约定年化收益率计算所得的收益,下同)及/或本金,则担保人应于约定时间将代偿款足额划入指定账户,用以向产品持有人进行兑付。
担保人未按期履行代偿保证责任的,每逾期一日,应按责任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指定的账户如下:
账号:
户名:
担保人将全部代偿款划入上述指定账户后,即视为相应的担保义务履行完毕。
第五条、保证范围
担保人保证的范围包括产品的本金及收益(即按照约定年化收益率计算所得的收益),以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六条、保证的期间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产品存续期及最后一期产品到期之日起二年。
第七条财务信息披露
有关监管部门及产品登记服务机构有权对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并要求担保人定期提供会计报表等财务信息。
第八条、产品的转让或出质
产品持有人依法将产品转让或出质给第三方的或其他任何合法方式导致产品持有人变更的,不影响担保人根据本担保函应承担的担保责任,也无须征得担保人同意;
在产品持有人变更的情况下,担保人应且仅应向变更后的产品持有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九条、主债权的变更
经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案,本次定向融资计划预期年化收益率、期限、归还本金及收益方式等发生变更时,在不加重担保人担保责任的情况下,不需另行经过担保人同意,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
第十条加速到期
在本担保函项下的产品到期之前,发行人或保证人发生分立、合并、停产停业等足以影响产品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产品发行人应在一定期限内(该事项发生之日7日内)提供经产品持有人认可的新的保证,产品发行人、保证人不提供新的保证或提供的新的保证未经产品持有人认可时,产品持有人有权要求产品发行人、担保人提前兑付产品本金和截止于该偿付之日按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收益。
第十一条、担保函的生效
本担保函自担保人签署,且被担保产品经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案发行之日起生效,在本担保函第六条规定的保证期间内不得变更、撤销或终止。
八、影响本次发行的其他重大法律事项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一)发行人的业务
发行人主要从事。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符合相关的产业政策。
(二)发行人的近期财务数据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财务报表(截至2017年12月31日),发行人资产总计亿元;
负债合计亿元。
(三)借款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财务报表(截至2017年12月31日),发行人共有元的短期借款。
(四)重大未决仲裁、诉讼情况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核查及发行人说明,本所律师未发现本次发行前三年内发行人存在未决的仲裁及诉讼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发行人说明和适当核查,未发现发行人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其他重大法律事项,对于发行人尚未提供并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本所律师保留随时披露的权利。
九、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本次定向融资计划发行已取得发行人股东会的批准和授权,担保人为本次发行提供增信担保真实有效。
发行人其他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应及时、真实、完整履行披露信息的义务。
(二)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公司法》、《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本次定向融资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的受托管理人具备规定的定向融资计划的受托管理业务资格,在完善前述
(一)项工作的前提下,本次定向融资计划发行符合《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备案条件。
(三)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尚需取得备案机构的《备案通知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自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X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有限公司发行定向融资计划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XXXX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签名):
()
经办律师(签名):
二O一八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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