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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办结部分,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市级退税机关批准办理延期申报之外,企业须向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不得再办理退税申报。
国税发[2004]64号)
二、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收齐单证,并于规定的
“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如果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可在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办结“免、抵、退”税申报手续。
逾期未办结部分,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市级退税机关批准办理延期申报之外,企业须转入内销征税,不得再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国税发[2004]64号、国税发[2004]113号)
三、对中标机电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等其他视同出口的货物,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收齐单证并办结退(免)税申报手续。
第三条:
延期申报有关事项
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级退税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附表1),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二、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三、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四、出口企业如因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
五、退税机关审核时按有关审核规定作撤单或撤销退税申报处理,而造成出口企业未能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退税机关办理正式退税申报的。
六、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
国税发[2004]113号、国税发[2005]68号)、浙国税进便函[2004]8号)
第四条:
核销单收齐申报
一、企业的分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自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作为“视同C类管理企业”。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非“视同C类管理企业”的出口企业为“视同B类管理企业”。
二、各类企业的核销单申报
1、“视同C类管理企业”必须在出口退税申报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进行“单证齐全申报”。
2、“视同B类管理企业”可以在申报出口退税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进行“单证齐全”申报,也可以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进行“核销单不齐”申报。
当月只能采取一种申报方式。
采用“核销单不齐申报”方式的,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收齐核销单后按“核销单收齐申报”的序号将核销单单独装订成册,对收齐的核销单办理“核销单收齐申报”。
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申报核销单的,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税。
3、已办理“远期收汇”手续的单证申报按“核销单不齐申报”进行管理。
(根据国税发[2004]64号和浙江省出口退税管理系统辅助软件要求,结合本地退税管理情况拟定)
第五条:
纸质单证齐全(缺电子信息)的单证管理
为提高审核工作效率,保证当月审核完毕,要求企业所有出口退税申报为无疑点申报(即“视同C类管理企业”纸质单证、电子信息均齐全,“视同B类管理企业”纸质单证齐全,除核销单信息之外的信息齐全。
“视同B类管理企业”核销单信息采取事后比对,对核对有误或超期的,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税)。
纸质单证齐全、出口电子信息不齐(不包括“视同B类管理企业”缺核销单信息)的单证,由出口企业填写《缺电子信息申报备案明细表》(附表2)交出口退税申报窗口备案。
窗口工作人员经审核无误后在《缺电子信息申报备案明细表》上签署意见,并在每份报关单上加盖“已备案,缺电子信息”章,单证退还企业保管。
电子信息齐全后,在下一个申报期再进行正式申报。
(根据国税发[2004]64号,结合本地退税管理情况拟定)
第六条:
出口退税单证备案
出口货物的有关单证备案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详见我处涉税事项告知书[2006]001号),但《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须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产生、打印,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单证时一同上报。
第七条:
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的资料及装订要求
为规范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的档案管理,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除报送符合规定要求的电子数据外,还须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及下述规定报送纸质资料:
一、不装订的资料
1、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二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单证齐全)一份。
2、外贸企业: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二份,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明细申报表一份、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一份。
二、需装订资料的装订顺序
1、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资料封面
2、件内目录(附表3)
3、代理报告(委托代理申报企业)
4、经征收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
5、《汇总申报表》及附表
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外贸企业: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6、《出口退税明细申报表》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单证齐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7、有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
(1)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2)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3)《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经退税机关盖章的原件)
(4)《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经退税机关盖章的原件)
8、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封面
9、当月单证备案目录
10、缺电子信息申报备案明细表
11、退税原始凭证(必须全部为原件,按单证齐全明细表的序号装订)
每个序号的凭证装订顺序
(1)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采用“核销单不齐申报”方式的,核销单收齐后另行装订)
(2)进货增值税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外贸企业)
(3)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出口退税专用)
(4)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5)仓储凭证、出口货物备案清单(运往保税区的出口货物)
(6)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协议(代理出口)
(7)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回函、运保费单据、延期申请表、缺电子信息备案表、佣金合同、佣金支付凭证、补缴税款缴款书等)
12、备考表(附表4)
13、封底
(根据国税发[2004]64号、浙国税进[2005]24号,结合本地退税管理情况拟定)
第八条: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衔接
一、财务入帐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后应及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并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电子数据进行核对,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委托中介机构申报的企业此项工作由中介机构完成)
1、免抵退税申报的程序
(1)生产企业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国家税务总局的6.2版软件)中录入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所必须的各种数据,生成明细申报数据,在每月纳税申报期限内(建议在每月的2-8日进行,为正式申报和纳税申报留出时间)通过“出口退税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网上预审(要求出口企业通过网上预申报,对个别企业因各种原因不能通过网上申报的,
可将数据生成到软盘、U盘等储存介质中,在每月8日前到市国税局进出口处窗口进行预审)。
各种数据包括:
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录入
、进口料件明细录入、进料加工核销录入(以上为有进料加工业务企业的必录项)、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收齐出口单证明细录入。
(2)生产企业根据预审后的反馈信息调整相关明细申报数据,并对数据进行一致性检查后,重新生成明细申报数据。
(3)若当期有进料加工业务的,须通过网上申报先向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在取得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后,应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中模拟出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计算免抵退税抵减额和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4)生产企业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数据录入申报系统,在免抵退汇总表数据录入模块中自动生成《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
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并生成汇总申报数据。
(5)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将生成的明细申报数据和汇总申报数据通过“出口退税网上申报系统”进行正式申报(要求出口企业全部通过网上申报,对个别企业因各种原因不能通过网上申报的,
可将数据生成到软盘、U盘等储存介质中,到市国税局进出口处窗口通过内网办理上传,此项工作建议在每月9日前完成),在税务工作人员对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数据进行确认后,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6)生产企业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总局的6.2版软件)中打印出相关“免、抵、退”税申报报表。
(7)生产企业在每月15日前
(节假日顺延一天),带上已经“免、抵、退”税网上申报的单证齐全且信息通过的申报资料,到市国税局进出口处窗口办理退税单证正式申报手续。
若当期没有收齐单证的,将有关的“免、抵、退”税申报表交市国税局进出口处窗口。
(8)出口退税部门在单证审核过程中,发现生产企业上报的退税单证因不符要求而撤单的,以及数据不正确等情况的,生产企业应重新生成明细申报数据和汇总申报数据,通过“出口退税网上申报系统”的“撤单重报”功能重新上传。
(9)生产企业每月月底前可通过“出口退税网上申报系统”的“审批通知单”功能查询或打印审批结果。
(10)生产企业按月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后,应根据税务机关的审批反馈情况,做好“应收出口退税”账务的调整工作。
生产企业
“免、抵、退”税申报时计算入账的应退税额如与退税部门审批数据不一致时,应及时调整有关账户。
应退税额须全额转入“应收出口退税”账户核算。
下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上期留抵税额”
栏及
“免抵退税货物应退税额”
栏应分别按本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期末留抵税额”栏和本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计算出的“应退税额”填列。
2、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的要求
(1)对有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每月必须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前进行。
对当期既无出口业务又未收齐单证的,也必须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即零申报。
(2)在“免、抵、退”税申报之前,必须先进行预审。
未预审或预审有误未作调整而进行“免、抵、退”税申报的,对上报的退税单证作退单处理。
多次发现未预审或预审有误未作调整而申报的,将根据国税发
[2004]6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企业按六类企业进行管理(即“视同C类企业管理”)。
三、与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数据比对
浙江省出口退税管理系统辅助软件自动对免抵退申报汇总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下列数据进行一致性检查。
若企业申报存在误差,增值税纳税申报不能正常完成,须调整免抵退申报汇总表和纳税申报表相关数据后再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申报。
初次上线时,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累计申报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不一致,企业应在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栏内的数据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数据进行调整。
1、“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第7栏填写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销售额为当期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应与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栏数据相一致;
2、“免抵退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采用“购进法”计算,其金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企业应于复出口货物全部报关出口,并自取得《海关进料加工手册结案通知书》或《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通知单》后及时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核销手续,如结案核销情况与原扣减情况有差异的,应在该栏进行调整。
3、“上期留抵税额”按照上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数据填写。
4、“免抵退税货物应退税额”按照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即为上期转入“应收出口退税”帐户的免抵退税货物的应退税额。
(根据浙国税进[2005]24号,结合本地退税管理情况拟定)
第九条:
出口退税服务
一、自助服务网站
各出口企业注意查看各期进出口处涉税事项告知书,告知书在台州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自助服务系统(网址<
A&
NBSPHREF="
HTTP:
index.htm?
tzgs61.153.40.3>
http:
//61.153.40.3/tzgs/index.htm)的“公告动态”栏目发布。
进出口处有关表单证书可以通过上述网站“资源下载”----“表单证书下载”---“进出口管理”栏目。
(方法是右键点“下载”,“目标另存为”访问者自己的硬盘,注意文件名中的扩展名默认为“htm”一定改成“doc”或“xls”,否则会出现乱码。
)
二、台州市出口退税网上申报网站
税务内网:
<
?
80.40.16.27:
8001>
//80.40.16.27:
8001/
互联网:
61.153.40.189:
8080>
//61.153.40.189:
8080/
系统登陆用户名:
本企业海关代码
初始密码:
000000
三、退税人员及电话
1、已办理退税认定的出口企业日常业务请咨询台州国税局进出口处片管员、各税务分局出口退税岗位工作人员。
2、未办理退税认定的出口企业请咨询12366税收服务热线、出口退税政策咨询电话8528773。
3、有关出口退税窗口业务(退税认定、加工贸易业务、延期申报、退关退运、补办单证等),请咨询8528125。
四、其他问题
纳税人可采取自行申报或委托中介机构申报等方式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五、浙江省出口退税管理系统辅助软件及配套的网上申报网站等2006年11月1日开始试运行。
附件:
1、附表1
延期申报申请表
2、附表2
缺电子信息申报备案明细表
3、附表3
件内目录
4、附表4
备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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