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基础课刑法学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四含答案与解析交互8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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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基础课刑法学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四含答案与解析交互87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四)
(总分99,做题时间90分钟)
一、简答题
1.
简述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分值:
3
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是:
(1)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的,不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也不以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应以抢劫罪定罪处刑。
(2)如果出于复仇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而伤害或者杀死被害人后,乘机将其财物拿走的,不以抢劫罪论处。
因为行为人所实施的伤害或者杀人行为不是作为取得财物的直接手段,而是为了复仇或者出于其他个人目的,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是在伤害或者杀人之后才产生的,所以构成两个独立的犯罪,即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3)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出于灭口或者其他目的而杀死被害人的,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2.
简述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分值:
3
两者的犯罪主体都属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的客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1)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是单一客体。
(2)在犯罪客观方面,敲诈勒索罪以威胁、要挟的方法,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的恐惧从而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诈骗罪则是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欺诈手段,使被害人信以为真,从而仿佛是“自愿地交出财物”。
3.
简述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分值:
3
(1)主体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属于特殊主体,而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不同:
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实施的,而侵占罪则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3)犯罪对象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财物,而侵占罪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4)行为方式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采用窃取、骗取、侵吞等方式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而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拒不交出。
二、案例分析题
某公司会计甲,因欠下赌债,产生了占有单位资金的念头。
甲偷配了一把由财务部经理保管的、存放现金的铁皮柜的钥匙。
在公司发放工资之日,甲趁财务部无人,用偷配的钥匙打开铁皮柜,取走了工资款20万元,携款回老家。
财务部经理发现工资款不见了,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甲回家后,经家人劝说,返回公司,将20万元工资款交给董事长并表示歉意。
之后,在董事长的陪同下,甲到派出所供述了上述事实,同时反映某宾馆内经常有人聚赌。
公安机关根据甲提供的线索,捣毁了设于该宾馆的赌场,缴获赌资30万元,并抓获数十名涉赌人员。
之后,检察机关以贪污罪对甲提起公诉,被告人辩称其行为属于职务侵占罪,法院判决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
1.
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分值:
2
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题中甲为某公司会计,并没有标明是国有公司,因此不构成贪污罪。
只有行为人利用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对单位财物的一定权限而实施的侵占行为,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实施的侵占单位财物的犯罪,因而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甲偷配了一把由财务部经理保管的、存放现金的铁皮柜的钥匙”属于利用工作便利而非职务便利,因此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构成盗窃罪。
2.
甲具有哪些法定量刑情节?
分值:
2
甲具备自首情节:
“甲回家后,经家人劝说,返回公司,将20万元工资款交给董事长”的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因而构成自首,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甲也具备立功情节:
甲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构成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天深夜,甲、乙以问路为名进入铁路道口值班室。
甲与值班员丙闲聊以分散其注意力,乙伺机窃取了丙的手机,被丙发现。
甲、乙见行为败露,就将丙捆绑在值班室的床架上,并搜走了丙身上的500元现金。
其间,丙朝甲、乙喊叫:
“快放开我,火车要来了!
”甲、乙不予理睬,径自逃走。
因为道口栏杆未及时放下,一列火车在通过该道口时,将一辆面包车撞翻,导致车上3人重伤,面包车报废。
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
3.
对甲、乙应如何定罪?
为什么?
分值:
2
甲、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犯罪。
甲、乙经过合谋,在共同实施盗窃时被丙发现,二人使用暴力将丙捆绑,此时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罪;同时二人搜走了丙身上的500元现金,本身构成抢劫罪。
甲、乙明知火车将至,仍然将丙捆绑后逃匿,即在明知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仍不松开丙,共同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犯罪。
4.
丙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为什么?
分值:
2
丙不负刑事责任。
虽然由于丙的不作为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但因丙遭遇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履行义务,因此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2000年7月某日,被告人王某(15周岁)、李某、张某在某公园售票处商定,由李某负责望风,王某、张某混入购票的人群行窃。
后王某、张某挤入购票人群,王某窃得一游客钱包(内有人民币200余元),欲逃离现场时,被发现。
民警胡某与几名群众即上前抓捕王某、张某。
王某向东逃离200余米后,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刺破胡某主动脉,致胡某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某逃走。
张某向西逃离100余米后,被群众抓获。
李某则乘乱逃走。
后王某、李某均被抓获。
问:
5.
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分值:
2
王某、李某、张某不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
本案中,王某、李某、张某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但是王某盗窃行为发生在未满16周岁时,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因此不成立共同犯罪。
李某、张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因为虽然王某仅仅窃得人民币200元,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根据刑法修正案的新规定,在公共场所盗窃的,直接构成盗窃罪。
6.
王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为什么?
分值:
2
王某构成抢劫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这是适用本条的前提。
实施的上列行为虽未构成上述犯罪,但是,如果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仍可以按照抢劫罪论处。
本案中王某实施盗窃的行为虽然没有构成犯罪,但其暴力行为情节严重,又已经达到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所以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不另外成立其他罪名。
所以,王某仅仅成立抢劫罪一罪。
考查要点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以及抢劫罪。
抢劫罪是历年来法律硕士考试案例分析题必考的题目,它涉及转化犯以及加重构成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常发多发的案件,所以在学习的过程中应当对抢劫罪予以充分的重视。
2004年5月17日,胡某因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遭两名加害人报复追杀。
胡某在逃跑过程中,两加害人仍持刀追赶胡某。
途中,胡某多次拦车均遭出租车司机拒载。
此时,一中年妇女甲骑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000元)缓速驶来,眼见两名加害人已经逼近,情急之下,胡某一手抓住摩托车一手将甲推下(甲倒地但并未受伤),骑车逃走。
胡某骑至安全地带,松了口气,才想起摩托车怎么处理。
胡某将摩托车尾部工具箱的锁撬开,发现内有现金2000元和一张未到期的定额存单(面额1万元)。
胡某顿生贪念,将现金和存单据为己有,并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
几日后,胡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在到期之前将存单中的1万元取出。
此后逃往外地。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7.
对胡某在遭追杀的紧急情况下,夺取摩托车的行为,如何定性?
分值:
3
胡某夺取摩托车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胡某因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而被人报复追杀,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迫不得已夺走他人摩托车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而损害了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8.
胡某将工具箱内的2000元和存单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何罪?
后胡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将存单中的1万元取出,这一行为又该如何处理?
分值:
3
胡某将工具箱内的2000元和存单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摩托车虽被胡某因紧急避险夺走,但车尾部锁着的工具箱仍处于车主的控制之下,胡某擅自将其撬开,并将其中财物占为已有,因而构成盗窃罪。
胡某后来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取出1万元的行为是使盗窃的财产凭证转化为实际财物的行为,应视为事后不可罚之行为,并非构成独立的诈骗罪。
9.
对胡某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的行为,如何定性?
分值:
3
胡某将摩托车故意推下山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胡某将价值人民币6000元的摩托车推下山的行为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甲(男,1988年3月5日生)平时游手好闲,贪图享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一些零花钱而费尽心机。
2005年7月3日,甲让乙(男,1989年8月4日生)给自己的父亲打电话,谎称自己被警察抓走了,乙问:
“为什么要撒谎?
”甲吼道:
“这不用你管!
”乙虽不乐意但还是打了电话。
甲于当日半夜将自己的左手小指在齐指甲根处剁下。
第二天清晨,甲让丙(男,1988年6月9日生)将装有半截手指的信封送到自家门前。
中午,丙按甲的旨意给甲的父亲丁打电话:
“你的儿子已被我们绑架了,限你在三天内拿20万元来赎人,否则要你儿子的命。
”丁立即报案,后公安机关将甲、乙、丙抓获。
甲在被羁押期间,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另一起事实:
甲于2004年2月15日,在马某家盗窃了3000元现金,为毁灭罪证而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
乙在预审讯问期间,主动交代了自己于2005年4月15日参与一起绑架案的经过并从中分得赎金2000元的事实。
丙在被拘留期间,检举揭发了韩某的抢劫行为,并带侦查人员在韩某的暂住地将其抓获归案,后韩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0.
本案中甲、乙、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构成何罪?
分值:
3
甲、丙的行为构成犯罪,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甲构成敲诈勒索罪、放火罪,其盗窃行为发生在未满16周岁时,不负刑事责任;丙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乙的绑架行为发生在未满16周岁时,不负刑事责任。
11.
本案中是否存在共同犯罪?
如有,构成何罪?
分值:
3
甲伙同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甲的父亲丁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向其强行索取财物,二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甲并未被绑架,甲和丙是以此敲诈甲的父亲,因此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不是绑架罪,二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乙仅帮助甲打了电话,但并不知甲为何要自己打这个电话,因此没有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
12.
哪些人具有法定的量刑情节?
分值:
3
甲的法定量刑情节:
①在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中,甲起着策划、组织的作用,是主犯;②在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和放火行为时都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③甲的放火行为系其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对其放火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丙的法定量刑情节:
①在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中,丙起次要、辅助的作用,属于从犯;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时尚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③丙在被拘留期间,检举揭发了韩某的抢劫行为,带侦查人员在韩某的暂住地将其抓获归案,并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对其敲诈勒索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法条分析题
《刑法》第240条规定: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买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
请回答:
1.
该条中“妇女”、“儿童”如何界定?
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子的行为,如何处理?
分值:
3
该条中的“妇女”是指年满14周岁的妇女,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外国国籍的妇女和无国籍的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对犯罪的定罪处罚。
“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其中不满1周岁的为婴儿,1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的为幼儿。
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子的行为,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可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2.
甲拐骗乙(女,14周岁)意欲卖给他人,其间与乙发生了性关系,该行为如何处理?
分值:
3
甲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应以《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三)项的情形论处。
乙已满14周岁,属于妇女。
本条第(三)项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也不论被害妇女是否有反抗表示。
3.
接第
(2)小题,甲与乙发生性关系后,乙大呼救命,甲怕事情败露,用手捂住乙的嘴,造成乙窒息死亡,甲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分值:
3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条的第(七)项,不包括故意伤害、杀人的情形,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故意重伤、杀害的,应将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
本案被告人甲在奸淫幼女后,为防止事情败露,而将乙杀害,其行为独立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与拐卖妇女罪实行数罪并罚。
4.
接第
(2)小题,甲以5000元的价格将乙卖给丙,丙又以6000元的价格将乙卖给了丁,丙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分值:
3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出卖的,同时触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拐卖妇女罪,属于想象竞合,对丙的行为依照拐卖妇女罪定罪处罚。
5.
该条规定的罪名与绑架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分值:
3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绑架罪的主要区别是:
犯罪目的不同,前罪以出卖为目的,后罪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犯罪对象不同,前罪仅限于妇女、儿童,后罪可以是任何人。
《刑法》第247条规定: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请回答:
6.
该条规定的罪名是什么?
其行为对象包括哪些?
分值:
3
本条规定的是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刑讯逼供罪的行为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暴力取证罪的行为对象是证人。
7.
该条中“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的含义是什么?
分值:
3
该条中的“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刑讯逼供”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其口供的行为。
肉刑,是指以暴力打击如殴打、吊打、捆绑以及其他方法折磨人的肉体;变相肉刑,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非暴力的手段予以摧残和折磨,如冻、饿、晒、车轮战、不准睡觉、长时间罚站等摧残身心的方法。
8.
本条中,致人伤残、死亡的,该如何处理?
分值:
3
致人伤残、死亡的,分别依照我国《刑法》第234条即故意伤害罪的规定、第232条即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在量刑上对这两罪从重处罚,即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较重的刑罚。
9.
某侦查人员甲,为了尽快破获一起案件,在下班时间将该案的一证人乙扣押在其家中长达3天,其间,甲私设公堂,使用语言侮辱、殴打等手段逼取乙的证言,并造成乙轻微伤,甲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分值:
3
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刑讯逼供罪客观上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未利用职务便利私设公堂进行刑讯逼供的,则不构成刑讯逼供罪。
本案中,侦查人员甲在下班时间,在其家中对证人乙使用暴力逼取证言,无论是从时间还是空间来看,都不能认为是甲利用了职务之便,故不构成刑讯逼供罪。
甲扣押乙长达3天,非法剥夺了乙的人身自由,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且甲具有侮辱、殴打等情节,应以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
甲造成乙轻微伤,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9条规定: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试说明:
10.
本条规定中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的含义应如何理解?
分值:
3
本条规定中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利用其他人对被绑架者安危的担忧,向被绑架者以外的其他人或组织提出财物要求的行为。
11.
本条规定中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的含义应如何理解?
分值:
3
本条规定中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是指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利用其他人对被绑架者安危的担忧,向被绑架人以外的其他人或组织提出财物以外的其他要求的行为。
12.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持他人并强迫被劫持人当场交付财物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
为什么?
分值:
3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持他人并强迫被劫持人当场交付财物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绑架罪是以被绑架人作为人质向第三人提出要求的行为,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持他人当场强行向被劫持人勒索财物的行为,不符合绑架罪的这一要件,而是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13.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抢劫婴儿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分值:
3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抢劫婴儿的应按照绑架罪定罪处罚。
刑法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要以绑架罪定罪处罚,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抢劫婴儿的行为,是比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行为更为严重的行为,尽管刑法没有将这种行为作出直接规定,但根据论理解释,当然可以解释到绑架罪当中,所以应当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请分析:
14.
本条中“财物”的外延如何界定?
分值:
2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一般特征是:
能够被人所控制和占有;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如有价证券等;能够被移动;盗窃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虽然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视为“他人的财物”。
一些特殊的财物尽管具备上述四个特征,仍不能成为盗窃对象,如枪支、弹药,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等。
另外,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同时,特殊情况下的财物尽管不具备上述四个特征,但仍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例如,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及盗窃发票的,均可成立盗窃罪。
15.
本条中“多次盗窃”应如何理解?
分值:
2
根据司法解释,多次盗窃是指一年内盗窃三次以上。
16.
本条中“携带凶器盗窃”应如何理解?
分值:
2
携带凶器盗窃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盗窃的行为。
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进行盗窃,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能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的,构成盗窃罪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与携带凶器抢夺不同,携带凶器盗窃既不是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也不是法定量刑情节。
《刑法》第264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请回答:
17.
本条中“多次盗窃”、“扒窃”、“入户盗窃”应如何界定?
分值:
2
“多次盗窃”是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
18.
如何理解本条中“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分值:
2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述第3项至第8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50%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注: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述规定标准的50%确定:
①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②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③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④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⑤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⑥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⑦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⑧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
19.
携带凶器盗窃的是否一律构成盗窃罪?
携带凶器盗窃与携带凶器进行抢夺之后果有何不同?
分值:
2
携带凶器盗窃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盗窃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盗窃的行为。
携带凶器盗窃的,其是否构成盗窃罪要看具体情形:
如果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盗窃,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不能认定携带凶器;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携带凶器”是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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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 基础课 刑法学 侵犯 公民 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 财产 罪四含 答案 解析 交互 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