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充电桩合作经营合同三篇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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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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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甲方负责管理位于小区(下称“小区”),邀请乙方建设充电桩,为小区居民提供充电服务。
1.2乙方安装的充电桩信息如下:
数量:
型号:
功能:
安装具体地点:
具体以乙方实际安装的充电桩为准。
费用
2.1甲方有权按月向乙方收取管理费元,但不得向乙方收取场地租赁费。
2.2乙方承担充电桩建设的全部费用,包括设备成本、人工成本等,甲方不承担相关费用。
2.3乙方按实际用电量向甲方支付电费:
(1)乙方承担电费标准:
人民币元/度,如供电公司的电费标准调整,甲方有权按调整后的电费标准收取电费。
(2)乙方在充电桩内安装计量电表,电表每个月抄表一次,由甲乙双方共同抄表,并做好记录,一式二份,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各留一份作为下次抄表依据。
2.4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以外,双方无需向对方支付其他费用。
合作期限
3.1合作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在合作期限届满后,双方可协商续签;
如事实上仍在使用充电桩,则仍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
3.2本协议签订后日内乙方进场施工,并应在合作期限开始前使充电桩达到正常可使用状态。
3.3在本合同合作期限内,甲方保证本小区不再引进第三方提供充电桩服务,否则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如违约金无法弥补乙方的全部损失的,甲方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须向乙方提供车棚、适合停车的场地等,供乙方安装充电桩设备。
4.2甲方须为乙方施工提供方便,提供最近距离电源接入点,因施工安装所用电由甲方承担。
4.3甲方承担充电桩等设备看管责任,如设备出现损坏、丢失等情况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进行取证和索赔等事项。
4.4如甲方为乙方代售充电卡或代为收取费用的,则售卡费用和所收取的费用应在3天内及时返还给乙方,甲方不得私自截留或侵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负责充电桩的建设和维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2乙方需做好用电设备安全提醒及操作说明工作。
5.3乙方负责维护、维修充电桩,确保充电桩能够长期正常使用,如发生设备或充电等故障,乙方需及时进行修复。
5.4乙方按时向甲方缴纳电费。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6.1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除、解释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6.2争议解决:
有关本合同或者因本合同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各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事项
7.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
7.3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经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该等修改、变更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7.4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任何变化导致本合同任何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力,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任何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强制执行力均不受影响。
届时双方当事人将密切合作,尽快修改本合同中成为非法、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力的条款。
(以下为签署区域,无正文)
甲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月日
乙方(盖章):
专利合作经营合同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手机: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共同成立一家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营公司)。
第一条 定义
1.1 “产品”指合同附件所列的产品。
1.2 “专利”系指登记获有专利权的和经登记获有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专利技术。
1.3 “技术”系指为满足生产、使用、保养及销售该产品所需的技术,并为甲方目前所持有的或将来能获得的并有权向第三方公开的技术数据、配方、生产程序、图纸、说明书、手册目录及信息等。
1.4 “商标”系指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商标为准。
1.5 “技术协助”按合同规定,甲方每年派出二名生产和发展该产品的技术专家至合营公司生产部门指导生产,具体期限由合营公司与甲方商定。
该专家的薪水及往返差旅费由甲方承担,在合营公司逗留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由合营公司负担。
1.6 “技术信息互换”在合同期限内,甲方将已改进的技术通知合营公司。
合营公司在使用技术中作改进时,应通知乙方。
经改进的技术,其所有权属改进的一方并受本合同载明的保密条款约束。
第二条股权比例
2.1 合营公司的宗旨系引进专利,按专利提供技术决窍进行合作生产。
乙方提供生产厂房及所需设备,甲方提供专利技术。
双方按本合同附件列明的项目投入。
2.2甲方以其所持有的---------------专利所有权作为无形资产入股合营公司,双方同意以协商作价----万元,占公司总资本的51%。
2.3乙方以货币、实物资产等出资,经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确定该资产价值-----万元,占公司总资本的49%。
第三条 专利和商标的使用
3.1 按合同的规定生产、使用和销售该产品外,不经甲方同意,合营公司不得使用其专利、技术和商标。
3.2 事先未得到书面同意,合营公司不得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修改。
甲方有权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确保合营公司的产品达到规定的质量水平。
3.3 合营公司按照双方的议定,在销售产品上须标志商标时,应标明该产品是按甲方的许可制造。
3.4 合营公司出售的全部产品所使用的名称和标志均载明于附件。
经甲方同意后合营公司可使用其他名称和商标在湖南(地区)销售。
第四条 第三方伪造及侵权
合营公司若发现有任何伪造的产品、或侵犯专利或商标时,应立即通知甲方。
虽然,仅甲方独立拥有对第三方伪造的产品、侵犯专利或商标的行为采取追究甚至是诉讼(或采取其他行动)的权利,但甲方对合营公司就上述有关情况而提出的各种建议,应给予充分考虑。
为此,甲方可以合营公司名义作原告或双方联合作原告,合营公司对此不应无理由的予以拒绝,但须先取得合营公司的书面同意。
对维权所得合法收益,由甲乙双方按投资比例分享。
第四条 使用费
4.1 在合同期限内合营公司须向甲方为合营公司提供的技术及协助给予补偿费。
4.2 在本合同及其附件生效后--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万元的专利使用费。
其使用费可以根据该产品的销售情况分期返还,返还比例为甲方年收益的--%。
4.3 合营公司应保持完整、正确的记录,便于确定向甲方支付的款额,甲方可派会计师代表甲方审查其记录,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在合同期限内每年每季度后的--天内向甲方提供季度销售报告。
销售报告应列明上一个季度内出售产品数量的净售价并附上应支付的款项数额。
销售报告应由合营公司财务主管签署。
4.4 合营公司根据合同及乙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将应付款项以人民币按时汇至甲方。
第五条 技术培训
5.1 按合营合同,甲方应向公司提供技术培训,以提高公司雇员的技术水平。
5.2 甲方同意向合营公司选拔的雇员按下述技术范围提供培训:
专利产品产品的制造、发展、销售和使用;
培训其他有关的技术待合营公司与甲方协商而定。
5.3 甲方不提供与制造、销售或维修保养该产品无直接关系的任何事宜的培训,亦不提供甲方对第三方承担有保密义务项目的培训。
5.4 培训人数和内容、地点、期限及其他有关培训事宜由合营公司与甲方商定。
5.5 合营公司若需要甲方派遣指导人员、技术专家及有关管理人员至合营公司对合营公司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合营公司应支付聘请人员从受雇地至合营公司的全部差旅费及在合营公司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费用。
5.6 按本合同规定,合营公司属下的雇员凡参加并完成由甲方提供的培训计划者,自培训完结后二年内,不得向合营公司提出辞职。
第六条 优先条款
6.1 合营期间合营公司所需要的材料、设备、配件等在价格、供货时间和质量同等的条件下,必须优先购买和使用乙方制造的产品。
6.2 合营期间合营公司所需的各项服务,在费用、时间和服务质量同等的条件下,必须优先同乙方签订承包和技术服务合同。
6.3 在费用、时间和质量方面同等的条件下,合营公司必须优先购买和采用由甲、乙任何一方直接签订承包合同的一方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
第七条后续技术改进及收益归属
7.1对于本专利在合营公司应用后所产生的技术改进,分为微小改进、较大改进与重大改进。
7.2对于微小改进,改进技术属于合营公司所有,公司免费使用,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对于较大改进,改进技术属于合营公司所有,公司按照改进程度、给公司带来收益、利用公司条件的程度,向改进人支付一定奖励,奖励数额另行约定;
对于重大改进,改进技术属于专利权人所有,公司需向专利权人支付技术许可费用。
第八条专利许可
甲方专利权入股合营公司后,甲方不得再自行使用该专利技术进行生产销售也不得另行对外转让该专利,若合营公司向其他公司许可实施该专利,必须经过甲方同意。
第九条专利无效
9.1在甲方专利权时效期限内,第三方向专利局提出专利权异议,并经专利局裁定或法院裁判后该专利确属无效的,不再按本协议前述约定享有权利。
9.2若该专利在认定无效后,可认为是一般技术具有使用价值的,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合作方式;
若已无技术使用价值,则双方可以解除专利入股合同。
9.3对于专利确定无效前,甲方因此而在合营公司获得的各项收益,甲方不再返还合营公司及其他股东。
第十条经营管理
10.1甲方在合营公司派驻一名董事,一名监事,二名生产技术人员,一名财务管理人员。
10.2乙方在新公司派驻二名董事,一名生产技术人员,一名财务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公司解散
11.1合营公司解散时,若专利仍在专利权期限内,合营公司须将该专利权仍转移至甲方名下,其他股东有协助义务。
11.2合营公司解散时,在公司存续期间所涉及的商业秘密,由原先的提供者合理使用,其他各方不得使用,并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双方方保证与承诺
12.1甲方保证:
12.1.1甲方拥有协议项下专利的合法专利权;
12.1.2甲方保证拥有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12.1.3甲方保证按双方协定时间提供的技术信息是准确的、完整的和清晰的,并且由甲方提供的实用技术是最先进的;
合营公司按甲方的要求,在正确的应用其技术的状况下,合营公司的产品应达到国际(或国内)的先进水平。
12.2乙方保证:
12.2.1乙方保证拥有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12.2.2乙方保证提供给合营公司的资产来源真实合法。
第十三条 保密
合营公司承认并同意在合同期内由甲方提供的技术系属秘密。
合营公司及其全体雇员和工作人员应按合同列明的目的使用其技术。
在未得到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者公开或透露此技术。
自签署合同至终止合同,该项技术的保密期限为--年。
第十四条 合营期限
14.1 合营公司的合作经营期限是以合营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为期--年。
14.2 当合作经营期限届满前六个月,除双方同意终止外,合营公司的合作经营期限可按《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继续为期十年的延长,但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4.3 在未得到甲方事先书面的同意,合营公司或乙方应保证将全部技术和其他权利退还给甲方,且在将来任何时候无权继续使用与本合同有关的专利、技术和商标。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双方商定,共同遵守本协议。
如有违反,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15.1本协议任何一方若有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承诺、保证的行为,即构成违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5.2若因本协议任何一方实质性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违约方除应返还从对方获得的财产外,还应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6.1 双方遇有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但不限于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爆炸、战争、叛乱、暴动、传染病及瘟疫。
若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导致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应将履行合同的时间延长,延长至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误的时间相等。
16.2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立即用电话或传真将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通知另一方,并于十五天内用航空挂号信将有权证明的机构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书寄给另一方。
若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时间超过六十天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进一步解决履行合同事宜。
第十七条 仲裁
17.1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7.2 除非另有规定,仲裁不得影响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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