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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技术资料、设备运行资料、设备安全技术资料。
设备档案应随设备转入下一使用单位。
(一)设备技术资料包括:
设备使用说明书、维护保养手册、安装图纸、零件图册、合格证明等;
(二)设备运行资料包括:
机械设备运行记录(附表2)
机械设备维修保养记录(附表3)
机械设备履历书
设备进/退场检查记录(附表4)
设备进/退场交接单(附表5)
(三)安全技术资料包括: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机械设备运行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机械设备运行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机械设备运行记录、机械设备维修保养记录、机械设备履历书);
6.当地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签发的使用登记证明;
7.安装、拆除、改造、维修资料(包括:
作业方案、作业过程记录、检验报告等)。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采购管理
(一)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提前一个月填写附表6《设备需求申请表》,报上一级管理部门;
上级管理部门根据局设备管理及采购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二)特种设备的采购严格按照《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设备物资采购管理规定》进行办理。
(三)严禁采购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落后的、劣质的、结构简陋的、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
(四)特种设备生产厂家必须具有相应特种设备制造安装许可证,设备出厂必须有生产检验合格证,否则不得采购。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租赁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严禁租赁或对外租赁以下设备:
(一)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如设备性能低下、报废设备、淘汰设备;
(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资料不全的设备;
(三)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设备;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设备;
(五)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设备。
第五条特种设备的运输管理
(一)设备运输,委托单位必须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详细约定运输条款;
填写附表7《设备运输交接单》,并作为合同的必要附件以及费用结算的依据;
对设备转场应由设备进场单位负责委托运输;
《设备运输交接单》应以单车为单位填写,装车明细应详细、具体,对外露的可拆卸的零部件要做详细说明;
(二)特种设备运输实施前,运输单位应根据合同要求,制订运输作业指导书并执行。
特种设备运输、装卸时应做必要的防护,确保设备不损坏,结构件不变形,主要部位不划伤,否则,必须进行相应的修复处理,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三)在运输过程中,特种设备的主要受力部件的支撑点选择应合理,并应采用柔性支点,上下部件之间用柔性物体隔开,联接部位禁止受到碰撞和挤压;
(四)特种设备的吊装点应选择合理,并采用符合要求的钢丝绳吊挂,必要时用柔性物体进行保护,吊装时谨防碰撞,严禁野蛮装卸;
(五)各部件应绑扎牢固,避免在运输途中滑动。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退场管理
(一)使用项目在设备退场前,提前一个月上报附表8《设备退场申请单》至上一级管理部门;
产权单位根据其设备状况和各项目设备使用状况,决定转场或退场地点,并出具《设备转/退场通知》;
由设备下一使用项目或退场项目组织设备转/退场;
(二)设备退场前,使用单位必须对设备进行维护与检修,保证设备性能完好,并认真填写设备维修保养记录,同时填写《设备进/退场检查记录表》;
检查按以下项目进行:
1.结构件无变形、焊缝无开裂、结构材料无裂痕;
2.机构部件齐全、无裂痕、各转动部位轴承、齿轮正常;
3.电气设备齐全并完好;
4.安全装置齐全并有效;
5.对起重机械按照起重机检查表内容进行检查及维修,并填写附表9《起重机械检查表》存入设备档案;
(三)设备管理人员应将主要维修保养内容及配件更换情况记入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及设备履历书;
(四)对现场无法检修项目,书面报上一级管理部门;
(五)须保证设备基础资料齐全,对设备的技术状况、主要问题及重要情况要进行详细的文字说明。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进场管理
(一)基本要求:
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10日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使用单位应建立相应设备的技术、运行及安全技术档案;
3.技术交底使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针对新设备向操作人员、维护保养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使其明白设备的技术特点、操作维护保养的要求、安全操作规程及其他注意事项;
4.操作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通过培训并取得上岗证后方可操作。
(二)新设备进场
1.设备使用单位依据订货合同或协议书、机械设备的发票、货运单、装箱单、发货明细表检查:
a、设备随机文件: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b、设备及随机附件;
c、实物的外观检查;
2.设备使用单位牵头会同安装单位对设备进行联合检验并进行试运行。
检验按以下项目进行:
a)外观检查
b)性能参数检测
c)载荷试验
d)安全装置试验
e)结构应力测试(可由生产厂家提供本机测试资料)
f)结构无损检验(可由生产厂家提供本机检验资料)
3.设备产权单位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及安全技术档案;
4.建立特种设备台帐;
(三)设备由其他项目转场
1.特种设备转场时,设备进场项目必须派人到退场项目对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a)设备基础资料验收;
b)设备退场前的检修保养记录(附表4--设备进/退场检查记录表);
c)结构件、机构、安全装置、电器装置外观检查及数量验收;
2.设备退场单位应协助设备进场单位做好设备运输前的准备工作;
设备进场单位负责设备运输的有关事宜;
3.对检查、验收中的不合格现象,由设备原使用单位负责处理;
若发现的问题带到下一个项目时,则下一个项目处理发生的费用由上一个项目加倍承担;
4.特殊问题应在交接中专项说明;
5.对在检查中难以发现的问题,在接收或安装调试后一个月内发现的由设备退场单位承担,否则由设备进场单位承担。
(四)设备由三门峡总库进场,使用单位必须派人到三门峡检查、验收,检验按以下项目进行:
1.结构件、机构、安全装置、电器装置外观检查及数量验收;
2.设备基础资料验收;
3.设备退场前的检修保养记录(附表4--设备进/退场检查记录表);
4.设备退库后的检修保养记录。
(五)设备安装前的检查由使用单位牵头会同安装单位对设备进行检测检测按以下项目进行:
1.结构件外观检查、无损检测;
2.机构的检查;
3.安全装置的检查;
4.电器装置的检查;
5.仪器、仪表、液压系统检验;
6.对起重机械按照《起重机械检查表》内容逐项进行。
(六)对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后,在正式投入运行前,由使用单位牵头组织会同安装单位按《水利电力建设用起重机DL/T946-2005》对以下各部位进行检测及检验(参照附表9—起重机械检查表):
1.各机构、电气装置、安全装置、制动器、控制器、照明及信号系统;
2.金属结构及其连接件,梯子、通道、司机室与走台;
3.所有的安全防护装置;
4.吊钩或其它取物装置及其连接件;
5.钢丝绳及其固定件;
6.滑轮组及其轴和紧固零件;
7.性能参数检测;
8.载荷试验;
(七)对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对难以解决的问题,应书面报上一级管理部门。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拆除、改造、维修管理
(一)特种设备安装、拆除、改造、维修应当由使用单位组织实施。
(二)特种设备的安装、拆除、改造、维修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实施,并签订相应合同。
(三)特种设备安装、拆除、改造、维修时使用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事项书面告知当地相关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对流动作业并需要重新安装的起重机械,异地安装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施工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安装告知后方可施工;
施工前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告知内容包括:
施工单位名称、许可证书号及联系方式,使用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施工项目、拟施工的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证书号、型式试验证书号、施工地点、施工方案、施工日期,持证作业人员名单等。
(四)特种设备在安装、拆除、改造、维修前由使用单位向物资设备处报以下资料供审查,同时还应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的要求上报相关资料:
1.所选择的安装、拆除、改造、维修队伍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作业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3.作业人员名单及资质复印件;
4.合同复印件;
5.设备技术状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附设备检查表)。
(五)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大修,按照局有关规定,填写附表10《机械设备修理申请表》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六)使用单位应将维修基础资料记入设备档案(设备维修保养记录、履历书等),同时上报产权单位。
(七)作业单位的选择由使用单位选择具备安装、拆除、改造、维修资质的单位施工;
确定单位后,按第(四)条要求上报资料。
(八)合同签订选定作业单位经审查合格后,双方签订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职责、义务,同时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九)作业方案
作业单位施工前,必须编制作业方案,制定周密的作业指导书,并应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该方案同时应报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将作业方案及作业指导书复印件按第(四)条要求上报审查,并报产权单位存档,原件存入设备档案。
(十)施工作业单位在施工期间,严格按照作业方案及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过程的安全;
必须填写施工记录(按施工日志的格式),由使用单位作为技术资料存档;
在作业过程中,不允许擅自对结构部分进行电焊、气割等作业,对存在的问题,由使用单位拟定解决方案书面报设备产权单位及设备
物资处批准后方可施工。
(十一)使用单位在作业期间,必须派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实施全过程监控,并填写监控记录。
(十二)对危险性较大、施工难度高、工艺复杂的大型机械安装、拆除和大型设备、构件等吊装施工作业的关键节点,各施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应在现场监督、协调,进行安全作业技术交底,由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监督实施。
作业区域应设置警戒线,划出警戒区,由专人进行监护,确保每一环节的施工规范、安全。
(十三)作业完成后由使用单位牵头,会同安装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起重机械应根据《水利电力建设用起重机DL/T946-2005》、《水利电力建设用起重机检验规程DL/T945-2005》进行检验;
其他特种设备根据本设备的相关技术规定进行检验;
同时应做好检验记录。
(十四)设备使用单位应负责与当地相关部门联系对特种设备进行有关的验收取证后方可使用。
(十五)作业完成后,由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向建筑工地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填写附表11《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十六)安装、拆除、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施工验收后30日内,将其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工程项目安全技术资料档案中。
(十七)改造,是指改变原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材料、主要配置、控制系统,致使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
维修,是指拆卸或更换原有主要零部件、调整控制系统、更换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修理活动;
重大维修,是指拆卸或者更换原有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配置、控制系统,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维修活动。
第九条特种设备运行管理
(一)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四)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五)对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机构、控制系统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出记录;
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索具、吊具,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索具、吊具安全使用。
(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负责设备使用说明书及维修保养规程的收集整理,发放至每一个操作人员及维护维修人员;
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及维修保养规程进行操作及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照维修保养规程对设备进行级别保养、日常保养,并填写《机械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八)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填写《机械设备运行记录》。
(九)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备管理人员每月定期收集《机械设备维修保养记录》、《机械设备运行记录》,及时、如实填写《履历书》的相关内容,并每季度上报设备产权单位履历书内容,设备产权单位及时填写设备履历书,掌握设备运行、维修、技术等状况。
(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
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十一)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十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出记录。
(十三)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使用单应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查,包括日检、周检、月检,同时应填写《起重机械安全检查表》,检查结果每季度上报设备产权单位。
(十四)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检查项目(参照附表9—起重机械检查表)
每月(包含停用一个月以上的起重机械再重新使用前)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吊钩有无损伤;
3.钢丝绳、滑轮组、索具等有无损伤;
4.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5.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6.主要受力部件有无异常和损伤;
7.轨道安全状况。
每周至少检查项目:
1.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以及紧急报警装置等;
2.钢丝绳、滑轮组、索具等有无损伤;
3.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4.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顶升机构,主要受力部件有无异常和损伤。
每日作业前应检查的项目:
1.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以及电梯门连锁开关,紧急报警装置等;
2.轨道的安全状况;
3.钢丝绳、吊索、吊具的安全状况。
(十五)局物资设备处每年组织一次大型起重设备的安全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十六)大型起重设备交叉作业时,使用项目必须编制运行方案或安全保证措施,并报上级安全部门备案。
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当按安全技术规范中定期检验的要求,对使用运行到安全检验期的特种设备及时进行定期检验。
其安全检验周期为:
起重机械:
两年
升降设备:
一年
锅炉:
客运索道:
压力容器:
三年
仪器、仪表:
按相关校验规程规定的周期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的报废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报废:
1.检验检测不合格,经修理改造后仍不合格;
2.主要结构、机构部件严重磨损和损坏,再经大修其性能己达不到安全使用要求;
3.整机主要构件严重腐蚀,无法全面修理或大修后经检验检测仍不合格;
4.有重大安全隐患,又无法彻底排除;
5.技术性能落后的;
6.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机型。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事故处理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局安全生产监督处相关规定执行。
特种设备事故相关记录应记入设备运行档案及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中。
第十三条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若与相关文件有抵触的部分执行本文件,本办法由局物资设备处负责解释。
附表
1.特种设备登记表
2.机械设备运行记录
3.机械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4.设备进/退场检查记录表
5.设备进/退场交接单
6.设备需求申请表
7.设备运输交接单
8.设备退场申请单
9.起重机械检查表
10.机械设备修理申请表
11.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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