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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虽然都是基本的、甚至可以说是常识性的问题,却直接关系到法律政策学能否为人们所认可并获得进一步发展。
我个人认为,对于上述问题,可以从语义和实践两个层面上来回答。
在语义层面上,如果我们细加琢磨,汉语中的“法律政策学”一词至少可以有三种理解:
一是“法律政策——学”,即对法律政策的研究;
二是“法律——政策学”,即对法律的政策(学)研究:
三是“法律——政策——学”,或称政策法学,即对政策的法学研究。
这三种理解,都可以在研究实践中找到其对应物,或者说它们实际上标示了法律政策学的三种研究路向。
一、对法律政策的研究
所谓法律政策(德文为,英文为),在学术界大体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广义的法律政策是指为达到一定的社会目的而在法律上采取的各种手段和方法。
在此意义上,法律政策不仅包括立法政策和司法政策,而且包括社会政策的一切领域(如住房政策、农业政策、药品政策、卫生健康政策、劳动政策、人口政策、环境政策,等等)。
狭义的法律政策仅指立法政策(),即在立法上为解决各种社会问题、达到一定社会目的而采取的对策。
”笔者觉得,对法律政策不宜作过于宽泛的理解,而应该定位于体现在法律运行过程(上要是立法,执法和司法环节)和法律部门的公共政策,或者说是指被整合进法律的公共政策,否则会模糊法律政策与普通公共政策之间的界限,而这势必使法律政策概念失去其存在的价值。
对法律政策的研究,主要体现在欧洲大陆学者的研究中。
“法律政策”和“法律政策学”概念在世纪末就开始被欧洲的法学家们广泛使用。
波兰俄裔著名心理学法学家莱翁·
彼得拉日茨基(,—)最早在两卷本的《收入学》(/年)中批判法典编纂者的立法方式,提出自己的法律政策计划。
其后,他又在《法律政策学导论》(/年)一书中系统论述了法律政策与法学理论之间的关系、法律政策的社会理念、道德的进步、法的教育功能、法的心理学、法律政策的方法等问题。
在彼得拉日茨基看来,立法上应当采取一种社会法律发展的一般路线,以使人们的心理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
法律政策的目的就是要达到最高的善,促进道德的进步,发挥法律的教育矫正功能,培养个人和社会的正义感以及尊重法律、热爱祖国和家庭、畏惧刑罚等心理素质,以达到人与人之间生活的协调与社会关系的亲和。
在德国,马克斯·
韦伯的“法的理性化”理论,为法律政策学奠定了根基。
此后,·
拉德布鲁赫在理论与实践两方面为法律政策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年月科隆大学教授·
克里勒()等人创办《法律政策杂志》(ü
,简称),进一步推动法律政策的研究向学术化与实证化方向发展。
二、对法律的政策学研究
对法律的政策学研究,主要以美国政治学者和政策学家哈罗德·
拉斯韦尔和国际法学家·
麦克道格尔为创始人及主要代表。
这是一种用政策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主要侧重政策对法律,包括立法、司法过程的影响)的思想倾向,是一种法学研究的方向和方法,也被称作政策法学派。
拉斯韦尔本来就是政策科学(又称公共政策学)的开创者和早期代表人。
不过,根据政策科学界的一般看法,年,拉斯韦尔和丹尼尔·
勒纳()一起合写、出版的《政策科学》一书,标志着现代政策科学在美国的正式诞生,但直到世纪年代末,政策科学才真正被人们普遍接受(它在我国的兴起和发展,则是年代中后期以来的事);
而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早在世纪年代初就开始了对法律的政策学研究(他们后来称之为,即“法律政策学”)。
麦克道格尔在《法律在世界政治中的作用》、《未来的法学流派:
世界共同体中的法律现实主义到政策科学》,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在《法律教育和社会公共政策》等文章中,就已经提出了有关法律政策学的许多基本问题.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当然,拉斯韦尔和·
麦克道格尔的法律政策学学说主要还是体现在长达多页的《自由社会中的法哲学:
法律、科学和政策研究》一书中。
大概由于法律政策学主要集中在法理学界,并且侧重公共政策对法律(包括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的影响,因而拉斯韦尔把它称作“政策定向的()法哲学”。
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公开宣称:
“法律政策学寻求用一种真实的语言来阐明问题,也就是用规划卿分配特定价值的语言,用所要求的价值的综合画面和规划与分配价值的实践活动,把社会期望和社会成就之间的距离减至最小。
”而所谓价值,就是人们所期望的,能满足人们需要的各种事物。
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认为,法律是权威性决定的制定者的政策,法律政策所要规划和分配的价值体系包括;
()权力;
()启蒙;
()财富;
()福利;
()技能;
()情爱;
()尊重;
()正直。
民主的最高价值是人的尊严和价值,法的目的在于使人们尽可能广泛地分享价值,最终目的是建立这样一个世界共同体:
民主地分配价值、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资源和维护人类尊严,并使之成为社会政策的主要目标。
由于社会目标不断地修改,权威性决定也常常是对于社会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反映,它受到这一过程中许多不同事件的影响,也总是影响着未来社会的轮廓以及在这一过程中价值的分配,因而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非常强调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创造性和政策思考()。
“法规在具体案件中的每一种运用,事实上都要求进行政策选择。
”他们甚至认为。
“当今人类的紧迫需要是把法律作为一种政策工具予以有意识的、从容、谨慎的运用。
”这大概也是他们把法律政策学称作“政策定向的法哲学”的另一原因吧!
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的法律政策学内容是十分丰富的,这里我想指出的是,尽管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对法律的政策学研究中有许多观点是值得进一步商榷的,但这一研究路向是可取的,也是大有作为的。
遗憾的是,由于我国的政策科学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法学研究自恢复以来也不过年左右的历史,人们对此虽有所顾及,却还来不及作更进一步深入的探讨。
有关问题笔者将另文申论。
三、对政策的法学研究
对政策的法学研究,则以美国学者德沃金、格雷、博登海默等为数众多的法学家为代表。
表面看来,这派学者与拉斯韦尔、麦克道格尔的法律政策学研究极为相似,也基本上认同拉斯韦尔提出的法律政策学是“政策定向的法哲学”这一观点,而实际上最多只是殊途同归。
也就是说,与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从政策学视角研究法律不同,这派学者侧重于从传统法学的内部视角来研究对法律影响日益深广的公共政策,并把公共政策内置于法律之中,把政策看作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对政策的法学研究中,又有两种情况:
一是把政策视为一种法律渊源,如美国法学家约翰·
奇普曼·
格雷和博登海默。
不过,他们所说的政策(即公共政策)不同于法定政策或法律政策,而是指尚未被整合进法律之中的政府政策和惯例。
社会法学派代表人物庞德也强调法律应当根据形势的需要,在一定时期优先考虑一些利益,而在另一时期优先考虑别的利益;
而且法律处于社会之中,受到公共政策和社会倾向的影响,其实际的社会效果与法律规范本身完全不同。
列维林和库克在一篇合著的文章中也赞同“制定政策和执行政策对法律工作者来说是重要的”。
二是把政策视为法律的内在构成要素之一。
如德国学者赫克、美国学者德沃金等。
赫克认为,法律规范仅仅是立法者解决利益冲突而制定的原则或准则。
其中包括当局的政策。
在德沃金看来,法律不仅仅是规则,还包括非规则的其它标准,即原则和政策;
任何复杂的立法案,都既需要原则也需要政策两方面的考虑,尤其是在处理疑难案件时,往往不是规则而是原则和政策在起作用。
他因此提出了法律的“规则一原则一政策”构成模式。
与赫克、德沃金等人立足点基本一致而价值取向截然不同的是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和批判法学派。
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家普兰查斯指出:
当代西方国家的活动和政策经常不依照法律,常常违反自己制定的法律,甚至背道而驰,法律完全变成了国家(也就是统治阶级)政策的工具。
在《现代社会的法律》一书中,批判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昂格尔也指出:
西方福利国家目前正处于一个政策导向的法律推理的时代;
以政策为本位的法律推理和以实质正义为名的审判中的自由裁量的发展,把法律轻率地拖进引人注目的特殊的利益平衡之中,拖进提供一些完全避开了特定法律理论限制的一般性政策评判,从而造成了对传统的法律普遍性和自治性概念的冲击。
对政策的法学研究在我国也大体上有两种情况,一是一般性地探讨法律与政策的关系,把法律和政策视为两种相对独立而又水乳交融的社会规范体系,但又缺乏更深入、更具说服力的探究。
这在法理学教科书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二是从新中国的法制实践中概括提炼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法”概念,并对此展开了颇具深度的理论研究。
这主要集中在世纪年代中后期和年代初。
“所谓‘政策法’,是指这样一种不稳定的法律实践状态,即在管理国家和社会生活的过程中,重视党和国家的政策,相对轻视法律的职能;
视政策为法律的灵魂,以法律为政策的表现形式和辅助手段;
以政策为最高的行为准则,以法律为次要的行为准则;
当法律与政策发生矛盾与冲突时,则完全依政策办事;
由于政策是党的领导机关所制定的,又靠党和国家的各级干部来执行,因此,在实践中形成‘人’的作用高于‘法’的作用的普遍见解。
”对这种政策法的研究,表面上看与拉斯韦尔、博登海默等人的研究颇为相似(“政策法”这一概念与把“公共政策”视为法律渊源并无本质上的不同),而其价值取向更接近于批判法学派和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只不过这两个方面都主要是根源于中国现实的法制土壤。
四、结语
综上所述,法律政策学虽然以法律与政策的关系为核心,其研究领域却是十分广阔的。
这集中体现在对法律政策的研究、对法律的政策学研究和对政策的法学研究三个大的方面。
这三大研究路向各有侧重又各有利弊。
根据前文对法律政策一词的理解,笔者以为,对法律政策的研究领域尽管十分广阔,但理论重点应放在公共政策向法律政策的转化、法律和政策之间的冲突与衡平、法律政策的价值选择与价值综合等问题上。
这些问题既体现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环节中,也体现在刑事政策、民商事仲裁和修宪之中。
我国对这些问题的研究都非常薄弱,在既有的对法律政策的研究中,较为引人注目的是刑事政策学。
相对来说,法律的政策学研究由于其自身独有的理论基础及研究方法,因而成效最大且更具发展前景。
但这必须是以立足于政策学立场的同时积极吸收其它两大研究路向的合理之处为前提的。
因为以政策的视角来看待法律,这既是对法律的政策学研究的优势,也是它的弊端,很容易因此而流于王婆卖瓜,片面夸大政策的优势与作用,使法律沦为政策的奴婢。
这在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的研究中已经体现得比较明显,也是他们的学说难以为法学界广泛接受的根本原因。
在长期以来政策高于法律、法治观念极为淡薄的我国,对此尤需保持清醒的认识。
至于对政策的法学研究,尽管取得了一定的实绩,但由于批判有余,建设不足,加上研究对象和学术视野的局限(这主要是指国内对“政策法”的研究),因而对法学的冲击和贡献并不大。
如果将对政策的法学研究归并到对法律政策的研究中,而以现代法治精神为指导思想,从法学的内在视角来展开对政策、立法政策和法律政策三者之间的关系及内在转换的研究,其学术价值将会大得多。
它将一方面可以与对法律的政策研究相抗衡,从而构成法律政策学发展的两翼;
另一方面也可以大大深化人们对法律与政策之间的关系的认识,从而弥补传统法学研究的不足。
注释:
参见沈宗灵先生为《中国大百科全书·
法学》写的“政策法学派”词条,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年版,第页。
参见吕世伦、谷春德编著:
《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增订本)下册,辽宁人民出版社年版,第—⒈—页。
参见彭汉英博士:
《当代西方的法律政策思想》,载《外国法译评》年第期;
或吕世伦主编;
《当代西方理论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第⒈页。
舒国滢;
《战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路向》,载《比较法研究》年第期。
有关欧洲大陆法律政策学研究的资料,均据舒国滢:
《战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路向》,原载《比较法研究》年第期。
这些文章分别载《密西西比法律杂志》年版、《耶鲁法律杂志》年版、《耶鲁法律杂志》年版。
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
《自由社会中的法哲学:
法律、科学和政策研究》,美国纽黑文出版公司年版,第—页。
麦克道格尔:
《法律在世界政治中的作用》,《密西西比法律杂志》()。
转引自吕世伦主编;
《当代西方理论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法律、科学和政策研究》,美国纽黑文出版公司年版,序言。
详细的介绍可参阅吕世伦教授主编的《当代西方理论法学研究》第四章第二节。
参见美·
博登海默:
《法理学一一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一⒌—页。
武树臣等著: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赵震江主编:
《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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