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银行客户综合授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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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银行客户综合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内部监督控制,增强防范、抵御风险能力,提高本行业务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农村合作银行信贷管理制度》等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在对法人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一次性授予客户最高授信额度,使之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多次使用若干种信用的控制余额(其中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卡等额度中已交保证金部分剔除计算)。
最高授信额度指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卡、担保等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人是指本行,被授信人是指与本行有信贷业务关系,本行给予授信额度的客户。
第四条 本办法业务范围适用于本行的人民币信用业务,具体包括人民币贷款、贴现、信用卡透支、承兑、对外担保等。
第二章 授信原则
第五条 授信应遵循区别对待、动态调整的原则。
(一)根据不同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产负
债比例、贷款方式、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素质、管理水平、风险意识,核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二)在核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的实际资金需要、还款能力及有关的信贷政策,具体确定单项业务的授信额度。
(三)根据客户所在地区的金融风险和信用变化情况,及对客户经营情况的影响,调整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四)根据客户生产经营情况和信用情况的变化,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调整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第六条 本行未实行授信管理的客户原则上不得增加信用
额度。
第三章 授信的对象与种类
第七条 授信对象即被授信人,是指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非自然人客户。
第八条 授信种类包括贷款业务授信、贴现业务授信、信用卡授信、承兑业务授信和担保业务授信。
(一)贷款业务授信是指授信人根据国家和本行信贷政策、客户的生产经营状况、法定代表人的素质与管理水平,以及一定时期内预计被授信人贷款总需求量等要素核定的贷款最高限额。
(二)贴现业务授信是指授信人根据国家和本行信贷政策,以及一定时期内预计被授信人票据贴现的总发生额等要素核定
的购买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最高限额。
(三)信用卡授信是指授信人根据国家和本行信贷政策、被授信人(特指持卡的企业法人)的资信程度和担保情况等要素,给予被授信人信用卡透支的最高限额。
(四)承兑业务授信是指授信人根据国家和本行信贷政策,以及客户在一定时期内预计需要银行提供承兑的总量核定的承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累计的最高限额。
(五)对外担保授信是指授信人根据国家和本行信贷政策,以及一定时期内预计向被授信人的其他债权人承诺在被授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代为偿付债务的总额所核定的对客户担保的最高限额。
第四章 授信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根据《农村合作银行信贷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本行授信分为集中授信和临时授信,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授信审批程序操作。
集中授信是指本行在每年度分若干次集中对部分非自然人客户进行的授信;临时授信是指本行在集中授信外对某非自然人客户的日常授信。
第十条 授信的审批程序包括:
(一)被授信人向本行公司业务部提供基本情况相关资料。
(二)公司业务部信贷调查人员对被授信人进行全面评估,符合授信条件的,对授信类别、额度、期限等要素形成初审意见,经本行公司业务部审核后连同有关材料报本行风险管理部审查。
(三)风险管理部对被授信人材料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连同初审意见报本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
(四)贷款审查委员会对初审及审查意见进行评议,按规定进行表决后形成审批意见,核定授信的类别、额度、期限等要素。
(五)形成授信书。
公司业务部根据贷款审查委员会最终审批意见形成授信书,授信书由行长签发。
授信书不与客户见面,由本行内部保管。
授信书内容包括:
1、授信人全称;
2、被授信人全称;
3、授信的类别、金额及期限;
4、授信审批时间;
5、授信人认为应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授信额度的核定
第十一条 单一客户授信额度的最高限额不超过被授信人的有效净资产。
第十二条 单一客户最高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本行资本总额
的10%。
单一客户总授信额度等于各单项业务授信额度之和。
第十三条 企业集团只对其总公司授信,总公司总授信额度可以分解到有关子公司,各子公司授信额度之和,不超过总公司总授信额度。
总公司总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本行资本总额的15%。
第六章 授信额度的期限、调整与中止
第十四条 授信的有效期为1年。
第十五条 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在不超过总授信额度的前提下,单项授信额度经本行批准后,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授信人应调整授信额度直至中止授信:
(一)被授信人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和风险;
(二)被授信人企业机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分立、合并、关停等);
(三)被授信人还款信用下降,贷款逾期或欠息;
(四)其他应改变授信额度的情况。
第七章 授信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本行建立对授信的跟踪调查、定期报告、统计分析、监督检查制度。
公司部负责对授信的日常管理,包括授信前尽职调查、对授信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统计分析等工
作,每月形成书面报告,报分管行长;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大额及重要授信的核定、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形成书面监督意见,报分管行长。
第十八条被授信人发生重大情况变化,公司部应及时报
告贷款审查委员会,并按授信一般程序对授信作出调整。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认为已核定的授信额度需要作出调整的,应及时向贷款审查委员会提出调整建议及调整理由。
第八章 罚则
第二十条 本行有关部门未按照授信程序进行授信操作,或为客户提供的信用额度超过核定的授信额度,视行为的性质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限期纠正或补救;
(四)停办或部分停办业务;
(五)调整或取消授信权利;
(六)取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1年直至终生在本行的职务。
第二十一条 客户提供虚假情况或因授信经办人员失职引
起核定的授信额度错误,对客户停止授信,并限期追回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等,根据情况参照《农村合作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村合作银行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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