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改与建设项目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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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凡批准立项的各级教改与建设项目,视作同级科研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依据项目立项级别,教务处依据上级文件精神和本校实际,制定各类教改与建设项目的申报通知。
第八条 校级教改与建设项目的立项,每年申报立项一次,原则上于第一季度进行。
国家、省(部)级教改与建设项目的立项评审时间,视上级部门的具体安排而定,项目推荐名单原则上从校级立项项目中择优遴选产生。
第九条 项目申报人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相关表格内容、科学设计项目方案;
申请项目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行性,建设成果要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
一旦发现以虚假材料骗立项目,将取消该项目并追回项目资金。
第十条 项目申报书须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若本单位申报的几个项目可以合并进行研究,则应做好协调工作,以合并申报为宜。
第十一条 已有校极或校级以上在研项目及尚未完成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当年度相同类别的教改与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教务处对申报项目形式审查后,提交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
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学校审批。
省级及以上教改与建设项目依照上级要求申报,需要公示的项目须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三章项目建设与监控
第十三条 教改与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
项目负责人负责提出项目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并参加项目实际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任务,配合项目检查,及时、主动提交结题、验收报告,合理安排、使用项目经费,宣传、展示、推广项目建设成果。
项目负责人须对项目建设成果负有学术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教改与建设项目实行定期检查制度
(一)省级及以上项目的检查按照上级文件要求进行;
校级项目的检查按照学校文件要求进行,由教务处负责组织。
(二)项目中期检查由项目负责人填写《XX大学教改与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汇报表》,所在单位分管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核签字后交教务处。
(三)国家、省(部)级项目的进展情况,由教务处汇总后视具体要求上报。
(四)教务处根据检查结果确定后续经费的划拨,如果进展没有达到预期要求,教务处可以暂缓划拨经费并进行必要的督促改进。
第十五条 教改与建设项目的变更
项目建设过程中有以下情形的:
变更项目负责人,改变项目名称,项目内容、成果有重大调整,变更项目主持单位及其它重要事项,均须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分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能实施。
具体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因病、国(境)内外访学半年以上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原则上须指定临时负责人,填写《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分管教学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后交教务处;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须变更负责人。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原则上不得中途变更或增补项目组成员,项目结题、验收时可以根据对项目的贡献度变更、增加项目组成员。
(三)省级及以上教改与建设项目的变更按照上级文件要求进行。
(四)未经同意,擅自调整、变更项目导致原定目标不能实现者,一经查实,将终止该项目,对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在项目申报方面予以限制。
第四章项目结题与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组应按照所申报项目的总体设计,依据项目申报书和项目建设任务书,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申请验收的项目研究成果必须逻辑严谨、体例清晰、层次分明、语句通畅、语法规范。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方式和最终成果形式,依据项目类别而定。
(一)专业建设的验收方式和最终成果形式:
被评为校级的各类专业,按照学校文件要求进行验收,项目负责人对照项目申请书和《XX大学校级重点建设专业建设目标(试行)》提交验收报告,具体包括:
自评报告、自评结果和自评依据三个部分,同时应对照自评结果准备相应的支撑材料。
学校组织听课、召开学生座谈会,负责组织专家进行会议验收并进行必要的实地检查。
其中,已被立项为省级以上重点建设专业、专业综合改个试点单位、特色专业和专业改造与新专业建设的各类专业,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统一进行验收,但须提交《XX大学教改与建设项目结题简表》。
(二)精品课程和示范性课程的验收方式和最终成果形式:
被评为校级的精品课程和示范性课程等,按照学校文件要求进行验收结题,须提交《XX大学教改与建设项目结题报告书》和相关支撑材料。
其中,已被评为省级以上精品课程的校级精品课程和示范性课程,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统一进行验收,但须提交《XX大学教改与建设项目结题简表》。
除此以外,精品课程和示范性课程的最终成果形式还须包括:
教学研究报告(5000字以上)或正式发表的与本项目相关的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的教材(10万字以上)或正式出版的教学专著(10万字以上)、网络课程资源等。
(三)优秀教材的验收方式和最终成果形式:
被评为校级的优秀教材,按照学校文件要求进行验收结题,须提交《XX大学教改与建设项目结题报告书》和相关支撑材料。
其中,已被评为省级以上规划教材的校级优秀教材,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统一进行验收,但须提交《XX大学教改与建设项目结题简表》。
除此以外,优秀教材的最终成果形式还须包括:
教学研究报告(5000字以上)或正式发表的与本项目相关的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的教材(10万字以上)等。
(四)教学团队的验收方式和最终成果形式:
被评为校级的教学团队,按照《XX大学教学团队建设项目指标评审体系》和项目建设任务书、以及学校相关文件要求进行验收评审,须提交《XX大学教改与建设项目结题报告书》和相关支撑材料。
其中,已被评为省级以上的教学团队,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统一进行验收,但须提交《XX大学教改与建设项目结题简表》。
除此以外,教学团队的最终成果形式还须包括:
教学研究报告(5000字以上)或正式发表的与本项目相关的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的教材(10万字以上)或正式出版的教学专著(10万字以上)。
(五)教育教改研究项目的验收方式和最终成果形式:
按照项目立项等级不同和项目类别不同采取不同的结题验收方式。
校级教育教改研究项目,按照学校文件要求进行验收结题,须提交《XX大学教改与建设项目结题报告书》、教学研究报告(5000字以上)或正式发表的与本项目相关的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以及其它成果附件和相关支撑材料。
省级以上教育教改研究项目,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统一进行验收结题,但须提交《XX大学教改与建设项目结题简表》。
教育教改研究重点项目的验收鉴定,项目负责人必须现场汇报项目建设成果并接受评审专家的询问。
(六)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的验收方式和最终成果形式:
按照项目立项等级不同,采取不同的结题验收方式。
校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按照学校文件要求进行验收结题,须提交《XX大学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结题报告书》,并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成果附件和相关支撑材料;
项目负责人必须现场汇报项目建设成果并接受评审专家的询问。
省级以上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统一进行验收结题。
(七)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项目的验收方式和最终成果形式:
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项目,按照学校文件要求进行验收结题,项目负责人(学生)须提交《XX大学科研训练计划项目结题报告书》、项目研究报告(3000字以上)、正式发表的与本项目相关的三类以上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申请专利1项以及其它成果附件和相关支撑材料。
(八)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验收方式和最终成果形式: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按照学校文件要求进行验收结题,项目负责人须提交《XX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报告书》、学生提交项目研究报告(3000字以上)、以学生为第一作者正式发表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申请专利1项或项目研究成果实物以及其它成果附件和相关支撑材料。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负责人必须现场汇报项目建设成果。
第十八条 项目研究成果发表、出版时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最终成果形式为教学研究论文的(包括阶段性成果),论文公开发表时须在该文下标注“本文系XX大学XX教改与建设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编号:
XXXXXX”字样。
(二)最终成果形式为教学研究专著或教材的,出版时须标注“XX大学教改与建设项目”字样,并注明“本书为作者XXXX年承担的XX大学教改与建设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编号:
XXXXXX”等相关内容。
(三)不按照或不符合上述条款之规定,撰写、发表和出版的作品均不能作为该项目研究成果进行结项。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结项,须提交以下结项材料:
(一)《结题报告书》一式一份。
项目负责人须按照《XX大学教改与建设项目结题报告书》(下文简称“结题报告书”)中的“填表说明”完整填写《结题报告书》的各项内容。
(二)最终成果文本一式三份(其中匿名一份)。
上报验收的最终成果文本,内容编排顺序为:
封面、项目组成员名单、目录、正文。
(三)与项目有关的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附件材料须单独装订。
(四)《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批文一式一份。
以上各项材料须以A4纸制作,左侧装订。
第二十条
项目组将完整无缺的验收结项材料,报送所在单位教学办公室,经形式审查合格、分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后,报送学校教务处。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务处接到申请验收结项材料并形式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成果验收一般包括对成果的评价、对项目组的意见建议两部分。
每位验收专家参照验收标准对项目建设成果做出量化评价。
(一)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二)三个等级的量化标准为:
平均分在85分(含)以上为优秀等级,未达到“优秀”等级且平均分在60分(含)以上为合格等级,低于“合格”等级标准且出现60分以下选项为不合格等级;
(三)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须限期修改,修改期限一般为6个月。
经延期修改后,学校将组织专家重新验收。
第二十三条
除专业和团队建设外,其它各类教改与建设项目,完成项目预期建设任务,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予鉴定或评审:
(一)本项目的有关成果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励。
(二)基于本项目研究而提出的对策、建议被校级及以上部门采纳或充分肯定(须提供书面证明文件)。
(三)最终成果形式为系列论文的项目,在CSSCI、CSCD期刊上发表不少于1篇与本项目相关的教学研究论文;
同时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已正式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的正文和所发表的刊物封面与目录。
(四)最终成果形式为专著或教材的项目,成果通过学校专家组审定且出版社同意出版;
同时向学校教务处报送2本已正式出版的著作类或教材类成果。
(五)符合免予鉴定条件者,仍须填写《结项报告书》,履行正常的验收结项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最终成果通过验收的,学校颁发《XX大学教改与建设项目结项证书》。
最终成果免予鉴定或评审的结项证书,标注优秀等级。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校撤销项目并予以通报,收缴已拨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自当年起,两年内不得申报同类校级及以上教改与建设项目;
并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下一轮教改与建设项目的立项比例予以减少。
(一)剽窃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
(二)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经批准延期仍不能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
(三)申请验收的教学研究成果第一次验收未能通过,经延期修改后重新验收,仍未能通过的;
(四)申请验收的教学研究成果与批准的项目研究设计明显不符的。
第二十六条 对按要求完成的项目,研究工作及成果将记入教师个人档案,作为职务、职级评审与聘任的重要依据。
对于确有进一步研究价值且结项验收为“优秀”的项目,经项目负责人申请,专家评审通过后,可继续资助支持。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成果突出的优秀教改与建设项目进行表彰和奖励。
定期或不定期编发教学研究成果公报;
编辑出版优秀教学研究成果。
第五章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教改与建设项目经费依法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制度。
教务处对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和经费使用效益实行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立项项目的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和监督人制度。
(一)专业建设项目的负责人为分管教学副院长(系主任),监督人为院长(系主任);
其它各类教改与建设项目的负责人为项目申请人,监督人为分管教学副院长(系主任)。
(二)项目负责人和监督人应严格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和项目预算情况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三)项目经费预算和经费报销由负责人和监督人共同签字。
第三十条 已获准立项的项目经费由教务处按年度分批划拨,国家级、省(部)级项目,学校将根据所拨经费按照一定比例分年度给予配套经费。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支出比例按照《XX大学教改与建设项目经费开支分类与支出比例一览表》执行。
第三十二条用项目经费购置的设备、图书、资料等,均应妥善保管,所有权属于XX大学。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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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 教改 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