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办事指南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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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理地点:
1.受理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吉祥路100号406室
2.交通方式:
乘坐2、B3、B4、56、62、74、80、83、85、133、185、204、209、229、261、276、283、284、293、297、305、518路公交车,到[中山纪念堂]站下车,乘坐西往东方向的车请在下车后往西走约20米拐入吉祥路,乘坐东往西方向的车请在下车后往西走约15米,进入地铁[纪念堂]站隧道,在D1出口出站,朝东面走约50米到达吉祥路口。
乘坐7、12、24、42、215、293、528路到[吉祥路]站下车,朝北面走10米后过马路到达吉祥路口。
乘坐广州地铁2号线,在[纪念堂]站D1出口出站,朝东面走约50米到达吉祥路路口。
2
3.地图:
(四)办理依据:
1.《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20年第2号)第三十三条: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20]22号);
(五)实施机关:
1.实施机关的名称: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实施机关的权限: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
3.实施机关的类别:
行政机关
(六)办件类型:
承诺件
(七)审批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单位完全具备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资格、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事项变更的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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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单位应提供其具备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资格申请条件或变更备案事项的相应书面材料,并用A4纸装订成册。
2、不予以批准的情形:
(1)申请单位不具备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资格、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事项变更的申请条件(完全不具备或部分申请条件不具备);
(2)申请单位未能提供全部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资格申请条件、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事项变更的相应书面材料。
3.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相关材料用A4纸复印,编页码并装订成册
2.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须提交的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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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事项变更须提交的材料清单:
(九)办理时限
申请时间:
无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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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承诺办理时间:
20个工作日
(十)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权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审批)的平等权利;
2.申请人享有知情权。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同时,申请人有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权利;
3.审批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之前,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听证的申请;
认为听证主持人具有法定回避理由,可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举行听证时,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4.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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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审批)给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请补偿。
6.申请人有拒绝行政机关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权利,有拒绝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权利,有拒绝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权利,有拒绝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费用的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对产品进行检验,申请人有义务报送和提供有关材料;
2.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将要为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遵守法律规定、法定程序的义务,申请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手续、时限,否则可能导致自己提出的申请不能实现;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审批),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二、咨询
(一)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
地址:
广州市吉祥路100号406室
2.电话咨询。
电话号码:
020-********
3.网上咨询。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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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商贸服务业处;
通讯地址:
广州市吉祥路100号406室;
邮政编码:
510030
(二)咨询回复
1.咨询回复方式:
按实际咨询方式,采取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网上等相应方式回复。
2.负责回复的内部机构:
商贸服务业处。
3.回复时限:
自收到咨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回复。
三、办理流程
(一)办理流程图
备案企业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受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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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
1.申请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
接收部门:
接收地址:
广州市吉祥路100号406室。
(2)网上提交。
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窗口系统注册、登录后,点击“在线申办”可提交相关材料。
(3)信函提交。
510030
2.提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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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信函提交: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
30—12:
00,下午14:
00—17:
30
网上提交:
除要求限制时间段接受申请的事项外,均为7X24小时接收网上申办。
(三)受理
——收件凭证。
工作人员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材料收件凭证。
——补正材料。
接到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工作人员应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
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材料收件凭证,同时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凭证。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出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出具受理凭证。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即时做出不受理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本事项在网上办理的,本委在受理环节将以短信告知或网上打印的方式出具相关的收件凭证、补正材料通知及受理凭证。
(四)办理进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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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窗口系统,点击“我的办件”或直接输入受理编号,可进行办理进度查询。
(五)办理结果
通过备案或信息变更的,发文《关于报送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名单的函》至省国税局,抄送所在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申请企业。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公众网站(
四、法律救济
(一)投诉
1.投诉的渠道
(1)窗口投诉。
广州市吉祥路100号
(2)电话投诉。
投诉电话:
(3)网上投诉。
(4)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
省经信委监察室监察室;
广州市吉祥路100号;
510030。
2.投诉的回复:
自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投诉方式,采取窗口、电话、网上、信函等形式回复。
3.上一级监察机关的投诉电话:
87185037,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合群三马路广东省纪委信访室,邮编:
510082。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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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商务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也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表单及填写说明(见附件)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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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13
申请单位(盖章):
XXXX年XX月XX日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登记表
14
日
填表说明
表单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完整。
交表时请携带“申请材料目录”一栏所列相关材料,以及填写完整的表单交送我委。
七、资料性附录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文件样本
(二)办理依据目录
1.《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
总局令2020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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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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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
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九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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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
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分别持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颁发或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18
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第十六条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车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十八条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第十九条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
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双方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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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人向二手车经纪机构提供合法身份证明;
(二)二手车经纪机构依据委托人要求选择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
(三)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购买时,双方签订合同;
(四)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
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养路费缴付凭证;
(六)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七)车辆保险单。
第二十三条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
(一)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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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具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证明、凭证的车辆;
(八)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车辆具有(四)、(五)、(六)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
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五条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
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
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
第二十八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
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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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涉案、事故车辆鉴定等评估业务。
第三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
第三十一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二手车流通信息。
第三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22
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建字[2020]第70号)、《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1281号)、《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字[1998]第33号)及据此发布的各类文件同时废止。
二手车交易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服务、经营行为,以及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明确交易规程,增加交易透明度,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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