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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对“营改增”后的小规模纳税人采取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提供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营改增”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开始试点,目前已经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
“营改增”给我们带来了什么?
“营改增”政策实施的两年时间里,已有90万户企业被纳入试点,改革试点地区的GDP总量已占全国50%左右,第三产业增加值占52%左右,税收收入占56%左右,“营改增”可谓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半壁江山。
那么,企业界是否认可“营改增”带来的积极影响呢?
减税效果凸显,试点纳税人税负下降明显
据上海市财政部门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上海试点企业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整体减轻税收负担约44.5亿元,仅有一成企业税负增加。
上海市财政局副局长曹吉珍介绍,目前上海的试点纳税人已超过15万户,改革已累计减税225亿元,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受益明显,参与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普遍实现减税,减税幅度达到40%。
来自江苏省的数据显示,江苏自2012年10月加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以来,已有14.53万户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两个月“营改增”试点减税22.36医院,减税面超过95%。
“‘营改增’后,不仅仅是试点企业税负减轻,产业链下游制造业也因获得增值税抵扣而降低税负。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胡怡建说。
对现代服务业的促进作用逐步显现
税收远远不止是征收、减免这么简单,其更重要的职能是调节和引导经济发展。
“营改增”政策正是通过税收手段驱动第三产业发展的代表。
以首个“营改增”试点地区上海市为例,减税只是上海“营改增”试点的动力之一,它带来的产业及城市转型力量才更具看点。
试点以来,上海市新办企业月均增长在1800户以上,总量1.82万户的新办试点企业中96%为服务业企业。
受此拉动,上海市前三季度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长10.9%,远高于第二产业增加值2.6%的增幅,也高于地区生产总值7.4%的增幅,从侧面证明税制改革对调结构、稳增长的促进作用。
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是目前国内预制桩行业内的龙头企业之一,作为执行董事的朱建舟对“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实惠”及“转型”深有体会。
“当时我想买一套现代化信息系统来监控各地生产线,但要花费两亿元,董事会很犹豫,‘营改增’政策出来后,这个问题迎刃而解。
”朱建舟说,他们请了国内领先的信息化公司为其开发专业化信息软件系统,虽然服务费有一亿,但是可以用6个点增值税抵扣,这样可以为企业节省600万元。
朱建舟在运输方面也选择了外包。
“原来我们运一吨货物到浦东需要25元,‘营改增’以后由7个点的营业税增加到11个点的增值税,增加了4个点的抵扣,这样我们的运输成本可以降到22元左右。
”朱建舟说。
“营改增”存在什么样的问题?
在大多数纳税人切实感受到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带来实惠的同时,“营改增”也给部分行业、部分企业带来了税负“不降反升”的问题。
客观地说,这些问题不是由于“营改增”带来的,而是因“营改增”增值税特殊的计税方式引起的。
众所周知,增值税是由当期的销项税金减去当期的进项税金计算出当期的应缴税款的。
目前“营改增”适用范围和行业的局限,导致部分企业无法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此带来了“营改增”不仅没有减轻纳税人负担,反而提高税负的问题。
“营改增”能否成功的关键点就在于进项抵扣之后的税负是否低于营业税,事实上很多企业因其行业特点造成进项抵扣不足的情况,因此造成了部分企业税负不降反增。
汪蔚青指出:
“试点企业中的一部分,比如咨询公司啊、物流公司等,它们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轻资产。
在他们的运营成本里面,最大的成本来自于人工、不动产、房租、差旅等,交通运输业的这类成本更高。
这些产品都是不包含在‘营改增’范围内的,不能开出增值税发票,自然也就没有进项抵扣。
”
对于交通运输业纳税人而言,“营改增”政策最大的问题在于试点区域的局限造成其经营过程中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途径十分有限,进而很大程度上影响“营改增”政策执行效果。
“上海营改增有20多个行业实现税负减轻,但也有六七个行业税负有所增加。
”中国商业联合会会长张志刚在“营改增”政策系列宣讲报告会上表示。
“上海试点过程中服务行业有意见的比较少,主要是交通运输行业。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孙钢说。
交通运输业在营业税税制下的税率为3%,“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率陡增至11%,这意味进项抵扣须达到8%以上,税负才能实质降低。
很显然,交通运输业获取进项税额的压力要明显大于其他行业。
根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调查统计数据,今年1月份67%的试点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有一定程度的增加,平均增加税负5万元。
上海德邦物流有限公司1月份实际税负比营业税税负上升约3.4个百分点,增幅高出1倍多;
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1-2月由营业税实际负担率为1.63%,上升到增值税实际负担率为4.71%,上升189%;
上海中远物流公司1月份实际负担率增加215%。
“以前营业税是全额纳税,不能抵扣,现在实行增值税,增加了许多可以抵扣的项目,其实挺好的,但是在具体的规定制定中却没有考虑到实际情况,导致现在事与愿违。
”德利得物流总公司运营总监恽绵表示。
老黄是一家货代公司的财务,已有多年的从业经验。
他对媒体表示,由于当前存在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的差异,很多企业都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8%的进项要求难于登天。
“营改增”的出路是什么?
从“营改增”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影响政策发挥效应的关键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取得。
虽然各地政府陆续出台了财政补贴的措施,对税负上升的纳税人予以一定程度的补贴,但这只是权宜之计。
彻底解决“营改增”后税收对各行业或者是企业个体间产生的不公平影响,在于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构建完整的增值税链条,从而将“营改增”结构性减税效应最大化。
继续扩大“营改增”的适用范围乃至在全国实施,使得增值税覆盖经济生产更多的甚至是所有的行业,建立起完整的增值税链条,是确保“营改增”政策效应完全显现的唯一途径。
孙钢:
目前地方政府把“营改增”作为一项优惠政策来看,争取过来就会形成“政策洼地”,因此争相试点。
但是我们应该注意,试点的本身不是为了看方案的好坏,而是为了真正的为企业减税。
所以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应该全面铺开,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局部地区,影响部分地区的利益。
波撼岳阳城2011:
2013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将扩大。
若营改增扩大到全国、甚至扩大到整个服务业,减税规模将更大。
那么实体经济、服务性行业得到的实惠将更多,消费将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一大马车。
税务专家宋洪祥:
如果建筑安装业实行‘营改增’,建筑安装企业从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将极大地规范整个房地产市场的税收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目前建筑安装企业缴纳营业税,不存在抵扣进项税金的问题,因此,一些建安企业为了逃避缴税,在购进材料时,不要求供货商开具发票,导致上游供货商的税款流失;
由于其不缴纳增值税,向房地产开发商多开具发票仅缴纳3%多一点的营业税及附加,而使房地产开发商增大了开发成本,偷逃了大量的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
这就是房地产企业偷逃税案频发的重要原因。
如果建筑安装企业改为缴纳增值税,随着适用税率的提高,其购进材料必然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堵住了上游供货商偷逃税的漏洞;
如果其向房地产开发商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本身会承担很重的税负,因此不再可能虚开、乱开发票,从而也堵住了房地产开发商偷逃税的漏洞。
这样一来,整个房地产市场涉及的上下游企业的税收秩序将大为规范和改观。
对于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界的期盼,刚刚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作出回应:
明年将邮电通信、铁路运输、建筑安装等纳入试点,“营改增”试点的进一步推广和不断完善将迅速实现。
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2012年7月5日,财政部以财会〔2012〕13号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该《规定》分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4部分。
1财政部通知
2会计处理规定
3营改增的应对
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2〕13号
财政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请布置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1]
附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
2012年7月5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期末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三、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
试点纳税人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待实际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按税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如为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2]
请问下关于营改增账务处理
用户名:
w******检举已检举|2012-09-1117:
33
可以举例下这营改增账务上怎么处理吗?
之前营业税是按照主营收入(发票金额)扣除支出成本,差额征收的,那现在改增值税了,是怎么样处理呢?
谢谢!
2012-09-1201:
13李阳会计专家
回答: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为保证政策衔接,对于原来营业税差额纳税的有关政策可以继续沿用。
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性质不同,差额纳税的税务处理为可抵减销售额。
增值税纳税申报依据《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税局、上海市地税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执行,填报资料多增加的一个附表为《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无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符合差额征税的试点企业可填报本表进行申报。
试点企业差额纳税下的会计处理
1、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A公司为xx公司提供应税服务
借:
应收账款——xx公司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A公司接受B公司提供的劳务
借:
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应付账款——B公司
2、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C公司差额纳税会计处理如下:
C公司为甲公司提供应税服务
银行存款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C公司接受D公司提供的服务
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贷:
应付账款——D公司
“营改增”后企业会计处理应注意的事项
2012-11-1413:
55:
54作者:
程辉来源:
中华财会网
目前,上海、北京、江苏、安徽、福建、广东等地已进入“营改增”试点,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也将在12月1日加入试点行列。
那么,在“营改增”后,试点地区的企业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以下简称财会[2012]13号)的规定,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期末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
试点纳税人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税控系统相关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企业需要注意的几点事项
(一)会计核算需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111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这一规定是一个过渡政策,目的为保证纳税人在试点前后的利益不受损失。
由于相关业务特殊性,准确进行账务处理并正确计算应纳税额成为会计人员遭遇的难点。
之前,上海市财政局曾出台过相关文件,就试点有关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规定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减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但这与财政部规定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并不一致。
为及时解决营改增试点过程中的问题,财政部在第二批省市试点之前,下发了财会[2012]13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在试点期间,提供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应税服务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而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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