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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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
∙2012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_专利法律知识
∙
∙第1题: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
∙B、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受理强制许可请求并作出决定
∙C、专利代办处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PCT国际申请
∙D、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受理专利侵权诉讼的一审案件
∙本题答案A
∙解析:
∙国知局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强制许可由国知局而不是复审委负责,专利代办处不受理PCT案件,专利侵权诉讼由中级以上法院受理。
《专利法》第3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专利法》第58条: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代办处专利申请受理工作规程》
(二)不能在代办处受理的专利申请
1.PCT申请文件。
2.境外申请人及港、澳、台地区法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
3.分案申请文件。
4.有要求优先权声明的专利申请文件。
5.专利申请被受理后提交的中间文件。
《专利纠纷规定》第2条: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第2题:
关于下列哪一类主题的技术方案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A、麻将牌
∙B、大口径步枪
∙C、克隆人的方法
∙D、有副作用的药品
∙本题答案C
∙解析:
∙克隆人的方法属于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枪支本身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范围,麻将牌不等价于赌博用具,是药三分毒,不可因噎废食。
《专利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1章第3.1.1节:
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
发明创造并没有违反法律,但是由于其被滥用而违反法律的,则不属此列。
例如,用于医疗的各种毒药、麻醉品、镇静剂、兴奋剂和用于娱乐的棋牌等。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其含义是,如果仅仅是发明创造的产品的生产、销售或使用受到法律的限制或约束,则该产品本身及其制造方法并不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
例如,用于国防的各种武器的生产、销售及使用虽然受到法律的限制,但这些武器本身及其制造方法仍然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专利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1章第3.1.2节:
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
发明创造与社会公德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例如,带有暴力凶杀或者淫秽的图片或者照片的外观设计,非医疗目的的人造性器官或者其替代物,人与动物交配的方法,改变人生殖系遗传同一性的方法或改变了生殖系遗传同一性的人,克隆的人或克隆人的方法,人胚胎的工业或商业目的的应用,可能导致动物痛苦而对人或动物的医疗没有实质性益处的改变动物遗传同一性的方法等,上述发明创造违反社会公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专利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1章第3.1.3节:
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但是,如果发明创造因滥用而可能造成妨害公共利益的,或者发明创造在产生积极效果的同时存在某种缺点的,例如对人体有某种副作用的药品,则不能以“妨害公共利益”为理由拒绝授予专利权。
∙
∙第3题:
赵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邮寄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寄出的邮戳日为2007年3月6日。
说明书中写有对两幅附图的说明,但附图中仅包含附图1。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3月12日收到上述文件。
2007年4月2日,赵某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补交了附图2。
2007年4月25日,赵某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补交了摘要。
该申请的申请日为哪天?
∙A、2007年3月6日
∙B、2007年3月12日
∙C、2007年4月2日
∙D、2007年4月25日
∙本题答案C
∙解析:
∙补交附图的,申请日为附图的提交日。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0条:
说明书中写有对附图的说明但无附图或者缺少部分附图的,申请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附图或者声明取消对附图的说明。
申请人补交附图的,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或者邮寄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的,保留原申请日。
∙
∙第4题:
在设计构思相同的情况下,下列哪组产品的外观设计可以合案申请?
∙A、鞋柜和书柜
∙B、床单、被罩和枕套组成的多件套床上用品
∙C、铅笔和销售时赠送的橡皮
∙D、皮鞋和销售时用来盛装该皮鞋的鞋盒
∙本题答案B
∙解析:
∙同一类别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外观设计可以合案申请。
鞋柜和书柜并非成套出售和使用,铅笔和橡皮并非习惯上同时出售,鞋盒是用来装皮鞋的容器,并非独立的产品,不属于成套出售,两者也不属于同一类别。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5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对该产品的其他设计应当与简要说明中指定的基本设计相似。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是指各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大类,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而且各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相同的设计构思。
将两项以上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应当将各项外观设计的顺序编号标注在每件外观设计产品各幅图片或者照片的名称之前。
《专利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3章第9.2.2节:
成套出售或者使用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所述的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指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并具有组合使用价值。
(1)同时出售
同时出售,是指外观设计产品习惯上同时出售,例如由床罩、床单和枕套等组成的多套件床上用品。
为促销而随意搭配出售的产品,例如书包和铅笔盒,虽然在销售书包时赠送铅笔盒,但是这不应认为是习惯上同时出售,不能作为成套产品提出申请。
(2)同时使用
同时使用,是指产品习惯上同时使用,也就是说,使用其中一件产品时,会产生使用联想,从而想到另一件或另几件产品的存在,而不是指在同一时刻同时使用这几件产品。
例如咖啡器具中的咖啡杯、咖啡壶、糖罐、牛奶壶等。
∙
∙第5题:
下列关于专利权期限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享有优先权的发明专利权期限为二十年,自优先权日起计算
∙B、享有优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期限为十五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C、享有优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D、专利权的期限都是自申请日起计算,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算
∙本题答案C
∙解析:
∙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10年,都是从申请日计算。
《专利法》第42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
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本细则所称申请日,除另有规定的外,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日。
∙
∙第6题: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黄某的专利申请于2012年1月20日发出了补正通知书。
该补正通知书因收件人地址不详被退回。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4月9日在专利公报上通过公告方式通知申请人。
则该补正通知书的送达日为哪天?
∙A、2012年2月4日
∙B、2012年4月9日
∙C、2012年4月24日
∙D、2012年5月9日
∙本题答案D
∙解析:
∙公告送达的,送达日为公告日后一个月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条第5款: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
∙第7题:
下列哪个主体不能作为专利申请人?
∙A、某大学课题组
∙B、某有限责任公司
∙C、某患有抑郁症的病人
∙D、某十三周岁的中学生
∙本题答案A
∙解析:
∙专利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但不能是课题组。
《专利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1章第4.1.3.1节:
申请人是本国人
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
在专利局的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对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一般情况下不作资格审查。
申请人是个人的,可以推定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该个人有权提出专利申请,除非根据专利申请的内容判断申请人的资格明显有疑义的,才需要通知申请人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非职务发明证明。
申请人是单位的,可以推定该发明是职务发明,该单位有权提出专利申请,除非该单位的申请人资格明显有疑义的,例如填写的单位是××大学科研处或者××研究所××课题组,才需要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提供能表明其具有申请人资格的证明文件。
∙
∙第8题:
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具有滑动支架的机床,其特征在于包括齿轮箱。
2.根据权利要求1的机床,其特征在于将所述滑动支架替换为固定支架。
3.包含权利要求2的机床的装配线。
”
对于上述3个权利要求,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权利要求1为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3为从属权利要求
∙B、权利要求1、2为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3为从属权利要求
∙C、权利要求1、2、3皆为独立权利要求
∙D、权利要求1、3为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为从属权利要求
∙本题答案C
∙解析:
∙权2用新的技术特征替换了权1中的技术特征,故权2实际上不是权1的从权,而是新的独权。
权3的主题和权1不一致,也是独权。
《专利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2章第3.1.2节:
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应当至少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
当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时,写在最前面的独立权利要求被称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称为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审查员应当注意,有时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也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例如,“一种实施权利要求1的方法的装置,……”;“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的产品的方法,……”;“一种包含权利要求1的部件的设备,……”;“与权利要求1的插座相配合的插头,……”等。
这种引用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是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而不能被看作是从属权利要求。
对于这种引用另一权利要求的独立权利要求,在确定其保护范围时,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特征均应予以考虑,而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应当最终体现在对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产生了何种影响。
在某些情况下,形式上的从属权利要求(即其包含有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实质上不一定是从属权利要求。
例如,独立权利要求1为:
“包括特征X的机床”。
在后的另一项权利要求为: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床,其特征在于用特征Y代替特征X”。
在这种情况下,后一权利要求也是独立权利要求。
审查员不得仅从撰写的形式上判定在后的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
∙
∙第9题:
下列关于专利推广应用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只有发明专利才能被推广应用
∙B、任何单位的专利都能被推广应用
∙C、推广应用须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
∙D、推广应用后,实施单位无需支付使用费
∙本题答案A
∙解析:
∙推广应用仅限于国有企业的发明,有决定权的不是国知局而是国务院,推广应用需要付费。
《专利法》第14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
∙第10题: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已视为撤回但未被恢复权利的专利申请,可以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B、申请人可以以发明专利申请为基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分案申请
∙C、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发明人应当与在先申请的发明人一致或者部分一致
∙D、申请人应当在其分案申请递交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原申请的申请文件副本,期满未提交的,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
∙本题答案A
∙解析:
∙分案申请不能改变类别。
与在先申请的发明人一致是对分案申请的要求而不是对享受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要求。
提交分案申请时,原申请文件副本需要同时提交。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2条第2款: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
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3款:
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
《专利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1章第5.1.1节:
分案申请的核实
(4)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不相同的,应当提交有关申请人变更的证明材料。
分案申请的发明人也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
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3款:
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
提交分案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原申请文件副本;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并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
∙第11题:
下列关于无效宣告程序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只有与专利权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才能够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B、专利权终止后任何人不得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C、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后,请求人可以撤回无效宣告请求
∙D、在规定期限内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增加无效宣告理由
∙本题答案D
∙解析:
∙专利授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能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专利终止后依然可以提起无效,复审委作出决定后,撤回无效并不能阻止决定的作出。
无效宣告可以增加理由。
《专利法》第45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可以撤回其复审请求。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7条: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
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专利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3章第3.1节:
无效宣告请求客体
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的专利。
无效宣告请求不是针对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的,不予受理。
∙
∙第12题:
甲完成一项产品发明并于2010年5月10日在卫生部召开的学术会议上首次公开该产品。
乙独立开发出相同的产品,并在2010年8月5日出版的《中国现代医学》杂志上详细介绍了该产品。
就该产品,乙于2010年8月底提出专利申请,甲于2010年9月1日提出专利申请。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由于乙提出专利申请的时间比甲早,如果甲乙二人的申请皆满足其它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则乙应当获得专利权
∙B、由于该发明已在学术会议上公开,因此甲的申请丧失了新颖性
∙C、由于甲的发明享有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因此在宽限期内的任何公开都不会影响甲的申请的新颖性
∙D、由于该发明在申请日前已在杂志上被公开,因此甲和乙的申请都不具备新颖性
∙本题答案D
∙解析:
∙甲是因为乙在杂志上的公开丧失了新颖性,乙是因为甲在学术会议上的公开也丧失了新颖性。
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针对的是自己的行为或他人未经自己许可的行为,而不是针对他人的公开。
《专利法》第22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专利法》第24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
∙第13题:
下列关于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对其发明专利权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B、申请人可以请求对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C、专利权人对专利权评价报告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D、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查阅或者复制专利权评价报告
∙本题答案D
∙解析:
∙专利权评价报告针对的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且是在授权之后。
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专利权人不能申请复议。
专利权评价报告作出后,任何人都可以查阅和复制。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6条第1款:
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7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审查指南》第5部分第10章第1节引言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
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第14题:
下列有关复审程序中口头审理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复审请求人提出口头审理请求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必须进行口头审理
∙B、在一件复审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只能进行一次口头审理
∙C、在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书后,复审请求人必须参加口头审理,否则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D、参加复审案件口头审理的每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人数不得超过四人
∙本题答案D
∙解析:
∙是否口审由复审委决定,复杂的案件需要二次以上的口审。
接到通知后,复审请求人可以不参加口审,每方当事人和代理人上限是4人。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第2节:
口头审理的确定
复审请求人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合议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
在无效宣告程序或者复审程序中,合议组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自行决定进行口头审理。
针对同一案件已经进行过口头审理的,必要时可以再次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第3节:
口头审理的通知
合议组应当在口头审理通知书中告知复审请求人,可以选择参加口头审理进行口头答辩,或者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书面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应当在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并在回执中明确表示是否参加口头审理;逾期未提交回执的,视为不参加口头审理。
参加口头审理的每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数量不得超过四人。
回执中写明的参加口头审理人员不足四人的,可以在口头审理开始前指定其他人参加口头审理。
一方有多人参加口头审理的,应当指定其中之一作为第一发言人进行主要发言。
∙
∙第15题:
下列关于申请人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申请人为单位,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答复应当加盖公章并应当有发明人的签字或者盖章
∙B、申请人为单位,但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其答复应当由其所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并由委托书中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
∙C、申请人为个人,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答复只需要由联系人签字或者盖章
∙D、申请人为个人,但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其答复只需要委托书中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
∙本题答案B
∙解析:
∙答复审查意见时签章的是申请人不是发明人;委托代理机构后,机构和代理人都需要签章。
联系人只是接受信件,不能签章。
《专利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8章第5.1.2节:
答复的签署
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或者补正书,应当有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公章;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可以由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其答复应当由其所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并由委托书中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
专利代理人变更之后,由变更后的专利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
∙
∙第16题:
下列关于专利权终止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专利权终止后都可以请求恢复权利
∙B、终止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C、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的,构成假冒专利
∙D、对终止的专利权不能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本题答案C
∙解析:
∙专利期满后终止不可能恢复权利,专利终止不等于专利无效,终止前还是有效的,终止后则还可以提无效宣告,专利终止后不能再标注专利标记。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专利法》第42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第1款: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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