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外国法制史(较好的知识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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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
一、外国法制史的对象、范围和时期划分
1、外国法制史的对象:
是外国历史上各种类型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本质、表现形式、内容、特征及其发展变化的过程和规律。
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法律发展史和法律制度史。
2、外国法制史的范围:
首先指外国法制史学科的内部范围,其次指外国法制史学科的外部范围。
3、外国法制史的时期划分:
分为四个历史时期,即古代法律制度、中世纪法律制度、近代法制制度、现代法律制度。
现代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第三世界国家的法律制度。
二、外国法制史的必要性
1、可以帮助我们不断树立历史唯物主义观点。
2、扩大知识面,为掌握法学打下坚实的基础。
3、批判继承外国的法律历史遗产,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提供参考借鉴的资料。
4、更好地了解当代外国主要的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趋势。
第一编 古代法律制度
一、古代法律制度是指奴隶制社会的法律制度:
从世界范围来讲,从公元前4000年左右,人类社会产生私有制和阶级的划分、出现国家与法的时候算起,直到公元5世纪欧洲的西罗马帝国灭亡为止,共经历了4500多年的漫长时期。
二、古代法律的发展概况:
世界各个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和其他各种条件的影响,原始公社制度的解体以及奴隶制国家和法的产生,呈现极端不平衡和错综复杂的局面。
奴隶制法最早出现于非洲的埃及和西亚的两河流域。
前4000年左右,尼罗河流域许多州实施着简单的习惯法,前3000年前期,两河流域苏美尔地区的城市国家都采用不发达的习惯法。
此后,亚洲的印度和西部先后出现了古印度法和希伯来法。
希伯来法主要渊源为摩西律法,集中体现在《摩西十诫》中。
在欧洲,最先进入阶级社会的地区是爱琴海区域,前2000年至前12世纪,爱琴文明的中心是克里特岛和迈锡尼。
维多利亚人侵入希腊重建的奴隶制国家要晚的多。
前8世纪,氏族制度崩溃,阶级分化,国家在希腊本土陆续建立起来,各个城邦都有自己制定和实施的法律,各有特征。
罗马奴隶制国家和法的形成较希腊诸国稍晚。
公元6世纪的塞尔维乌斯的改革,标志着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形成。
罗马奴隶制法演变为奴隶制社会最发达和最完备的法律体系。
大体上说来,先从亚非部分地区开始,然后到欧洲。
各奴隶制法的发展状况也极端不平衡,有些国家发展速度较快,有些国家发展相对缓慢。
至于奴隶制法最后被封建制法所取代,各国交替的年代有早有晚,存在期限有长有短,情况异常复杂。
三、古代亚非国家最早产生法律的原因有两个:
一是和这一地区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有关,既由新石器时代转入金石并用时代和青铜时代,这是古代亚非国家在世界范围内产生法律的最主要原因;二是优越的地理环境和自然条件促进这一地区经济的发展,为私有制最早产生、国家与法的形成准备了有利条件。
上述两个方面密切联系、缺一不可。
四、由于古代东西方各国的政治、经济、历史传统、文化、宗教信仰等诸多因素的差异,导致古代东西方法律具有不同特色,不同点是:
1、东方奴隶制国家长时期保留土地公有制形式和原始公社的大量残余,致使东方奴隶制法的发展速度比较缓慢,特别是初期更为明显。
加上多数亚非国家盛行家庭奴隶制,以致它们的法律远未能达到古希腊和古罗马中后期那样发达的水平。
2、古代亚非国家多数采取君主专制制度,因此不可避免地带有浓厚的专制主义色彩;而西方奴隶制国家多采用民主共和制和贵族共和制,所以法也不同程度地具有某些民主因素。
3、古代东方各国的法一般宣布为“神”所授予,披着“神意”的外衣,神的意志就是法律,其立法指导思想是神权主义的。
而西方奴隶制国家则不同,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其立法指导思想往往表现为正义法律观或自然法律观。
五、古代东西方法律的共同特征:
1、法的最初形式均是习惯法,后来经过一个时期逐步过渡到成文法或编纂成文法典。
2、法的内容既反映奴隶主与奴隶两大阶级的根本对立,又调整着自由民内部的关系。
3、从不同角度极力维护奴隶主对生产资料及其他财产的私有制。
4、均脱胎于原始社会,其发展初期程度不同地保留原始公社的残余。
奴隶制国家和法存在了很长时期。
埃及持续了3000年,公元前524年被波斯所灭。
希腊始终未能成为统一的国家,各自结成“同盟”,最后被马其顿人侵占,前2世纪中叶,马其顿王国和希腊成为罗马的一个省。
罗马从王政时代后期开始,经历共和国和帝国两个时期,持续了1000年以上,它承袭发展了古亚非国家和希腊的成果,对欧洲各国有很大影响,西欧封建制国家和法的历史就是在西罗马帝国崩溃的基础上开始的。
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
第一节 楔形文字法律的一般概况
一、楔形文字法律的概念:
楔形文字是起源于古代两河流域的一种古老文字,因为这种文字是用削尖的芦苇杆或木棒在泥板上刻画而成,很象木楔,故称楔形文字。
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1世纪,在两河流域广泛使用。
楔形文字法指古代使用楔形文字编写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建立得国家所适用得法律。
此法律起源于两河流域之美索不达米亚平原,有学者称为美索不达米亚法,但范围过窄。
如称其为古“近东法律”,又过广泛,因为犹太法和埃及法不属于楔形文字法律。
楔形文字法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本身带有独特的结构、体系和共同特征,它既不同于埃及法,又与后来的希腊法、罗马法存在很大差异。
二、楔形文字法律的沿革:
楔形文字法律在古代法律史上存在大约有3000年左右的历史,有其产生、发展到消亡的具体过程。
前3000年左右,西亚两河流域南部出现一些奴隶制小国,称为城市国家,法的形式是习惯法。
小国间经常发生战争,后来乌尔国家实现统一,称为乌尔第三王朝,其创始人乌尔纳姆编纂了适用全境的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是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除序言共29条,序言提到乌尔纳姆权力是神授的,按神的意图在人间确立正义和社会秩序。
其主要内容规定:
禁止巫术,主人要给捕获奴隶者一定报酬;伤害他人要罚款及婚姻、家庭、继承、刑罚等方面的规定。
乌尔第三王朝灭亡后,随后出现的小国制定了一些成文法典,有拉尔萨的法典三件,即《苏美尔法典》、《苏美尔亲属法》和《尼尼微法律教本》,伊新的《李必特·伊丝达法典》、埃什嫩那的《俾拉拉玛法典》等,都用楔形文字书写。
从内容看,社会上雇佣、租赁、借贷不动产及奴隶的买卖十分流行。
法典以罚金、赔偿的方式来取代过去实行报复的手段,还较详细地规定了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的内容。
技术、体系比《乌尔纳姆法典》更进一步,《俾拉拉玛法典》和《李必特·伊丝达法典》还有序言和结语,都对《汉穆拉比法典》以影响。
前18世纪,古巴比伦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吸取两河流域固有的苏美尔·阿尔德立法,与伊新·拉尔萨时期各小国立法经验基础上,制定了《汉穆拉比法典》。
三、楔形文字法律的传播:
汉穆拉比死后,巴比伦一度沦于亚述的统治下。
前15至11世纪中期亚述时期,曾编纂了一部法典,史称中期亚述法典。
法典有3表,许多条款与汉穆拉比法典类似。
除《亚述法典》外,还有一部楔形文字书写的《赫梯法典》。
颁布约在前14世纪至前13世纪初,共有3表,200条。
刑法条款较发达,有闪姆语系的特点。
法典受《汉穆拉比法典》影响很大,赎罪金为最多。
楔形文字法律先后为亚述、赫梯、依兰等国家使用,直至波斯帝国时期。
前1世纪左右,伴随波斯帝国灭亡,楔形文字法律趋于消失。
四、楔形文字法律的主要特征:
1、几部楔形文字法典在结构体系上比较完整,一般划分为:
序言、法典文本和结语。
最早的《乌尔纳姆法典》到目前为止仅发现有序言和法典文本,没发现结语,《李必特·伊丝达法典》三部分齐全,《汉穆拉比法典》发展到最完备形态,是一部内容详尽、体系完整的成文法典。
2、各国统治者有意将法律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这是由于当时生产力发展的水平以及人们的宗教信仰程度所决定的。
楔形文字法律虽然被说成是听从神的意志而制订的,但这些立法均非宗教性质,一般均由世俗的君主通过各种手段加以制定或编纂,不像印度、希伯来等法律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
3、楔形文字法律的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多半是针对某种事例、纠纷,确定解决的具体办法,实际上均是习惯的记载或审判实践的记录,也是一些处理具体案件所体现的具体原则。
五、《汉穆拉比法典》制定的原因:
传世的汉穆拉比法典是公元前18世纪左右,由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晚年颁布的。
法典原文刻在黑色玄武岩的石柱上,是1901年法国考古队在伊朗苏萨古城旧址发现的,经过各地抄本的补充,成为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法典制定的原因有三:
1、迅速消除境内法律的不统一和地方上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
汉穆拉比将两河流域存在的习惯法予以加工整理,编纂了一部全国适用的法典;
2、适应私有关系的发展,调整新产生的各种关系;
3、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六、《汉穆拉比法典》结构和体系:
1、汉穆拉比法典是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内容,针对古巴比伦社会存在的实际问题进行编排的,其内容大致包括法院、诉讼、盗窃处理、租赁、雇用、商业高利贷、债务关系、家庭和婚姻、伤害赔偿以及劳动工具和奴隶地位等方面的规定。
是一部司法判决的汇编。
2、汉穆拉比法典分为序言、本文和结语3部分,本文共282条。
在序言里,汉穆拉宣称自己是神的代理人,声称天神和苏美尔土地神等将国家交给他统治,然后列举不少头衔,称颂自己的伟大,并指出他给本国各城市居民的“恩惠”和“德政”。
法典正文是最主要部分,根据条文的性质和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内容,可分为下列几部分:
法院(1-5条);财产(6-126条其中67-70条为厥文);婚姻、家庭和继承(127-193条);保护人身(194-227条)以及劳动和劳动工具(228-282条)等。
在结语部分,汉穆拉比王在臣民面前列举自己的丰功伟绩,并进一步劝慰后世的国王要执行他所确定的“公正的法律”;相反,对那些将来不愿遵守他的法律的人进行了种种诅咒。
七、《汉穆拉比法典》的历史地位:
汉穆拉比法典在古代西南亚奴隶制法的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包含了包含了两河流域苏美尔法典的精华,集两河流域古代法律的大成。
从世界范围来看,它也是奴隶制早期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
至今在其他国家中尚未发现这样内容详尽而保存又相当完整的法典。
它对后来东方一些国家的法律产生影响,法典的许多部分,特别是有关契约、债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规定相当完备,是许多早期奴隶制国家的立法文献所不能比拟的,甚至超过欧洲某些国家早期立法发展的水平。
它对赫梯、亚述、新巴比伦、波斯等国的成文法律产生过一定影响。
亚述和希伯来人的摩西法律均导源于或直接采用《汉穆拉比法典》。
八、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1、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
在古巴比伦,国王居于最高的统治地位,集行政、立法、司法和祭祀大权于一身,丝毫不得违抗。
法典将神权与政权密切结合,用神权维护政权,借以愚弄、欺骗广大奴隶和贫民。
国王的官僚机构主要官吏是奴班达,管理监督一切重要事务,是国王私人事务的管理人。
大城市由沙根那库管辖,基层管理者称为拉比阿奴姆。
军队是官僚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里都”和“巴衣鲁”(重装兵和轻装兵)可领得份地。
2、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私有权.这是法典的首要任务,体现在整个法典中,发电针对各种盗窃行为而给予不同的惩处。
法典还将奴隶视为“权利客体”,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可以任意出卖、转让或抵押。
如伤害了奴隶的眼睛,仅以这个奴隶的一半身价偿还原主,同伤害一头牛的眼睛同等对待。
为了防止努力逃跑,奴隶主在奴隶身上或脸上烙刺特殊的印记,未经主人同意私自改变烙印,便被认为是霸占人家的奴隶,应以盗窃罪论处。
3、反映古巴比伦社会的阶级对立关系和自由民内部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
《汉穆拉比法典》是一部奴隶制法典,充分反映古巴比伦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奴隶主阶级的意志,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侵犯。
法典里有一系列条文专门保障奴隶主对奴隶的的无限权利,奴隶主有权杀死努力,任意摆布奴隶,可以强制奴隶在任何条件下生活和劳动。
奴隶被看作主人的财产,打伤或杀死奴隶意味着对奴隶主财产造成的损失,一般情况下,通过诉讼程序加害者要进行赔偿。
奴隶对其主人稍有不逊之处,经常受到严厉的制裁。
法典不仅表现了古巴比伦社会里奴隶主与奴隶根本对立的关系,而且也反充分自由民内部的公开不平等。
法典将自由民跟奴隶相对立,又把自由民分为两类:
阿维鲁和穆什凯努。
前者享有充分权利,包括僧侣贵族、高级官吏,也包括自耕农、独立手工业者。
其法律地位比后者高,法典里有许多条款专门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及其享有的一切财产。
后者是没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包括范围很广:
从王室那里分得田产、房屋的“佃耕者”、接受田宅充当常备军的“里都”和“巴依鲁”以及直接依附于宫廷的服役者等。
4、包含着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有关财产、契约的规定,几乎占全部条文的一半。
法典包括很多关于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
商业方面的内容集中在90至126条,说明古巴比伦社会的民事流转已相当发展和商品经济比较繁荣。
据统计,可以归类于商业方面的条款不下数十种,约占整个法典的10%左右。
专门从事商业的大商人称为“达木卡”,分为官商和民间商人两种,也可委托代理人沙马什进行商业活动。
汉穆拉比法典中
(1)规定了各种手工业工匠每天应得的报酬。
(2)把土地、房屋、牲畜及其他非禁止流转的财产列为可以进行买卖的对象。
(3)规定借贷主要是钱款和谷物。
借用人无力偿债而在债权人家里服役不得超过3年。
对高利贷利率进行限制。
(4)规定的财产租赁契约对象更为广泛,从房屋、土地、园田一直到车辆、船只、牛、驴等。
租赁土地大部分是短期的,租期为1年,田园期限可延长至5年。
5、保留了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残余。
古巴比伦从原始社会脱胎而来,根据奴隶主阶级的需要,对一些原始社会的习惯加以认可、改造,保留在法典中。
在土地方面长期实行土地国有制,法律规定国王对全部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权。
此外,在一定条件下,还保留双方当事人自行调解某些争端的原始社会遗风。
诉讼程序方面实行神明裁判,发誓被视为重要的证据。
法院判决在特定场合,不由法院来执行,而是由受害人及其家属和有关人按照立法的规定直接处理。
第二章 古代印度法律制度
一、古代印度法律的形成和发展过程:
南亚次大陆是世界上进入阶级社会,形成国家与法最早的地区之一。
古代印度法律是公元6
世纪以前整个南亚次大陆各奴隶制法的总称。
大约从公元前2000年代后期起,属于印欧语系的雅利安人从中亚陆续侵入印度,打败了土著居民,占领其土地,并毁灭了这里的文化。
许多资料表明,雅利安统治者不仅依靠暴力机构来制止被压迫者的反抗,还积极利用宗教作为精神奴役的工具。
于是,以崇拜多神、实行繁琐祭祀为主要特征的吠陀宗教逐步演变为统一的婆罗门教。
该教以崇拜贺摩(梵天)而得名,认为梵天是世界的最高主宰。
该教以吠陀经、各种法经和法典为主要表现形式,其中吠陀经被视为雅利安人的圣书。
而法经是婆罗门贵族的不同教派对于经书的论述,涉及社会风俗习惯、民事和刑事法规以及社会行为和关系的准则,起着“法”的作用。
法典是在外族入侵和奴隶制从繁荣走向衰落时期出现的,最著名的法典是《摩奴法典》等。
由于印度奴隶制的发展和劳动群众的反抗斗争加剧,早期的佛教和耆那教以反对婆罗门教应运而生。
耆那是创教者符驮摩那的称号,佛教是释迦牟尼所创,佛教以五戒为主,即戒杀、戒盗、戒淫、戒妄语和戒饮酒。
早期佛教比婆罗门教更容易为人们接受。
佛教法日益广泛传播。
佛教法的渊源是三藏(律藏、经藏、论藏)、摩奴法典和国王敕令。
三藏是佛教的经典,包括三个集子:
律藏:
管理僧侣的规章和僧侣生活的戒律;经藏:
佛教的全部教义;论藏:
高级佛法的论述。
《摩奴法典》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
国王敕令指孔雀王朝及其他信奉佛教的诸国王颁布的敕令。
阿育王曾推行佛教并定为国教。
从公元4世纪起,由婆罗门教、佛教、耆那教的某些教义以及民间信仰演化为新的印度教。
亦称为新婆罗门教,是融合法经和佛教法中的法律准则而成的。
总之,古印度法律产生与发展是曲折复杂的,除了经济发展及阶级斗争与政治制度的变化等决定性因素外,宗教的因素和意识形成的变化也起着很大的作用。
二、古代印度法律的渊源:
1、吠陀经。
吠陀是印度最古老的宗教文献和文学作品的总称,内容涉及社会经济、政治、宗教、文学、风俗习惯和民刑法律规范等。
吠陀经是婆罗门教的经典文献,也是婆罗门教法的基本渊源,被雅利安人视为圣书。
2、法经。
为适应奴隶制发展和加强宗教统治的需要,由婆罗门不同教派对吠陀经所作的理论学术论著或解释,内容包括种姓制、民刑法规、风俗习惯以及社会行为准则,起着“法”的作用。
法经也是婆罗门教法的基本渊源,它确认了吠陀经得重要地位和种姓制度的森严性,其出现标志着古印度法律由吠陀阶段向经书阶段的转变。
3、法典。
古印度的法典出现较晚,是在古印度奴隶制处于繁荣并逐步转入衰落时期,由此引起各种宗教派别进行激烈斗争的背景下相继产生。
它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而是经婆罗门贵族编纂的,后由国家加以认可。
同时,法典的内容不完全是纯粹的法律规范,还包括宗教、伦理、道德等规范。
4、佛教经典。
三藏是佛教的经典,最古老的佛教文献,几乎全是短集,包括佛陀的言论、格言、诗歌、故事和戒律。
这些短集分为三个集子:
(1)律藏:
为管理僧侣所规定的规章和僧侣的日常生活的戒律
(2)经藏:
佛教的全部教义,即佛陀及他的最近门徒的宗教思想文献(3)论藏:
指高级佛法的论述,主要是有关佛法的哲学方面的阐述
5、 。
指古印度较大王朝的国王为宣扬佛教所颁布的诏令。
孔雀王朝的阿育王曾大力提倡佛教,将佛教定为国教。
三、古代印度法律的基本特点:
1、印度宗教众多,影响到印度法律的结构、体系异常复杂。
印度法的体系异常复杂,既体现在各个历史时期出现的重要法典,如《摩奴法典》、《那罗陀法典》、《布里哈斯帕提法典》、《述氏法典》等,同时也包括在历史上不同宗教派别所制定的许多法经,如《乔达摩法经》、《阿帕斯檀跋法经》、《毗湿奴法经》等,甚至还反映在印度种种教法对许多经书、文献所作论述和解释上。
2、宗教与法律紧密结合,两者互为补充。
宗教在古印度的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
古印度人认为信仰宗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不信仰宗教倒是不可思议的。
统治者为了维护本阶级的统治,除利用暴力组织外,还对宗教经典和有关文献赋予法律的效力,使用强制力量保证其执行。
总的说来,宗教教义要依靠法律的力量得以有效地传播,而法律则依赖宗教教义得以贯彻实施,二者互为补充。
这既是古代印度社会的真实反映,也是古代印度法律的重要特征。
3、公开宣扬社会的不平等,将一切居民的地位和权利、义务用法律形式加以确定,形成一套完整的种姓制度。
种姓制是古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
当雅利安人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四大原始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
第一、二等级是僧侣贵族和武士,掌握祭祀和军政大权,是统治阶级;第三等级是普通大众,主要从事农牧业和商业活动;第四等级是被雅利安人所征服的土著居民,一般从事农业、手工业和渔猎,社会地位最为低下,其中有些属于奴隶。
杂种姓中地位最低者成为“不可接触的贱民”。
印度种姓制度具有独特的特征,主要是职业世代相承,永远不变;种姓内部通婚;种姓间互补不混杂,不同种姓在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均是不平等的;在宗教和社会生活诸方面也有严格的区分。
4、汇合法律、伦理道德和哲学为一体,法典实质是三者的混合物,是道德、生活和法律的箴言大全。
古代印度的法律著作,许多法经不象其他奴隶制国家那样,是单纯的法律著述,其中包括大量宗教、道德、伦理等方面的论述。
而公元4世纪前后编纂的各个法典也是如此,是汇合法律。
5、古印度各种法典与其他奴隶制国家不同,不是由国王或其他具有立法性质的机关通过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而是由宗教界的著名人士或婆罗门教的僧侣贵族按社会需要和阶级利益而编纂的。
四、《摩奴法典》的内容:
《摩奴法典》是印度最古老的宗教、哲学和法律的汇编,也是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
法典不是由国家正式颁布,而是婆罗门教僧侣根据吠陀经和历来的习惯编制而成。
共12章,2684条,涉及刑法、民法、婚姻诉讼和审判制度等等。
传说由“人类始祖”摩奴所制定,故称《摩奴法典》。
主要内容是:
1.公开确认四种原始种姓以及派生的各个种姓的等级差别。
严格维护种姓制,保护以婆罗门为代表的种姓制度是法典的重要特征。
法典宣扬了神所创造的四种原始种姓,并指明“自在神的摩奴”编纂本法典的目的是“为将婆罗门的义务与其他种姓的义务以适当顺序加以区分”。
同时还捏造了所谓不洁的理论,为高级种姓的统治、剥削制造种种理论根据。
关于四种姓的权利、义务、地位和职业,法典作了详尽的规定。
第一种姓婆罗门执掌神权,地位最高贵,义务和职业是传授、宣传吠陀,主持宗教祭祀,以及“接受布施”等;第二种姓刹帝利,担任国家的重要官吏,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地位仅次于前者;这前两个等级为特权者,免除纳税义务。
吠舍为第三等级,多为农民、牧民、手工业和商人,主要从事“照料家畜、布施、祭祀、经商、放贷、耕田”等;四个种姓中首陀罗地位最为低下,包括被征服的达罗毗荼人、贫穷破产者和丧失土地的人。
其中有的当雇工,不少人属于奴隶,一般从事劣等、低贱的职业。
他们不享有财产。
从人格上说,不许他们参与宗教活动,因而不能得到第二次生命,只是非再生人。
而前三个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由于可以拜神,能得到第二次生命,是“再生人”。
印度种姓制度还极力维护宗法等级特权,表现在家长或丈夫在家庭中处于特权地位,拥有处置家内一切重要事务的权利,不仅能随意处理财产,还可以买卖妻子儿女,必要时也可以将他们杀死。
印度的种姓制度还把刑罚锋芒指向广大下层劳动群众。
高级种姓犯罪,一般只处以罚金;低级种姓犯罪,特别是侵犯高等种姓的人身财产安全,则给予严厉的制裁。
2.法典以婆罗门教教义为指导思想,是该教政治思想体系的重要文献。
它直接或间接地反映了婆罗门教的一系列思想和主张,法典用很大篇幅阐述婆罗门教最高经典吠陀的精义,论证吠陀的重要,将吠陀描绘为神的启示。
对吠陀经和诸神要举行奢侈的牺牲献祭和烦琐的宗教仪事。
婆罗门教因袭了万物有灵的轮回观点,并把它视为基本信条。
依据这个信条,人在死后,他的灵魂能从一个躯体转生到另一个躯体,即在一个新的躯体内得到重生。
灵魂可以转到一个社会地位交高的躯体,或者转到较低人的躯体。
3.将古代印度的专制君主神圣化,进一步用神权来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法典极力宣扬君主是由诸神的光芒所构成,由神的本质所创造。
被神化了的国王,在高级种姓的支持下,掌握着政治、经济、军事和司法大权,领导庞大的官僚机构。
专制君主掌管国家的最高司法审判权,有权领导各级法院的审判活动。
法典毫不隐瞒君主和政权的作用,目的就在于保护社会上层分子的利益不受侵害,“惩治那些应当受惩罚的人”。
五、《摩奴法典》的历史地位:
《摩奴法典》在古代印度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对后来印度的法律具有深远的影响。
在印度封建社会的前期,它一直被统治阶级奉为圣典。
尽管后来由于外族的入侵,有两度伊斯兰法和英吉利法占据统治地位,但《摩奴法典》作为私法的规范,继续被采用。
伴随印度大量的移民和宗教的传播,印度法律输入东南亚各国和毗邻印度的国家,历史上形成了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印度法系。
第三章 古代希腊法律制度
一、古希腊法的范围:
古代希腊包括希腊半岛、爱琴海诸岛、爱奥尼亚群岛以及细亚的西部沿岸,它是欧洲最先进入阶级社会和产生奴隶制国家和法的地区。
古希腊法乏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的总称。
希腊城邦中影响最大的是雅典和斯巴达。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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