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视角下的企业社会责任与社会成本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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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角下的企业社会责任与社会成本问题
会计视角下的企业社会责任与社会成本问题
——以紫金矿业环境污染被罚为例
摘要: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否会促进社会成本的降低。
本文从会计的视角出发,分析在紫金矿业污染案例中,主要利益相关方的会计损益,从而根据损益分析的结果得出利益相关在污染事件中行为原因的解释。
然后,根据在紫金矿业污染中企业承担污染责任的主要影响因素,根据卡拉布勒西(G.Calabresi)和梅兰德(A.D.Melamed)提出的二级决定模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在同一配置权下的污染分析模型分析在污染事件中主要因素变化引起的企业承担污染责任和社会成本节约与否的条件,得出分析结论,提出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紫金矿业案例分析二级决定模型同一配置权下的污染分析模型社会成本会计分析
一、导论
(一)企业的社会责任
自1924年美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OliverSheldon)提出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CSR)这一概念后,不同的学者通过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形成了很多不同的观点。
对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理论来源可以从经济法,法学和社会学三个方面来考虑。
在经济学中的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在各方利益的聚焦点,与企业利益相关的不光有企业的股东,还有企业的债权人、职工、消费者、客户、当地社区等各方,这些利益相关者都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投入了资产或者承担了一定的风险,因此,企业的经营决策必须考虑他们的利益,从而企业对利益相关者必须承担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慈善责任在内的多项社会责任。
在福利经济学中,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和产品的最优分配中,如果生产资源的配置和财富的分配已经达到这样一种状态,即任何重新改变资源配置或财富分配的方法,已经不可能在不使任何人的处境变坏的情况下,使任何人的处境更好,这种状态被称为“帕累托最优”,后来,这一最优成为经济学家判断经济总体运行效率与社会福利大大小的一个重要准则。
在法学中的“企业公民”概念中,从法学的角度强调了企业的社会公民身份,要求企业做一个有责任和道德的“人”,而不是仅仅是一个逐利主体。
在社会学中,按照社会组织理论的要求,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包括政府的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民间团体的社会责任以及社区居民的社会责任都是构建社会和谐的主体。
从这三个理论来源我们可以看出,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是企业做一个能够承担社会责任的盈利单位。
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一般认为就是企业在创造价值,获取利润,为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求企业承担对债权人、企业员工、客户、消费者、社区居民、环境等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保护环境、社会公益、员工福利等。
(二)社会成本问题
在会计的报告体系中,企业的利润与损失的最终承担者为企业的所有者,相应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了获取利润所产生的相应的责任与成本也是有企业的所有者最终承担。
在权责发生制的会计计量体系下,要求企业收入的发生与成本的支出相匹配,企业的权利与责任的发生相匹配。
这样,企业创造的价值才能更好的为企业的所有者服务。
会计的企业的权责的最终承担者是企业的所有者,企业的收入的实现要与其成本的支出相匹配,企业权利的实现要与其承担的责任相匹配的角度来考察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以及在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形下,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怎样的行为能够使得企业责任所造成的社会成本最小。
本文首先通过对紫金矿业污染受到处罚事件的分析来考察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中,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各方在事件中所处的地位,各方在事件中利益的保全和受损情况以及各方怎样的博弈使得各方的利益最大化,以及在处理该污染事件的后续支出中所造成是社会总成本最小。
然后,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更深入的分析案例中的各个主要的影响因素。
二、紫金矿业污染案例分析
(一)资金矿业污染事件始末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地处福建上杭县的一家大型国有控股矿业集团,是中国最大的黄金生产企业,第二大矿产铜生产企业,第六大锌生产企业和中国控制金属矿产资源最多的企业之一。
2003年12月,紫金矿业在香港H股上市(股票代码:
2899);2008年4月回归国内A股上市(股票代码:
601899),成为A股市场首家以0.1元面值发行股票的企业。
2008年3月,核心企业——紫金山金(铜)矿被中国黄金协会评为“中国第一大金矿”。
紫金矿业董事长陈景河是紫金山金铜矿的主要发现者、研究者和现场勘查负责人,“骑着‘五龙'驾雾,伴着‘麒麟'入眠;多少汗水、多少艰辛,终于发现了我日思夜想的黄金!
”(摘自《我与紫金,此生不了情》陈景河)。
1984年,陈景河首次在论文中提出“上金下铜”成矿预测,并在工程中得到验证,使紫金山金铜矿成为我国“七五”期间探明的重要金属矿床之一。
在对紫金山金矿的开发过程中,陈景河未受限于“南方潮湿多雨、紫金山地形险要,不适合采用堆浸工艺的常规判断”,根据紫金山金矿的矿石特点,大胆选用了投资额低、生产成本低的堆浸工艺,对紫金山金矿进行了开发。
2010年7月3日和7月16日,由于连续降雨,造成福建省上杭县紫金山(金)铜矿铜矿湿法厂先后两尺发生含铜酸性溶液渗漏,造成汀江重大水污染事故,以及大量网箱养鱼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为3187.71万元。
根据福建省环保厅的水质监测,在污染事件发生后几天时间内,汀江水质已恢复正常,未超过国家III类水标准,对居民的正常饮用水没有影响。
由于紫金矿业作为中国最大的黄金生产企业,以及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环境污染事故频发,使得该事件一时成为媒体的焦点。
福建省在污染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组织了对紫金矿业的整改和对被污染水域的检测,并对由于污染受到损失的水产养殖户进行了赔偿,在2010年9月26日,福建省环保厅对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铜矿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9,563,130元;并于2010年12月27日对紫金矿业董事长陈景河和紫金矿业常务副总裁兼任紫金山金铜矿矿长邹来昌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额分别为755,997元和449,768元(即上一年度受处罚人从紫金矿业取得收入的50%)。
至此,紫金矿业污染事件渐渐的淡出了人们的视野,但是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讨论并没有停歇。
由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追逐利润,压缩成本对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并没有达到让社会满意,相反,很多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污染了环境,并没有承担应有的责任,并且在很多情况下,企业污染了环境、侵害了公众利益后,由政府来做善后工作,企业的侵权责任的承担由社会公众和政府来承担。
由此,要求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承担社会责任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是,在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中,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所造成的社会耗费是否会降低,是否有利于社会整体的经济效率,有助于增加公共福利,是否符合企业利益相关方的利益最大化原则,社会上的讨论并没有一个定论。
本文从会计的视角来解读紫金矿业污染事件中部分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保全的做法,来解释社会利益团体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和社会成本的权衡问题。
(二)主要利益相关方损益分析
1、主要利益相关方
在2010年7月3日和16日的紫金矿业污染事件中,与企业利益攸关的股东,当地政府和受损害渔民的利益保全和最大化,一直是媒体关注的焦点。
由于紫金矿业的国有控股性质,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为当地国资委下辖的全资控股企业,使得在事件中,当地政府地位的独立性受到很大的质疑。
对于当地政府是否会包庇企业,受损渔民的利益是否能够得到补偿和企业是否处罚金额得当等问题,有很大的争论。
下面的分析选取了处于污染事件的核心利益相关方紫金矿业、紫金矿业实际控制人当地国资委、当地政府和受损害渔民为主要分析对象,在分析中,由于作为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当地国资委和作为污染事件处理当事人的当地政府在利益的一致性,就作为一方进行分析
(1)紫金矿业实际控制人:
紫金矿业是一家大型国有控股矿业集团,其股份总数为14,541,309,100股,其中该公司第一大股东闽西兴杭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持股4,210,902,120股,在公司总股本的28.96%,为紫金矿业的实际控制人,且闽西兴杭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为福建省上杭县国资委的全资子公司。
(2)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征纳要求: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要求,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利润在扣除利息费用后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由于经营过程中受到的行政罚款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在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纳管理中,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6:
4的比例分配企业所得税金额。
(3)在汀江中网箱养鱼地方政府所征收的税费由于资料限制,并没有得到,但是想来应该是一个每年固定的数额,由于养殖户多为农户,并没有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必要,在紫金矿业污染事件后,上杭县从7月4号起组织乡镇干部群众一起在汀江中捞鱼,不论死活,一律由政府按每斤6元价格收购,鱼苗按每斤12元收购,以此作为对群众补偿。
上杭县对死亡的鱼进行无害化处理,活鱼清洗后,再回投江中;据初步统计,已捞起的死鱼约50万斤,回投的活鱼约三四百万斤。
2、主要利益相关方损益分析
(1)紫金矿业企业
紫金矿业企业作为污染事件的主体,在事件中,其正常的经营活动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在污染发生后,企业被当地政府要求无限期整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了影响,并且,当地政府在2010年9月26号受到福建省环保厅9,563,130元的行政处罚。
除了紫金矿业的紫金山(金)铜矿的生产经营停顿的损失外,在会计计量的反映则为行政处罚的9,563,130元和在未来期间清理河流污染的预计负债。
并且,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要求,企业污染所受到的行政处罚不能税前扣除,该罚款还有缴纳所得税。
由于资料的现在,在只考虑处罚金额和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企业的损失情况如下(该数字只作为说明,实际情况中企业还会发生其他的费用,本文中只是根据收集到的数据进行说明):
行政处罚金额:
9,563,130元;
罚金缴纳企业所得税:
9,563,130*25%=2,390,782.5元
损失总计:
9,563,130+2,390,782.5=11,953,912.5元
(2)当地政府
紫金矿业的实际控制人闽西兴杭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为福建省上杭县国资委的全资子公司,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收益和损失的最终承受者为企业的所有者,在本文的分析中,由于紫金矿业是由当地国资委控股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征纳管理中,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的40%留在地方财政,60%上缴中央财政。
把当地政府作为一个整体来分析,又要企业的污染罚款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该罚款的最终承担者为企业的股东。
在企业污染事件中,当地政府的损益情况如下:
基于所有权的罚款损失:
9,563,130*28.96%=2,769,482.45元;
企业缴纳所得税财政收入:
2,390,782.5*40%=956,313元;
损失总计:
2,769,482.45-956,313=3,725,795.45元。
在该损失之外,由于企业生产停止,当地政府还要承担企业停止生产资产闲置损失,和企业在停产期间的预期收益损失,税收损失等。
对于污染事件对于紫金矿业的罚款9,563,130元和对紫金矿业相关个人的罚款金额之和远远少于由于污染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3187.71万元。
(3)水产养殖户
在收集的资料中,在污染事件中的水产养殖户,受到污染死亡的鱼被当地政府一律按每斤6元价格收购,鱼苗按每斤12元收购,以此作为对受损群众的补偿。
按照初步的统计,已经捞起的死鱼为50万斤。
由此,我们可以预期,仅仅由于死鱼受损所获得补偿为限。
(4)主要利益相关方利益关系
在紫金矿业污染事件中,紫金矿业紫金山(金)铜矿和网箱养殖渔民之间,由于汀江受到紫金矿业污染,致使渔民鱼类死亡受损发生联系。
而当地政府在事件中的身份特殊;首先,当地政府是当地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决定当地公共资源的分配情况,其为紫金矿业紫金山(金)铜矿和网箱养殖渔民提供公共服务,并对双方都收取适当的税费;其次,当地政府作为紫金矿业的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跟紫金矿业有很紧密的利益联系。
在当地政府的财政收入中,紫金矿业的贡献远远大于受损渔民对当地财政的贡献,即当地政府在紫金矿业中的收益远远大于受损渔民的生产提供的收益。
(三)主要利益相关方的责任和成本
1、紫金矿业
在污染事件中,紫金矿业的污染行为是无可争议的,其要承担由于污染所造成的损害侵权责任,所以,该企业要承担对汀江的污染责任、承担汀江水质恢复的责任,以及由于合理使用汀江进行网箱养殖生产活动受到损失的渔民的赔偿责任。
同时,紫金矿业又要承担对企业股东的在资本保全和增值的责任,企业要在正常的生产经营中保证股东权益的最大化;对于该污染事件,紫金矿业同样要履行对股东资本保全的责任。
在2010年7月的紫金矿业污染事件中,企业承担污染事件的损害赔偿责任支出的成本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是企业股东权益的净损失,由企业承担责任和由股东承担责任并没有本质的区别,所以,企业应当使得污染侵害事件对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在企业支付污染责任赔偿和股东支付污染赔偿中,选择支付成本最小的方式,由企业或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能够尽快使得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受影响,从而在合理承担污染损害侵权责任的同时保证企业股东权益的最大化。
2、当地政府
由于当地政府作为当地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和紫金矿业的实际控制人,其身份的特殊性使得在处理污染事件中,要保证公共产品的正常供给和运行,污染造成的公共产品的损失最小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侵权者进行处罚,保证受损者的损失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并尽可能的降低各方在履行责任的社会总成本最小,从而促进社会公共产品利用效率的最大化,贡献的最大化。
对于福建当地政府,在污染事件中,其作为公共产品提供者,要求尽可能的降低汀江水污染造成的损失,要求紫金矿业承担污染损害的责任,并承担汀江在后续治理中的责任,赔偿受损渔民的损失,降低污染事件对当地正常的生产活动的影响,当地企业和渔民的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助于当地财政收入的稳定;所以,当地政府应当监督紫金矿业的污染源是否得到控制,潜在的污染因素是否得到消除,要求紫金矿业紫金山(金)铜矿整改矿区安全管理,尽快消除不安全因素,正常生产经营,从而消除污染事件对当地财政的不利影响;对于受到污染的汀江,要保证汀江能够为当地正常的生产经营、居民生活服务,遭受损失的渔民得到合理的补偿。
而对于最为紫金矿业实际控制人的当地政府,其要求企业保证其股东权益的最大化,股东权益的保值和增值;所以,在污染事件的处理中,要权衡是由企业还是股东来承担污染损害侵权责任,股东承担责任支出的费用是否小于企业承担支出的费用。
在当地政府的这种特殊身份下,污染损害侵权责任完全由紫金矿业承担,则会损害其作为实际控制人的权益,并不利于企业的正常的生产经营,从而影响其作为当地公共产品提供者的税费收入,影响当地财政收入;而污染损害侵权责任完全由当地政府承担,则当地政府对于紫金矿业所承担的股东责任远远大于其作为国有实际控制人地位所拥有的28.96%的股份份额,会有以国有的大股东权益来承担中小股东所应承担的责任之嫌,即会产生国有产权的转移支付,不利于国有产权的保值增值。
而如果以全体股东承担污染损害侵权责任,由于作为上市公司,以股东整体支付受损渔民整体的损失和汀江污染治理费用,会由于产生的交易费用过高而不可行。
所以,应由企业承担污染损害侵权责任,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当地政府可以利用政府工作的网络为紫金矿业履行责任提供便利。
3、受损渔民
受损渔民作为在污染事件中唯一确定的受损方,其应就其本次污染中死亡鱼的损失获得赔偿。
由于,渔民并不拥有其网箱养鱼河段的所有权,他们所拥有的只是汀江中河段养殖的使用权,只能基于污染中所受损失向紫金矿业提前补偿请求,其使用权的损失当以所支付的未来期间的不能正常使用河段正常生产的使用费为限要求赔偿。
但可以预见的是,在汀江中网箱养鱼对当地经济的贡献应远小于紫金矿业生产的贡献,所以,他们网箱养鱼的赔偿责任不是对污染进行后续治理的主要原因,汀江污染的后续治理是由于汀江污染对当地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生活会造成重大的影响,污染的治理的支出要小于汀江作为公共产品对当地提供的效益。
(四)影响污染事件因素的分析
在对紫金矿业污染事件的上述分析中,紫金矿业紫金山(金)铜矿污染受到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就不言而喻了,关于处罚的金额跟人们的预期相比低,也能得到解释,因为当地政府对企业的处罚并不是要紫金矿业承担所有的责任,相对应的紫金矿业紫金山(金)铜矿的正常生产经营对于当地正常的经济生活有重要意义。
那么,在紫金矿业污染事件中哪些重要的因素在影响着重要的利益相关方的决策,改变这些因素是否可以改变污染事件当地政府处理的结果,能够促进环境保护。
基于已经分析的结果,根据主要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本文认为以下因素具有重要影响。
1、初级使用权的配置
在紫金矿业2010年7月的汀江污染事件中,政府由于其双重身份在污染事件的处理中饱受争议。
在污染事件中的汀江和紫金山矿产产权属于国家,当地政府享有配置这些产权的权利,法律法规保证配置的使用权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最初的产权配置情况,决定了市场上的交易行为。
在紫金矿业紫金山矿产开发和渔民利用汀江进行网箱养鱼对资源的最初配置,资源的禀赋结构,经济效率和发展等方面的考虑,在政府对公共资源的配置中,紫金矿业具有污染的权利,虽然污染了要受到一定的处罚,而渔民不具有拒绝污染的权利,但是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受到污染获得补偿。
2、社会效益贡献的大小
根据统计,在2006年,紫金矿业贡献了上杭县70%的财政收入,紫金矿业的生产吸纳了很多的劳动力就业,提过的社会单位成本的矿产品生产率;而相对应的,渔民在汀江的网箱养鱼对当地劳动力的吸纳,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经济效率的提高,以及对当地财政的贡献是远远不及紫金矿业的贡献。
作为当地政府,基于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经济效率的提高等考虑,也是要大力发展紫金矿业。
如果一定的程度的污染可以通过水体的自净功能得到解决,并不影响汀江正常的公共效益的发挥,而当地政府因此可以降低企业对环保投入的门槛,进而让企业的经营效率更高,那么企业就有一定程度污染的权利
(五)解决污染问题的方法探讨
在影响紫金矿业污染事件的主要利益相关方的因素分析中,我们发现在最初的资源使用权的配置决定了在污染事件中企业的地位,然后,根据配置的资源的社会贡献,决定了是否有污染的权利和不被污染的权利。
如果改变影响污染事件的主要利益相关者的因素,使得紫金矿业不具有污染的权利,紫金矿业没有权利污染汀江,而不是通过支付赔偿的方式能够污染汀江,是否可行,本文选择了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了讨论。
1、改变初级使用权的配置
由于紫金矿业在利用紫金山(金)铜矿进行生产活动产生的社会效益远远高于渔民进行网箱养鱼产生的社会效益,则在不改变紫金矿业矿产生产的社会效益的情况下,汀江进行渔民网箱养鱼等所提供的社会效益一直低于紫金矿业矿产生产的社会效益,则紫金矿业就可以通过支付汀江进行网箱养鱼等产出的社会效益,而降低其在环保上的投入,从而使得当地社会的社会效益达到最优。
而作为紫金矿业实际控制人和当地公共产品提供者的当地政府的收益的最大化要基于从紫金矿业得到的收益和从汀江渔民网箱养鱼得到收益的总和,如果当地政府从汀江得到的社会收益或者由于汀江污染所损失和支付的对价小于从紫金矿业所得到的收益补偿的话,则紫金矿业就会有污染的权利,而且可以通过支付对价的方式获得侵害的权利。
所以,可以提过汀江公共产品提供的社会效益,使得汀江作为公共产品的价值得到最大化的发挥,使得作为资源配置者的当地政府从汀江的开发中得到的社会效益要等于或高于紫金矿业的贡献,从而紫金矿业所能得到的效益要小于其所支付的损失,不符合经济效益。
2、降低利益依存度
由于紫金矿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对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经济效率有重大影响,当地政府作为紫金矿业的实际控制人跟紫金矿业的利益具有很高的依存度。
通过降低当地政府在紫金矿业中跟经营情况相关的利益依存,增加固定收益,使得紫金矿业由于污染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对当地社会经济效率,政府财政的稳定影响不大,但是紫金矿业污染所造成的损失会超过当地政府从紫金矿业所得到的固定收益,因此,基于当地整体的社会成本最小,当地政府会规范紫金矿业的环境保护行为,严厉控制污染。
三、企业社会责任和社会成本问题探讨
从以上对紫金矿业污染受罚案例的分析中可以发现,在紫金矿业是否有污染的权利,汀江渔民网箱养鱼生产等活动不受污染应当提供汀江的社会效益,或者降低当地经济和财政对紫金矿业的依存度,也即相对提高当地经济发展和财政稳定对汀江提供社会效益的依存度。
在这其中,初始使用权的确定,受益权的规制决定了紫金矿业污染侵害的权利。
根据卡拉布勒西(G.Calabresi)和梅兰德(A.D.Melamed)在“PropertyRules,LiabilityRules,AndInalienability:
OneViewOfTheCathedral”中的两阶段模型,该模型分析了染者和受害者的问题,由于该模型关于经济和法律存在普遍适应性,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和由此造成的社会总成本问题,利用该模型进行了一些拓展分析。
在卡拉布勒西(G.Calabresi)和梅兰德(A.D.Melamed)的《产权责任规则,司法规则和侵权责任规则——一种谐和的观点》(“PropertyRules,LiabilityRules,AndInalienability:
OneViewOfTheCathedral”)这篇重要的论文中,他们提出的两阶段模型在分析社会在制度化方面的公共选择基础上进行了如下区分。
首先通过法律和经济的制度设计来决定最初有获益资格者,或者说决定赋权(entitlements)。
即是在两个竞争的权利要求者之间,由集体强制配的使用权。
污染者和受害者在环境污染的问题上,主要是决定双方当事人中污染者是否具有排放污染物的权利,受害者(居民)是否具有拒绝被污染的权利。
设定获益资格或者赋权(或者集体强制配的使用权)的标准包括经济效率,分配公正性以及其他正当性根据。
在初级决定赋权确定以后才能做出一系列的二级决定。
二级决定主要为在产权规则和侵权责任规则两种类型的基础上体现出来的司法规则。
也包括以什么方式保护赋权(集体强制配给的使用权)的决定。
而产权规则和侵权责任规则又分别对应于科斯定理和汉德公式(见表3-1)。
表3-1二级决定基本图式
初级决定有获益资格者
司法/产权规则
侵权责任规则
居民(受害者)
情形1:
法院认为污染扰民,居民不被污染的权利受到保护,法院对污染者发出禁令
情形2:
法院认为污染扰民,但如果污染者选择支付赔偿金就允许继续污染
污染者
情形3:
法院认为污染扰民,但允许污染者在不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继续污染
情形4:
法院允许污染者继续污染,除非受害者(居民)支付赔偿金,以使得污染者为了少污染。
在二级决定互相搭配组合就构成了围绕环境问题进行公共选择的基本图式,其所表现的四种情形根据我们的案例进行了以下解释。
在情形1中,受害者享有获益资格,有拒绝被污染的权利,并能得到司法保护。
受害者可以要求法院发布禁止令,来制止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对环境的污染;但是,也有可能选择不行使这种权利,以和企业私下达成协议,获得企业的补偿。
受害者跟污染者在私下达成补偿协议在我国是很常见的事项,比如煤炭企业在煤矿事故后对受害者家属的补偿就是很典型的案例。
在情形2中,受害者同样享有获益资格,但是受到司法程序的保护,而不允许受害者和污染者私下达成补偿协议。
在情形3中,污染者享有获益资格并受到保护,在当地政府的产业的优先发展政策和促进当地经济发展需求以及吸引外来投资政策的影响下,其污染行为受到当地政府的保护而不受处罚。
这时,受害者争取不被污染的权利的努力或者抵制的任何行动都是被禁止的。
在情形4中,污染者享有获益资格并受到侵权责任规则的保护,即使政府可以禁止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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