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成本问题读书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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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成本问题读书报告
《社会成本问题》读书报告
文章安排
该读书报告主要是记录笔者阅读科斯先生《社会成本问题》一文时的理解和体会,并在文章开始的部分对原文作一个概述。
之所以选这篇文章来精读(而没有选一本著作),是基于两点考虑:
一是篇幅所限,写一本著作的读书报告必然会导致大量笔墨都用于概述原作,而无法充分论述自己的理解和观点;二是科斯先生这篇文章虽然比较精短,但其包含的思想却非常丰富,文章的地位也极其之高,可以说,单凭这篇经典文章就几乎开创了“法律经济学”一门学科,所以,精读《社会成本问题》有助于完善笔者的经济学知识体系,尤其对理解当代的制度经济学和法律经济学大有裨益。
本文由五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是作者的生平简介;第二部分是对《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的概述;第三部分是对原文中“牛吃庄稼”这一经典案例的展开论述和详细分析,以求验证“科斯第一定理”的精确性;第四部分是笔者对原文中所述问题的若干个人理解,以及对科斯先生所持观点的一些不同看法;第五部分是结论。
其中,第三和第四部分是该读书报告的核心。
作者生平
科斯,全名为罗纳德·哈利·科斯(RonaldHarryCoase),英国经济学家,交易成本理论及科斯定理的提出者。
科斯“因为对经济的体制结构取得突破性的研究成果”,荣获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
他的杰出贡献是发现并阐明了交易成本和产权在经济组织和制度结构中的重要性及其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并对产权理论、法律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等学科做出开创和奠基性的研究。
科斯的代表作是两篇著名的论文,其一是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本质》(TheNatureoftheFirm(1937)),该文独辟蹊径地讨论了企业存在的原因及其扩展规模的界限问题,科斯创造了“交易成本”这一重要概念来予以解释。
其二是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TheProblemofSocialCost(1960)),主张完善产权界定可解决外部性问题。
《社会成本问题》内容概述
《社会成本问题》共分为十个部分,接下来就以最简单的方式对文章各部分进行介绍。
一、有待分析的问题
提出典型例子:
工厂对居民的烟尘污染问题?
用庇古《福利经济学》解释:
赔偿、征税或责令工厂迁出。
科斯认为这些办法并不合适,需进一步分析。
二、问题的交互性质
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问题具有交互性,处理这个问题要全面权衡利害关系,必须从总体的和边际的角度看待这一问题。
三、对损害负有责任的定价制度
举例养牛者对农夫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要么养牛者少养牛,要么多养牛但支付农夫赔偿,要么养牛者修栅栏,具体做法要视成本而定。
四、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
仍以养牛者和农夫为例,由农夫承担责任。
要么农夫放弃耕种,要么农夫支付给养牛者一笔钱让其减少养牛数,要么农夫修栅栏,具体做法要视成本而定。
双方交易的结果是最终利润最大化,资源配置最优化。
五、问题的重新说明
以四个实例论证其观点的本质,并表明其普遍适用性。
无论如何,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甲,乙都会通过谈判实现产值、利润最大化,资源配置最优化。
六、对市场交易成本的考察
之前所有观点都存在一个前提:
在市场交易中是不存在交易成本的。
但这不是现实,是个假定。
在存在交易成本的情况下,选择合适的社会安排来解决损害的问题,政府管制就是有必要的。
七、权利的法律界定以及有关的经济问题
“当市场交易成本是如此之高以至于难以改变法律已确定的权利安排时,情况就完全不同了。
此时,法院直接影响着经济行为”。
八、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的研究
阐述了庇古的一些分析方法,并经过进一步的分析指出,尽管庇古的主张比较含糊,但是也无法反对这一点。
九、庇古传统
庇古研究损害问题时的方法影响了很多后来学者的研究思路,以至于很多学者再遇到此类问题是倾向于从个人产品和社会产品的角度去分析,并认为应该用税收来限制施害方的行为。
但科斯反对这一方法,因为“损失”是有交互性的,应当根据是否有利于社会总收益的增加这一原则来判定“损失”是否应该补偿,应该如何补偿,并明确指出单方向的税收只会降低社会总收益,是无效的政策。
十、研究方法的改变
传统的研究问题方法必须改变,要考虑总的效果:
社会成本和社会利润。
“牛吃庄稼”之再分析
在《社会成本问题》的第三部分“对损害负有责任的定价制度”和第四部分“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中,科斯用了较长的篇幅对“牛吃庄稼”这一案例(即有两块相邻的土地,分别用于养牛和种庄稼,当属于养牛者的牛跑到相邻的土地上吃掉属于农夫的部分庄稼时,这一纠纷应该如何判决?
)进行论述,他列举了几种可能的情况并结合具体的算术例子来对其观点进行说明,试图得出“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这一结论。
后来的学者对科斯的这一观点进行了更完整和严密的概括:
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其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则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
这也就是著名的“科斯第一定理”。
顺带提一句,科斯并没有在文章中对“科斯第一定理”和“科斯第二定理”进行总结,这都是后来的学者所概括的,而且在定理的表述和含义上至今仍存在分歧,但这些与本文的中心内容无关,下面就不再纠缠于这一问题。
通过上面的介绍可以看出,整个“科斯第一定理”就建立在“牛吃庄稼”这一案例的分析和结论之上,足见这一案例的经典和重要程度。
然而,笔者在阅读的过程中,感觉作者所考虑的各种不同成本收益的情况并不充分,而且并没有对某一种特定成本收益状态下将权利界定给养牛者或者农夫而造成的社会总产出是否相等进行一一验证,这无疑让笔者对科斯第一定理的严密性和充分性产生了怀疑。
文章接下来的部分就带着这种怀疑的态度对养牛人和农夫面临各种可能的成本收益进行假设,并一一分析权利界定给不同的主体时双方通过谈判(零成本)而进行交易的结果,最终比较两种权利界定是否会对社会总产出造成影响,即验证科斯第一定理的正确性。
在权利界定给谁这一问题上,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界定给农夫(即认为养牛人需要对因为牛吃庄稼而给农夫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另一种是界定给养牛人(即认为养牛人无需对因为牛吃庄稼而给农夫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在农夫是否拥有土地所有权这一问题上又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农夫具有土地的所有权,自己种自己的土地,另一种则是农夫不具有土地的所有权,他是向土地所有者租土地来进行耕种。
在养牛、种庄稼、牛损害庄稼、修栅栏、租种土地等一系列经济行为的成本和收益的具体赋值方面,我们假定存在三到四组不同的数据(因为农夫向土地所有者租种土地时,租金的不同会影响养牛人和农夫交易的结果,所以对租金进行两组赋值,就出现了“三或四”组数据这种说法。
具体情况通过下文的分析就很容易理解)。
这样细分的目的是使论证尽可能包含现实中所遇到的各种情况,以便使结论更有说服力和普遍适用性。
下面就展开具体的分析。
第一大类:
农夫自己拥有土地所有权
[1]这里给出第一组成本收益赋值:
农夫种庄稼的成本为10,收益为12,利润相应为2;养牛者养牛的边际收益(即每头牛在市场上出售的价格)为5,单纯从养殖的角度来衡量的每头牛所对应的边际成本分别是1、2、3、4、5、6……(这里需要说明一下,为什么说是“单纯从养殖的角度来衡量的边际成本”,因为如果权利界定给农夫的话,养牛人每增加1头牛的养殖,他就要对这头牛吃农夫庄稼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这会使这头牛实际的边际成本高于单纯从技术角度来衡量的它的养殖成本,所以有必要对两种不同的边际成本进行区分。
而这里假定的是边际成本递增的一组数据,这也是合理的,因为单从养殖技术的角度看,养第N+1头牛的成本总比第N头的要高,这符合微观经济学中“生产的边际成本递增”这一基本假定),每增加1头牛所造成的谷物的损失分别为1、2、3、4、5、6……(这里沿用的是科斯在原文中的赋值),修栅栏的成本是9。
情况A:
权利界定给农夫
我们来分析零交易成本下双方通过交易而导致的最终生产结果。
先分析养第1头牛的实际边际成本,因为养殖的边际成本为1,需要补偿给农夫的损失费用为1,所以第1头牛的实际边际成本为1+1=2;再看第2头牛,养殖边际成本为2,补偿给农夫的损失费为1(注意,这里是1而不是2,因为农夫种庄稼的利润只有2,当养牛者愿意补偿给农夫的损失费达到2时,农夫已经愿意放弃土地的耕种了。
而总价值为2的补偿费中,有1个单位是被第1头牛承担的,所以第2头牛所承担的损失费只有1),这样第2头牛的实际边际成本为2+1=3;由于达到第2头牛时农夫已愿意放弃耕种土地,所以之后新增的牛无需考虑补偿农夫损失费的成本,而每头牛的实际边际成本就等于单纯的养殖边际成本,因此第3、4、5……头牛的实际边际成本就是3+0=3、4+0=4、5+0=5……上面分析完了养牛的边际成本,结合边际收益就很容易看出交易的最终结果和导致的社会总产出了。
由于每头牛的边际收益都是5,所以养牛者会养5头牛(也可能是4头,因为第五头的边际收益刚好够补偿边际成本)。
由于养牛者所支付的补偿费2小于修栅栏的成本9,所以他会选择补偿农夫损失而不修栅栏。
最终结果:
养牛者养5头牛,并且给农夫的补偿费为2,农夫放弃土地耕种,社会净产出=养牛收益-养牛成本=5*5-(1+2+3+4+5)=10。
这里需要解释一下,由于农夫放弃了土地耕种,所以他不会有社会净产出,而养牛者支付给农夫2单位的补偿费只是财富在两人之间的转移,所以这2单位并不能计入社会净产出中。
情况B:
权利界定给养牛者
我们先来分析农夫的行为。
由于此时养牛人不再对牛损害庄稼而承担责任,所以这部分损失只能有农夫自己承担,但另一方面,如果双方能通过谈判达成一致的话,农夫也愿意支付给养牛者一笔钱使其减少养牛的数量(从而减少对庄稼的损害),前提是这笔钱不能超过因损害的减少而带给农夫的收益。
下面具体来看。
如果养牛人养2头或者2头以上的牛,那么农夫将不愿意支付给养牛人一笔费用,因为此时牛对庄稼的损害已超过了1+2=3,这大于种庄稼的利润2,所以农夫宁可放弃土地的耕种。
如果养牛人只养1头牛,那么农夫就愿意支付给养牛者一笔不大于1的费用而继续耕种土地,因为1头牛对庄稼的损害只有1,而种庄稼的利润为2,之间有1的差额,只要支付给养牛人的费用不大于1的话,农夫种庄稼是有利可图的。
同理,如果养牛人不养牛(或者说养0头牛)的话,农夫愿意支付给养牛人一笔不大于2的费用而继续耕种土地,因为这对他来说是可以获益的。
分析完了农夫我们再来分析养牛者所面临的情况,因为只有双方就某一交易方案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交易才会发生。
由于此时养牛人无需对损害负责,所以养牛的养殖成本就是实际成本,所以从第1头牛算起,每头牛所面临的边际利润(边际收益减去边际成本)就是4、3、2、1、0……如果养牛者养0头牛,他能获得的最大利润是2(来自于农夫的支付);如果养1头牛,能获得的最大利润为4+1=5(4来自于养牛,1来自农夫的支付);如果养2头牛,能获得的最大利润为4+3=7(全部来源于养牛,此时农夫会选择放弃土地耕种);同样地,养3头牛能获得的最大利润为4+3+2=9;养4头牛能获得的最大利润为4+3+2+1=10;养5头牛能获得的最大利润为4+3+2+1+0=10;从第6头牛开始,由于边际成本高于边际收益,所以总利润将下降。
由此看来,养牛者出于利润最大化的考虑,他会选择养5头牛(或者4头)。
对比上一段的分析可以看出,如果农夫支付给养牛者一笔钱让其减少养殖量,那么农夫能接受的最大养殖量是1,但养牛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他养5头牛是能获取最大利润的,所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交易不会发生。
由于修栅栏的成本9远高于种庄稼的利润2,所以农夫也不会修栅栏,他唯一的选择就是放弃土地的耕种。
最终结果:
养牛者养5头牛,农夫放弃土地耕种。
社会净产出=养牛收益-养牛成本=5*5-(1+2+3+4+5)=10
结论[1]:
对比A和B两种情况,可以看出无论权利界定给谁,最终结果都是养牛者养5头牛,农夫放弃入地耕种,社会净产出为10。
[2]下面给出第二组成本收益赋值:
农夫种庄稼的成本为10,收益为18,利润相应为8;养牛者养牛的边际收益(即每头牛在市场上出售的价格)为5,单纯从养殖的角度来衡量的每头牛所对应的边际成本分别是1、2、3、4、5、6……每增加一头牛所造成的谷物的损失分别为1、2、3、4、5、6……修栅栏的成本是9。
情况A:
权利界定给农夫
由于思路和之前是一样的,所以下面的分析将尽可能简化。
考虑养牛者所养的第1头牛,因为养殖的边际成本为1,需要补偿给农夫的损失费用为1,所以其实际边际成本为1+1=2;同理,第2头牛的实际边际成本为2+2=4;第3头牛的实际边际成本为3+3=6;第4头牛的实际成本为4+2=6(注意,这里是2而不是4,因为农夫种庄稼的利润只有8,当养牛者愿意补偿给农夫的损失费达到8时,农夫已经愿意放弃土地的耕种了。
而总价值为8的补偿费中,有6个单位是被前3头牛承担的,所以第四头牛所承担的损失费只有2);第5头牛的实际成本为5+0=5;……由于每头牛的边际收益都是5,而且在第3头牛开始边际成本已经大于边际收益,所以养牛者会选择养2头牛。
考虑到养牛者所支付的最大补偿费8小于修栅栏的成本9,所以他会选择补偿农夫损失而不修栅栏。
最终结果:
养牛者养2头牛,并且给农夫的补偿费为1+2=3,农夫会继续耕种土地,社会净产出=养牛收益-养牛成本+耕种收益-耕种成本-牛对庄稼的损害=2*5-(1+2)+18-10-3=12
情况B:
权利界定给养牛者
和之前的方法一样,我们先来看农夫的选择。
如果养牛人养4头以上的牛,那么农夫将不愿意支付给养牛人一笔费用,因为此时牛对庄稼的损害已达到1+2+3+4=10,这大于种庄稼的利润8,所以农夫宁可放弃土地的耕种。
如果养牛人养3头牛,那么农夫就愿意支付给养牛者一笔不大于2的费用而继续耕种土地,因为3头牛对庄稼的损害只有6,而种庄稼的利润为8,之间有2的差额,只要支付给养牛人的费用不大于2的话,农夫种庄稼是有利可图的。
同理,如果养牛人养2头牛,那么农夫就愿意支付给养牛者一笔不大于5的费用而继续耕种土地;如果养牛人养1头牛,那么农夫就愿意支付给养牛者一笔不大于7的费用而继续耕种土地;如果养牛人养0头牛,那么农夫就愿意支付给养牛者一笔不大于8的费用而继续耕种土地;由于修栅栏的成本9高于耕种的利润8,所以农夫无论如何都不会选择修栅栏。
下面来看养牛者所面临的情况。
由于此时养牛人无需对损害负责,所以养牛的养殖成本就是实际成本,所以从第一头牛算起,每头牛所面临的边际利润(边际收益减去边际成本)就是4、3、2、1、0……如果养牛者养0头牛,他能获得的最大利润是8(来自于农夫的支付);如果养1头牛,能获得的最大利润为4+7=11(4来自于养牛,7来自农夫的支付);如果养2头牛,能获得的最大利润为4+3+5=12(4+3来自于养牛,5来自农夫的支付);同样地,养3头牛能获得的最大利润为4+3+2+2=11;养4头牛能获得的最大利润为4+3+2+1+0=10;至此就可以看出,从养第三头牛起,养牛者的总利润就是在减少的,养2头牛能使养牛者实现利润最大化。
对比上一段的分析可以看出,农夫愿意支付给养牛者不大于5的补偿费以使养牛者只养2头牛,而养牛者也会接受一笔不小于4的补偿费而保证两头牛的养殖量,这样就能使利润不小于11,从而达到最大。
至于补偿费具体是介于4和5之间的哪个数值,则取决于双方的谈判力量了,至少这个范围已经是双方都可以接受的了。
最终结果:
养牛者养2头牛,农夫给养牛者一笔介于4到5单位的补偿费而继续耕种土地。
社会净产出=养牛收益-养牛成本+耕种收益-耕种成本-牛对庄稼的损害=2*5-(1+2)+18-10-3=12
结论[2]:
对比A和B两种情况,可以看出无论权利界定给谁,最终结果都是养牛者养2头牛,农夫继续耕种入地,社会净产出为12。
[3]下面给出第三组成本收益赋值:
农夫种庄稼的成本为10,收益为18,利润相应为8;养牛者养牛的边际收益(即每头牛在市场上出售的价格)为5,单纯从养殖的角度来衡量的每头牛所对应的边际成本分别是1、2、3、4、5、6……每增加一头牛所造成的谷物的损失分别为1、2、3、4、5、6……修栅栏的成本是4。
可以看出,[3]和[2]的区别仅在于修栅栏的成本不同。
情况A:
权利界定给农夫
与[2]中的情况非常类似,养牛者养第1头牛实际边际成本为1+1=2,第2头牛的实际边际成本为2+2=4。
重点来看第3头牛,由于修栅栏的成本只有4,低于前3头牛对庄稼造成的总损失6(1+2+3=6),所以农夫若养第3头牛的话,他会选择修栅栏,而不是补偿农夫损失。
这样,对于第3头牛来说,纯养殖成本之外的新增成本只有4-3=1(4是修栅栏的费用,3是养前两头牛时需要对农夫进行的补偿),因此第3头牛的实际边际成本为3+1=4。
因为修栅栏的成本是一次性到位的,所以从第4头牛开始,只会存在纯养殖边际成本,不会再有其它的成本。
因而,第4、5、6……头牛的边际成本就是4、5、6……由于每头牛的边际收益都是5,所以养牛者会选择养5头牛(也可能是4头,因为第五头的边际收益刚好够补偿边际成本),而且付出4的成本来修一个栅栏。
最终结果:
养牛者养5头牛并且花费4成本修建栅栏,农夫继续耕种土地。
社会净产出=养牛收益-养牛成本+耕种收益-耕种成本-修栅栏成本=5*5-(1+2+3+4+5)+18-10-4=14
情况B:
权利界定给养牛者
我们先来看农夫的选择。
如果养牛人养5头牛,那么农夫会选择自己修建栅栏而保持土地的耕种,因为不修栅栏的话牛对庄稼造成的损失为15,大于耕种的利润8,而修栅栏的成本4又小于利润8,所以修栅栏对农夫来说是有利可图的,可以保证其仍有4的利润。
同理,如果养牛人养4头牛或者3头牛,那么农夫依旧会选择自己修建栅栏而保持土地的耕种。
如果养牛人养2头牛,那么农夫会选择修栅栏(花费4成本)或者支付给养牛者一笔不超过1的补偿费而继续耕种。
“1”是怎么得出来的?
因为农夫选择修栅栏的话会获得8-4=4的利润,而不修栅栏并且让养牛人养2头牛的话,牛会对庄稼造成价值3的损失,此时农夫的利润还剩下5,1就是这两种选择下利润之间的差额。
根据这个思路,如果养牛人养1头牛,那么农夫会选择修栅栏(花费4成本)或者支付给养牛者一笔不超过3的补偿费而继续耕种;如果养牛人养0头牛,那么农夫会选择修栅栏(花费4成本)或者支付给养牛者一笔不超过4的补偿费而继续耕种。
下面来看养牛者所面临的情况。
前面已经说明过,这种情况下每头牛所面临的边际利润(边际收益减去边际成本)就是4、3、2、1、0……如果养牛者养0头牛,他能获得的最大利润是0+4=4;如果养1头牛,他能获得的最大利润为4+3=7;如果养2头牛,最大利润为4+3+1=8;如果养3头牛,最大利润是4+3+2=9;如果养4头牛,最大利润则是4+3+2+1=10;如果养5头牛,最大利润则是4+3+2+1+0=10;由于第6头牛开始,边际成本将高于边际收益,所以利润将逐渐下降。
由此看来,养牛者出于利润最大化的考虑,他会选择养5头牛(或者4头)。
当养牛者选择养5头牛时,农夫只有“修栅栏”这一种选择了。
最终结果:
养牛者养5头牛,农夫花费4成本修建栅栏而继续耕种土地。
社会净产出=养牛收益-养牛成本+耕种收益-耕种成本-修栅栏成本=5*5-(1+2+3+4+5)+18-10-4=14
结论[3]:
对比A和B两种情况,可以看出无论权利界定给谁,最终结果都是养牛者养5头牛,农夫继续耕种入地,而一道栅栏会被修起来。
社会净产出为14。
至此,农夫自己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各种情况就讨论完了。
第二大类:
农夫自己没有土地所有权,而是租种土地所有者的土地。
[1]这里给出第一组成本收益赋值:
农夫向土地所有者租用土地的租金是1,庄稼的种植成本为9,种庄稼收益为12,利润相应为2;养牛者养牛的边际收益(即每头牛在市场上出售的价格)为5,单纯从养殖的角度来衡量的每头牛所对应的边际成本分别是1、2、3、4、5、6……每增加一头牛所造成的谷物的损失分别为1、2、3、4、5、6……修栅栏的成本是9。
对比之前第一大类的第一组成本收益赋值可以发现,两组数据非常接近,唯一的区别就是之前农夫面临的总成本10只是种植成本,而此时的总成本10包括9单位的种植成本和1单位的租金成本。
情况A:
权利界定给农夫
我们来看养牛者所养的第1头牛,因为养殖的边际成本为1,需要补偿给农夫的损失费用为1,所以其实际边际成本为1+1=2;如果养牛者养第2头牛,那么这头牛会对农夫的庄稼造成价值为2的损失,但是,考虑到种庄稼的那块土地的租金只有1,租金成本仅等于第一头牛对农夫的庄稼造成损失的赔偿费,所以当养牛者选择养2头或者更多的牛时,他将不会和农夫进行谈判而补偿其损失费,而是会直接用成本1租下土地所有者的土地。
根据这一思路,农夫养第2头牛的实际边际成本是2+0=2;相应地,养第3、4、5、6……头牛的边际成本就是3、4、5、6……由于每头牛的边际收益都是5,所以养牛者会养5头牛(也可能是4头,因为第五头的边际收益刚好够补偿边际成本)。
考虑到土地租金1远小于修栅栏成本9,所以养牛者不会选择修栅栏。
最终结果:
养牛者养5头牛,并且花1的租金向土地所有者租下原本用于种庄稼的土地,农夫则无法继续耕种。
社会净产出=养牛收益-养牛成本=5*5-(1+2+3+4+5)=10。
情况B:
权利界定给养牛者
我们先来看农夫的选择。
如果养牛人养2头或者2头以上的牛,那么农夫将不愿意支付给养牛人一笔费用,因为此时牛对庄稼的损害已超过了1+2=3,这大于种庄稼的利润2,所以农夫宁可放弃土地的耕种(也就是不向土地所有者租土地)。
如果养牛人只养1头牛,那么农夫就愿意支付给养牛者一笔不大于1的费用而继续耕种土地,因为1头牛对庄稼的损害只有1,而种庄稼的利润为2,之间有1的差额,只要支付给养牛人的费用不大于1的话,农夫种庄稼是有利可图的。
同理,如果养牛人不养牛(或者说养0头牛)的话,农夫愿意支付给养牛人一笔不大于2的费用而继续耕种土地,因为这对他来说是可以获益的。
接下来分析养牛人的选择。
仔细观察可以发现,在这一组成本收益赋值下,养牛人的选择将会和第一大类第一组赋值时情况B中养牛人的选择完全一样,养0、1、2、3、4、5头牛所对应的最大利润分别是2、5、7、9、10、10。
出于利润最大化的考虑,他会选择养5头牛(或者4头)。
最终结果:
养牛者养5头牛,农夫不向土地所有者租土地进行耕种,土地留在土地所有者手中。
社会净产出=养牛收益-养牛成本=5*5-(1+2+3+4+5)=10。
结论[4]:
对比A和B两种情况,可以看出无论权利界定给谁,最终结果都是养牛者养5头牛,原本用于种庄稼的土地在交易后都会被闲置。
社会净产出为10。
[2]下面给出第二组成本收益赋值:
农夫向土地所有者租用土地分租金是7,庄稼的种植成本为3,种庄稼收益为12,利润相应为2;养牛者养牛的边际收益(即每头牛在市场上出售的价格)为5,单纯从养殖的角度来衡量的每头牛所对应的边际成本分别是1、2、3、4、5、6……每增加一头牛所造成的谷物的损失分别为1、2、3、4、5、6……修栅栏的成本是9。
可以看出,这一组赋值和刚刚分析完的第一组赋值非常类似,唯一的区别在于租金和纯种植成本发生了变化,但农夫面临的总种植成本依旧是10。
情况A:
权利界定给农夫
依旧从养牛者养第1头牛的成本开始分析。
对于第1头牛,养殖的边际成本为1,需要补偿给农夫的损失费用为1,所以其实际边际成本为1+1=2。
再看第2头牛,养殖边际成本为2,补偿给农夫的损失费为1(注意,这里是1而不是2,因为农夫种庄稼的利润只有2,当养牛者愿意补偿给农夫的损失费达到2时,农夫已经愿意放弃土地的耕种了。
而总价值为2的补偿费中,有1个单位是被第1头牛承担的,所以第2头牛所承担的损失费只有1),这样第2头牛的实际边际成本为2+1=3。
由于养牛者只需支付给农夫一笔价值2的补偿费就可以让其放弃土地的耕种(即不向土地所有者租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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