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露天矿山电气安全安全规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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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在带电的导线、设备、变压器、油开关附近,不应有任何易燃易爆物品。
1.1.10在带电设备周围,不应使用钢卷尺和带金属丝的线尺。
1.1.11熔断器、熔丝、熔片、热继电器等保险装置,使用前应进行核对,不应任意更换或代用。
1.1.12采场的每台设备,应设有专用的受电开关;
停电或送电应有工作牌。
1.1.13矿山电气设备、线路,应设有可靠的防雷、接地装置,并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和监测,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或修复。
1.2线路
1.2.1移动式电气设备,应使用矿用橡套电缆。
1.2.2绝缘损坏的橡套电缆,应经修理、试验合格,方准使用。
在长度150m范围内,橡套电缆接头应不超过10个,否则应予以报废。
1.2.3在停电线路上工作时,应先采取验电和挂接地线等安全措施。
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地线拆除后再通电。
1.2.4在同杆共架的多回路线中,只有部分线路停电检修时,操作人员及其所携带的工具、材料与带电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10kV及以下,不应小于1.0m;
35(20~44)kV,不应小于2.5m。
1.2.5从变电所至采场边界以及采场内爆破安全地带的供电线路,应使用固定线路。
1.2.6露天开采的矿山企业,架空线路的设计、敷设应符合GB50061的规定。
1.3变电所
1.3.1变电所应有独立的防雷系统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1.3.2变电所的门应向外开,窗户应有金属网栅,四周应有围墙或栅栏,并应有通往变电所的道路。
1.3.3倒闸应该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发现异常情况,应向值班调度报告,查明情况再进行操作。
1.3.4线路跳闸后,不应强行送电,应立即报告调度,并与用户联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送电。
1.3.5联系和办理停送电时,应执行使用录音电话和工作票制度。
1.3.6停电作业时,应进行验电、挂接地线、加锁和挂警示牌,并将工作牌交给作业人员。
1.3.7送电时,工作票应经矿山调度签字,并用录音电话与调度联系。
作业人员交还工作牌后,方可送电。
1.4照明
1.4.1夜间工作时,所有作业点及危险点,均应有足够的照明。
1.4.2夜间工作的采矿场和排土场,在下列地点应设照明装置:
——凿岩机、移动式或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和水泵的工作地点;
——运输机道、斜坡卷扬机道、人行梯和人行道;
——汽车运输的装卸车处、人工装卸车地点的排土场卸车线;
——调车站、会让站。
1.4.3挖掘机和穿孔机工作地点的照明,宜利用设备附设的灯具。
1.4.4露天矿照明使用电压,应为220V。
行灯或移动式电灯的电压,应不高于36V。
在金属容器和潮湿地点作业,安全电压应不超过12V。
1.3.512V、36V、120V和220V的插座,应有区别标志。
1.4.6380/220V的照明网络,熔断器或开关应安装在火线上,不应装在中性线上。
1.4.7露天矿的照度标准,应符合GB50034的规定。
1.5保护接地
1.1.1电气设备和装置的金属框架或外壳、电缆和金属包皮、互感器的二次绕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保护接地。
1.1.2接地线应采用并联方式,不应将各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串联接地。
1.1.3接地电阻应每年测定一次,测定工作宜在该地区地下水位最低,最干燥的季节进行。
1.1.41kV以下的中性线接地电网,应采用接零系统。
架空线的终端,宜重复接地,无分支的线路,每隔1~2km接地一次。
1.1.5直流线路零线的重复接地,应用人工接地体,不应与地下管网有金属联系。
1.6露天矿供配电安全
1.6.1露天矿采矿场和排土场的高压电力网配电电压,应采取6kV或10kV。
当有大型采矿设备或采用连续开采工艺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其他等级的电压。
1.6.2当采用连续开采工艺时,移动式胶带输送机的配电,宜采用移动式变电站或可移动的户外组合式配电装置。
1.6.3连续开采工艺和非连续开采工艺的配电线路,宜分别架设。
1.6.4采矿场的供电线路不宜少于两回路。
两班生产的采矿场或小型采矿场可采用一回路。
排土场的供电线路可采用一回路。
两回路供电的线路,每回路的供电能力不应小于全部负荷的70%。
当采用三回路供电线路时,每回路的供电能力不应小于全部负荷的50%。
1.6.5有淹没危险的采矿场,主排水泵的供电线路应不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电时,其余线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最大排水负荷。
1.6.6采矿场的供电线路,宜采用沿采矿场边缘架设的环形或半环形的固定式、干线式或放射式供电线路。
排土场可采用干线式供电线路。
固定式供电线路与采矿场最终边界线之间的距离,宜大于10m;
当采矿场宽度较大且开采时间较长,供电线路架设在最终边界线以外不合理时,可架设在最终边界线以内。
1.6.7采矿场内的高压电力设备和移动式变电站,宜采用横跨线或纵架线(统称分支线)供电。
分支线应为移动式或半固定式线路,移动式线路应采用轻型电杆架设。
横跨线的间距宜采用250m~300m。
1.6.8在采矿场和排土场的架空供电线路上设置开关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环形或半环形线路的出口和需联络处,应设置分段开关,且宜采用隔离开关;
——在分支线与环形线、半环形线或其他地面固定干线连接处,应设置开关,且宜采用户外高压真空断路器或其他断器器;
——高压电力设备或移动式变电站与分支线连接处,宜设置带短路保护的开关设备;
——移动式高压电力设备的供电线路,应设置具有单相接地保护的开关设备。
1.6.9采矿场内的架空线路宜采用钢芯铝绞线,其截面积应不小于35mm2。
排土场的架空线路宜采用铝绞线。
由分支线向移动式设备供电,应采用矿用橡套软电缆。
移动式电力设备的拖曳电缆长度,应符合表5的规定。
1.6.10固定式架空照明线路宜采用铝绞线;
移动式架空照明线路宜采用绝缘导线;
移动式非架空照明线路应采用橡套软电缆。
1.6.11向低压移动设备供电的变压器,其中性点宜采用非直接接地方式;
向固定式设备供电的变压器,应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
1.6.12与变压器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电力网相连的高、低压电气设备,应设保护接地,并应在变压器低压侧各回路设置能自动断开电源的漏电保护装置。
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宜采用保护线与中性线分开系统(TN-S)或保护线与中性线部分分开系统(TN-C-S)。
1.6.13采矿场和排土场低压电力网的配电电压,宜采用380V或380V/220V。
手持式电气设备的电压,应不高于220V。
表5露天采矿场移动式电力设备拖曳电缆长度单位为米
1.6.14主接地极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采矿场的主接地极应不少于2组;
排土场主接地极可设1组;
——主接地极宜设在供电线路附近,或其他土壤电阻率低的地方;
——有2组及以上主接地极时,当任一组主接地极断开后,在架空接地线上任一点所测得的对地电阻值应不大于4Ω,移动式设备与架空接地线之间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Ω。
1.6.15高土壤电阻率的矿山,可采用长效化学接地电阻降阻剂,使接地电阻值符合有关规定。
1.6.16接地线和设备金属外壳的接触电压,应不高于50V。
1.6.17户外高压电力设备在2.6m以下的裸露带电部分,应设置围栏。
1.6.18采矿场的架空供电线路,下列地点应装设防雷装置:
——采矿场配电线路与分支线的连接处;
——多雷地区的矿山、高压电力设备与分支线的连接处;
——排土场高压电力设备与架空线的连接处。
1.6.19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架空接地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35mm2的钢绞线或钢芯铝绞线,并应架设在配电线路最下层导线的下方,与导线任一点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0.5m。
——移动式电力设备,应采用矿用橡套软电缆的专用接地芯线接地或接零。
1.6.20电力牵引供电,应遵守GB50070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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