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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ABC公司与外方股东K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
9、中方股东E公司与外方股东K公司之间的承诺保证还款关系。
3.根据《律师法》第32条的规定,律师在什么情形下有权拒绝代理或者辩护?
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4.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有哪些?
(一)律师不得以个人身份执业;
(二)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执业,(三)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5.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有哪些?
(一)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的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
律师出庭时应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
律师作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专业人员,律师应当模范遵守出庭纪律,尊重法官和仲裁员,文明出庭争辩,依照法律的规定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促使法庭审判顺利进行。
(二)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
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
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律师应当模范遵守法律规定,在接受委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应当兼顾社会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依照《律师法》的规定,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6.如果你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判断的结果与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存在差距,而你又特别希望承办此案,你将如何处理?
在律师工作实践中,尤其是诉讼案件,很多律师都有这样的经历,明知道当事人的要求和想法不现实,或者说胜算的概率很低,但是为了能接到案件,律师不惜夸海口、说大话,甚至不惜请“主审法官”与当事人同桌吃饭来显示实力,活脱脱一个江湖郎中,总能包治百病,无视一切疑难杂症。
这不是法律问题,而是心理问题,是律师执着于某种结果的利益思维造成的。
这种案件往往是浪费了当事人的财富和国家的审判资源,律师在得到有限的金钱回报的同时,为世界涂上了一层黑色的油墨。
律师无论在接受咨询还是接受委托时,不是鼓励当事人坚持自己的错误,而是帮助当事人改变他们不切实际的想法,在以后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不断完善自我。
针对具体的案件尽律师最大的努力,用法律和律师的经验、技能、技巧,尽自己的努力来帮助当事人求得最大的利益。
这就是与当事人共同成长的过程,律师因办理案件积累了经验,当事人也因为经历了这个案件有了教训和更清晰的目标。
因此律师除了精通法律以外,还必须要有一定的人生阅历和感悟积累,有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对世界和社会有个公正的评价,对各行各业以及各行各业中的人都有一定的认识和判断,当然知识渊博是所有律师都必须具备的基本素养。
在与当事人初次接触、谈判以及前期的准备工作中,律师要求证一件事,即“当事人的诉求=事实+法律”,在此基础上帮助设计诉讼请求或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诉讼方案或工作方案。
针对具体的案件,尤其是复杂的案件,方案是可选择的。
重大或疑难复杂的案件要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过程,让其自己为自己选择方案。
参与就是承诺,当事人对律师工作过程的配合与参与,往往就意味着对结果的承诺,一旦出现意想不到的结果,律师也不致陷于被动与难堪。
总之,律师办理案件一定要善于求证,在先求证当事人的想法与诉求是否具有现实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的基础上,帮助当事人选择现实的、可操作性的方案。
有人担心这样做,会丢了机会和案件,其实这是一种不自信的表现,也是没有立场的表现。
对当事人只要把真善美、假丑恶的道理讲透了,大多数当事人还是乐意接受律师的意见和方案的。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既要有职业的操守,又要有专业的坚持,更要有做人的立场和使命。
7.律师应当具备的基本技能有哪些?
你成为执业律师后会如何训练自己?
A、学习能力:
我们前面已经讲过,律师职业是个专业性、规范性、实务性都很强的职业,这就要求其从业人员必须要善于学习、坚持学习,随时掌握新的法律知识和其他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B、交往能力:
律师职业是一个与人打交道的职业,不论是开展业务还是办理案件,都离不开广泛的社会交往,这是律师应当具备的能力。
C、协调能力:
除了应当具备交往能力之外,要想顺利地办理案件,一个律师还要懂得和善于协调各种利害关系。
律师的工作大部分时间是在与各种各样的人进行交往,由于这些人来自不同的社会阶层,具有不同的身份、地位、性格、需要、目的等,更由于他们与具体案件的利害关系不同,他们的主张、看法、态度就各不相同,律师的工作就是本着维护委托人利益的目的尽量去说服他人协调多方利益,以便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这种协调的能力是非常重要的。
D、表达能力:
包括语言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律师要能说会写。
有人说律师是靠嘴皮子吃饭的职业,这话说得虽然有些浅薄,但也反映了这个职业的一个特点,也就是律师必须依靠语言来表达意见和说服别人,能说会道是律师的优势和特长。
另外,律师还要会写,因为在办案过程中,要制作各种法律文书,要求语言准确、精炼、有逻辑性,少了这个功夫,当律师就不能算是合格的了。
E、认知能力:
对于律师来讲,认知方面的能力应当是基本能力,这包括记忆力、想象力、理解力和洞察力等,比起其他一些职业,律师需要具备更好的记忆力、理解力、洞察力和分析综合能力。
F、创新能力:
有人说,律师职业的规范性很强,律师不需要创新,这个观念是不对的。
法条这个东西是死的,而生活是丰富而富于变化的,如果只知道因循守旧,不能顺应时代的变化推陈出新,肯定不会成为一个好的律师。
因此,开拓思路、勇于创新的能力也是律师事业发展的重要动力因素。
8.律师非诉讼业务与诉讼业务对律师思维方式的要求有何异同?
律师都应具有严谨的思维。
在法律事实与生活事实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法律事实往往要求事实依据、相关证据支持以及构成要件必须恰当,并且要求符合法律诉讼程序。
在诉讼的过程中,有时极有可能因一个小小的错误而导致全盘皆输。
因此,律师对于法律思维的运用应当对法律事实进行全面考察,并且对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进行判断或预测,通过对法律事实进行分析和灵活运动并对案件进行综合权衡,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诉讼业务:
律师更加强调敏锐的思维。
敏锐的思维,在相当程度上,强调的是律师对把握和运用法律环境机会和风险的敏锐地发觉、评析、规避和化解能力。
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必须要具有敏锐的思维,这对于参与诉讼、仲裁的律师尤为重要。
尤其是在法律实务中,各种情况瞬息万变,任何一个小的疏忽都可能使人处于被动的局面。
同样,一些看似不起眼的小环节,如果能够很好地加以利用,则有可能力挽狂澜,使人扭转乾坤立于不败之地。
应紧密结合对形势的判断分析,有规避风险的意识。
而要规避风险,就要反应敏锐,充分认识事物的复杂性,善于并且能够及时调整思路,努力实现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目的。
非诉讼业务:
律师的思维应具有预见性。
思维的预见性是对法律人及法律职业者的一项特殊要求,尤其是对律师这一职业群体来说更为重要。
因为法律实践中可能会产生一些意料之外的情况和变数,而作为律师,恰恰需要及时地、准确地对可能会出现的一切情况进行预测和判断,以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将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几率降到最低。
预见性思维要求执业律师敢于想常人之所不能想,敢于为常人之所不能为,这也是在律师业务中,非诉业务比诉讼业务中要更具专业性和挑战性的原因,一个律师其知识水平、业务水平的高低在此处往往更容易见分晓。
17、2014年6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了《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共有多少条规定?
主要内容是什么?
准则共分六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忠诚。
律师应当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本质属性,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
二是为民。
律师应当始终把执业为民作为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通过执业活动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三是法治。
律师应当坚定法治信仰,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
在执业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履责,尊重司法权威,遵守诉讼规则和法庭纪律,与司法人员建立良性互动关系,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
四是正义。
律师应当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为当事人提供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依法充分履行辩护或代理职责,促进案件依法、公正解决。
五是诚信。
律师应当牢固树立诚信意识,自觉遵守执业行为规范,在执业中恪尽职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自律。
积极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是敬业。
律师应当热爱律师职业,珍惜律师荣誉,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注重陶冶个人品行和道德情操,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尊重同行,维护律师的个人声誉和律师行业形象。
9.律师业务推广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法律服务市场及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禁止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应通过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加强自身业务竞争能力的途径,推广、开展律师业务。
10.你认为律师平时专门学习、研究法学理论与在承办的具体业务中有目的地研究法学理论,哪个效果更好?
为什么?
你会如何做?
在书本里学到的理论知识,要到工作中去实践,才能够真正掌握领会。
理论知识是人们在改造世界的实践中所获得的认识和经验的总和。
理论是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用于进一步指导实践的正确的道理,因为它必须经过实践的考验才行。
理论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这是一条真理。
11.2010年4月23日,黄某在江苏省宝应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宝应县新翔制衣厂(个体工商户)。
2012年5月至同年10月间,黄某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短缺,其在拖欠宝应县新翔制衣27名职工工资共计人民币40000余元的情况下,于同年10月外出逃匿,并将该厂部分残剩服装转移至他处,致使该厂职工和宝应县安宜镇劳动所工作人员与其联系均无果而终。
2013年1月25日,宝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宝应县新翔制衣厂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厂于2013年1月28日前支付职工工资。
被告人黄某至今未支付。
被告人黄某认为自己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一时难以支付职工工资,属于无支付能力而逃匿,不能就此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拒绝支付的故意,因而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本案中黄某的观点是否成立?
12.支付能力作为一种客观现象,并不属于本罪入罪的构成要件范畴。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从罪状的规定来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包含两种行为方式:
一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
二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
转移财产、逃匿等是手段方式,其目的就是逃避支付;
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就是通常所说的恶意欠薪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属于并列关系,二者没有从属性,互为独立,只要具备其一,就构成犯罪。
13.逃避支付既包括行为人有支付能力而转移财产,也包括行为人支付能力不明的逃匿。
转移财产,即指行为人为了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将所经营的收益转移至他处,以使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被欠劳动报酬者无法查找。
逃匿,是指行为人为了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者为躲避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追究而逃离当地或躲藏起来,脱离劳动者视线或者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管。
在逃避支付中,转移财产显然属于有支付能力或者有部分支付能力。
而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人可能具有支付能力,也可能丧失支付能力。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即属于丧失支付能力的逃匿。
然而,不论行为人是否具备支付能力,均不影响该罪的构成。
14.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请问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一)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
(二)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头衔的;
(三)借助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力,或通过与某机关、部门联合设立某种形式的机构而对某地区、某部门、某行业或某一种类的法律事务进行垄断的;
(四)故意底毁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声誉,争揽业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以在规定收费标准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的;
(六)采用给予客户或介绍人提取“案件介绍费”或其它好处的方式承揽业务的;
(七)故意在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的;
(八)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的。
15.2007年12月,晟欣公司因资金紧张,向齐鲁银行贷款7000万元,以其所有的一栋大楼作抵押,于同年12月30日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
2008年8月,晟欣公司将该栋大楼整体出租给利群公司经营。
2009年12月,晟欣公司与齐鲁银行再次签订7000万元的抵押借款合同,性质为“贷新还旧”,双方于2009年12月28日办理了抵押权注销登记并在该房产上重新办理了抵押权登记。
2012年2月,因晟欣公司逾期还款,晟欣公司请求实现抵押权。
大地公司在强制拍卖中竞得该处房产,随后通知利群公司搬出。
利群公司予以拒绝,并称其租赁在先,银行抵押在后,租赁合同应继续履行。
协商未果后,大地公司将利群公司诉至法院。
利群公司主张拒不腾房是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2009年12月的贷款乃属“贷新还旧”用途,其目的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旧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贷款合同,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部分或者全部旧的贷款。
对于“贷新还旧”的贷款,应当认为原贷款已经归还完毕,是以新债还了旧债,先期的借款合同履行完毕。
随着主债务的履行完毕,相应的抵押权也一并消灭。
新贷款所附的抵押权,应属重新设立,自重新办理登记时生效。
因此,本案齐鲁银行对涉案贷款的抵押权,应当于2009年11月28日生效,晚于利群公司的租赁行为。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利群公司不腾房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16.律师如何对待信访的问题?
接待信访群众是政府工作人员的义务。
律师不是政府工作人员,没有接待信访群众的义务。
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可以给信访群众提供政策、法律方面的咨询帮助,用法律来规范信访群众的信访行为,做到文明、依法信访。
律师介入信访的好处是:
1、帮助信访群众识别自己的信访事项是否属于信访受理范围。
2、帮助信访群众分析信访事项中包含的法律问题和非法律问题,并寻找合理的解决投诉途径。
3、帮助信访群众正确地理解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
但是,律师不宜直接代表或者带领信访人到国家机关信访或者走访。
因为,信访群众情绪容易失控,容易酿成冲击国家机关的恶性事件,在政府心目中造成律师煽动闹事的不良印象,不利于最终解决信访群众的问题。
律师应当多做代书、咨询工作,尽量避免和政府工作人员正面接触,即使需要接触,也不应当与信访人一道,而应采取单独交换意见的形式进行。
律师应当多以第三人的身份向政府提建议和反映情况的方式,间接地将信访群众的问题反映给政府,以期到达解决问题的目的。
总之,在处理信访群众委托的案件中,律师一定要坚持有理、有利、有节地原则与各个部门打交道,随时保持高度的政治警惕性,避免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而陷律师于不利地位。
17.2008年1月,刘某进入某科技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刘某从事销售岗位,基本工资为3840元。
科技公司通过公示将规章制度告知刘某,其中《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规定:
员工半年、年度绩效考核分为S—秀、A—良好、CI—价值观不符、C2—业绩待改进四个等级,比例分别为20%、70%、5%、5%,不胜任工作原则上考核为C2。
刘某原在该公司本部从事销售工作,2009年1月之后,刘某转岗至该公司西北区从事销售工作。
2009年上半年及2010年下半年,刘某的考核结果均为C2。
科技公司认为,刘某不能胜任工作,故在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
刘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
科技公司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1378元。
科技公司认为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不予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余额。
公司能否以“末位淘汰为由”单方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
“末位淘汰制”虽然属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对业绩居于末位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法定的,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的规定。
“末位淘汰制”不能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18.2012年7月12日,原告杨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铺认购意向书》,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意向金2万元,原告取得商铺优先认购权,被告负责在商铺正式认购时优先通知原告前来选择认购中意商铺,预购面积为150平方米,并明确商铺均价为每平方米20000元,可在2000元幅度内浮动。
若原告未在约定期限内认购,则视同放弃认购权,已付购房意向金无息退还。
若原告按约前来认购,则意向金自行转为认购金的一部分。
意向书对楼号、房型未作具体规定。
意向书签订后,原告全额支付了购房意向金。
2013年5月,被告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月取得预售许可证。
但被告在销售涉案商铺时并未通知原告前来认购。
2013年12月,原告与被告交涉,要求被告按照意向书签订正式买卖合同,被告称商铺价格上涨,对原约定价格不予认可,并称意向书涉及的商铺已全部销售一空,无法履行合同,原告所交意向金可全额退还。
双方为此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意向书向原告出售商铺,如果被告不能履行,则被告应当赔偿损失100万元。
1、该意向书的法律性质?
2、该意向书是否有效?
3、原告缴纳的2万元意向金的性质?
4、被告应否赔偿原告损失?
如何赔偿?
1、涉案意向书不是通常意义的“意向书”,而具有预约合同的性质。
2、根据本案事实,涉案意向书是在原、被告双方均对被告能够合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书有合理的预期的情形下,对原、被告将来签订房屋预售合同的预先约定,涉案意向书并非预售合同,法律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强制性规定并不适用于预约合同,应认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涉案意向书合法有效。
3、本案中意向金不具有定金性质,不应认定为定金。
4、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丧失了优先认购涉案商铺的机会,使合同的根本目的不能实现,被告也承认双方现已无法按照涉案意向书的约定继续履行。
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为促使民事主体以善意方式履行其民事义务,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充分保护守约方的民事权益,在综合考虑上海市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趋势以及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酌定。
虽然原告按约支付了意向金,但是双方签订的预约合同毕竟同正式的买卖合同存在法律性质上的差异。
故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不能完全支持。
19.2007年4月13日、28日,湖南省株洲县政府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乙方)与湖南省送变电建设公司长沙东——衡阳500KV送电线路工程B标段第一、二项目部(甲方)分别签订《长沙东-衡阳500KV送电线路工程房屋拆迁安置及补偿包干协议书》和《拆迁补偿费用承包协议书》,约定:
甲方将所承建线路工程株洲县境内需拆迁房屋委托乙方拆迁,拆迁费用总包干。
2007年5月29日,株洲县政府制发株县政办发[2007]9号文件《株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衡500KV送电线路工程株洲县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件第二条明确规定:
“办法适用长衡500KV送电线路工程株洲县段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易泽广是长衡500KV线路工程房屋拆迁户。
株洲县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与易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按[2007]9号文件确定的标准向易支付拆迁补偿款项。
株洲县政府于2008年12月12日将[2007]9号文件公告失效。
易泽广认为补偿标准过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株洲县政府按照[2007]9号文件标准支付地上房屋(附着物)补偿费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由被告补足未依法足额支付的补偿费。
被告株洲县政府辩称,(2007)9号文件是抽象行政行为且合情合理合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中株洲县人民政府所作的《长衡500KV送电线路工程株洲县段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办法》的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
县级政府为辖区内特定工程出台的房屋拆迁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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