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两高关于拒不执行判决刑事追诉文件.docx
- 文档编号:5052037
- 上传时间:2023-05-07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18.66KB
陕西两高关于拒不执行判决刑事追诉文件.docx
《陕西两高关于拒不执行判决刑事追诉文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陕西两高关于拒不执行判决刑事追诉文件.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陕西两高关于拒不执行判决刑事追诉文件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自诉程序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了依法惩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司法实践,对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自诉程序,制定如下规范意见。
一、自诉案件的立案
第一条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以下简称拒执罪)自诉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行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并自收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或《不起诉决定书》之日起提出。
第二条申请执行人提起涉嫌拒执罪自诉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证明自诉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应当提供与自诉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和自诉人不能亲自告诉的证明材料;
(二)已生效的执行依据;
(三)执行机构提供的犯罪嫌疑人负有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据材料;
(四)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或《不起诉决定书》。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起涉嫌拒执罪自诉的应当进行审查,对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第四条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犯罪证据的自诉案件,告知自诉人补充证据;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新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五条人民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有权向执行法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一)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退回法院的;
(二)公安机关侦查结束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第六条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的拒执罪自诉案件由执行法院受理,中级、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的拒执罪自诉案件由其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行案件中的拒执罪自诉案件、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案件中的拒执罪自诉案件由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执行案件中的拒执罪自诉案件由其本院受理。
二、自诉案件的审理
第七条拒执罪自诉案件审理期间,自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但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及时调取。
第八条拒执罪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在判决宣告前,拒执罪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
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宣告前,履行全部或主要执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同意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第九条被告人在拒执罪自诉案件审理期间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被告人到案后,应当恢复审理。
第十条被告人在拒执罪自诉案件审理期间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符合逮捕法定条件的应当决定逮捕。
被告人在拒执罪自诉案件审理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第十一条自诉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仍实施妨害执行行为且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终止自诉程序,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适用公诉程序并案审理。
自诉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仍实施妨害执行行为涉嫌构成其他犯罪的,中止自诉程序,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适用公诉程序并案审理。
三、审判和执行的互相配合
第十二条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时,执行机构应当给申请执行人提供复印相关案卷材料的便利,及时向申请执行人提供犯罪嫌疑人负有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等方面的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刑事审判庭和执行机构在审理期间应当将当事人希望达成执行和解或者自动履行义务的情况及时双向通报。
第十四条执行案件不受拒执罪自诉案件审理的影响,在审理期间,执行案件应当依法继续执行。
第十五条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6年6月28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了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的相互配合与制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密切配合、相互制约,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
第二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人民法院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时,应当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主体信息。
犯罪嫌疑人为自然人的,应收集有关身份情况的户籍资料。
犯罪嫌疑人为单位的,除应收集该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及其他登记资料外,还应收集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管人员或直接负责人员的户籍资料、职务及职责范围的材料等。
第四条 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应当及时依法立案。
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函告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申请执行人自行报案的案件,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立案侦查。
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应当向报案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报案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予以监督。
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主动立案侦查。
第五条 公安机关立案后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展侦查工作。
对人民法院移送或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条 收集证明被告人负有执行义务或协助执行义务的证据材料包括:
(一)人民法院作出的由义务人承担履行义务的生效裁判文书(包括一、二审或再审判决书、裁定书,诉前保全裁定书,诉讼保全裁定书,先予执行裁定书,追加、变更被执行人裁定书等)及人民法院为了执行生效裁判文书而作出的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二)被告人为协助执行义务人的,应当收集作为协助执行依据的相关生效裁判文书、人民法院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证明协助执行人应当承担协助执行义务的其他证据材料。
(三)对于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应当收集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以及人民法院为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而作出的裁定书等。
上述材料中的书证应当收集原本,如原本确实无法取得的,收集副本或复印件。
副本或复印件上须注明原件所在地、提供人、收集人,并加盖原件所在单位和收集人员的单位印章。
第七条 收集证明被告人有能力执行的证据材料包括:
(一)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拥有清偿判决、裁定确定债权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财产的有关证据材料;或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或者委托他人在判决、裁定确定期间完成判决、裁定确定应履行的行为义务的证据材料。
包括:
1、人民法院为调查被执行人、担保人财产情况而出具的搜查令及相关笔录;
2、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担保人财产而出具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查封公告,查封、扣押、冻结物品清单等;
3、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担保人存款、股权等的通知书及回执;
4、被执行人、担保人不动产、车辆登记情况记录;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交的财产情况报告;
6、公安机关依法侦查获取的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的相关文件、证言等;
7、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信用惩戒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
8、其他能够证实被执行人、担保人具有执行能力的证人证言、文件、查询记录等。
(二)证明属于协助执行人的工作职责、业务范围或者协助执行人持有、控制判决、裁定指定交付的财产、财产权证或者其他物品的证据材料。
包括:
相关工商登记材料、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委托保管的相关文书,其他相关笔录、登记文件、查询记录等。
第八条 收集证明被告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或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包括:
(一)证明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证据材料或担保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财产的证据材料,包括相关的笔录、证人证言、银行存款查询记录、交易记录、财产过户登记等;
(二)证明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证据,包括相关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调查笔录、证人证言及证明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的其他证据材料;
(三)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
包括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权范围的证据材料;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的证据材料;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
(四)证明因妨害执行或因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状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等已被人民法院采取民事制裁措施的证据材料,包括人民法院出具的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拘传票及其他证明被告人因妨害执行被采取民事强制措施的证明材料等;
(五)证明以暴力、威胁、聚众等方式阻碍执行或者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或者毁损、抢夺执行器械、材料的证据材料,包括现场照片、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
(六)证明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的证据材料,包括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占有财物、票证的证据,在房屋、土地上工作、生活、活动的证据材料等;
(七)证明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包括虚假诉讼、仲裁、和解的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和解协议,相关证人的证言,履行虚假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和解协议的证明材料等。
(八)其他证明被告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或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机关要及时做好案例研判、信息采集和数据统计工作。
人民法院要适时通过通报典型案例等形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创造良好的执行工作氛围。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本意见试行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016年6月28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陕西 关于 拒不执行 判决 刑事 追诉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