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假期、考勤管理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 文档编号:4946053
- 上传时间:2023-05-04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22.89KB
员工假期、考勤管理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员工假期、考勤管理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员工假期、考勤管理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⒈法定节假日:
元旦休假1天,春节休假3天,清明节休假1天,“五一”劳动节休假1天,端午节休假1天,中秋节休假1天,国庆节休假3天。
国家进行调休,统一安排放假的,执行国家规定。
⒉带薪年休假:
⑴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方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在年休假期间,员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⑵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⑶员工计划休年休假的,由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
原则上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⑷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年休假。
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假:
①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②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③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④无故旷工2天以上(含2天)的员工。
⑤员工在一年内因病假、事假等请假天数超过年休假天数的,本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⑹员工带薪年休假,根据本单位(部门)工作实际,在保证生产(工作任务)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结合员工意愿有计划地安排休假。
⑺员工年休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⒊探亲假:
⑴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的,与配偶或父母不同城居住(范围划定在地级市),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⑵已婚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期30天,可分次休假,但最多不超过三次,路费只报销一次往返。
⑶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路费只报销一次往返。
⑷已婚员工探望父母亲,每四年休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与配偶和父母都不同城居住的,可同时请探配偶假和探父母假,也可分别请假,同时请探配偶假和探父母假的,假期可合并计算。
⑸员工探亲(已婚员工探望配偶、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假往返路费,仅限于报销除飞机、火车软卧、火车动车(高速列车)一等座、轮船二等及以上舱位、出租车、磁悬浮列车以外的公共交通费。
乘座长途公共汽车的,按实际支付费用报销;
乘座飞机、火车软卧或火车动车(高速列车)一等座、轮船二等及以上舱位的,可按火车硬卧或动车(高速列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标准抵报,超出部分由本人负担。
⑹员工本人确因工作繁忙,不能休当年探望配偶假的,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可报销配偶探亲往返路费一次,路费报销标准同上。
⑺员工由于工作原因由单位通知中断休假的,单位应另行给假补休未休的假期,同时给予路程假,并按规定报销补休假的探亲路费。
⑻在试用期、实习期间的员工,不享受探亲假期和路费报销待遇。
见习期上半年期满的,下半年享受探亲假,下半年期满的,从下一年度享受探亲假。
⑼员工报销探亲路费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注明休假种类、时间、地点等事项并粘贴好报销票据;
报销单由本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签字、登记后再履行公司规定的有关审批手续后报销。
⑽员工探亲根据路途远近和实际需要合理给予路程假,路程假在请假时确定。
探亲假和路程假均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⑾探亲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⒋婚假:
⑴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⑵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增加晚婚假20天。
⑶若只有一方达到晚婚年龄,达到晚婚年龄的一方享受晚婚假,未达到晚婚年龄的一方只享受法定婚假3天。
⑷一方或双方再婚的仅享受法定婚假,不再享受晚婚假。
⑸结婚时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需要到对方所在地结婚时,可视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路程假参照探亲假第十款之规定),路费自理。
⑹员工因工作需要未休完婚假的,可给予补休未休的婚假。
⑺婚假和路程假均包含公休假日,不包含法定假日。
⑻婚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⒌产假:
⑴女员工产假为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⑵女员工晚育(年满24周岁初育)的,增加产假15天。
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⑶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
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⑷怀孕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作产前检查的时间,可视为劳动时间。
⑸女员工的哺乳期是从婴儿出生至一周岁,哺乳时间每日二次,每次三十分钟(不含往返路程时间),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⑹女员工产假期满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可申请哺乳假,哺乳假自产假期满起至婴儿满一周岁止。
⑺产假、护理假、哺乳假假期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⑻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⑼哺乳假期间,工资待遇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按照不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⒍丧假:
⑴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休丧假3天。
⑵员工到外地为直系亲属奔丧的,可视路途远近给予路程假(路程假参照探亲假第十款之规定),路费自理。
⑶丧假和路程假均包含公休假日,不包含法定假日。
⑷丧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⒎病假:
⑴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二级(或县级)及以上医院确诊并出具医疗诊断书和有效休假证明,可准休病假。
因急诊住院的员工在3天以内由家属或本单位其他员工持入院手续帮助办理请假手续。
期满需继续休病假的,须提前2天重新申请,提供医院因病休息证明、诊断书、原始病历。
⑵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
具体标准为:
①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集团公司内部工作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②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集团公司内部工作5年以下的为6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
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③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可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
⑶对于需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种(非急诊、住院治疗以外的病种),单位视员工病情、年龄情况审批两次病假,累计不超过30天,距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可转为待岗休息,不再审批病假。
其他人员进行医疗鉴定,鉴定结果确实不能上岗的,办理病退或退职;
鉴定结果能上岗而不服从工作安排的解除劳动合同。
⑷病假假期(医疗期)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⑸病假期待遇:
①停工医疗期在六个月以内的,岗位工资按一定比例发放,停发绩效工资。
1个月内零星病、伤休假,岗位工资全额计发;
休假满1个月不满3个月者,岗位工资按80%计发;
休假满3个月不满6个月者,岗位工资按70%计发。
②停工医疗期在六个月以上的,停发病假期工资,支付疾病救济金,疾病救济金按岗位工资的60%计发,停发年功工资和绩效工资。
⒏工伤假:
⑴员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按国家有关规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留薪期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支付待遇。
停工留薪期满后仍不能正常参加工作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因工伤退休(职)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⑵工伤假假期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⒐事假假期
⑴员工请事假1天以上的,必须提前办理请假审批手续。
⑵一个自然年度内,原则上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月制度工作日,无特殊原因,事假累计超过月制度工作日的解除劳动合同。
⑶事假假期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⑷员工事假期间,停止支付工资,其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仍按原标准缴纳。
第四章休假审批
第六条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和各分(子)分公司负责人休假,由本人提出并填写休假审批表,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休假。
第七条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副职及以下员工休假,由本人提出并填写休假审批表,部门和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同意后休假。
第八条直属项目部项目经理及员工休假,由本人提出并填写休假审批表,项目经理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休假;
项目部副职及以下员工休假,经项目经理同意后休假。
第九条集团公司员工连续请事假2天(含)以内或连续请病假5天(含)以内,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
员工连续请事假5天(含)以内或连续请病假10天(含)以内,须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休假,连续请事假5天以上或连续请病假10天以上,须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休假
第十条休假结束返回单位后,应到批准休假人处履行销假手续,经准假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人力资源部门登记,由其在员工休假销假项内填写实际休假时间、天数等情况,核算工资。
第十一条员工休假期间应按考勤管理要求在当月的考勤表上完整记录。
第十二条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逾期不返回单位又未履行请假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四章考勤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机关实行上下班打卡考勤制度,员工上下班须各打卡一次。
第十四条按照公司上下班作息时间,员工上班在规定时间后到达公司视为迟到;
下班在规定时间前离开公司视为早退;
当月迟到和早退累计3次计一次缺勤,以后每迟到或早退1次,均计缺勤一次。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部在月底做好员工考勤情况的统计汇总,并通报缺勤员工本人。
员工每缺勤一次,计扣当月相应一天工资。
第十六条员工外出、漏打卡、出差等特殊情况,每次由本人及时填写《考勤特殊情况说明表》,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部门负责人的《考勤特殊情况说明表》由分管副总经理签字确认。
经确认的特殊情况不计缺勤,否则一律按缺勤处理。
各职能部门月底将本部门或本人签字确认的《考勤特殊情况说明表》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七条公司各分公司、非全资子公司须在每月3日前将派驻人员考勤情况上报人力资源部。
直属项目部也须按上述规定时间上报考勤情况,上报的考勤表经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实报分管领导签字后通知项目经理部发放工资,未经通知,不得发放工资。
第十八条各分公司、非全资子公司、直属项目部必须严格按公司规定考勤,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虚假,一经查实,扣发负责人及考勤员10%的绩效工资作为处罚。
第十九条每月考勤情况由人力资源部在下月初做好统计,制作《月度出勤登记表》,并在工资发放日前完成。
第二十条违纪员工工资的发放:
⒈员工无故旷工不计发工资。
一年内无故旷工1天者,除扣发旷工日工资外,扣发一个月绩效工资;
一年内累计无故旷工2-5天者,除扣发旷工日工资外,扣发当年绩效工资的20%;
一年内累计旷工5-7天者,除扣发旷工日工资外,扣发当年全部绩效工资的50%;
一年累计旷工超过7天不足15天者,扣除旷工期间工资外,扣发当年全部绩效工资的80%;
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天(含15天)者,除扣发旷工日工资外,扣发全年全部绩效工资,并予以解除聘用合同或待岗处理。
⒉员工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按比例扣发年绩效工资。
受到警告行政处分的扣发年绩效工资的30%,每加重一级,增发扣除绩效工资10%。
⒊员工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留用期间按本人全部工资(含绩效工资)的50%计发。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计算员工休假、缺勤时间待遇时,均以制度计薪日为准。
年制度计薪日为261天,月制度计薪日为21.75天。
第二十二条各全资子公司应根据本单位生产实际,制定相应的工时、休假、考勤管理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研究审核,按规定程序研究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直属项目部视项目实际情况由项目经理部每年安排不超过四次集中休假(休假时间不得超过本细则规定的假期),超过四次的一律不得报销路费,超过假期的视为事假,同时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印发执行后,如国家和当地政府有新政策的,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经集团公司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自本实施细则执行之日起,集团公司原有相关制度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附件一:
《月度出勤登记表》
序号
姓名
出勤时数
假类
时数
出差时数
迟到早退
备注
填写说明:
1、出勤天数依据员工考勤表统计;
2、假类指病假、事假、公假、婚丧假、休假等;
3、迟到早退以次数计;
4、备注主要填写未尽事项。
附件2:
《请、销假审批单》
姓名
部门
职务
请假类别
事假□病假□婚假□产假□
丧假□工伤假□探亲假□年休假□
事由
请假时间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计天
部门负责人
意见
分管领导
审批
人力资源部
审核
总经理
销假手续
本人已于年月日到岗上班,特此销假。
请假人签名:
部门(分管领导)确认
人力资源部意见
□本次未超假。
□本次超假天,按()假核扣工资。
签名:
日期:
年月日
附件3:
本月考勤特殊情况说明表
部门:
年月
日期
姓名
迟到/早退/旷工
漏打卡、未打卡原因
部门负责人、
分管领导签字
12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员工 假期 考勤 管理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