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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指出:
“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的遍布各地的机关,即常备军、警察局、官厅和法院达到自己的目的”,这句话应该与马克思上述反对国家的论述联系起来理解,但是后来许多马克思主义者把这段话错误地解释成马克思期望工人阶级建立自己的国家来对抗资产阶级的国家,并以马克思主义的名义证明苏维埃模式的国家的合理性。
马克思并未要求成立无产阶级的国家,而是要求彻底消灭国家。
这是因为国家是奴役工人的“政治工具”,“不能作为工人解放的政治工具”。
公社才能使他们解放,因为公社“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
三、无产阶级专政不能是官僚制度
国家既然被打碎了,那么消亡的将是什么呢?
既然无产阶级专政从打碎官僚主义的、中央集权的国家机器开始,那么消亡的将是无产阶级专政本身。
无产阶级专政将一直延续到“阶级存在的经济基础被消除”。
这意味着在社会主义革命期间,国家虽然被打碎,但是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仍旧存在,后来才被摧毁,而这将是一个长期的渐进过程。
列宁在1917年断言:
“社会主义不是按上面的命令创立的。
它和官场中的官僚机械主义根本不能相容;
生气勃勃的创造性的社会主义是由人民群众自己创立的。
”(《列宁全集》第2版第33卷第53页)而列宁在1918年则宣称:
“正是为了社会主义,却要求群众无条件服从劳动过程的领导者的统一意志。
”(《列宁选集》第3版第3卷第501页)后一种叙述中的主要思想后来发展成把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解释为中央集权的官僚机构国家的理论,这是不公正的。
官僚国家的集团利益和等级制使官僚机构独立于社会并发挥职能。
官僚国家只是在一种抽象意义上代表人类解放,却并未触动社会不平等。
在实现无产阶级专政的消极目标方面官僚主义国家是有效的,但它在制度上表现得不适合无产阶级专政的实现人类解放的积极目标。
马克思认为只有在人“认识到并在体制上制度上保证他自身的权力是社会权力,而不再把这种社会权力作为一种政治权力从自身分离出去”的时候,人类解放才能完全实现。
官僚国家使社会权力和政治权力的分离永久化。
无产阶级专政必须像公社所做的那样竭力反对这种分离。
公社的最正面的特点是使政治权力非制度化,从而使社会重新政治化。
对马克思来说,官僚主义的国家是起异化作用的,因为它是“人的自由和人类自由间的中间阶段”,还因为它造成“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的对立”。
因此,人类彻底解放这一无产阶级专政的目标不能在官僚制度下实现。
无产阶级专政不能是官僚制度的第二个原因是:
国家官僚机构一旦建立就会变成一种利益集团,其成员享有经济上的和与权力有关的特权。
官僚不仅抗拒消亡,而且利用它的权力以各种手段使自己处于牢固地位。
况且,在任何形式的经济制度中,作为寄生赘瘤的官僚机构都会为自身的存在找到各种理由和支持。
由于这个原因,消除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不一定能使官僚机构消失。
作为官僚机构的形式的国家和作为国家的物质内容的官僚机构会相互自我实现和相互保护。
因此,官僚国家本质上抵制消亡。
另一方面,无产阶级专政的任务是使无产阶级成为实际权力以及专政的物质内容。
这样,无产阶级就成为无产阶级专政的“最终目的”。
这是官僚和无产阶级之间的本质不同,所以官僚国家不会消亡,而无产阶级专政会消亡。
官僚的自我实现是其自身的保存,无产阶级的自我实现是其自身的消灭。
官僚是其自身的目的,无产阶级是其自身的否定,因为在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工人阶级不能保存自身的被征服地位。
因此官僚不会让政治机构即其生存的源泉自行消亡,而无产阶级却必须让政治机构消亡。
这样,为了避免官僚主义自我实现的困境,无产阶级专政既是一种非国家,又是反官僚主义的。
四、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治形式和作用
如果无产阶级专政不是国家,那么它应采取何种政治形式?
公社的经验给了马克思阐述无产阶级专政手段的经验材料。
马克思从未认为无产阶级专政是与民主对立的。
掌握政权的第一个条件是改造国家机器并把它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加以摧毁。
但争取彻底解放的斗争并不以此告终。
公社只是“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不是“工人阶级的社会运动,从而也不是全人类复兴的运动,而只是有组织的行动手段”。
因此,公社“并不取消阶级斗争”。
工人阶级“致力于消灭一切阶级”。
工人阶级组织,如工会、联合会和政党,不是被改造成如列宁所建议的那种由国家控制的组织,恰恰相反,是被改造成无产阶级制度的基础材料。
无产阶级专政在人类解放中的作用是提供“合理的环境,使阶级斗争能够以最合理、最人道的方式经历它的几个不同阶段”。
公社“开始劳动的解放——它的伟大目标:
取缔国家寄生虫的非生产性活动和胡作非为……”
无产阶级专政所采用的压制和防御工具也必须是性质合适的。
马克思对宣布建立“保卫公民的”国民军的3月22日中央委员会公告的补充是:
“人民只要在全国规模内组织这种国民军”。
但我们不应把在“全国规模”组织的概念与少数官僚和技术专家治国论者掌握的中央集权国家机构相混淆。
组织国民军足以根除常备军“这一个一直存在着的阶级统治”僭取政府权力的危险。
显然,马克思担心政府“僭取阶级统治”,想用国民军的形式保持镇压权力。
但他不是想准确地规定无产阶级统治的镇压手段的形式,而只是为了保证无产阶级直接控制这些手段。
必须明确两个方面。
第一,无产阶级专政包含镇压手段,但专政的制度设计应该是通过由无产阶级直接控制镇压工具来预防政府“僭取”权力,因此,马克思才建议采用非官僚主义的、国民军的形式。
第二,镇压不是常规状态。
马克思预言公社一旦在全国规模内牢固地建立起来,它还“可能”要经受“奴隶主们的零星暴动”引起的“灾难”,“这些暴动尽管暂时会阻挠和平进步的事业,但只会增强社会革命力量,从而加速运动的发展”。
无产阶级专政只是在“镇压资产阶级对革命的反抗时”才成为“专政的”,在这个意义上,无产阶级专政的“专政”方面是不能排除的。
但是在其他方面,它是正常的“和平的发展进程”。
五、无产阶级专政在监督经济向共产主义过渡时的政治职能
没有一部马克思的著作是不涉及人类解放的,任何一种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也不应不涉及这一问题。
资产阶级和国家官僚机构的消灭不会自动导致人类的解放,认识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
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到《资本论》,马克思一直坚持劳动过程和劳动组织有可能在体力上和脑力上对人类生活条件和人类自由有害。
劳动机制和劳动组织在劳动奴役中也能独立发挥作用。
在资本主义范围内的这些发明也能被其他制度运用,如苏联“共产主义制度”所证明的那样。
无产阶级专政应优先考虑纠正这种情况。
首先使工作成为可以忍受的,然后是令人愉快的,最后是有人性的。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说到无产阶级专政的经济目标,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又明确说到了共产主义的先决条件。
按照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的说法,工人一旦获得公社形式的政治权力,“以自由的联合的劳动条件去代替劳动受奴役的经济条件,只能随着时间的推进而逐步完成”。
能使劳动获得自由的经济改造不仅需要“改变分配,而且需要一种新的生产组织”。
“这一革新的事业将不断地受到各种既得利益和阶级自私心理的抗拒,因而被延缓、被阻挠”。
“目前‘资本和地产的自然规律的自发作用’只有经过新条件的漫长发展过程才能被‘自由的、联合的劳动的社会经济规律的自发作用’所代替”。
马克思所想像的社会向共产主义的改造与从农奴制向资本主义的转变非常相似。
无产阶级专政“并不取消阶级斗争”,也就是说,社会主义的政府——公社不用剥夺资产阶级来消灭阶级。
公社只是成为社会改造的监督者。
正如资本主义的“国家机器与议会制不是统治阶级的真正生命……只是旧秩序在政治上的保障、形式和表现”,所以公社成为新秩序的政治保障,而不是“全人类复兴的运动”。
尽管马克思期待在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和“阶级斗争的几个不同阶段”之后能够实现劳动的完全解放,但是他声称,“通过公社的政治组织形式,可以立即向前大步迈进”。
这些引文表明,无产阶级专政通过“公社的政治组织形式”使政治和经济这两个领域都处于无产阶级直接统治之下。
那时,与资本主义截然不同,在这两个权力领域之间没有结构上的分隔。
而且,与官僚主义的前苏东国家不同,被融合在一起的这两个领域在无产阶级制度下是非官僚机构化的。
六、结论
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专政是一种政治组织,不是社会解放的“普通运动”。
无产阶级专政的任务不是消灭阶级,而是在政治上“保证”从资本主义社会向无阶级社会的过渡。
对马克思来说,无产阶级专政只能是中央集权专制国家机器的完全的“反题”。
官僚机构的自我实现和无产阶级的自我实现是两个相互矛盾的过程——前者要求自我肯定,后者要求自我否定,所以无产阶级专政不能具有官僚主义的性质。
无产阶级专政必须在制度上与无产阶级的总目标相协调。
只维持有效的镇压手段以保护革命成果是不够的。
镇压手段必须从属于由建设共产主义的目标推动的积极的、建设性的手段和职能。
这一事实限定无产阶级专政可能采取的形式应该是工人阶级的非官僚主义的、直接的政治组织。
因此,无产阶级专政必须以巴黎公社的普遍形式和原则为模式。
在经济方面无产阶级制度的目标是使社会从“必然”王国过渡到“自由”王国。
对马克思来说,“自由”王国不只是在于满足物质需求。
人使其内在自我在外部世界客观化的能力和利用其意识控制世界的能力也是同样需要的。
因此,无产阶级专政必须最终消除劳动异化的条件。
必须建立个体在一个非官僚主义的、非异化的环境中自由发展的条件。
对马克思而言,建立共产主义社会的事业包含着消灭所有生活领域的资本主义的和官僚主义的因素。
当然,这并不是说19世纪的状况现在依然持续存在。
巴黎公社也许不足以为我们提供建设现代无产阶级专政所需的一切。
但是,苏联创造的,以其官僚主义国家和由这个国家造成的工人的政治被动性为特征的无产阶级专政失败的经验,使我们不得不重新考虑作为一个切实可行的替代方案的巴黎公社的优点。
鉴于全球化威胁着全世界工人阶级的生存、权利和利益,专制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制度都已被证明不能满足工人的要求,被正确认识的无产阶级专政相对于现在存在的各种政治方案而言仍然是可靠的政治替代方案,只有无产阶级专政能够把人类的需要、满意和自由置于资本的需求和不断增长的官僚机构和资产阶级的特殊利益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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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我国理论界在阐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时,比较注重国家的阶级属性,把揭示国家的阶级属性当作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真髓,而忽视了马克思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本原理。
由于这一理论上的迷雾,致使我们不能从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入手解决社会主义政治改革中的难题,从而阻滞了政治改革的进程。
因此,认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本原理,掌握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真髓,明确社会主义国家的一项带根本性的任务就是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消除国家与社会的矛盾和对立,对我们今天深化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防止与遏制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创立是从揭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开始的。
马克思以前的启蒙思想家以理性主义为基础,从人的理性来探讨国家问题。
在德国,把这种理性主义国家学说发展到高峰的是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国家学说。
黑格尔把国家归结为比理性更加抽象的“客观精神”,是超越一切社会存在的绝对自由自在自为的“理性”,对于国家以外的一切社会存在都具有本源的推动的性质。
黑格尔虽然也承认市民社会的自治权利,国家必须尊重和保护这一特殊利益,但他认为市民社会是“跟国家的最高观点和制度冲突的舞台”,致使市民陷入“无聊的激情和幻想的角力场”之中。
为了弥补市民社会的缺陷,就需要“行政权的全权代表、担任执行的国家官吏以及最高咨议机关(这些机关以委员会的形式组成)来照料”,由这些行政官僚组成的“特殊的管理机关”从下层来管理市民生活[1]。
因此,黑格尔认为国家是市民社会的基础,政府是市民社会的支柱。
马克思在大学时曾经受到黑格尔的国家学说的极大影响。
但是,马克思离开大学步入社会,亲自参加了反对普鲁士专制制度的现实斗争以后,逐渐认识到专制国家及其腐朽政府是毫无理性的,普鲁士专制政府的高级官员们自以为执行了完美无缺的国家法律和管理原则,自信掌握了关于社会的准确无误的详尽材料。
但是在他们的治理下,社会的贫困现象却越来越扩大,几乎成为不治之症。
这种“现实和管理原则之间的矛盾”使马克思对理性主义国家学说产生了怀疑。
为了解开国家和政府的有限理性之迷,马克思研究了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哲学思想和古典政治经济学,到隐藏在国家和政府的“理性”之外,即主观世界之外的客观世界中寻找产生国家法律与政府原则的根源。
经过一系列深刻的理论反思,马克思发现了以往国家问题研究中存在着的严重弊病,即“忽视各种关系的客观本性,而用当时人的意志来解释一切”,例如“头足倒置”的黑格尔的国家学说。
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关于国家、政府与社会的二元论观点,指出行政机构与国家的一致性。
行政官僚们只相信他们的上级而不相信客观实际,只相信“作为治人者的积极的、觉悟的公民”,而不相信“治于人者的消极的、不觉悟的公民”。
[2]他们所维护的国家法律和政府原则并非是理性的。
实际上,行政官僚不过是私有财产的守护神。
行政官僚的本体的价值正是通过他们所保护的客体的价值来实现的,而私人财产所有者正是通过被保护的财产的价值来确定他们的价值的。
所以,国家和政府实际上是财产占有者利益的化身和保障,是财产占有者的奴仆和工具,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成为财产占有者的耳、目、手、足,为财产占有者的利益而探听、窥视、估价、守护、逮捕和奔波。
”[3]私有财产,这种处于行政官僚的主观世界之外的“客观世界”,对国家法律和政府原则起着支配的作用,是决定和影响政府行为的根本原因。
寻找造成社会疾苦的根源,不仅要关注造成行政机关腐败无能的外在因素,而且要关注行政机关本身的生活原理和生活实质。
马克思认为,“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
”[4]国家和政府没有根本不同的本质,二者都是建立在共同的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上层建筑。
政府的本质必然反映国家的本质。
要从根本上消除行政官僚机构的缺陷,就必须消灭构成现代国家基础的以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为特征的私人生活。
而要消灭这种私人生活,“国家就必须消灭自己”[5]。
行政改革的关键不在于行政机构本身,而在于消除国家与社会的对立,消除构成这种对立的国家的历史性缺陷。
二
马克思在研究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的过程中,从各个不同的角度论证国家与社会的矛盾与对立,从而揭示了国家的一般属性问题。
马克思认为自原始公有制社会解体以来,国家作为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代表,具有反映不同阶级社会阶级内容的鲜明的阶级属性。
此外,国家还具有一切阶级社会所共有的一般属性,即国家本身同社会相互矛盾与对立的基本属性。
从国家的起源及其与社会的关系来看,国家自始自终都是社会的对立物。
正如恩格斯所概括的,国家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6]。
为了揭示国家与社会相对立的基本属性,马克思进行了多方面的论证。
首先,国家是对人的自由本性的“异化”。
这种“异化”集中表现为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人类脱离原始氏族社会,出现了对偶制家庭以后,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就建立在以家庭为基础的自然分工基础之上。
人们首先维护的并不是所谓“共同利益”,而仅仅是自己的单个人的或者单个家庭的“特殊利益”。
在阶级社会中,阶级把人群分离开来,其中一个阶级统治着其他一切阶级,从而使单个人的特殊利益不得不建立在阶级压迫的基础上。
人们的特殊利益之间的矛盾实质上是阶级矛盾,而国家就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所以,国家所代表的所谓“共同利益”,实际上不过是统治阶级的“特殊利益”罢了。
这些“特殊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之间存在着矛盾。
从阶级对抗的角度来说,国家对单个人实际上是一种“异己的”和“不依赖”于他们的特殊利益的独特的“普遍”利益,人们不得不在这种使他们的“特殊利益”始终同“共同利益”对抗着的状况下生活。
这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7]反映了国家与社会对立的基本属性。
其次,国家将人们被动地服从社会自然分工的消极作用制度化和法制化。
马克思认为,社会的自然分工是人类自我“异化”的形式。
在原始共有制条件下,建立在简单自然分工基础上的社会关系不采取对抗的形式。
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国家是唯一能够合法运用强制性机器对人施加影响的政治主体。
通过强制手段,国家使统治阶级的意志制度化和法制化,把强迫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状况固定下来,使“任何人都有自己一定的特殊的活动范围,这个范围是加于他的,他不能超出这个范围”,只要他不想失去生活资料,他就始终应该在这个范围内活动,从而使人本身的活动对人来说成为一种异己的、对立的力量。
“这种力量压迫着人,而不是人驾驭着这种力量。
”国家造成了使社会活动固定化,使人本身的产物聚合为一种统治着人,不受人的控制,使人的愿望不能实现并使人的打算落空的物质力量。
所以,马克思将国家称为人的“彼岸世界”。
[8]这种“彼岸世界”是与人的“此岸世界”相对立的世界,具有与社会相对立的性质。
再次,从国家权力执行者的角度来说,官僚机构的种种弊病也反映了国家与社会的对立。
官僚机构是造成国家与社会对立的重要根源之一。
马克思批驳了黑格尔关于行政机构是“通过特殊的行政目的来实现国家所代表的普遍利益”,并“使特殊利益从属于普遍利益”的观点,指出,行政官僚实际上是国家中的一个“特殊的闭关自守的集团”,具有超越国家的“普遍利益”之上的“特殊利益”。
它虽然表面上是国家的代理人,国家的全权代表,而实际上它所要拯救和捍卫的所谓“普遍利益”就是它们自己的“特殊利益”。
官僚机构往往为了满足自己的“特殊利益”而把国家变成它的私有财产,把国家变成它“升官发财、飞黄腾达的手段”,从而使国家只是作为由从属关系和盲目服从联系起来的各派官僚势力而存在。
官僚机构的特殊职能就是把国家意志转化为绝对命令,把自己当成是国家的最终目的,把自己的特殊利益上升为国家利益,以维护国家普遍利益和法律的名义来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使自己变成了市民社会的国家”。
官僚机构使“国家利益成为一种同其他私人目的相对立的特殊的私人目的”。
所以,官僚机构的存在证明了“‘国家’这种同市民社会不相容的彼岸之物通过自己的代表来反对市民社会”,“‘警察’、‘法庭’和‘行政机关’不是市民社会本身赖以捍卫自己固有的普遍利益和代表,而是国家用以管理自己、反对市民社会的全权代表”。
[9]由于国家使公共管理成为少数人的专门职业和特权,将直接生产劳动者排斥在公共管理之外,所以国家与社会的对立就通过行政官僚机构与他们的被管理对象——直接生产劳动者之间的矛盾与对立反映出来。
由此可见,在不同的阶级社会中,虽然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各不相同,以至于国家的阶级内容各不相同,但是,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和对立却是普遍存在的。
与社会存在着对立可以看作是国家的一般属性。
正是在这一基本思路的基础上,马克思论证了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根本任务。
三
马克思和恩格斯生前一直在努力探索消除国家与社会对立的条件和根本途径,并把实现这一目标寄希望于未来的无产阶级国家。
马克思认为,国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的,必将由于人类社会进入无阶级社会而自行消亡。
但是,这决不意味着国家自发地走向消亡。
国家的自行消亡必须经历一个由政治国家到非政治国家的漫长的过渡时期。
这个过渡是国家权力逐渐回归于社会、回归于人民的过程,同时也是消除国家与社会对立的过程。
建立无产阶级民主国家,实行人民民主原则,是实现这一政治目标的根本途径。
人民民主原则集中体现了无产阶级、广大劳动人民和其他各革命阶级的利益和要求,是消除现存制度中一切与人民主权相抵触的东西,保证国家制度的实际体现者始终是人民,保护人民主权不受任何侵犯的原则。
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革命经验的过程中反复强调,巴黎公社是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政治形式,是“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13],这种政治形式给国家制定了真正民主制的基础。
巴黎公社的所有的公共职务都由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并随时可以罢免,这就保证任何人都不能把公共职务当成升官发财的阶梯,从而堵塞了使社会公仆蜕变成为社会主人的通道。
只有当国家制度的体现者是人民,人民成为国家制度的原则的时候,国家才有可能克服它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中所具有的阶级属性和与社会相对立的一般属性。
马克思认为,未来的无产阶级国家必将履行必不可少的公共管理职能。
但是,那不是国家的根本任务。
无产阶级新型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把那些旧政权的合理职能从僭越和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当局那里夺取过来,交给社会负责的勤务员”,把靠社会供养又阻碍社会自由发展的国家这个寄生赘瘤迄今夺取的一切力量,归还给社会肌体。
所以,无产阶级国家的实质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
[14]然而,在无产阶级专政时期,国家还不可能立即消除国家与社会的对立。
这是因为:
第一,社会主义社会是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或者低级阶段,它并不是在自身基础上成熟发展起来的,而是从旧社会脱胎出来的,所以它不可避免地带有它脱胎出来的旧社会的痕迹。
在政治方面,国家要保持一系列政治职能和现代国家都有的一切社会职能。
这些职能并不是由社会直接掌握,而是由那些从人民群众中选举出来的职业官僚来掌握。
这就不可避免地保留旧国家形态中国家与社会对立关系的因素。
第二,无产阶级专政仅仅实现了无产阶级的政治解放,但是还没有实现整个人类社会的解放。
所以,在政治革命完成以后,还要继续实现人类的社会解放——使人回复到人的“此岸世界”,即建立把人类从自我“异化”的形式和状况下解放出来,把劳动者从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状况下解放出来,没有一种力量能够压迫人,而是人驾驭着这种力量的社会。
这种力量是人们自身联合的力量,而不是某种异己的强制的力量。
这就是建立在国家消亡基础上的共产主义社会。
无产阶级专政则是促使国家与社会的对立逐步消失,实现上述社会解放目标的政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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