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猪瘟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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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猪瘟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非洲猪瘟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一)编制目的
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我市生猪养殖产业和生猪市场供给的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非洲猪瘟应急预案》、《广东省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预案》、《广东省非洲猪瘟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预案》、《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8〕151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8号)、《广东省动物防疫防控中央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粤农〔2018〕103号)、湛江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非洲猪瘟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湛防非指办[2018]21号)等有关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为依法、科学、有力、有效防控处置非洲猪瘟疫情提供参考。
(三)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各镇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
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非洲猪瘟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管理
(一)应急指挥机构
市防控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管理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对全市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施集中统一指挥;各镇政府设立以镇长为组长的镇级防控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应急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本辖区内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工作。
(二)职责分工
(三)群防群控
养殖场(户)、屠宰场、生猪交易市场、无害化处理场是易发生疫情的高风险场所,贩运及调运是引入疫情的重要渠道,相关责任人应做好各自防疫工作:
1.养殖场(户)。
科学饲养、封闭饲养,采取隔离防护措施,控制人员、车辆和易感动物进入;加强消毒,依照《关于印发防控非洲猪瘟消毒杀蜱流程与用药指引的通知》(粤牧〔2018〕81号)指引,做好消毒灭蜱工作;严禁使用泔水或餐厨垃圾以及血浆蛋白粉、肉骨粉等动物源性饲料饲喂生猪;合法调运,严禁从高风险区域调入生猪,对跨省调运的种猪,执行到达报告和隔离观察制度;自觉做好养殖环节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做好口蹄疫、传统猪瘟、蓝耳等其他疫病的免疫;积极配合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疫病监测排查,对突发高热、不明原因流产、死亡等现象及时记录并主动上报。
2.屠宰场和生猪交易市场。
落实进出交易市场的人员、车辆的消毒措施,依照《转发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跨省调运监管的通知》(粤牧〔2018〕81号)要求加强查证验物,严禁从高风险区域调入生猪,无动物产地检疫证明一律不准进场;对待宰或待售生猪突发高热、死亡等现象及时记录并主动上报。
3.无害化处理厂。
落实进出交易市场的人员、车辆的消毒措施;加强对死亡动物收集、暂存、转运、处理等环节的全链条排查,防止泄露造成的二次污染;对死亡动物接收、运输、到达全程监控,严禁抛弃、贩卖病死动物尸体;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规定要求尽早谋划做好非洲猪瘟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预案,妥善应对突发疫情。
4.贩运及调运环节。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生猪及其产品的调运监管政策;承运生猪及其产品必须取得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装载前、卸载后要对运输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运输过程中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
三、排查异常判定
按照省农业厅《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农办〔2018〕478号)要求,加强对生猪养殖场、交易市场、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等重点场所巡查频次,具体按《非洲猪瘟紧急排查工作方案》操作。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家猪、野猪异常死亡;出现古典猪瘟免疫失败;不明原因大范围生猪死亡;屠宰场时发现脾肿大和淋巴结出血等异常情形,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四、临床疑似判定
接到报告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派出2名以上兽医技术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临床诊断指标:
生猪出现突然死亡;临床发烧、扎堆、咳嗽、呼吸困难、便血、耳朵发疳;各日龄均有发病;剖检脾高度肿大、淋巴结出血;抗生素治疗无效;有泔水饲喂史或与已发病场有流行病学关联。
符合非洲猪瘟的流行病学特点、临床表现和病理变化,判定为临床可疑疫情。
否则排除。
五、临床可疑疫情的处置
1.样品采集与送检
(1)死亡猪只:
对无害化处理场和出现生猪异常死亡的屠宰场,逐批采样,每批次至少采集2头死亡猪的组织样品,优先采成年猪。
出现异常死亡的养殖场(户)和生猪交易市场,每栏(舍)至少采集2头死亡猪的组织样品。
优先采集脾脏、淋巴结,也可同时采集扁桃体、肾脏、骨髓等,每个脏器不少于5克。
采样时注意要同时采集备份样品。
冷藏运输,到达检测实验室后,-70℃冷冻保存。
(2)发病猪:
每栏(舍、批)至少采集5头猪的抗凝血样品,抗凝剂用乙二胺四乙酸(EDTA),或采集全血样,不足5头的全采,每份血样5mL。
(3)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
随机采集20头猪的抗凝血样品(接凝剂同上)或全血样品,不足20头的全采,每份血样5mL。
(4)钝缘软蝉将收集到的钝缘软蝉放入有螺旋盖的样品瓶/管中,放入少量土壤,盖内衬以纱布,常温保存运输。
到实验室后-70℃冷冻保存,仅形态观察可放入100%酒精中保存。
(5)立即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诊断。
样品包装和运输应符合农业农村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规定。
2.疫情的报告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判定为非洲猪瘟临床可疑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报告市畜牧兽医局,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3.隔离、限制移动
对发病场点实施严格的隔离措施,严密开展临床监视,禁止生猪及其产品、饲料、垫料、粪便及有关物品的移动。
4.环境进行严格消毒
对发病场点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
每天消毒3~5次,直至疫情被排除,或确诊后再按疫情处置规定进行消毒。
5.必要时,采取扑杀等措施果断处置
根据《非洲猪瘟可疑疫情应急处置指南》,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销毁尸体后,对疫点的所有场所、车辆、设备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市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对疫点进行扑杀、无害化处理和彻底消毒,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疫源控制扑灭在疫点内,防止扩散蔓延。
(1)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彻底消毒。
(4)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5)在疫点设消毒站。
对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按规定进行消毒。
对发病场点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
每天消毒3~5次,直至疫情被排除,或确诊后再按疫情处置规定进行消毒。
(6)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8号)和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六、疑似疫情的处置
对临床可疑疫情,经规定的任一血清学方法或病原学方法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判定为疑似疫情。
1.疫点已处理的继续进行消毒,未处理的对疫点进行扑杀处理(方法与要求同上)。
2.对疫点周边的生猪和有流行病学关联场进行调查。
必要时对相关猪场采取限制移动措施,采取隔离、监视,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
3.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4.报告处置和调查进展。
快报要求含9项内容:
①基础信息、②疫情概况、③疫点情况、④疫区及受威胁区情况、⑤流行病学信息、⑥控制措施、⑦诊断方法及结果、⑧疫点位置及经纬度、⑨疫情处置进展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等内容。
5.研究制定具体处置方案,以及协调准备疫情处置所需人员物资。
6.与当地林业部门联系了解疫点周边野猪分布,建议林业部门开展野猪异常巡查工作。
七、疫情确诊时的应急处置
1.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成立防控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畜牧兽医、农业农村、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商务、林业、卫生计生、城管、工商、食药监、民航、邮政、海关等相关部门。
指挥部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市畜牧医局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疫点:
发病猪所在的地点。
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
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
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
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3.对疫区实行封锁
市畜牧兽医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
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4.疫点采取的措施。
(1)进一步对疫点进行灭源处理,加强消毒,第一周每天消毒3-5次,之后每天消毒1次,持续消毒15天。
(2)疫点周围设立警示标志,标明非洲猪瘟疫点字样。
(标志宽70cmx高40cm,字样:
非洲猪瘟疫点。
)
(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专人24小时值班、看守,在出入口设置消毒设施。
(4)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
(5)对排泄物、被污染饲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由于非洲猪瘟抵抗力强,注意加强对粪污处理池的消毒处理。
(6)疫情跟踪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7)做好人员的防护,同时防止因处置人员带出疫毒造成二次污染。
5.疫区内采取的措施:
属地镇政府和市畜牧兽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程序和要求开展以下处置工作。
(1)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消毒站的数量根据疫区周边交通路口而定。
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2)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注意:
生猪产品可调入,满足疫区群众生活需要)。
(3)扑杀并销毁疫区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扑杀猪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根据调查确定的疫区内生猪数量,组织足够的人力及运输工具对疫区内所有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被污染饲料、污水等用埔埋、焚烧和化制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销毁相应的生猪产品。
(4)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
对所有与猪接触过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彻底消毒。
(5)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
(6)养猪场所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蝉等虫媒控制措施。
6.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限制生猪及其产品的调出,进行严密的临床观察,防止疫情向外扩散。
同时,相关产品调入必须进行严格检疫,防止引入病原。
(1)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相关产品调入必须进行严格检疫。
派人对受威胁区内的生猪数量、日龄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造册,以便封锁期间执行限制调出监管。
(2)关闭生猪交易市场。
(3)暂时关闭屠宰场,经采样监测,风险评估合格后方可重新恢复屠宰活动(依据为农业农村部文件农明字〔2018〕29号)。
(4)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5)养猪场所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
(6)禁止用泔水喂猪。
(7)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
7.屠宰管理措施
发生疫情后,全市暂停生猪屠宰活动。
生猪屠宰企业经彻底消毒、环境样品和猪肉产品检测合格,并经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
市政府要立即执行屠宰场暂停任务,有关部门协调相邻县市做好猪肉供给工作。
同时,尽快开展清洗消毒,以及环境、肉品的采样送检,为阴性结果的,进行风险评估后复产。
八、封锁期间的处置工作
1.疫点
对疫点进行消毒,初期每天消毒3-5次连续1周,1周以后每天消毒1次,持续消毒15天。
同时,若采取掩埋无害化处理方式的,建议以相同的频次对掩理点进行消毒。
并再次进行疫点钝缘软蜱等虫媒杀灭工作。
2.疫区
(1)设置于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的动物检疫消毒站继续工作,24小时值班,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禁止生猪进出和生猪产品和其他可疑污染物运出。
(注意:
为满足疫区群众生活需要,生猪产品可调入。
)
(2)疫区内疫点以外的区域,主要是周边猪场,特别是疫点周边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猪场,其中,猪舍、饲养人员宿舍、场内办公场所可采用喷洒方式消毒。
频次视实际情况而定。
(3)各镇(街)兽医部门协调林业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
市畜牧兽医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4)兽医部门要加强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
3.受威胁区
(1)派动物防疫人员对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定期进行临床观察,若有可疑病死猪需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诊断,确定为疑似样品送国家指定的非洲猪瘟实验室进行确诊。
(2)加强巡查监督,生猪及其产品禁止调出受威胁区。
(3)加强生猪交易市场监管,防止恢复交易,直至6周后解封。
九、解封前的处置工作
国家暂无有关解封的具体规定,参考以往重大动物疫病处置规定,建议如下(若农业农村部有相关文件出台,以新文件要求为准):
1.解封前进行一次终末消毒。
包括疫点,掩埋点,疫区猪场及有关场所。
2.疫点、疫区、掩埋点随机选择采集土壤、水样等环境样品,以及在受威胁疫区内选取一定数量猪场,每场随机采集20头猪的抗凝血样品(接凝剂同上用EDTA)或全血样品,样品送省级实验室进行检测。
3.整理、汇总有关材料,主要包括疫点扑杀记录、疫点无害化处理记录、疫点猪舍场地消毒记录,30天内跟踪与溯源情况;封锁令、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示意图、疫区扑杀记录、疫区无害化处理记录、临时封锁检疫消毒站记录、疫区猪舍场地消毒记录;受威胁区关问市场名单和通告、受威胁区猪场巡察记录;以及其他处置工作记录。
4.向湛江市兽医主管部门申请组织验收。
当前国家要求由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十、解除封锁
1.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
2.经湛江市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
3.由廉江市畜牧兽医局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受威胁区生猪调出限制解除,生猪交易市场复市,屠宰场复产。
4.廉江市畜牧兽医局向湛江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再由湛江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解除封锁。
十一、解除封锁后
解除封锁后,为防止疫情再次发生应采取如下措施:
1.继续加强对病猪舍和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病死和扑杀猪的排泄物和其它可疑污染物堆积发酵场所的监管。
2.未经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和再利用掩埋场。
3.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继续加强疫情监测。
疫区在解除封锁后,疫点、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扑杀后应至少空栏6个月。
十二、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市防控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的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二)法律保障
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
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三)条件保障
市人民政府应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中的条件保障工作,财政等部门应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8号)和《广东省动物防疫防控中央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粤农〔2018〕103号)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四)技术保障
市畜牧兽医局将加强对各镇(街)畜牧兽医和相关部门的非洲猪瘟防控技术培训。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兽医实验室的技术培训和支持。
(五)宣传教育
各镇(街)和相关部门参照《广东省非洲猪瘟防控宣传工作方案》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宣传工作,通过科学普及非洲猪瘟防控知识、及时回应公众热点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普及非洲猪瘟不是人畜共患病,不会传染人,猪肉可以放心食用等知识,引导公众理性消费生猪产品;宣传防控经验措施,让养殖场户、经营者科学饲养,规范引种调运,做好消毒防疫,落实主体责任,增强防控信心。
十三、附则
(一)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控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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