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操作实务问答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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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法》,定位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框架下,充分反映了担保业务的金融特点,这对引导人们运用现代金融理论,特别是衍生金融理论去认识担保业务规律、研究控制担保风险的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办法》,充分反映了担保业务在风险控制环节的衍生金融特点,明确、详细地规定了保证金的存人、存出业务,对认识担保机构保证金性质,规范担保机构保证金的存人、存出业务意义十分重要。
3)《办法》,充分反映了担保业务的高风险特点,体现了“风险成本是担保机构的主要成本”规律性,详细地规定了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制度,包括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一般风险准备、各种应收款的坏账准备、各类资产的减值准备等。
4)《办法》,遵循国际惯例做法,充分体现信用担保的准公共产品特点,在担保风险损失补贴、担保资本投入、担保扶持基金、代管担保基金、担保减免税等方面都做出详细的规定。
5)《办法》,充分反映了担保机构的收入特点,详细规定了各项收入的核算方法,包括:
担保费收入、评审费收入、手续费收入、利息收入、追偿收入等,对指导担保机构科学合理地进行担保业务定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6)《办法》,在现有会计基本制度体系下,充分反映担保业务的或有性。
尽管没有将担保业务纳入表内核算,但在表外设计了“担保余额变动表”和会计报表附注中的“资产负债表表外项目”。
7)《办法》,对反映担保业务的基本指标做出了明确的内涵定义和外延描述,这对统一担保行业信息标准、制定担保行业监管考核办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当然,担保行业发展才有几年时间,担保业务规律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暴露还很有限,作为记录、反映担保业务规律的担保会计核算方法也不可能达到很成熟的程度,需要广大业内专业人士不断探索总结担保业务规律,不断提出完善担保会计核算方法的建议。
尽管如此,丝毫不影响财政部此时出台《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重要意义,她为现阶段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的规范发展奠定了十分重要的基础。
4、“本办法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担保企业”,其中“规定程序”有哪些?
“规定程序”是指:
设立的担保企业应当按照《公司法》、政府有关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规定程序。
住房置业担保公司设立的“规定程序”,是指国家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建住房;
2000]108号文件,即“关于印发《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内容。
二oo五年七月十日后设立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定程序”还包括: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企业[2005]1257号文件,即“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内容。
“跨省区”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区开展担保与再担保业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模较大”是指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5、“其他类型的担保机构,比照本办法执行”,其中“其他类型的担保机构’’包括哪些?
从我国担保行业的实际情况看,“其他类型的担保机构”还包括: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事业法人性质的担保机构、各级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社团法人性质的担保机构。
6、“企业应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其中“《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一般原则”指那些?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一般原则;
是指《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第一章总则”部分的会计核算的“四大前提”和“十三项原则”。
“四大前提;
包括:
会计主体、会计分期、持续经营、货币计量。
“十三项原则”包括:
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相关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谨慎性原则、重要性原则。
7、“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办法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前提下,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担保机构应该自行确定的有哪些明细科目?
企业主要根据明晰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和核算需要来确定明细科目。
如:
1)“应收代偿款”科目。
除按代偿单位设置明细科目外,为了方便对“应收代偿款”的管理,还应设置“本金”、“占用费收人”和“相关税费”等专栏反映。
2)“坏账准备”科目。
为了方便合理地冲销各项应收款项的坏账,应该在“坏账准备”科目下设置“应收担保费坏账准备”、“应收分担保账款坏账准备”、“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等明细科目。
3)“未到期责任准备”科目。
为了编制会计报表的方便,应该在“未到期责任准备”科目下设置“短期责任准备”、“长期责任准备”明细科目。
8、“相关附表包括利润分配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担保余额变动表、分部报告(不要求编制和提供分部报告的企业除外)等”。
“分部报告”指什么?
答:
分部报告是指:
担保机构的分公司和子公司近两年的收入、支出、利润及资产、负债等基本财务情况报告。
9、“企业对其他单位投资如果具有实质控制权,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实质控制权”如何判断?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1号)规定:
一、凡设立于我国境内,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以综合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形成的企业集团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
二、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其所控制的境内外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1.母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包括:
(1)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2)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3)直接和间接方式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间接拥有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是指通过子公司而对子公司的子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
直接和间接方式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是指母公司虽然只拥有其半数以下的权益性资本,但通过与子公司合计拥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
2.其他被母公司所控制的被投资企业。
母公司对于被投资企业虽然不持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但母公司与被投资企业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将该被投资企业作为母公司的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1)通过与该被投资公司的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被投资公司半数以上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3、在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下列子公司可以不包括在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内:
(1)已关停并转的子公司。
(2)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
(3)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
(4)准备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
(5)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
(6)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
第二章资产类
10、企业资产是如何界定的?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企业资产应具有以下特征:
1)资产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
2)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
3)是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这也是资产特征中最重要的特征。
企业资产界定就是依据资产定义。
从实际看,只有那些确定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才能够作为资产列入财务会计报告。
不具备可望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效益流人的资源,则不能够认为是企业的资产,不能继续作为资产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
任何一项资源,如果不具备未来经济利益,即便企业过去为取得这项资源曾发生过巨额耗资,也不能作为资产。
即使已确认为资产的,也应予从账面上剔除。
比如,以前有过的科目叫“递延资产”、还有一些预计不能‘回收的委托贷款、应收担保费、应收代偿款以及企业一些老化的固定资产等,实际上企业已不具备控制或无法拥有了,就不应该作为企业的资产。
企业确认资产还要能够符合可靠地计量,要求有确凿可靠的证据,也就是指交易发生或完成时所形成的各种交易凭证。
11、《办法》中新设的资产科目及其特点有哪些?
1)《办法》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的一般原则,将“存出保证金”项目引用到《办法》中,更加细致地划分出了保证金业务与货币资金的核算界限,反映了受到监管、暂时冻结的“存出保证金”已不具备货币资金的高流动性特征。
2)在应收项目中为担保核算设置了“应收担保费”、“应收分担保账款”科目,反映了担保业务的特点。
3)为反映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特征,还专项新设了“应收代偿款”、“应收担保损失补贴款”等特定的科目。
12、在货币资金的核算管理上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在组织会计核算中,货币资金核算并不复杂。
但由于货币资金具有高度的流动性,担保保证金业务又决定着货币资金往来较多,因此,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和控制是至关重要,尤其是对于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要求。
对于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应当设置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
库存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核对相符;
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有外币现金和银行存款的企业还应当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在货币资金管理上,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因为管理担保风险而将客户销售回笼资金纳入本企业账户管理。
13、担保企业存出保证金如何核算?
《办法》设置“存出保证金”科目,包括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担保贷款合作协议中明确规定作为担保机构存出的保证金和财政部财金字(2001]77号规定用于清算目的存出的保证金两项内容,目的就是要将担保业务存出保证金与一般性存款区别开来。
按照会计核算中资产处于何种状态的准确性判断以及货币资金的流通性较强的特点,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担保贷款合作协议明确规定作为担保机构保证金用途的存款,不应在货币资金项下的银行存款科目核算,而是在应收款项项目中的“存出保证金”科目核算;
未作特别用途规定的在合作银行的存款,在货币资金项目中核算。
存出保证金与银行存款的差别主要是运用性质、流通性有所不同,存出保证金在用途和使用条件上受到合作银行的约束和限制,已不具备货币资金的高流动性特征。
14、在应收款项中哪些科目应该计提坏账准备的科目?
应该说,担保机构的主要应收款项都计提了坏账准备。
在应收款项的科目中,《办法》规定“应收担保费”、“应收分担保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这三个科目属于应该计提坏账准备科目。
15、不作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类科目无法收回,将如何处理?
1)应收票据,在持有期间是不计提坏账准备的。
到期而无法收回或出现损失后,应转入到“应收担保费”、“应收分担保账款’’科目中,再按规定进行计提坏账准备。
2)其他应收款项,如“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等,到期而无法收回或出现损失后,应转入到“其他应收款”科目中,再按规定进行计提坏账准备。
16、不能收回的带息票据期末是否还继续计提利息?
对于带息的应收票据,应在期末计提利息,增加应收票据账面余额,到期不能收回的带息票据,期末不再计提利息,直接将票面余额转入“应收担保费”等科目,未计提的利息只在备查中登记,在实际收到时机入当期的“利息收入”科目。
17、“应收利息”科目具体核算的范围有哪些?
“应收利息;
科目一般核算的是企业因债权投资而收取的利息。
包括企业购入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
取得的分期付息的其他长期债权投资:
短期投资应收利息等。
企业购人一次性到期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应收的利息,在“长期债权投资一应计利息”科目中核算,不在该科目中核算。
委托贷款应计利息,应设置在“委托贷款一利息”,不在该科目中核算;
“应收利息”科目规定“应按债券种类及委托贷款设置明细账”其中的“委托贷款”有误。
未到期的带息应收票据在期末计提利息,增加的是应收票据账面余额和利息收入,不在该科目核算,利息已在票据账面余额中体现,只是还未兑现。
“银行存款”、“存出担保保证金’’的利息核算,不经过“应收利息;
科目核算,在实际收到利息时核算。
“应收代偿款”的利息,应设置在“应收代偿款一占用费收人”,不在该科目中核算。
18、如何理解“应收担保费”的核算处理过程?
“应收担保费”是《办法》新设置的科目,是就担保行业业务核算特性和要求,在应收款项中专门设置这一科目,是对担保主业的核算过程的规范。
在理解的过程中掌握要点:
1)掌握该科目的核算范围。
主要核算的是担保企业应向被担保人收取而未收到的担保费、评审费和手续费。
2)要掌握账务处理过程。
A.发生应收担保费时,
借:
应收担保费
贷:
担保费收入(评审费收入、手续费收入)B.收回应收担保费时,
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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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对不能如期收回的应收担保费,按《办法》规定要求计提坏账准备,
资产减值损失一计提的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
D.按照报批程序,将确认为坏账的应收担保费作坏账处置,
E.已确认为转销的坏账损失又得以收回,按收回的金额进行反方向结转,
同时,
19、“应收担保费”项下的“逾期”和“即期”明细科目划分标准是什么?
应收担保费科目项下设置的“逾期;
和“即期”明细科目,其分类标准是按委托担保合同等协
议中关于应收担保费的支付约定期限。
不超过支付约定期限的应收担保费,为“即期”;
超过支付约定期限的应收担保费,应当转入“逾期”,并按规定要求计提坏账准备。
20、如何理解“应收代偿款”的核算处理?
在流动资产核算中,“应收代偿款”科目的核算是较为重要的内容。
重点需要掌握的是:
1)核算范围:
本科目核算的是企业接受委托担保的项目,按担保合同约定到期后,被担保人不能归还本息时,企业代为履行责任支付的款项。
2)本科目不仅核算代偿款的本、息,还包括代付的相关税费。
按照费用性质的不同设置本科目项下的明细科目。
3)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已确认的应收代偿款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时,按照确认的损失金额处理。
损失确认必须是要有确凿证据表明的。
会计分录:
担保赔偿准备
担保赔偿支出
应收代偿款
4)企业以后收到被担保人延期归还的代偿本息和赔偿损失(已部分确认为损失),主要有三种核算处置:
A.归还的款项等于原代偿款,原代偿款已部分确认损失并冲减了担保赔偿准备,
银行存款(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应收代偿款(已确认应收代偿款部分)
担保赔偿准备(已确认损失的部分)
B.归还的款项大于原代偿款,原代偿款已部分确认损失并冲减了担保赔偿准备,
追偿收入(按实际收到大于原代偿款的差额)
<
C.归还的款项小于原代偿款,又分三种情况处理:
a.如果原代偿的款项,没有确认损失,全部确认为应收代偿款的,
担保赔偿准备(按小于原代偿款的差额)
担保赔偿支出(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不足于上述差额时)
应收代偿款(按已确认的应收代偿款部分)
ii)实际收到的金额大于已确认应收代偿款
?
借:
应收代偿款(按已确认的应收代偿款部分)?
、
担保赔偿准备(按大于已确认应收代偿款部分的差额)
21、担保代偿损失确认标准是什么?
《办法》中列举的担保代偿损失确认标准有:
1)债务单位已撤销;
2)债务单位破产;
3)债务单位资不抵债;
4)债务单位现金流量严重不足;
。
5)债务单位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
6)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
我们参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颁布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结合担保机构实际情况,建议担保损失的确认标准为: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造成企业代偿后3年内对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实施依法追偿,仍然不能收回的代偿债权,可以被确认为坏帐损失:
1)被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
2)被担保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和死亡;
3)被担保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和全部债务;
4)被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停止经营活动,被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
‘
5)经法院对被担保人强制执行,被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后;
6)被担保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
对于确认的代偿损失,必须要建立健全代偿损失核销的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
外部监督机制建立方式,聘请会计师等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承担外部监督的职能是个相对较好的选择。
22、代偿损失的核销原则是什么?
代偿损失的核销原则主要是:
1)穷尽原则。
对被担保企业、反担保物、反担保人都要进行追偿,直至有充分证据表明都已穷尽。
2)责任追究原则。
对造成代偿损失的应查明原因,进行责任追究。
3)批准原则。
要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
4)帐销案存原则。
23、可否就“应收代偿款”的核算举例?
举例分析:
某担保企业接受委托,为A公司在当地商业银行借款10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费为3%,收取履约保证金5%,款项收到。
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03年3月1日至2004年3月1日止。
发生相关业务和基本会计分录如下:
1)2003年3月,担保合同成立时,会计分录:
银行存款800,000
存入保证金一A公司500,000
担保费收入300,000
2)2004年3月,A公司陷入财务危机而未能归还银行借款,该担保企业履行了代偿责任,支付了代偿款1000万元并与A公司约定代偿资金月占用费为1%,会计分录:
应收代偿款一本金10,000,000
银行存款10,000,000
3)2004年6月,有确凿证据表明,确认有300万元造成损失不能够收回,担保赔偿准备金余额250万元。
担保赔偿准备2,500,000
担保赔偿支出500,000
应收代偿款一本金3,000,000
4)2004年9月,通过追收从A公司收回款项500万元。
银行存款5,000,000
应收代偿款一本金5,000,000
5)2005年3月,A公司被其他公司重组,又收到本金500万元、资金占用费90万元。
50万元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弥补担保企业无形资产损失。
A.借:
应收代偿款——占用费900,000
追偿收入900,000
B.借:
银行存款5,900,000
应收代偿款——本金2,000,000
应收代偿款——占用费900,000
担保赔偿准备3,000,000
C.借:
存人保证金一A公司500,000
追偿收入500,000
24、“担保赔偿准备”和“担保赔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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