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操作实务问答 0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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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操作实务问答 0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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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操作实务问答04
《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操作实务问答04
74、趸收和分期收款的担保费怎样确认收入?
答:
对于趸收的担保费和分期收款的担保费,只要同时符合收入确认的三项条件,应一次确认收入。
、
对于趸收的一年以上担保周期的担保费,其收入与风险成本的配比可以通过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来体现,只是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转回周期应当与担保周期相适应。
对于分期收款的担保费,其对应的应收担保费可能出现收不回来的风险,可以通过提取坏账准备来解决。
75、综合授信担保以及最高额担保的担保费怎样确认收入?
答:
综合授信担保以及最高额担保的担保费,只要同时符合收入确认的三项条件,应一次确认收入。
但如果保证合同约定对保证合同项下每笔放款均要由担保机构确认,则应在确认担保时予以确认相应收入。
76、担保合同已签订并出具,担保费也一次性收到,可否确认为收入?
答:
按《办法》规定,“担保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责任时”,所收到的担保费才可确认担保费收入。
因为担保合同是从合同,随主合同成立而成立。
所以关建在于担保企业是否已开始承担担保责任。
不同担保产品,处理方法也有分别。
例如,在一般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合同中,合作银行放款后,担保企业才开始承担责任,收入才可确认。
若银行未放款,所收到的担保费,应作预收担保费入帐。
借:
银行存款
贷:
预收担保费
在银行借款合同签订并放款时确认收入。
借:
预收担保费
贷:
担保费收入
又例如,担保产品为银行受信额度,担保客户有权在指定时间内无条件地向银行提取贷款,在此情况下,银行批出受信额度当天,担保企业便开始承担不可撤回的担保责任,则应确认其担保费收入。
借:
银行存款
贷:
担保费收入
77、担保合同己成立,并承担相应担保责任,但担保费还未收到、或分期收取的担保费,可否确认收入?
答:
按《办法》规定,担保企业应判断担保收入能否可靠地计量及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否流人担保企业。
在大多数情况下,担保合同己明确担保费的收入金额,其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担保企业,但也应视个别情况考虑。
例如,担保合同规定客户应于合同成立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付所有担保费,而按该客户现时的财务状况也有能力履行该合同条款,所以担保企业在担保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担保责任时,便应一次性确认收入。
借:
应收担保费
贷:
担保费收入
又例如,一担保期为五年的产品,担保合同规定客户应每年初缴付同等金额的当年担保费,在此情况下,担保企业应评估该客户在未来五年是否有能力履行这合同条款,在肯定的情况下,担保企业应按规定一次性确认未来五年的所有收入。
借:
应收担保费
贷:
担保费收入
在不能肯定的情况下,担保企业应在担保费收到时确认收入。
借:
银行存款
贷:
担保费收入
78、担保企业为客户代偿而约定的代偿资金占用利息,可否作为利息收入?
答:
不可以,一般应按约定作为“应收代偿款一占用费收入”在表外备查帐中按期登记。
在应收代偿款——本金没有结清前,实际收到应收代偿款的利息时,应当首先冲销“应收代偿款——本金”和“应收代偿款——相关税费”;
在应收代偿款——本金和相关税费结清后,实际收到应收代偿款的利息时,
借:
银行存款
贷:
应收代偿款一占用费收入
将应收代偿款科目的贷方余额,作为“追偿收入”核算。
79、按《办法》规定,担保人提前偿还被担保的债务,并解除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部份退还给担保人的担保费,应冲减当期的担保费收入,请问“当期”是什么时间?
答:
“当期”是指退还给担保人的费用确定后的当天。
例如,一份保额500万元2年期的担保合同于2005年12月1日成立,并开始承担担保责任,保费为20万元并一次性于2005年12月1日确认为收人,担保人于2006年2月28日偿还所有被担保的债务,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被解除,要求按合同退还部份担保费。
担保企业于2006年3月5日与担保人确认其应退还的担保费为15万,假设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为3月10日,按《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规定,此15万元及其相应的担保责任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进行处理,不应调整2月份的财务报表,而应冲减3月份的担保费收入。
借:
担保费收入(3月份)150,000
贷:
银行存款150,000
若退担保费事项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2006年2月28日)前,则
借:
担保费收入(2月份)150,000
贷:
银行存款150,000
80、几家担保企业为同一项目联合担保,各自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收入应如何处理?
答:
担保企业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应按担保合同中关于担保费和承担担保责任的比例约定计算自身应收的担保费,确认为收入。
例如,一份保额500万2年期的担保合同于2005年12月1日放款成立,由甲、乙两家担保企业每家承担250万元担保责任的联合担保,合同总担保费为30万元一次收取。
合同约定:
担保风险的调查、管理及担保费收缴工作以甲企业为主,担保费按6:
4在甲、乙两家担保企业之间分配结算。
乙担保企业应在2005年12月1日一次性确认收入。
借:
应收分担保账款120,000(300,000×40%)
贷:
担保费收入120,000
乙担保企业在实际收到担保费时,
借:
银行存款120,000
贷:
应收分担保账款120,000
81、担保企业为一项目担保,同时间分出其中一部份担保责任于其它担保企业,收入应如何处理?
答:
例如,一份保额500万元1年期的担保合同于2005年12月1日成立,合同总担保费为20万元,担保责任由一家担保企业独自承担担保责任向债权人出具担保合同。
同日,这牵头担保企业把200万元的担保责任以反担保方式分保给其它1家担保公司,约定分出担保费为6万元,在这情况下牵头担保企业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应一次性确认20万元的担保费收入,
借:
银行存款200,000
贷:
担保费收入200,000
其中6万元应记录在“分担保费支出”科目,
借:
分担保费支出60,000
贷:
银行存款60,000
82、担保企业在代办事项完成前一次性收到不可退回的手续费收入,是否可以立即确认为收入?
答:
按《办法》规定,手续费收入应在相关的服务完成时才可确认为收入,因此,若相关服务尚未完成时,应将所收到的手续费收入在代办事项完成前应确认为负债,但又没有规定相应的负债科目。
我们认为可比照“应收担保费”的核算内容,在“预收担保费”科目中核算。
因为《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规定:
“预收担保费情况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担保费’科目的贷方”,这表明“应收担保费”的核算内容与“预收担保费”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在代办事项完成前收到手续费收人时,
借:
银行存款
贷:
预收担保费
在代办事项完成后,
借:
预收担保费
贷:
手续费收入
83、为什么“补贴收入”要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下核算?
答:
我国已加入WTO,因此也必须按照W’I'0的各项规则来规范政府和企业的经济活动。
把“补贴收入”列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下核算,也反映了《办法》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要求。
84、担保企业出售抵债资产收入,大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请问其差额可否确认为追偿收入?
答:
不可以,因为追偿收入是在抵债资产确认人账价值时确认。
若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协议抵作除应收债权部分的资金本金、已确认的利息和取得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外,还包括表外协议确认的应收代偿资金占用费、应收违约金、应收追债费等,则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确认为公允价值,同时将表外协议确认的应收代偿资金占用费、应收违约金、应收追债费等确认为追偿收人。
在出售抵债资产时,若出售抵债资产收入,大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其差额收人与追偿活动没有直接关系,只是抵债资产市场价格波动的结果,所以应记录在“营业外收入”科目。
例如,出售抵债资产(未提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当出售抵债资产收入(500,000)大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480,000)时,
借:
银行存款500,000
贷:
抵债资产480,000
营业外收入20,000
85、某担保企业2005年10月21日为一客户代偿500万元的逾期贷款。
客户合同约定2006年1月21日归还代偿资金,并支付代偿资金占用费10万元。
到2005年12月22日该客户破产清算,担保企业实际收回只有300万元。
已提担保赔偿准备余额150万元。
问如何核算?
答:
2005年10月21日代偿时,按照谨慎性原则,表内核算代偿资金本金,代偿资金占用费10万元只在表外记录。
借:
应收代偿款5,000,000
贷:
银行存款5,000,000
2005年12月22日该客户破产,担保企业实际收回300万元。
借:
银行存款3,000,000
担保赔偿准备1,500,000
担保赔偿支出500,000
贷:
应收代偿款5,000,000
核销代偿资金占用费10万元的表外记录。
86、若上述客户在2005年10月21日前已破产,担保企业认为500万无法追回,但后来又实际收回300万代偿款,问如何核算?
答:
2005年10月21日代偿时
借:
担保赔偿准备1,500,000
担保赔偿支出3,500,000
贷:
银行存款5,000,000
2005年12月22日该客户破产,担保企业实际收回300万元。
借:
银行存款3,000,000
贷:
担保赔偿准备3,000,000
87、上述担保企业认为在500万元总代偿款中应可收回400万元,但后实际只收回300万元代偿款,问如何核算?
答:
2005年10月21日代偿时,
借:
应收代偿款4,000,000
担保赔偿准备1,000,000
贷:
银行存款5,000,000
2005年12月22日该客户破产,担保企业实际收回300万元。
借:
银行存款3,000,000
担保赔偿准备500,000
担保赔偿支出500,000
贷:
应收代偿款4,000,000
第五章报表类
88、担保业务核算流程是什么?
答:
担保业务核算流程简要概括为:
①取得款项或凭证时,确认为收入;
②发生各项费用时,直接或分配计入成本费用科目;
③期末,将各项收入结转本年利润;
④期末,结转成本费用;
⑤期末,结转投资收益;
⑥期末,结转资产减值损失;
⑦期末,结转所得税;
⑧期末,将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
⑨利润分配提取一般风险准备和盈余公积金。
89、担保业务为什么是一种“或有事项”?
答:
《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对或有事项定义为“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担保企业提供担保而形成的结果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必须通过未来担保到期发生代偿或解除担保予以证实。
所以《办法》把担保业务也规定是一种或有事项。
90、怎样对“或有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答:
作为担保企业,担保业务对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都是巨大的。
或有事项对企业潜在的财务影响有多大,担保企业因此而承担的风险又有多少,这些都有必要进行会计核算,通过设置相应会计科目,也需要使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进行核算予以反映,以使会计报表使用者获得充分、详细的信息。
1)企业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设置的反担保抵押质押资产,应作为或有事项进行表外核算。
设置表外科目“或有负债”、“或有资产”。
2)“或有负债”、“或有资产”采用单式记账法核算,会计报表内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附表中加以反映。
3)“或有负债”按担保类别、品种设置二、三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开出担保保证时按担保的债务本息责任金额贷记“或有负债”科目;担保责任解除或代偿时借记“或有负债”科目。
“或有负债”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担保责任余额。
4)“或有资产”指担保企业因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而设置的反担保物抵押、质押资产。
“或有资产”按抵押、质押和抵质押物设置二、三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担保合同生效后对已办理抵押、质押手续后的资产,按公允的价值借记“或有资产”科目;担保责任解除或代偿、对抵押、质押资产处置后贷记“或有资产”科目。
“或有资产”科目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抵押、质押的资产余额。
91、担保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什么?
答:
担保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统称为中期财务报告。
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披露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
需要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的企业,还应当包括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
会计报表包括: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相关附表包括利润分配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担保余额变动表、分部报告(不要求编制和提供分部报告的企业除外)等。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披露主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影响数、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和主要报表项目说明等内容。
92、担保企业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该作好那些工作?
答:
担保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担保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纪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不得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办法》的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违反规定,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担保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区任何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担保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办法》规定的结帐日进行结帐,不得提前或者延迟。
年度结帐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帐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担保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1)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
2)各项实物流动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
3)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办法》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4)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是否一致;
5)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6)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担保企业通过前款规定的清查、核实,查明财产物资的实存数量是否一致、各项结算款项的拖欠情况及其原因、材料物资的实际储备情况、各项投资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固定资产的实用情况及其完好程度等。
企业清查、核实后,应当将清查、核实的结果极其处理办法向企业的董事会或者相应机构报告,并根据《办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担保企业应当在年度中间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进行重点抽查、轮流清查或者定期清查。
担保企业在编制会计报告前,除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外,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1)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2)依照《办法》的结帐日进行结帐,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
3)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
4)对于《办法》没有规定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项,检查其是否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理;
5)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
对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担保企业编制年度和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对经查实后的资产、负债有变动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标准进行确认和计量,并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的会计处理。
担保企业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担保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编制相应的财务会计报告。
担保企业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时按照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进行结账,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清算期间,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编制清算期间的财务
会计报告。
按照《办法》的规定,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其个别会计报表外,还应当编制企业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
企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是指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会计报表。
93、举例说明担保企业编制会计报表应准备的会计资料有那些?
答:
详见附表1“科目发生额及余额表”。
94、举例说明担保企业如何编制资产负债表?
答:
详见附表2“资产负债表”。
95、举例说明担保企业如何编制利润表?
答:
详见附表3“利润表”。
96、举例说明担保企业如何编制现金流量表?
答:
详见附表4“现金流量表”及附表4—1“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97、举例说明担保企业如何编制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答:
详见附表5“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98、举例说明担保企业如何编制担保余额变动袁?
答:
详见附表6“担保余额变动表”。
99、举例说明担保企业如何编制代管担保基金变动表?
答:
详见附表7“代管担保基金变动表”。
100、举例说明担保企业如何编制利润分配表?
答:
详见附表8“利润分配表”。
101、可否举例说明担保企业如何编制会计报表附注?
答:
详见附表9“会计报表附注”。
102、报表附注披露的“会计报表编制基准说明”包括哪些内容?
答:
会计报表编制基准说明包括:
1)合规性说明,主要涉及对会计报表是否符合财政部发布的《办法》及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会计
制度的规定的说明。
2)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的说明。
103、报表附注披露的“重要会计政策说明”和“会计估计”包括哪些内容?
答: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
1)担保代偿情况;
2)担保准备金;
3)担保保证金;
4)应收款项;
5)投资业务;
6)固定资产;
7)无形资产;
8)在建工程;
9)抵债资产;
10)所得税;
11)预计负债;
12)担保扶持基金余额及本期增减变动额;
13)企业代保管的反担保抵押、质押资产,包括其性质、金额等。
代保管的资产属于不动产的,
披露不动产类型;
14)担保业务种类及其余额;
15)代管担保基金的余额及本期增减变动情况和代管担保基金的银行存款余额;
16)资产负债表表外项目;
17)关联方交易;
18)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以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
19)或有事项;
20)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21)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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