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整理后的完整版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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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整理后的完整版本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人:
承包人: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印
2010版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装饰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及特征: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币种:
合同价款(大写):
(小写):
其中,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为(小写):
项目单价:
□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发,承包人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工程预算书(非
招标工程)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3.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招投标工程);
4.经发,承包人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5.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6.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工程量清单;
9.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相关补充协议,工程变更,签证等修正文件;
10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有关通知,指令及工程会议纪要;
11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他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工期等进行施工、竣工,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订立地点: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应按有关规定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备案情况(有备案要求时填写):
备案机构(公章):
经办人:
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合同条件
1词语定义
1.1通用条款:
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业条款: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
1.3发包人:
具体本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本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和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发包人代表:
指由发包人任命的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代表。
1.6工程师:
指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相应条款中明确。
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和监理工程师担任;不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专业人士担任。
1.7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托的并取得相应建造师资格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1.8设计人: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9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本合同中涉及工程量、工程价款、竣工结算及工程索赔等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应经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确认。
1.10现场: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地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构成现场一部分的其他场所。
1.11合同价款:
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或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议定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
1.12追加(减)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方法增加(减少)的合同价款。
1.13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开始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4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5实际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
1.16工期: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
1.17实际工期:
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
1.18图纸:
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1.19标准、规范:
指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修改或补充。
1.20工程量清单:
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列出的工程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1.21书面形式:
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2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3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4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5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26法定节假日:
指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其他节假日。
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3)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工程)
(4)经发、承包人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6)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工程量清单;
(9)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得相关补充协议、工程变更、签证等修正文件;
(10)发包人和工程师发出的有关通知、指令及工程会议纪要;
(11)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时,首先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工程师作出解释。
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解释时,按通用条款第29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图纸、标准、规范
3.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份数,向承包人提供本工程施工图纸。
超出本合同约定发包人提供份数的,由承包人自费复印。
3.2如本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完成装饰工程施工图全部或部分深化设计时,承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许可范围内,依约定的标准、规范完成设计任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就施工图深化设计的内容、费用、期限、标准、审查程序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须发包人审核并确认后方可用应于施工。
承包人应对完成的设计文件承担全部责任。
3.4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
发、承包人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
4通知
4.1根据本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或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4.2根据本合同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或工程师的一切通知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发包人或工程师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发包人或工程师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4.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
如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知,另一方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将通知送至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视为送达。
二、合同主体及相关人
5发包人
5.1发包人可任命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本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确认、批准、同意、审批等事项均应以发包人盖章或发包人代表签字为准。
发包人如需要更换发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和承包人。
5.2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任务。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标准、规范、图纸、材料、设备、装备及其他物品。
发包人应保证其人员配合承包人的工作遵守关于工程安全与环境保护的规定。
5.3发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1)腾空施工场地使之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到施工场地内,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办理施工许可证;
(4)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5)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做得其他工作。
5.4发包人未完成5.3款约定的各项工作,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期。
6承包人
6.1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的承诺(适用招标工程)任命项目经理,授权其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承包人根据合同发出的一切文件(包括致发包人或工程师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发出。
6.2承包人应保证项目经理及时到位,保证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班子的稳定。
若项目经理未及时到位,发包人可按照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对承包人进行相应处罚。
如需要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报发包人同意。
后任继续执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责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进行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
6.3承包人应完成以下工作:
(1)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及其在缺陷保修期内对缺陷的修复;
(2)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发包人委托的设计任务;
(3)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
(4)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严格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
(6)做好对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
(7)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8)为发包人和工程师的检查提供便利;
(9)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6.4承包人未完成6.3款约定的各项工作,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7工程师
7.1发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工程师或者在开工前将工程师的姓名通知承包人。
实施监理的工程,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将监理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的名称、监理内容及工程师权限等事项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必须通过工程师发出。
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7.2工程师应履行本合同条款约定的职责,行使本合同订明或必然隐含的权利。
除合同明确说明外,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免除承包人在合同内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7.3工程师行使下列权利时,应先取得发包人的批准:
(1)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2)向设计人或承包人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
(3)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和内容上得变动;
(4)对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的义务进行变更;
(5)提出或批准索赔;
(6)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7)专用条款中明确的其他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利。
但是,当工程师行使上述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利时,应视为发包人已予批准。
8其他专业工程承包人
8.1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并本工程施工现场和工期内同时进行的其他专业工程的承包人,与本工程承包人为协调配合关系。
8.2发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由其它专业工程承包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保护承包人在上述责任和义务方面不受损害。
任何由于其它专业工程承包人未履行上述责任和义务而引起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等费用及其他开支,承包人免于承担。
8.3根据其他专业工程施工合同与本合同关联程度,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协调配合费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三、工程实施过程
9施工准备与进度计划
9.1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研究和察看工地及四周环境,了解通往工地的现有交通条件及施工条件。
承包人不得以对上述事项了解不够充分而向发包人索赔,也不得免除根据合同约定须承担的责任。
9.2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以满足承包人进行本工程施工。
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致使本工程或其它任何部分的进展受到影响,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3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工程师应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定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同意。
工程进度计划应反映出各施工区段或各工序之间的搭接关系、施工期限和开、竣工日期,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程量和形象进度。
9.4如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延长工期的情况下,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修改工程进度计划,并提出改进措施,提交给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批准修改后的工程进度并不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9.5承包人应随工程进度计划向工程师提交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工程用款计划,以及工程师查阅。
如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要求提交修改的工程用款计划。
10开工及延期
10.1工程师应按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的施工。
10.2承包人因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少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工程师提出开工延期的要求和理由。
工程师应接到开工延期申请后48小时内予以审核,并报发包人审批后答复承包人。
发包人同意开工延期或逾期未予答复的,开工延期并相应顺延工期;发包人不同意开工延期或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限内提出开工延期申请的,开工不予延期并工期不予顺延。
10.3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延期开工并相应顺延工期。
因延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
11工期及延误
11.1本工程须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时间以及根据通用条款11.2款约定的延长期限内完成。
11.2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双方应就延误工期的时间进行书面确认:
(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能按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工程变更;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遇不可抗力。
11.3如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且承包人在11.1款约定的工期及11.2款经批准的延长工期期限内提前完成本工程,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图提前竣工奖励费。
11.4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11.1款约定的工期及11.2款经批准的延长工期期限内完成本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专用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延期损失赔偿费,但延期赔偿费的支付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2.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在专用条款中列出材料设备清单。
材料设备中应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发包人应按材料设备清单中得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验收交接,并按承包人指定的地点和方式堆放。
12.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在承包人接收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
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如发包人未按上述条款通知承包人验收交接,则承包人不负责保管,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12.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专用条款列出的材料设备清单中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不符时,发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承办人造成的损失,顺延延迟的工期。
12.4凡由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出需求计划时,要给发包人留有足够的采购或制造时间,否则由此引起的工期拖延由承包人负责。
13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3.1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13.2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标准、规范、图纸的要求以及投标文件的承偌(适用招标工程),符合专用条款中得约定的品牌、产地、规格、型号、质量等级要求,并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承包人对其采购的材料设备质量安全负责。
13.3承包人应负责其采购的材料设备的包装、运输、接收、装卸、存储和保护。
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进行联合验收。
13.4如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标准、规范、设计、以及专用条款约定要求的材料设备,则应按工程师的指令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3.5承包人为本工程提供的一切材料、设备、临时设施,一经运到现场,即视为供本工程专用。
若无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不得将上述任何物品运出现场。
14材料设备的检验
14.1本工程的主要设备(详见附表一合附表二)在送达现场后、用于本工程之前,均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专用条款的约定,在工程师的监督、见证下,由承包人负责取样并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4.2材料设备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取样办法、检验频次和内容由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提出,报工程师确认后施行。
14.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以外,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安全文明施工
15.1发包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
(1)发包人应按照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管理与支付办法,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并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措施费。
(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3)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进行施工。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并顺延延误的工期。
15.2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
(1)承包人应遵守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标准和规定,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制定合理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方案,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工程师。
承包人应按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2)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企业现场安全文明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发包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5.3工程师应当对承包人落实施工企业现场安全文明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对承包人已经落实的施工企业现场安全文明措施,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确认。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承包人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师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15.4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没有障碍物,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15.5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负责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由政府有关部门认定。
15.6承包人应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富管理中单独列出施工企业现场安全文明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及金额备查,并设立单独的安全文明措施费银行账户,接受发包人的监管。
16现场职业健康
16.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负责其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和保护。
16.2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
承包人应遵守劳动法规,保护期人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地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
16.3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
发包人及其人员或第三方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6.4承包人应定期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健康的隐患。
16.5承包人应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
17环境保护和工程保护
17.1承包人施工作业时间应严格遵守当地政府的有关环保和噪声管理的规定,在夜间或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工程施工应经工程师的认可,并或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17.2承包人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7.3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承包人及时或定期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的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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