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初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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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初探
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初探
一、矛盾的概念及矛盾与和谐的关系
在古代哲学中,矛盾概念已包含有对立面的统一的思想。
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哲学中明确提出了矛盾即对立统一的观点,而马克思主义吸取了黑格尔的合理思想,系统提出了唯物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规律,把矛盾规定为反映事物的对立统一关系的哲学范畴,认为任何事物都是作为矛盾统一体而存在的,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存在于一切事物中,并且贯穿于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矛盾无处不在,矛盾无时不有。
和谐,是矛盾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体现着矛盾双方的相互依存、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但和谐并不意味着矛盾的绝对同一。
和谐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只有在矛盾双方处于平衡、协调、合作的情况下,事物才展现出和谐状态。
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都是在不断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实现的。
事物是多样性的统一,和谐的本质就在于协调事物内部各种因素的相互关系,促成最有利于事物发展的状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
二、当前社会矛盾的特点及主要社会矛盾
当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体制转执、机制转换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利益主体多样化和价值取向多样化日益凸现,信息纷繁复杂,人们思想活动呈现多变性和反复性,由此构成社会矛盾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甚至由此引发一些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
正确认识社会矛盾,准确把握社会矛盾的规律特点,分析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有效运用化解社会矛盾的方式方法,才能真正达到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
(一)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
一是社会矛盾纠纷主体及类型呈现多元性。
由过去的公民与公民之间的一般矛盾纠纷,发展为公民与法人之间的矛盾纠纷,矛盾纠纷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特征。
同时矛盾纠纷的类型也由过去单一的民事纠纷发展为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并存的多种形式。
二是社会矛盾纠纷内容呈现复杂性。
由于各类经济组织实现经济利益渠道的曲折性和有关行政组织的行政行为和办事行为的随意性,致使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大量涌现,矛盾纠纷的性质也由一般性民间纠纷转变为复杂、疑难性社会矛盾纠纷,由此而引起的上访事件不断上升。
三是社会矛盾纠纷规模呈现群体性。
在农村,由于农村改革中历史遗留问题及部分基层行政组织不依法办事引发的土地承包、粮食直补、农民负担、非法集资及乱收费等纠纷,使众多农民成了纠纷当事人;在城市,因国企改革职工下岗、劳动争议、特困低保、征地拆迁、物业管理、环境保护等民生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使众多下岗职工和特困群体成了纠纷当事人。
现阶段,有组织的集体上访事件不断增多,而且参与人员成分复杂,几乎涉及社会各个阶层。
四是当事人要求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呈现极端性。
许多矛盾纠纷看似平常,但激化时间快,过程短,往往一触即发,转化成刑事案件;有的矛盾长期聚集,突然暴发,酿成凶杀残案。
五是社会矛盾呈现串联性。
现在的群体性事件背后有策划者和组织者。
组织手段带有隐蔽快捷的特点。
策划者往往利用网上发贴、手机短信、电话通知等方式进行串联,经常是聚集前化整为零,需要时随叫随到,短时间就能形成大规模的群众聚集。
这也是信息时代化解社会矛盾的一大难点。
六是社会矛盾存在的长期性。
社会转型的长期性决定了社会矛盾存在的长期性。
即使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还会不断出现,这是事物矛盾运动规律所决定的。
(二)主要的社会矛盾
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指出:
“在复杂的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的矛盾存在,其中必有一种是主要的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或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这次会议将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确立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进而中央提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战略决策。
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全力把经济搞上去,无疑很符合当时的国情。
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得到高速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已得到明显提高。
随着持续的经济增长似乎使社会矛盾和冲突愈来愈多,人民分配不公感、机会不公感、起点不公感、参与不公感、话语权不公感日渐强烈,社会的不满情绪越来越明显,并有长期累积的趋势,人与社会、民众与党和政府、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和谐度不断降低。
从过去的“端起碗吃肉”到现在的“放下碗骂娘”,矛盾的表现形式完全不同了。
这说明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悄然发生根本性的转变。
如果说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来发展经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体现了效益优先的原则,那么随着社会的发展,在物质生活不断得到提高,社会财富不断积累,国家综合实力不断提升的过程中,公平与否的问题则越来越成为人们关心的重点,成为社会矛盾积聚的源头。
有人认为现阶段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
“公众日益增长的公共品需要同公共品供给短缺低效之间的矛盾”。
有人则认为是:
“人们追求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资源和发展成果占有相对平等与社会分配机制不完善的矛盾”。
还有人认为是,公众良性的公共生活需要与落后的法治及制度监管之间的矛盾。
这些提法和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他们表述虽然不尽相同,表达了这样一个观点,经济的发展,较好地解决了效益的问题,但公平的问题则日趋明显,已然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
由于本文不是重点要讨论我国现阶段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什么,因此在这里笔者就不展开讨论了。
但厘清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认识到矛盾的发展变化,才能使化解社会矛盾做到有的放矢,才能更有效地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
三、如何化解社会矛盾
和谐社会绝不是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法治的社会。
而要实现这种调节和均衡就必须靠“法”。
因此,社会各阶层一定要有“法”的精神和信仰。
新中国的历史证明,一旦法治沉沦,往往就是人治横行,权力为所欲为,社会混乱的时期。
因此,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
在化解社会矛盾的路径选择上,让全社会形成“法制轨道内解决矛盾冲突”的共识,要让大家“信法不信权”、“信法不信访”、“信法不信闹”,告别青天情结,摈弃“子民心态”。
从当前的情况看,要给人们以法治信心,还需深化司法改革,以《宪法》为根本,约束公权力,将政府所有权力行使都纳入宪法的轨道,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并由此赋予政治权力的正当性。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从人治到法治,中国选择了一条正确的发展之路。
在法治的范围内治理国家,以法治的形式化解社会矛盾,是根本之道。
实行依法治国,深入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就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一)有法可依
有法可依,就是指要立法,要制定和不断完善各种法律和法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虽然我国的法治建设也取得了很大成就,初步确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框架体系,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社会矛盾的日趋凸显,我国法律现状并不乐观。
立法的滞后、体制尚未及时转变是社会矛盾的产生的根源。
减少社会矛盾就需要通过立法来完善和实施。
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要完成以下几个法律的立法。
1、《廉政法》。
随着物质生活的不断提高,司法腐败、行政违法、权力滥用逐渐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各种腐败现象层出不穷,比比皆是。
比如,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职务之便或者利用职权、职务的影响力,直接或间接接受他人财物和其他好处,为他人谋取利益;公职人员以各种手段侵占公共财产;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损害国民生命、财产利益和公共利益;公职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或小团体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基于不正当的目的向公职人员提供财物和其他好处等等,不一而足。
腐败,使得百姓的权益受损,人们得不到公平、公正待遇,各种社会矛盾进而产生。
可以说腐败现象是导致当今社会矛盾产生的源头之一。
腐败现象的加剧,一方面使得少数人以手中权力为资本,进行权钱交易,双方串通谋取私人利益而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另一方面使得人民分配不公感、机会不公感、起点不公感、参与不公感、话语权不公感日渐强烈,社会的不满情绪越来越明显。
因此如何预防和惩治腐败,对减少社会矛盾意义重大。
因此,《廉政法》的出台就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讲,在《廉政法》中确立高薪养廉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高薪养廉是针对政府职能人员提出的一项制度,是利用相对较高的薪酬来防止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自己谋求利益,同时辅以严厉的惩罚机制杜绝贪污腐败行为的一种行政机制。
“高薪养廉”具有如下好处:
一是能“养心”。
高薪,就能减轻一个人在经济上的心理压力或思想压力,从而有可能心情愉快、安心工作和思想先进,达到养心的目的;二能“招贤”“养贤”。
高薪,能聘用到优秀人才、高级人才,而且能留住人才,因此能“招贤、养贤;三是能养廉、肃贪。
如果一个人在经济上比较宽裕了,对金钱的获取欲望就会降低,其降低程度较大,一个人的心理基本或完全能抵御非法礼金、礼品、礼节或利益的诱惑,从而“高薪”就能“养廉”。
再是,如果实行了“高薪养廉”,那么在经济上的处理就可能更加具体、严格,稍有贪污、受贿、浪费等不良行为就可能被处理,因此“高薪”能“肃贪”。
同时,从实践上来看,“高薪养廉”既是有效的又是重要的反腐措施。
“高薪养廉”是否有效?
关键不在于“高薪养廉”的本身,而关键在于与“高薪养廉”相关的配套制度、法规或规定的制定得如何?
如果其配套制度、法规或规定的制定得较为严密、严格或严厉,那么“高薪养廉”就可能有效。
目前,美国、日本、新加坡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实行了“高薪养廉”,在实行“高薪养廉”的同时有更加严密、严格或严厉的管理、监督措施,如新加坡对公务员制定了《公务员法》、《公务员纪律条例》、《财产申报法》和《防止贪污法》等整套法规,如香港采取了“垂直监管”“卧底侦察”等措施,因此这些国家和地区实行的“高薪养廉”是比较有效的。
从我国廉政工作的经验来看,我们为达到反腐廉政的功效,都是采取以批评、打击、惩处或斗争为主的做法,使官员们产生较强的畏惧心理而不敢腐败,但是实践效果并不理想。
因此,反思我们的廉政方式和原则,进行必要的变革,采取以表扬、鼓励、奖励或和善为主的做法,使官员们产生较强的进取心理而不想腐败,再把配套制度建立好,那么就有可能收到较好的效果。
在法律层面确立高薪养廉制度,必然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
高薪养廉要求奖惩并重。
高薪是相对的高,不是绝对的高,要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地区差异,消费水平等因素来科学确定。
2、《普法法》。
国务院新闻办2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截至2009年8月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律229件,国务院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682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7000余件;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00余件;5个经济特区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规200余件;国务院部门和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共制定规章2万余件。
我国现行法律数量已经相当可观,这些法律法规涉及生产、生活的所有方面,可以说涉及我们的社会生活就是法律生活。
但从现实需求来看,一方面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法律体系从无到有,从欠缺到逐渐完善,法治进程相对较短。
另一方面,我国十三亿多人口,人们普遍的法治思想和法律意识都相当淡薄,虽然目前我国已经通过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但人们的知晓度却相当低。
可见,我国要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普法任务任重道远。
从当前的普法机制来看,当前我国的普法宣传就是由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宣传科两个牌一套人马来执行。
普法行为没有基本法律作为保障、规范,普法流于形式居多,普法实效不大。
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就法治而言,立法是前提,守法和执法(司法)公正是重点,但普法作为立法与守法和执法的枢纽,则是关键。
法律制定后,只有知晓法律的规定,对公民而言,才可能知道如何遵守法律,对管理者而言,才可能知道如何依法行政,对司法者而言,才可能知道如何公正司法。
通过普法,达到学法、知法、守法,依法维权,依法执法,依法司法。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制定《普法法》,确定普法工作者的法律地位,加强普法工作的保障机制。
一是要在《普法法》中确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
国家的治理需要管理者。
因此,要依法治国,就需要领导干部具备足够的法律意识和相当的法律知识。
但现实中,我们国家各个层面的领导者的法律素养参差不齐。
对在任的领导干部进行定期的法律培训,对即将上任的领导干部进行任期前法律培训。
二是一般公务员培训制度。
对在岗公务员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在公务员考试中增加法律知识内容。
三是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在现代生活中,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使得社会矛盾凸显。
因此,企业能依法治理,规范运作,则能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社会矛盾的产生。
企业的目的是通过生产经营赚取经济利益,因此要使企业能做到依法治企,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3、《信访法》。
当前信访工作主要依据2005年出台的《信访条例》,而该《条例》一方面存在比较明显的缺陷,如涉法涉诉信访、涉及军队的信访、涉及人大、政协的信访,该条例尚无法适用,可操作性不足,同时许多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明确具体的操作程序和方法。
另一方面又一再强调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稳定的大局,把各种问题解决在基层,在社会稳定的统一目标下,想尽一切办法阻止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重复上访,尤其是重大节庆和会议期间的赴京上访,将大幅度减少信访量作为社会稳定的考核指标。
信访工作方面许多根本性的问题没有从法律上加以规范,缺少强制性规定和法定程序,导致信访工作很大程度上无法可依、无序进行。
以法律作为后盾,规范信访行为,必能更好地减少分化社会矛盾。
笔者认为,有必要在《信访法》中建立信访法律援助制度。
因为作为信访的当事人,绝大多数都是困难弱势群体,而他们面临的主要都是比较疑难复杂的案情,社会影响较大,当事人的心态又容易失衡,法律援助因肩负维权维稳的双重使命,与信访工作结合,则既能很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能及时履行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
以上三部法律的出台,不仅会使当前党委政府在化解社会矛盾中能更好地做到有法可依,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时更能使司法行政的地位进一步提供,职能进一步拓宽,作用进一步发挥。
(二)有法必依
有法不依是社会矛盾产生的直接原因。
当法制建设比较完善的情况下,也就是具备了有法可依的前提条件下没有依法行为、没有依法执法、没有依法司法就会产生社会矛盾。
为人子不尽赡养义务,可能造成家庭问题,合同一方背信毁约,可能造成合同纠纷,偷盗抢据他人财物于己,可能会触犯刑律。
而如今社会争议引起很大百姓群众极大不满情绪,甚至引发一些群体性事件的权力滥用,司法腐败现象更是违法行政、违法司法的直接体现。
可见,有法必依包括守法和依法执法(司法)两方面。
法律是一切行为的准则,守法就是指公民、法人、各种社会组织严格依照法律行为进行社会活动。
依法执法则包括依法行政和依法司法。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行为要依法定程序,合理合法,坚持高效便民,坚持责权统一政务公开。
依法司法则要求司法过程中一切司法行为“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律来执行,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才能决定法律制裁的程度。
相同的性质情节受到的法律制裁标准应当是相同的。
公民自觉守法、政府依法行政,则必然能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产生。
司法的过程实质就是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司法不公的根源是司法腐败,导致的结果必然是矛盾的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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