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规笔记教学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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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笔记教学内容
P2
建筑师管理体制遵循“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全国注册建造师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2)国务院各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
3)各省建设厅和同级的各专业部门负责本省和本专业的二级建造师监督管理。
P3
1、初始注册证书和执行印章有效期为吐。
2、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其中大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一级建造师担任。
P4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120学时继续教育。
必修课和选修课各60学时,公共课和专业课各60学时。
注册2个及以上专业的,除接受公共课的继续教育外,每年应接受相应注册专业的专业课各20学时的继续教
育。
P5-7法的形式:
1、宪法一一法律地位和效力最高。
由最高权力机关一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2、法律一一效力仅低于宪法,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一一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一一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5、行政规章一一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7、国际条约。
P9《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三部主要法律。
P14
1、法定代理不同于委托代理,属于全权代理。
2、指定代理在本质上也属于法定代理。
其与法定代理的区别在于前者的代理无需指定,而后者则需要有指定的过
P15财产权体系包括三个部分,即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有体财产权制度,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体财产权制度,以债权、继承权等为内容的其他财产制度。
P16
1、债的发生:
1)合同2)侵权行为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如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
无因管理—一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2、债的消灭:
1)债因履行而消灭2)债因抵销而消灭3)债因提存而消灭4)债因混同而消灭5)债因免除而消灭6)债因当事人
死亡而消灭
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
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安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
混同是指同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10^,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P19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话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
P20
一、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
通常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诉讼时效为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
如涉外合同4年;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20年。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1、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P21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1、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
2、抵押财产的确定:
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P22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分动产质押
和权利质押。
P23留置权—一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P24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P28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程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
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P29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的建筑工程,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
P30
1、建设单位应当自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2、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开工报告的工程是施工许可制度的特殊情况)
P31
1、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只设甲级
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设甲、已级,部分可设丙级
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不分等级
2、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只设甲级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已级,部分可设丙级(注:
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专业资质分为甲级、已级;其中,房屋
P36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担工程。
P37在国外,可以存在指定分包商,但是,指定分包商在国内是违法的。
P38建设单位虽然和分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是当分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问题给建设单位造
成损失时,建设单位既可以根据总承包合同向总承包单位追求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要求分包单位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分包单位不得拒绝。
P39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即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公用事业项目。
科技、教育、文化等等;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建筑面积在5万m2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1)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2)学校、影剧院、体院场馆项目。
P40工程项目的内容与项目管理的内容是一致的,包括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
即进度、质量、成本控制;安全、合同、信息管理;沟通协调。
P41招标投标法:
11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P42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的规定。
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P43
1、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
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o-10%。
的罚款
2、影响公平竞争的法律责任:
1)限制、排斥或者歧视潜在投标人:
1-5万罚款
2)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
1-10万罚款
P44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咼不得超过80万兀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
效期30天。
P46
1、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
5%-10%勺
处中标项目金额5%。
-10%。
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罚款。
2、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
和串通一样。
P47
1、开标程序: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评标委员会组成:
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
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P48废标: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人及法人代表签章;
2、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3、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递交2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一份一份投标文件同一项目有2个或多个报价,且未申明那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7、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8、联合体无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9、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P49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修正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
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P50
1、影响公平竞争的法律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或者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
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5万元罚款。
2、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
作日前确定。
3、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P51
1、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2、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
报■告。
3、法律责任:
1)非法确定中标人的法律责任:
处中标项目金额5%。
-10%。
的罚款
2)非法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
与上同。
P53
1、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2、招标文件的出售:
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至,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P54对时间的要求:
1、可以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2、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投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3、确定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P56
1、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和业务范围:
甲级:
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
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暂定级:
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2、招标代理机构法律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5-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10%以下的罚款;
P57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措施:
1、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
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2、明确岗位职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二)管理保障措施:
(人力物力)
1、人力资源管理
2、物力资源管理
三)经济保障措施:
(资金)
1、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
2、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要的资金
3、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培训所需要的资金
4、保证工伤社会保险所需要的资金
四)技术保障措施
1、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管理
2、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
3、对废弃危险物品的管理
4、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5、对员工宿舍的管理
6、对危险作业的管理
7、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管理
8、对施工现场的管理
P60法律责任:
1、不满足资金投入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
尚不构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20万以下的罚款。
2、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尚不构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20万以下的罚款。
(和上同)5年内不
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未配备合格人员的责任:
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不符合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的法律责任:
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5、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
1)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出或者并处2-10万元的罚款。
6、对重大危险源管理不当的法律责任:
可以并处2-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非法转让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法律责任:
1)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出或者并处1-5万元的罚款。
P63法律责任:
1、订立非法免责条款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
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10万元以下的罚款。
P64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1、特别重大事故:
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上报至国务院)
2、重大事故:
10-30人死亡,或50-100人重伤,或5000万-1亿直接经济损失;(上报至国务院)
3、较大事故:
3-10人死亡,或10-50人重伤,或1000万-5000万直接经济损失;(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
4、一般事故:
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上报至市)
注:
这里所称的”以上咆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P65事故单位的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
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P66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
时。
2、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
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旦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3、事故调查的级别管辖: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杳组讲行调查;
2)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牛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杳。
P68
1、事故调查的时限: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不超过60日。
2、处理时限:
1)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
2)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
特殊情况可延长不超过30日。
P69-70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
1、救援不利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法律责任:
1、事故发生后玩忽职守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处上一年年收入的40%-80%的罚款。
2、因恶意阻扰对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责任:
1)对事故发生单位出100万-500万以下的罚款;
2)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
3、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有责任的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
1)一般事故,处10-2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上一年年收入的30%的罚款;
2)较大事故,处20-5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上一年年收入的40%的罚款;
3)重大事故,处50-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上一年年收入的60%的罚款;
4)特别重大事故,处200-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上一年年收入的80%的罚款;
4、其他法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收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P7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的部门一一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电等有关部门一一各专业工程监督管理
P7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
15旦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P72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3年11月12日经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P73事故处理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P74
1、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
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备案。
3、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处20万元-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P75法律责任:
1、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责任:
注册执业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1年以下:
情
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2、其他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处10万元-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P78
1、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审查。
2、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
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P79起重机械设备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自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理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P80法律责任:
1、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法律责任:
处挪用费用20%-50%的罚款。
2、违反施工现场管理的法律责任:
处5-10万以下的罚款。
3、违反安全设施管理的法律责任:
处10-30万以下的罚款;
4、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
处2120万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P82勘察、设计单位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改正,处10-30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务的措施建议的。
P83法律责任
1、为提供安全设施和装置的法律责任: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3倍的罚款:
2、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的法律责任
处5-10万元罚款
3、违法安装、拆卸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法律责任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乜
万元罚款
1)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2)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3)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4)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P8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
P84建设部于2004年7月5号发布施行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其适用范围为建筑施工企业。
这里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
P85
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1)建筑施工企业一一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分申请
2)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一一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
3)其他建筑施工企业一一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申请
2、安全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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