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及责任清单目录表格文件下载.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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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县交通运输局1、受理责任: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到责任:
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送到行政许可证件(或批文)(注:
承诺时间不包含按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的时间);
建立信息档案;
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督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督。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10、11、12、13、14、15、16、17、18、19、20条;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23、24、25、26、27条局安全法规股、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2行政许可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客运经营权。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18、19、20、22、23、24、25条局安全法规股、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3行政许可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站、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办理相关手续。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26、27条局安全法规股、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4行政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三十七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办理相关手续;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第7号)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43、44条;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28、29、30条局安全法规股、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5行政许可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三十八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第2号)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46条;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31、32、33、34、35条局安全法规股、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6行政许可县域客运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8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10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城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23、24、25、26、27条局安全法规股、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7行政许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22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第24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25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22、25条;
局安全法规股、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8行政许可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交通安全宣传标牌除外县交通运输局1、受理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局安全法规股、县公路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9行政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和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以及等设施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5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56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8条修建穿(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及其他穿(跨)越公路的设施,利用公路桥涵加设渡槽、管线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和公路的远景发展规划,并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
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局安全法规股、县公路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10行政许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0条第1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35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3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3条;
局安全法规股、县公路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11行政许可砍伐公路行道树许可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22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和损坏公路用地范围内公路行道树和绿化花草;
确需采伐行道树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采伐许可证,按照规定进行采伐,并按期完成补种任务。
局安全法规股、县公路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12行政许可铁轮车(履带车)行驶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8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19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确需通行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8条;
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19条局安全法规股、县公路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13行政许可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用公路改线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4条局安全法规股、县公路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14行政许可在公路两侧填土提高原地面标高许可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8条在公路两侧的建筑物与公路路肩边缘之间填土提高原地面标高的,应当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负责修建公路排水设施,其填土地面标高必须低于公路路肩,不得影响公路排水,对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在公路两侧的建筑物与公路路肩边缘之间添土提高原地面标高,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填土地面标高必须低于公路路肩;
(二)不得影响公路排水;
(三)有保障公路正常畅通的措施。
申请人应当向当地县级公路管理结构提出申请,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8条局安全法规股、县公路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15行政许可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5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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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4条不得擅自占(利)用公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确需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公路管理权限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设计、修建。
因公路改扩建需要拆除平面交叉道口时,由道口使用者自行拆除。
局安全法规股、县公路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16行政许可在港口内和内河通航水域或岸线上进行采掘、爆破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37条禁止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
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
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25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129号)附件2:
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61项在港口内和内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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