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实施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3829421
- 上传时间:2023-05-02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19.08KB
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实施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实施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实施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违反相关规定配备公办学校在编教师的民办中小学校,必须承担相应区域的公共服务责任,其招生参照公办中小学校实施管理,更不得跨区域招生。
第四条支持民办学校参与招生制度改革。
有意愿的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可纳入“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改革范围。
鼓励民办高等职业院校试行高职提前招生、“三位一体”等自主招生改革试点。
第五条探索科学的民办中小学招生方式。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必须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文化科目选拔考试或变相选拔考试遴选招录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采用网上报名,不得对报名设置前提条件。
民办初中学校招生时,若报名人数超过计划数,可以采用电脑派位摇号确定招收对象或采用电脑派位摇号、面谈、学习能力测评确定招收对象。
学习能力测评主要考核学生学习能力,不得考核文化科目知识。
普通高中学校应以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主要依据招收新生。
鼓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将优质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
第六条切实维护招生秩序。
中等及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当地公办同类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民办学校应自觉维护地区招生秩序,严禁提前招生、掐尖式招生、违反规定变相考试选拔等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教育生态。
民办学校的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与备案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对民办中小学符合规定招收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做好学生电子学籍迁移审批工作。
第三章实行更加开放的分类定价机制
第八条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实行自主定价。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政策由各级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确定。
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学费和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
第九条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民办学校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出具财税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学期或学年收费,民办幼儿园按月或学期收费,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学习期限或周期收费。
学生因退学、开除、休学、转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民办学校应按有关规定退费。
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它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捐资助学。
第十条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第四章落实专业和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十一条支持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专业教学要求前提下,按照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允许民办学校选用经相关部门审查通过的境外教材。
第十三条改进学校专业设置。
鼓励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支持民办高校对接我省产业行业需求,经专家充分论证后,按照规定设置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新专业。
第十四条加强对专业设置的事中事后监管。
教育行政部门开展专业设置抽查,加强专业建设信息服务,公布紧缺专业和就业率较低专业名单,逐步建立民办高校招生、毕业生就业与专业设置联动机制。
对建设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专业,责令学校限期整改或暂停招生。
第十五条鼓励民办高校提高学科建设水平。
支持民办高校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任务,引导民办高校开展应用型研究,积极支持有条件的民办高校开展研究生教育和基础研究。
第十六条对符合学士学位授权条件的民办高校依法给予审批。
第五章落实校长治校
第十七条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民办学校要加强党的建设,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学校党组织要督促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民办学校应依法制定章程,设立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理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依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第十八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要真正做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独立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第十九条实行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落实校长治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民办学校实行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法保障校长独立行使教育教学管理和行政管理职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管理办法》
主要围绕营造民办教育诚信环境总目标,通过要求公布民办学校办学资质、师资、收费、课程等相关信息,为社会了解学校提供便捷服务,同时,通过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引导民办学校树立诚实守信的办学形象,促进学校规范办学。
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营造民办教育诚信环境,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信息采集、公开、使用、监管和信用信息管理活动,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民办中小学校信息的采集、公开、使用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及时、合法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和第三方安全。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民办中小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采集、使用和监管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信息采集
第五条民办中小学校是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公开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责任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信息公开
第七条民办中小学校应当按时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党的建设工作情况。
包括党组织设置及组成人员情况等;
(二)举办信息。
包括举办者、出资人、出资额情况;
(三)登记信息。
包括学校名称(全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登记时间和登记证号、许可证号等;
(四)内部治理信息。
包括经审批机关备案的学校章程,理事会或董事会、行政班子、监事会组成人员及其变动情况,内设机构,学校制定的重要规章制度,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五)招生信息。
包括招生规模、范围、时间、方式、程序、结果等;
(六)收费信息。
包括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投诉方式等;
(七)教师和其他人员数量及结构情况;
民办学校中公办学校在编教师数量和占比及任职任教时间情况;
(八)学校办学条件和年度财务状况;
(九)接受和使用捐赠的信息。
包括捐赠的时间、来源、性质、数额、用途等;
(十)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教育行政部门认为特别重要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鼓励民办中小学校根据学校发展情况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5年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包括业务活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年度检查结论等;
(二)课程设置与教学计划;
(三)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的申请与管理规定和年度执行情况等;
(四)中介机构出具的教学质量评估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受委托中介机构变动情况及原因;
(五)开展重大活动的信息,包括活动名称、地点、时间、内容、服务对象、资金来源和支出情况;
(六)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国际学生的管理制度;
(七)荣誉信息。
包括所获荣誉名称、荣誉授予机构、荣誉授予日期和有效期等;
(八)工会与教代会工作情况;
(九)民办学校认为应该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民办中小学校应当于每年7月底前,将包含上述内容的信息公开报告通过门户网站、宣传专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条民办中小学校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
第十一条民办中小学校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学校对社会公众提出的质疑,要及时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四章信用管理
第十二条民办中小学校在年检时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信息公开报告。
第十三条民办中小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以及发布虚假信息、误导信息和不及时发布信息的,一经认定,即分别记入学校和法定代表人的失信记录。
第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开展学校等级评估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活动时,应将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参考指标和依据。
第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信用状况不良的民办中小学校列为重点核查和监管对象,通过下调政府购买服务比例、核减年度招生规模、取消各类表彰奖励等方式加强监管,直至恢复信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民办高校信息公开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公布<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
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落实 民办学校 办学 自主权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