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奖惩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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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奖惩制度
安全奖惩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1条为了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隐患排查整改,强化业务保安责任落实,强化对“三违”、事故追查分析处理,推进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特制定《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2条本《细则》是依据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及相关通知要求,结合实际进行修订的。
第3条本《细则》是公司管理人员、职工必须遵守的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的干部和职工。
第4条本《细则》未能涉及的相关内容及条款,可按照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第5条对违章人员处理坚持“教育为主,教罚结合”的原则,对于认识态度较好,有改正决心的,可以从轻处罚;对于态度不好,或连续出现的“三违”现象或人员进行加重处罚。
第二节奖励
第1条对在公司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经公司研究决定后进行奖励。
第2条公司安全工作创出好水平,可根据对安全工作的贡献大小,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记功、授奖。
第3条年度被评为国家、省、市先进个人,分别记功、授奖。
第4条对在生产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上报、采取措施、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操作、避免发生事故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5条对在安全工作中有创新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人员以及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6条在上级举办的技术比武或其他比赛性质的活动中,获得名次,并受到上级部门嘉奖的部门或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
第7条各级管理部门文件中明确规定的,按照其文件内容严格执行。
第三节处罚
“三违”管理
第1条当月违章一次,按规定处罚,两次(含两次)以上违章的在规定处罚基础上加倍处罚。
第2条互保小组中一人出现一般“三违”,其他人员按“三违”罚款的20%进行连带处罚。
第3条互保小组中一人出现严重“三违”,其他人员按“三违”罚款的50%进行连带处罚。
第4条轻微“三违”,每人次处罚50元;一般“三违”每人次处罚100—300元;严重“三违”根据违章情节、性质每人次处罚300—1000元直至行政处分;群体违章根据违章情节、性质每人次处罚300或500元直至行政处分。
第5条对未界定的“三违”,凡违反“三大规程”及公司有关安全规定而未界定的,一律按“三违”论处(视情节定性),以分析定性为准。
第6条“三违”人员在接受处理期间,不服从管理,一次罚款100元。
“三违”人员在接受处理学习期间所在单位安排其上岗作业,罚单位当日值班人员200元,罚主要负责人100元。
第7条各级管理人员、安全员等向“三违”人员索要钱物或“三违”人员拿钱物贿赂查报人员,每人次各罚款10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8条对损害我公司声誉的“三违”行为,罚款20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9条因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记严重“三违”一次,并加倍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10条因“三违”造成重大事故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因“三违”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取消全矿当月安全奖,并罚款除当月安全风险抵押金。
2、因“三违”造成一人重伤或重大机械事故的,罚款除发生事故单位当月全员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安全奖和本班安全员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安全奖。
事故处理按本篇第四章有关规定执行。
3、因“三违”造成一人轻伤事故,罚款除事故发生单位当月当班全员安全奖和安全风险抵押金。
事故处理按本篇第四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11条在安全生产方面,公司领导、职能科室及安全员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不按期落实的单位,每条处以100元的罚款,并处罚整改责任人50元。
造成事故进一步追究责任。
第12条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干部职工,根据情节轻重,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另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矿籍行政处分:
1、不执行或不及时贯彻上级、公司领导、职能科室的安全指令、命令、规章制度,强令冒险作业的。
2、安全措施或规章制度不健全,致使工作现场管理混乱、工人无章可循的。
3、设备带病工作不及时处理故障的。
4、发生事故不积极及时组织抢险、抢救,不采取防范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或事故扩大的。
5、发现无理取闹、酗酒闹事、打架骂人、扰乱公共秩序的。
6、酒后下井、酒后操作的人员。
7、带电检修作业的人员。
8、上下井人员不接受检查,辱骂、殴打检身人员的。
9、对制止“三违”人员、安全员打击报复的。
第1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作业的。
2、管理人员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现场作业人员对发现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责任人不执行监察部门的监督指令或不采纳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造成后果的。
第14条偷盗雷管、炸药,盗剥电缆、偷盗机电设备零件,破坏一切安全设施者,除给予经济处罚外,一律开除矿籍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违”界定
第1条群体违章
1、在同一地点三人以上空顶作业的。
2、掘进迎头停风后,三人以上不按规定撤出的。
3、井下同一地点存在三人以上睡觉的。
4、三人以上在同一地点违章起吊重物的。
5、放炮时,警戒线以里有三人以上滞留的。
6、三人以上违反停、送电制度的。
7、三人以上带电作业的;在栅栏门里有三人以上工作的。
8、两人以上推车过风门时,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的。
9、耙装机工作期间,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二人以上工作的。
10、凡发现群体违章的,所属区域或单位跟班安全员、跟班副职、班组长一律视为违章。
第2条综合管理
1、轻微“三违”
(1)安全员、班长、副队长未正常跟班的。
(2)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3)入井前不检身、乘车不服从管理的。
(4)井下工作地点设卧铺的。
(5)在工作岗位上干私活、看书报、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
(6)签有师徒合同的徒弟违章,视为师傅轻微违章。
(7)地面值班人员违反规定或工作期间睡岗、脱岗、串岗、空岗的。
(8)将茶水杯、暖水瓶等放在设备操作台上的。
(9)不穿胶靴下井的,井下脱帽、脱靴或随意关灭矿灯休息的。
(10)各岗位报表等填写不正常或漏填、不填、造假等现象的责任人。
(11)无证或证件过期xx作业的。
(12)井下特殊岗位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在现场交接班的。
(13)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14)在架空乘人装置候车点不排队或抢上、抢下的人员。
(15)在木工房、仓库、监控机房内吸烟的。
(16)井下行走不按规定行走,不听从劝阻的。
(17)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不用盖严的铁桶或工具包盛装的;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乱扔乱放,不及时带上井的。
2、一般“三违”
(1)在有两个安全出口的同一条巷道中,多于两组人员相向进行维修巷道工作的。
(2)巷道维护一人单独作业的。
(3)氧气瓶没有防裂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没有安全阀的操作人员。
(4)在旧眼、残眼、煤(岩)裂缝中或站在输送机上打眼的。
(5)多台电钻同时打眼交叉作业的。
(6)锚喷巷道前探梁安装链条的锚杆外露长度超过规程规定的。
(7)特殊工种在设备运行期间睡觉、脱岗、空岗的。
(8)实行喷浆工艺施工时,喷射顺序违反规程的。
(9)喷浆所用材料标号、规格、材质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10)喷浆时未对机电设备、电缆、管路等设备、设施进行保护的。
(11)压风管路跑风时,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的。
(12)人为损坏测风、瓦斯牌板的。
(13)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4)在巷道支护高度超过2m且倾角大于30°的上山支护施工时,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或规程、措施中未明确规定的责任人。
(15)掘进超过120m后,未测绘导线的责任人。
(16)停掘巷道、未测停头位置的测量人员。
(17)未按设计位置施工硐室或车场的技术员。
(18)在未加防护措施情况下将矿灯带入炸药库或发放峒室内的。
(19)井下使用的油类、香精水和变压器油等易燃液体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无专人运送的。
(20)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21)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即各项卫生清理不彻底的)的责任人。
(22)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
(23)xx20m范围内有明火的。
(24)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
(25)高空作业不系xx的
(26)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27)要害场所非工作人员进入的(检查人员除外)。
(28)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使用明火的。
(29)作业规程及措施学习签字、考试时,他人替代的。
(30)无险情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31)井下机电峒室、刮板运输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
(32)携带工具长度超过第一条5m以上或工具超过20Kg以上乘座架空乘人装置的。
(33)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车运送的,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5m以上的。
(34)交叉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35)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够10m以上。
3、严重“三违”
(1)发生事故(或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又不向矿调度室及值班领导汇报的。
(2)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矿领导或安全部门责令停产整改的现场管理人员。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在“三违”过程中不听劝阻、态度蛮横或因被抓“三违”打击报复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5)携带烟草、点火物品(烧焊作业除外)下井的。
(6)采掘工作面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446号令规定除外),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7)在焊接、气割地点10米范围内有易燃、易爆物品,未制定安全措施作业的。
(8)隐瞒事故不报的责任人。
(9)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10)将剩油、废油、香精水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的。
(11)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12)破坏、盗窃井下安全设备设施、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私掐电缆、信号线路的。
(13)跟班干部(包括盯头面安全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第3条采掘专业
1、轻微“三违”
(1)耙装机少挡绳栏而使用的责任人。
(2)耙装机无照明灯作业的班组长。
(3)不在指定修理峒室检修电钻的。
(4)电钻电缆横跨运输机时,不按规定悬挂的。
(5)用钻打眼时,钻杆前方或下方有人员工作的(点眼人员除外)。
(6)采掘工作地点未采取个体防尘措施的。
(7)斜巷耙装机无护身点柱或点柱打设不牢的司机。
(8)手扶麻花钻杆打眼的。
(9)采掘工作面高压管接头出现单腿销、铁丝销的责任者。
(10)话机距迎头或工作面距离超过规定的。
(11)xx巷施工时骑钻打眼的。
(12)处理堵塞的喷浆管路时,未按规程操作的。
(13)停风、停水时,不将钻杆从风钻中拔出的责任人。
(14)喷浆前,不用水冲洗岩面的。
(15)耙装煤矸石结束后,不将耙斗开到耙装机前的司机。
2、一般“三违”
(1)底板松软且支柱2棵以上不穿鞋,造成支柱钻底大于100mm的。
(2)采煤工作面未按规程规定,提前或拖后回料放顶的。
(3)采煤工作面泵站压力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泵站司机。
(4)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的。
(5)采煤工作面顶板来压或老塘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加强支护的或未采取可靠措施的。
(6)采煤工作面切顶排等特殊支护数量、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7)采煤工作面用泵站高压液防尘或冲刷浮煤的。
(8)采煤工作面安全间距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9)工作面上下端头特殊支护未按规程规定支设的。
(10)回采工作面漏顶未采取特殊支护措施而继续生产的。
(11)耙装机司机不发信号开机的。
(12)采掘工作面风量不符合规程要求的责任人。
(13)采掘工作面不按规定悬挂甲烷便携仪及传感器的。
(14)流动电钳工、跟班管理人员等不随身携带甲烷便携仪的。
(15)两巷超前维护支柱初撑力连续3棵低于规程要求的。
(16)炮采工作面或掘进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布置炮眼实行爆破的责任人。
(17)未按设计位置,施工峒室或车场的。
(18)乳化液配比浓度不符合规定的。
(19)工作面或两巷超前维护2棵以上单体不拴防倒绳的。
(20)煤巷出现高冒区而不按规程规定接顶的。
(21)上下山掘进时没按规定安设安全设施的。
(22)采掘工作面任意丢顶煤或底煤、浮煤较多的。
(23)工作面运输机未安装闭锁装置或装置失灵而生产的。
(24)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因支护不合理,造成安全出口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25)使用不合格回头轮或锚楔的耙装机司机。
(26)延伸工作面溜子违反作业规程规定操作的。
(27)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2棵以上自动泄荷的责任者。
(28)移工作面机头时,开转载机或顺槽溜子的责任者。
(29)工作面临时支护不按规程支设的支护工。
(30)用单体生根不拴安全xx的。
(31)架棚支护帮顶未接实背牢的。
(32)乳化液泵吸空的司机。
(33)采煤工作面爆破时,不对电气设备进行保护的。
(34)采煤工作面泵站无压力仪表或压力仪表失效不符规程规定而继续工作的泵站工。
(36)回采工作面回柱20m范围内平行作业的。
(37)采煤工作面连续出现三个柱棚距超过标准规定,又不采取措施的。
(38)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者。
(39)采煤工作面机头出现卡矸、大煤块或其它物体时,不停机闭锁处理的。
(40)刮板运输机刮板链出槽、飘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机的。
(41)多台运输机设备连续运行,不按逆煤流方向逐台开动的。
(42)运输机无专用开停信号或信号不清就开机的操作人员。
(43)正对工作面溜子头操作的人员。
(44)岩巷掘进工作面锚杆角度、长度、数量不符合规程规定或锚杆盘不接触岩面的施工者。
(45)掘进巷道支护达不到设计或作业规程要求的。
(46)修复巷道需挖地槽、砌碹时,未对原有支护进行加固的。
(47)在倾斜巷道整改支护时,不采取防倒棚措施的。
(48)用顺槽溜子、转载机移工作面运转机头或回撤单体支柱、棚梁的。
(49)采煤工作面采用放炮回撤单体支柱的。
(50)用手拉葫芦回撤单体支柱时,将绳套拴在活柱体上的。
(51)采煤工作面使用缺卡爪的柱子5棵或坏梁子3棵的。
(52)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维护长度达不到规程要求的责任者。
(53)两巷超前维护单体支柱初撑力出现3棵低于规程要求的。
(54)井下施工中对电缆保护不符合要求的责任人。
(55)放炮打倒支柱未进行处理而继续作业的责任人。
(56)上下山迎头牵移耙装机后,不上牢四个卡轨器就摘勾头的。
(57)炮掘架棚迎头10m内防倒棚设施不全的。
(58)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拉杆等特殊支护或挪为它用的。
(59)掘进工作面前探梁的使用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班组长。
(60)使用无挡绳栏和护身板耙装机的责任人。
(61)耙装机支撑腿、卡轨器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责任者。
(62)使用绞车刹车装置不完整的耙装机操作司机。
(63)用耙装机自身的绞车牵引耙装机的。
(64)随意浪费喷浆料或将配比好的喷浆料运上井的。
3、严重“三违”
(1)在采掘工作面遇不安全因素等原因,需制定特殊安全措施而未制订的或制订不执行的单位负责人及技术员。
(2)采掘工作面移动变电站时,不停电的。
(3)采掘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而继续组织生产的现场负责人。
(4)采煤工作面铰接顶梁,连续3棚均不铰接的。
(5)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封闭的。
(6)采煤工作面不按设计位置停采的。
(7)工作面倾角大于15°时,未对液压支柱、运输机械等采取防倒、防滑措施的单位负责人和技术员。
(8)耙装机出现故障,不切断电源就进行处理的。
(9)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
(10)工作面溜子运行期间人员进入机道的。
(11)3m范围内有人工作,未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的。
(12)未按设计要求而又未编写特殊安全技术措施,私自掘进施工的。
(13)维修倾斜井巷时,上下段同时作业而未采取措施的或措施不可靠的。
(14)掘进巷道贯通或透老巷、采空区,不按规定下达预透通知书的;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的。
(15)修复巷道或整棚时,不由外往里逐架进行支护,不设临时支护的,回撤支护时无人监管的。
(16)未按设计要求而又未编写特殊安全技术措施,私自改变施工层位或缩小、扩大煤岩巷柱的主要责任人。
(17)上下山掘进时,未按规定安设安全设施的区队长。
(18)未按设计要求改变设计方位、断面或支护工艺的责任人。
(19)采煤工作面上下隅角未达到一排密集一排戗柱支护的。
(20)采掘工作面空顶距超规定作业的施工人员。
(21)采掘工作面等施工地点无开工通知单而擅自开工的主要责任人。
(22)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
(23)采掘工作面无班组长和区队管理人员带班上岗的。
(24)耙装机耙装期间,回头轮与耙装机之间有人逗留或工作的。
(25)刮板运输机运行时,清理转运部位的煤粉或用脚、手调整刮板链的人员。
(26)掘进工作面按规程规定应用而未使用前探梁或前探梁数量不足或因少支点、变形严重等造成前探梁不起作用的当班班组长。
(27)不按规定处理溜煤眼水炭等影响安全生产因素条件的。
(28)同一巷道内硐室与迎头平行作业的。
第4条机运专业
1、轻微“三违”
(1)提升设备日检不认真、漏检的。
(2)上下井时,私自拉开安全设施的。
(3)在平巷装卸物料时,不将矿车稳住而装卸的。
(4)螺丝隔爆结构的螺纹,合丝数少于6丝的责任者。
(5)电瓶车进入弯道前未示警的。
(6)斜巷起空钩头不跟人的。
(7)电瓶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上行驶时,间隔小于100m的。
(8)大型设备在运行期间,不按时巡检、填写运行日志的。
(9)矿车损坏严重,车底淤结煤、矸石、水泥过多的责任人。
(10)乳化泵液面低于液箱高度的开泵司机。
(11)装料高度超过车沿0.3m以上的责任者(散件)。
(12)用车运送新单体液压支柱时,不将活柱收缩到位的。
(13)开停液压泵不发信号的操作工。
(14)搬运煤电钻时未卸下钻杆的。
(15)电瓶车司机在开车前未发出开车信号的。
(16)电缆不按规定编号xx的责任人。
(17)有淋水的地点,电器设备未采取防水措施的。
2、一般“三违”
(1)信号及通讯电缆接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使用未经劳动部门鉴定和批准的压力容器的。
(3)操作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绝缘不良的。
(4)电缆线芯不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连接的。
(5)防爆电气设备缺少"两证一标志"入井的。
(6)提升运输过程中,不使用规定连接环和连接销的(有特殊措施的除外)。
(7)绞车绳和连接绳头不符合规程规定而使用的。
(8)提升绞车不完好或安装不符合规定而使用的。
(9)斜巷绞车不带电松车的司机。
(10)斜巷运输车辆掉道时,用绞车牵引强行复道的。
(11)提升时起吊设备上站人的。
(12)蓄电池箱固定不牢、锁紧装置不可靠的操作司机。
(13)钢丝绳插接xx不符合规定的。
(14)电瓶车制动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的责任者。
(15)接地极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16)井下使用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不与接地系统连接的。
(17)压风机风包安全阀、释压阀安装不合格或不灵敏可靠的。
(18)违反规程规定推车的。
(19)电气设备标志牌标注的整定值与实际整定值不符的。
(20)不停电检修设备者。
(21)对私自调动设备技术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去作用的。
(22)电瓶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将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紧车闸、关闭车灯者。
(23)线路停电工作时,未按要求挂接地线的。
(24)确需在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时,不采取可靠稳车措施的。
(25)检修电气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或没有专人监护的。
(26)绞车安装后未经验收就使用的。
(27)提升绞车司机在运行期间,手离开操作手把脚蹬绞车绳擅自离岗者(自动化开车的除外)。
(28)违反小绞车制度的把钩工(超挂车按严重“三违”论处)。
(29)车未停稳站在道心将头部及上身探入两车之间摘挂钩的把钩工。
(30)车辆掉道时用绞车强拉或电瓶车牵引复道的。
(31)在非车场顶车的。
(32)主斜井在提升人员时,不按规定上下猴车的责任人。
(33)电瓶车开反向运行档停车的司机。
(34)用电瓶车顶车的或站立操作的司机。
(35)电瓶车拉车数量超过规定的责任者。
(36)使用3个月以上的小绞车不用混凝砼浇灌基础的。
(37)电瓶车车速超过4m/s的。
(38)斜巷提升车时,把钩工不进入安全硐的。
(39)未经同意,中途拦截电瓶车的或电瓶车未停稳,强行从车上取销环的。
(40)运输机无专人开停信号或信号不清就开机的操作人员。
(41)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运送爆破材料的。
(42)绞车绳在滚筒上生根不牢或生根端绳在滚筒上缠绕少于3圈的。
(43)机车的闸、灯、铃、连接装置等,任何一项不正常的。
(44)同一掘进巷道不使用同一规格轨道的。
(45)井下电缆存在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的责任人。
(46)井下使用的电缆及开关等电气设备性能要求低于设计要求的责任人。
(47)设备或线路发现危及矿井和人员安全而继续使用的。
(48)设备安装不合格的。
(49)绞车所设置的深度指示器失效,过卷保护闸瓦磨损失灵或解除不用的。
(50)使用钢丝绳漏检、造假数字的。
3、严重“三违”
(1)不执行停送电制度的。
(2)井下带电作业的或防爆电器失爆的责任人。
(3)绞车保护失灵或解除不用的,而继续带病运行的。
(4)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挂停电牌的。
(5)井下使用不合格电缆的。
(6)井下电话线盒松动,连接不符合要求造成失爆的。
(7)橡套电缆冷补后,充填物不实或破裂的。
(8)电缆破口或划伤处使用自粘胶带绑扎的。
(9)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弹性继续使用的。
(10)防爆灯具外罩破裂或闭锁装置失灵的责任者。
(11)重、特大机电运输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12)插销开关的电源侧与负荷侧接反的责任者。
(13)综保开关不使用插件的责任人。
(14)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擅自变更额定值的。
(15)造成开关强吸的责任人。
(16)不同型号电缆未采用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而直接连接的。
(17)在检修高低压电气线路上擅自搭接作业的。
(18)机电设备停用漏电继电器的。
(19)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电压等级及容量不符合要求的责任者。
(20)提升(含溜子、矿车)运行期间,扒、蹬、跳车或乘座溜子、矿车的。
(21)提升运行期间,将车辆停吊在上下山中途不使用"+"字堰木等有效防跑滑车措施或司机脱离岗位或手离开把手的。
(22)斜巷提升运输过程中行车行人或行猴车的。
(23)推车工不负责任,造成坠物或跑车的。
(24)造成绞车过卷的责任人。
(25)斜巷固定耙装机无保险xx的。
(26)机电设备安装、检查无措施施工的。
(27)斜巷提升超挂车、放飞车的。
(28)用手拉葫芦起吊重物时,手拉葫芦的吨位小于起吊重物吨重的。
(29)开关(开关柜)跳闸后,事故原因未查明前合闸送电的。
(30)绞车司机在绞车的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脚蹬棍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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