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安全奖惩办法安全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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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事故抢险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4)对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技术问题提出建议,并经确认有效的。
2、季度内,股份公司和能化公司所属(含托管)矿井实现零死亡和瓦斯零超限,化工集团、多经公司消灭重伤及以上事故和全厂可控性的非计划停车,给予领导班子2~10万元奖励。
3、集团公司每半年对子(分)公司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进行考核,给予工作突出的相关部门2~10万元奖励。
4、集团公司于年末开展一次安全监察系统评先活动,对在安全监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奖励。
(四)安全技术管理创新奖
集团公司开展一次安全技术管理创新评选活动,对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并起到较好效果的安全技术管理创新成果,经集团公司评审认为有推广价值的,给予2~10万元奖励。
二、安全责任追究及经济处罚
(一)年度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下述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1、发生1起死亡1人事故,给予生产经营单位分管领导降职处分,并扣除子(分)公司工资总额40万元。
2、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第2起死亡1人事故,给予生产经营单位党政正职、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记过处分,并扣除子(分)公司工资总额60万元;
3、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第3起死亡1人事故,给予生产经营单位党政正职、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降职处分,并扣除子(分)公司工资总额120万元。
4、发生1起死亡2人事故,给予生产经营单位党政正职、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降职处分,给予分管领导撤职处分,并扣除子(分)公司工资总额120万元。
5、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事故,给予生产经营单位党政正职、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分管领导撤职处分,并扣除子(分)公司工资总额200~500万元。
6、子(分)公司超死亡控制指标,每超1人,扣除子(分)公司工资总额500万元。
(二)发生以下事故,可比照死亡事故处理:
1、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2、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事故;
3、一级非人身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必须按照集团公司和上级部门的事故处理决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否则严肃追究责任。
(四)对子(分)公司领导班子的安全奖罚,按《关于2012年度有关子(分)公司班子绩效年薪考核的通知》执行。
(五)能化公司机关人员安全奖罚比照股份公司机关执行,多经公司安全奖罚比照股份公司生产矿井执行。
附件2: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规定
为规范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及时掌握子(分)公司安全生产动态信息,为集团公司把握全局、进行科学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资源。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08〕126号)等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报送内容
(一)月报
1、安全、生产报表(见附表1~2)。
2、上报政府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有关月度报表。
3、上月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跟踪落实整改情况,本月重大安全隐患预排查情况。
(二)季报
1、生产安全事故季报表。
(见附表3)
2、上报政府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有关季度报表。
3、上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及本季度计划。
4、重大安全、技改工程的实施进度及存在问题。
(三)年报
1、生产安全事故年度报表。
(见附表4)
2、上报政府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有关年度报表。
3、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及本年计划。
4、年度安全、生产相关文件。
(四)即时报送
1、生产安全事故快报。
(发生事故后12小时内报送,见附表5)
2、生产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及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项。
3、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有关安全管理的监察意见书及本单位向其函告的处理意见。
4、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本单位在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和责令停止作业情况。
5、修订完善的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
6、安全办公会议纪要、重要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纪要。
7、集团公司要求即时上报的其它安全生产信息。
二、报送要求
(一)时间要求
1、实行月报的,于每月5号前报送。
2、实行季报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号前报送。
3、实行年报的,于每年1月10日前报送。
4、即时报送的严格按集团公司要求报送。
上述要求的时间,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二)质量要求
1、报送信息应及时、准确、全面,鼓励上报经验型信息、思路性信息及有借鉴意义的信息。
2、报送方式:
以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同时报送,安全、生产报表和重大安全生产信息等纸质材料须经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
联系电话:
05573981200,3981750。
电子邮箱:
wbaqczy@。
三、奖惩措施
集团公司采用计分考核和月度通报、季度奖励制度,对在安全生产信息报送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同时将子(分)公司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评先评优内容,对迟报、瞒报、谎报、漏报重大安全生产信息的,取消评优资格;
造成重大影响和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表:
1、月度安全统计报表;
2、月度生产报表;
3、生产安全事故季报表;
4、生产安全事故年报表;
5、生产安全事故快报。
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集团公司和子(分)公司及其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与生产直接相关的附属场所)发生的死亡事故(含生产作业过程中病亡)、较大及以上涉险事故、一级及以上非人身事故、一次2人及以上重伤事故、3%及以上瓦斯超限、非计划停车事故等。
第三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四条对事故报告和处理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和各级领导、部门失职及迟报、瞒报、谎报、漏报事故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集团公司举报,集团公司对举报者给予奖励并保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五条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生产经营单位调度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领导、子(分)公司调度室、子(分)公司主要领导、集团公司调度室必须按下述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
(见事故报告流程图)
1、事故现场人员报告职责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调度所;
情况紧急时,可直接报告集团公司调度室。
2、生产经营单位调度所报告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调度所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同时报告子(分)公司调度室。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领导报告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报告政府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同时必须报告子(分)公司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特殊情况下,可同时报告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4、子(分)公司调度室报告职责
子(分)公司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集团公司调度室,同时报告子(分)公司值班领导、主要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其他有关领导及安全、生产相关部室主要领导。
5、子(分)公司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职责
子(分)公司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
6、集团公司调度室报告职责
集团公司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集团公司值班领导、主要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其他有关领导,同时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监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一律视为迟报、瞒报事故,严格按集团公司一号文处理。
第六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类别;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当日工作人数、伤亡人数和生产状态等;
(四)事故已经造成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以上报告内容,初次报告由于情况不明没有报告的,应在查清后及时续报。
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的当日内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第三章事故抢险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
子(分)公司主要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组织相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集团公司应根据事故情况,指挥、协调抢险救援工作。
第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第九条因事故抢险救援必须改变事故现场状况的,应当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和有关图纸等资料。
第四章事故追查和处理
第十条发生事故后,子(分)公司应及时组织事故追查,并在24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提供初步追查报告,5日内将事故系统追查情况报告至集团公司。
第十一条发生事故后,子(分)公司应严格遵照集团公司安全一号文规定,于5日内形成事故处理意见并正式行文报集团公司批复。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对集团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其它事故,依照本制度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冲突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子(分)公司相关制度与本制度冲突的,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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