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万国系统强化班楚道文商经讲义Word格式.docx
- 文档编号:3733494
- 上传时间:2023-05-02
- 格式:DOCX
- 页数:22
- 大小:28.05KB
09年万国系统强化班楚道文商经讲义Word格式.docx
《09年万国系统强化班楚道文商经讲义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09年万国系统强化班楚道文商经讲义Word格式.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C.如果张某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则该企业不能再入伙普通合伙企业
D.如果张某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该公司可以再入伙普通合伙企业
(2)担保能力的限制(F16)
①担保对象:
无限制。
3担保决策: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由什么机构决议?
③担保限额:
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3、公司权利能力的实现
(1)法人机关:
股东会(权力机关)、董事会(执行机关)、监事会
(2)公司法定代表人(F13):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的分类
1、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F2):
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以公司之间的组织关系为标准(F14):
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1)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能否说,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是连带责任?
(2)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A公司出资设立一个子公司B,B出资设立一个分公司C,C在生产过程中因排污导致农民D的庄家受损,请问应由谁向D承担责任呢?
3、以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
人合公司、资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非人合公司(企业)
人合公司(企业)
人合为主兼资合公司(企业)
资合为主兼人合公司
资合公司
一人公司,个人独资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非上市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公司
二、公司法基本制度
(一)股东的出资
(1)出资限额
①最低限额为(F26、59、81):
3万——10万——500万——3000万。
②首次出资额(F26、81)
A.有限责任公司:
首次出资额≥20%≥最低限额。
B.股份公司:
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③发起人认购股份比例(F85):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2)出资方式和出资结构(F27、83、《条例》F14)
①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排除: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业信誉、特许经营权、设置担保的财产。
②出资结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出资期限(F26、59、81):
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分批缴纳。
首次出资外,其余两年内缴足;
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法律例外规定除外。
(4)出资责任(F26、28、31、84、92、94、201):
①出资不足责任:
股东(发起人)不按照章程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股份公司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
②出资不实责任:
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比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发起人)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③抽逃出资责任:
公司成立后,股东(发起人)不得抽逃出资。
甲、乙二公司与刘某、谢某欲共同设立一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他们在拟订公司章程时约定各自以如下方式出资。
哪些说法或作法是不合法的?
A.甲公司以其企业商誉评估作价80万元出资
B.乙公司以其获得的某知名品牌特许经营权评估作价60万元出资
C.刘某以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保险单出资
D.谢某以其设定了抵押担保的房屋评估作价40万元出资
E.即使甲没有实际缴付出资,也不影响其股东地位
F.如果甲没有实际缴付出资,其他股东决议不给甲分配当年公司利润是符合公司法的
G.如果乙一项专利出资,则公司设立后,乙仍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
H.甲认为乙如果继续使用该专利则需向公司支付费用
I.乙的专利技术的估价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20%
(二)股东权利
1、股东范围:
没有限制,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都可以充当股东。
2、股东权利的取得与证明(F32、33、131、133)
(1)取得:
只要有出资,公司设立后即取得股东权利,无需考虑出资来源。
(2)证明:
出资证明书或股票;
股东名册;
工商登记。
3、股东权利的内容
(1)收益分配权(F35、185)
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②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2)优先认购权(F35)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全体股东例外约定除外。
(3)参与管理权:
出席股东大会权利、投票表决权、提议权、提案权、召集主持权、建议质询权等。
(4)知情权(F34、98):
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程序:
第一,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
第二,公司可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予以拒绝;
第三,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卷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5)股东诉权
①股东代表诉讼制度(F152):
A.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监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监事(会)或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①拒绝提起诉讼,或者②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③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股东可以依照前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股东直接诉讼(F15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
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
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认为甲公司应该起诉乙公司还款,但公司不可能起诉,王某便自行直接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B.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请求
C.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起诉,但无需甲公司盖章或刘某签字
D.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诉讼请求应是将借款返还给甲公司
③股东撤销决议诉讼(F22)
A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B.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C.三种诉讼的比较
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撤销诉讼
原告主体范围
有资格限制
任何股东
产生条件
公司权益受损
股东利益受损
决议可撤销
行使程序
穷尽内部救济程序
直接起诉
60日内直接诉讼
效力归属
归属于公司
归属于个人
被告主体范围
董监高第三人
董高
公司
是否要求担保
否
是
④其他诉权:
司法强制解散公司诉权、股权回购请求诉权、会计帐簿查阅请求之诉。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义务
1、公司相关人员种类及其关联关系(F21、217):
①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②控股股东:
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实际控制人:
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4关联关系: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关联人员行为规范(F):
上述关联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思考: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如何主张赔偿?
2、(消极)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F147)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另外,国家公务人员也不得擅自兼任公司职务。
后果: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五种情形,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能不能“解除”股东资格?
合伙人呢?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F148、149、150)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如何主张赔偿责任?
(四)公司收益分配
1、弥补亏损: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公积金的提取和用途: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3)公积金用途:
①弥补公司的亏损;
②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③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3,任意公积金的提取: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向股东分配红利。
怎么向股东分配红利?
(五)公司解散
1、一般情况下公司解散的原因(F181、182)
A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B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C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D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2、公司僵局的解决途径——司法解散制度(F183)
条件:
①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②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③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④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除外: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有限责任公司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人数(F24):
50人以下。
2、股东出资符合法定要求(F26)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与收购
1、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则和手续(F72、73、74)
(1)主动转让(F72)
1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对内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③对外转让:
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A.书面通知——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B.股东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2)强制转让(F73):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F74)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2、继承转让(F76):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股权收购——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F75)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六十日内达成股权收购协议——否则,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的退出机制有哪些?
公司法里的股东诉权有哪些?
甲乙丙是某有限公司的股东,各占52%、22%和26%的股份。
乙欲对外转让其所拥有的股份,丙表示同意,甲表示反对,但又不愿意购买该股份。
乙便与丁签订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丁一次性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乙。
此时甲表示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只是要求分期付款。
对此各方发生了争议。
A.甲最初表示不愿意购买即应视为同意转让
B.甲后来表示愿意购买,则乙只能将股份转让给甲,因为甲享有优先购买权
C.乙与丁之间的股份转让协议有效
D.如果甲丙都行使优先购买权,就购买比例而言,如双方协商不成,则双方应按照2∶1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
1、股东会
(1)组成和职权:
(F37)由全体股东组成。
公司的权力机构。
(2)股东会会议的召开(F40)
定期会议: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临时会议:
提议权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②1/3以上的董事,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3)会议的召集和主持(F39、41)
首次股东会会议(F39):
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其他的股东会:
①召集:
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②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4)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F43、44);
1资本多数决(F4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特别决议事项(F44):
股东会会议作出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③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④合并、⑤分立、⑥解散或者⑦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董事会(执行董事)、经理:
(1)董事会职责(F47):
对股东会负责。
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股东会的执行机构。
(2)董事会的组成和任期(F45、46、51)
①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②执行董事(F51):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3职工代表董事: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4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办法
⑤任期(F46):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董事会会议
①召集和主持(F48):
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②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F49):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其他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4)经理(F50):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3、监事会(监事)
(1)监事会(监事)的职责(F54、55)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2)监事会的组成和任期(F52、53)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2职工代表监事: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5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7任期(F53):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含义(F58):
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六大风险防范措施(F59、60、62、63、64)
(1)最低注册资本和严格法定资本制(F59):
最低10万元,一次足额缴纳。
(2)投资人的限制(F59):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公示身份(F60):
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
(4)组织机构(F62):
不设股东会。
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5)强制审计(F63):
在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公司法人人格否认(F64):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含义(F65):
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章程(F66):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特殊的组织机构:
(1)(F67)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股东对特殊职权的保留:
①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③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董事会(F68、69)
①董事会的组成和任期(F68):
A.职工代表董事: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B.董事产生: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但是,职工代表由职工代会选举产生。
C.董事长: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都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D.任期: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②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F69):
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③兼职禁止义务(F70):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3)监事会(F71)
①组成:
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09 万国 系统 强化 班楚道文商经 讲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