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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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路肩清理与加固;
6、挖方边坡清理;
7、路基小型病害处理。
1、路肩、清理边坡杂物,保持路肩、边坡清洁。
2、疏通泄水槽、边沟及涵洞,保持排水系统畅通。
3、清除挡土墙、护坡上滋生的有碍设施功能发挥的杂草。
4、小段开挖边沟、截水沟或分期铺砌边沟。
5、清理零星塌方及水毁,填补路基缺口。
6、修理挡土墙、护坡、护坡道、泄水槽等局部损坏。
1、拆除、重建或增建较大的挡土墙、护坡等防护工程
2、重大水毁路基的恢复
3、整段软土地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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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1、清除路面杂物,保持路面整洁;
2、排除路面积水,增设防滑、防雾措施
3、维修处理黑色路面的泛油、拥包、裂缝、松散等病害;
4、砼路面修理边缘、接缝、断板;
5、封堵路面裂缝,防止地表水下渗。
1、清除路面杂物,保持路面整洁。
2、清除路面积水、积雪、
积冰,确保交通安全。
;
3、及时处理沥青路面的
泛油、拥包、裂缝、松散等病害。
4、及时维修沥青路面坑槽、沉陷、波浪、局部龟裂、啃边等病害。
5、水泥混凝土路面日常清缝、灌缝及堵塞裂缝及局部修理。
6、路缘石修理。
7、桥头跳车及涵顶跳车的处理。
1、周期性或预防性的整段路面改善工程
2、黑色路面整段加铺面层
3、水泥混凝土路面板整段更换或改善
4、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路面损坏的修复
桥涵及立交工程
1、清除桥面污泥、杂物、积水;
保持桥面的清洁,排水畅通;
2、疏通涵管及桥下河槽淤积;
3、伸缩缝养护,泄水孔疏通,钢支座加润滑油,栏杆油漆;
4、钢结构桥的日常养护;
5、保持隧道内及洞口的清洁;
6、桥头锥坡、护坡及截水坝的养护和维
修。
7、桥台、桥头挡墙的养护和维修;
8、桥墩、支座垫石、防震挡块及支座调平钢板的养护与维修。
1、修理泄水孔、伸缩缝、支座、桥面的局部轻微损坏及桥梁防撞墙损坏部位。
2、伸缩缝养护,泄水孔疏通。
3、定期对桥栏杆进行清洗和油饰,对损坏部位进行更换。
4、通道的局部维修和疏通。
1、增建小型立体交叉或通道
2、整段改善大、中桥梁
3、隧道衬砌全面改善
绿化
1、花草树木抚育、修剪、灭虫、施肥、浇水、补植;
2、苗圃内幼苗的抚育、灭虫、施肥工
作;
3、苗木移栽,对乔木进行刷白处理;
4、服务区、办公区的绿化管理。
管辖范围内绿化苗木、草坪的管护,对局部死亡、损坏苗木、草坪的补植和更新。
沿线设施及其他
1、集水井、通讯井、隔离网、防抛网等设施的正常维修养护和定期检查。
2、波形护栏,防眩板、标志、标线、轮廓标、照明等交通设施清洁养护及维修更换。
3、办公、服务区、收费站房的公共场所等设施的清洁、油漆和维修(不含公厕的清洁)。
4、小型自然灾害抢险。
5、交通量调查,日常巡查和检查。
6、养护设备的日常养护、维修。
7、防汛、防雾、除雪防滑。
收费站房、收费棚、护栏、隔离栅、标志牌、里程牌、里程碑、轮廓标、防眩板、标线等设施的清洁、保养及维修,路面标线的局部补划。
整段更换沿线设施。
1.日常维修养护:
为保持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而安排的经常性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
2.小修保养工程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进行修理、加固、更新和完善的作业。
3.大中修及专项养护工程:
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已达到服务周期必须进行应急性、预防性、周期性的综合维修,使之全面恢复原设计的状态,由于水毁、地震、交通事故、风暴、冰雪等造成的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重大损坏及时进行修复,保证其正常使用的作业。
第七条 内宜、隆纳高速公路的养护费用,应按批准计划“专
款专用”。
第八条 因突发自然灾害、公共事件和特殊任务等紧急情况实施的养护专项工程,要坚持“先抢险、后恢复”的原则实施。
第九条 对当年发生的较大水毁等自然灾害的抢险修复工程,应列入高速公路工程应急专项整治办理.对当年不能修复的工程项目,应转入下年度中修、大修工程计划内。
对所有修复的工程必须保证初期的维护保养、观察记录。
第十条 对特殊工程和地质(特大桥梁,大、中桥隧道、软基沉降路段)要定期加大观测密度,收集数据,发现问题、研究处治方案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高速公路养护应急保障体系。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的要求,建立应急保障组织机构,针对高速公路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性公共事件,制定应急保障的预警措施和协调机制,制定具体的应急实施预案,着力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快速处理能力。
第十二条 对达到规定限额的养护工程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通过招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监理队伍。
养护工程招投标应公开、公平、公正监督的前提下严格程序、尽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 加强养护工程的施工合同管理。
实行缺陷责任期保修制度,同时签订施工安全合同和廉政合同以及环境保护合同。
第十四条 养护大修及专项工程的竣(交)工验收工作,按照交通部和其他有关部门相应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大修及改建工程完工后,应组织质检、设计、
施工等有关单位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质量鉴定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加强对养护施工单位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公路养
护维修作业安全规程》、交通运输部令2007年第1号《公路水运工
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坚持文明施工,确保道路畅通安全。
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和突发紧急情况需要对道路实行
交通管制时,应及时与交警部门取得联系,并将路况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厅以及川高公司制
定的资料收集、统计制度,按时做好各类统计报表填报工作。
第十九条 对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计划、统计、审计、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竣工档案等信息资料,按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第二十条 做好公路日巡查、夜巡查及特殊天气(雾天、暴雨天、冰冻等)的巡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认真落实《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做好桥梁的经常性检查和定期检查工作。
第二章 养护组织机构和职责划分
第二十二条 四川省川南高等级公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全面负责内宜、隆纳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养护部的工作必须为公司分管领导和总经理负责,对各处行使技术指导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养护的法规及政策,严格遵守养护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
严格遵守交通运输厅、川高公司对工程养护的相关规定。
2.根据内宜、隆纳高速公路的具体情况,编写制订养护工作规划和计划,定期组织检测各类工程设施技术状况。
3.负责日常养护、维修保养工程组织,专项和大修工程前期工作(立项、批复、设计招标或委托)施工招标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费用的控制。
组织养护工程的交、竣工验收工作。
4.系统地掌握内宜、隆纳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的使用情况及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广泛收集有关公路的管理和运营信息,建立健全技术档案,建立内宜、隆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台帐和系统数据库。
5.对上级部门下发的文件、制度等及时贯彻到各管理处,对管理处所报养护资料及时汇总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公司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确保信息畅通和处理问题的及时性。
6.对内宜路、隆纳路日常养护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落实。
7.对已完成的养护项目负责验收、审核、计量支付、完善相关资料并归档。
8.安排、组织业务学习,收集技术情报工作,与其他高速公路建立养护技术经验交流关系、掌握国内外高速公路养护科技发展动态,积极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9.配合公司相关部门的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川南公司下属各管理处设养护科。
其职责为:
1.负责对所管辖路段按《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高质量的完成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准确及时上报公司养护部;
2.按公司和养护部的统一安排,对所管辖路段的养护工程行使业主代表职能;
3.确保道路安全畅通,不发生责任安全事故;
4.确保各类交安附属设施设备齐全无损、完好运行;
5.按规定报送相关的工程资料和报表;
6.确保公司及公司各部门的工作指令畅通和坚决执行。
第三章 养护计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管理处根据所辖路段的技术状况和具体条件,于每年的十一月中旬前将所辖路段下年度的公路养护计划建议书报公司养护部,养护部应及时对管理处上报的养护计划建议书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养护部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编制年度公路养护计划,报公司领导审查后上报川高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每年的公路养护工作,应严格按批准下达的计划任务执行完成,在总计划下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工程实施顺序。
第四章 养护工程管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 管理处发现问题汇报途径
(一)发现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管理处应及时做好临时处治,并立即电话汇报养护部,同时作好记录。
(二)对于常年性和普遍性的,如外隔网、排水系统清理等问题,由管理处向养护部报告。
(三)对交安等附属设施损坏的路段,填写《维修申请单》报送养护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养护部处理程序。
在接到管理处维修申请报
告后,工程部、分轻重缓急,按养护工程分类,分别通知日常养护
队伍进场施工。
(1)特殊气候、地质等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按应急抢险程序立即实施。
(2)日常养护工作,养护部应及时对各处反映的问题进行现场核定,报请公司领导签认后,下发《工作任务通知单》通知日常养护单位维修,完成后现场验收核实,附签报单进入计量程序。
(3)对于管理处提出需要投资额度较大,且暂时不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养护部应在下一年度养护计划中编制上报川高公司,按专项工程程序办理。
(4)养护部在收到管理处《交安设施维修申请单》后,应现场复核填写《交安设施工作通知单》和《交安设施材料领用表》,日常维修队伍依据工程部填发的《交安设施材料领用表》领用材料,按《交安设施工作通知单》进行上路施工。
第五章 维修保养工程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养护部按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核定批准的养护计划,按时完成并进行分类统计。
按施工工艺及工程类别具体为:
(一)清排养护类:
包括清理排水沟、截水沟等排水设施、圬工砌体等维修保养任务;
(二)路基、路面修补类:
对零星路面坑凼垫补、裂缝修补、边坡处治等技术性较强的为一项重点任务;
(三)桥涵等结构物定期不定期检查和维护、修复任务。
(四)沿线附属设施(收费站、亭、棚、管理用房等)维修保养任务。
(五)绿化养护类:
沿途边坡、中分带植物、互通立交区、收费站、办公区等植物养护、栽植任务;
(六)交通安全设施修复:
包括肇事车辆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破坏修复,具体有更换波形梁护栏、立柱、圬工砌体等的修复任务。
第三十条 养护部按施工工艺及工程分类,按照川高规定,采取招标(或者邀标)方式选择具有施工资质、企业信誉好、实力强的施工单位作为日常维修施工队伍,同时备作为两路应急保障队伍。
第三十一条 养护部具体负责对两路日常维修队伍管理,作到统一安排、统一调配。
各管理处协助公司养护部做好维修保养工程现场代表职责;
并协助养护部管理日常维修队伍。
第三十二条 常年性季节性养护工作,如清理边沟、排水沟、截水沟、沉沙池、涵洞等排水系统、绿化植物修剪按每年度三次进行安排;
收费站设施、桥梁栏杆等除锈刷漆按一年一次保养。
第三十三条 养护部每季度组织管理处及施工单位对常年性季节性养护工作和临时性养护工作进行考核,考核主要内容为:
1.养护施工单位合同履行情况;
2.养护施工安全作业执行情况;
3.养护施工工程质量监管情况;
4.应急抢险工程的及时性;
5.各管理处巡查质量、养护工程协调配合情况等
6.资料的真实性与齐全归档情况;
7.对公司和养护部指令执行情况。
依据评定情况,按照施工合同,对日常养护单位进行工程计量,办理工程会签程序和支付。
第六章 养护质量管理
第三十四条 内宜、隆纳高速公路养护质量的要求是:
保持路面平整坚实、整洁美观、行车舒适、路肩整齐、边坡稳定顺适、水沟畅通、桥涵等构造物完好、标志、标线齐全鲜明;
防撞护栏、隔离栅完好;
互通式立交空地、中央分隔带、边坡及路肩宜林地带绿化良好;
服务区设施完好;
环境整洁、优美。
第三十五条 为掌握高速公路使用质量情况及评定公路养护质量,采用巡视和检查的办法,分优、良、次三个等级,作为评定各管理处养护管理工作质量的主要指标。
第三十六条 日常巡视工作主要由各管理处进行。
巡视内容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等构造物及绿化、沿线设施的完好程度,检查路障以及与路政管理工作有关的内容,巡视的重点是路基路面和路障,其中规定对桥梁必须每月巡查一次,雨季应加密检查次数,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七条 检查:
分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该项工作由养护部牵头,按规范要求进行定期或特殊检查。
检查委托(或招标)具有检测资质单位进行,管理处配合完成。
(一)定期检查:
为掌握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技术状况,制定工程养护计划和评定公路使用质量而实施的检查。
检查方法:
按规定的检查评定标准与办法执行。
(二)特殊检查:
指发生大的洪水、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和有可能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较大破坏的异常情况时所进行的检查
1.检查内容:
处于危险路段的路基、路面、桥涵等构造物及沿线设施。
2.特殊检查时,应携带通讯设备、特殊检查设备和安全标志,根据检查情况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工程进行管理和控制,为恢复原技术状况和安全通行提供决策依据。
3.特殊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及时将检查情况提出详实的专题报告。
第三十八条 专项工程及大修工程严格建设程序和招投标办法
(抢险工程除外)。
第七章 养护技术管理
第三十九条 内宜、隆纳高速公路的养护工作必须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控制和考核各项工程的经济技术指标,做好经常性的交通量调查,路况检查和登记,提供完整可靠的技术数据,健全技术档案,提高技术管理水平,使高速公路的技术状况和使用效果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十条 养护工作的技术管理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其主要内容包括:
技术交底、施工组织、施工作业检查及原始记录、工程质量与工程安全管理,技术培训和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建立路况数据库等。
第四十一条 健全技术管理制度,实行养护工程科学、规范化管理,推广应用评价管理系统手段,巩固、改善和提高现有公路的营运使用技术状况和服务水平。
第四十二条 技术交底:
公司养护部应将每月或每季度的养护
重点、技术规范、质量要求、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等内容向岗位管理者和管理处进行技术交底。
第四十三条 专项工程或大修工程,养护部应对施工工艺、进
度、质量控制指标,现场布置等施工组织计划进行审核批准;
在施工过程中要指派专人负责全面的合同管理。
施工原始记录的主要内容是:
1.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检验、试验记录和合格证书。
2.各种外露或隐蔽工程及其构件的检查、检验记录。
3.施工测量、图表记录和工程日记。
4.实行新工艺、先进技术,采用新材料的记录,以及取得技术成果的再总结。
5.对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记录(表格式记录)。
第四十四条 养护技术资料:
内容包括路况登记、交通量调查、养护工程情况变化,养护经费考核、材料消耗统计,人员编配情况,公路各种病害防治及效果、专项、大中修工程的立项报批文件、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表资料、工程决算、工程技术总结、竣工验收鉴定书、固定资产移交表、土地征用手续等应按规定(另行制定)整理存档,做好及时、准确、齐全。
第八章 养护成本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养护管理工作必须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内宜、隆纳高速公路养护费实行公司一级管理,一级核算的管理办法
公司养护部要严格执行经核定的养护费开支计划,经常进行投资效益分析,随时检查养护经费的使用情况,努力降低养护成本。
第四十六条 养护部应按照川高要求按时每月填报养护报表。
第四十七条 专项工程和大修工程严格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
协议书,按合同规定及质量要求程序支付价款。
第四十八条 因交通事故发生的路产赔付费,应列入公司年度工程养护费,由公司统一掌握使用。
第四十九条 养护费是保证进行正常养护工作的基础,应专款
专用、严禁挪用或浪费,确保养护任务的完成。
第五十条 养护材料管理是降低成本的主要因素,要专材专用,应加强对养护材料的储存和管理,要建立验收入库、出库、领退料制度,定期盘存。
第九章 养护施工安全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养护施工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是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方、监理方和业主在路上工作的安全;
二是保证让运行车辆通过施工路段的安全。
第五十二条 任何在路上进行养护作业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应编制安全保障措施,报公司安办签署意见,再报交警、交通执法支队审批,办理施工许可证,公司养护部方可允许施工单位上路进行养护作业。
第五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标志,并专人负责维护,所有上路养护作业的施工路段车辆,应按规定标准和公司要求配备警示标志、警告标志。
各管理处具有监督的权力和义务。
验收合格,按程序办理工程计量支付
各管理处养护科初审后报养护部,养护部
根据情况组织有关人员验收
符合合同规定要求,施工单位提出交工验收申请
发现不合格现象,签发《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
养护施工单位自检自查
管理处现场检查
养护部专职工程师现场抽查
各管理处,上路监督和核实数量
绿化施工队伍
交安施工队伍
清排类施工队伍 路面施工队伍
属于养护范围的报公司领导审批,养护部按工程类别
签发《工作任务通知单》,相应施工队伍上路施工
超出日常养护范围的
按专项工程程序上报
公司养护部对维修申请审核
管理处填写维修申请单,报养护部
巡查记录编号存档
需处治
无需处治
管理处路况巡查
《日常路况巡查表》
养护工程各阶段流程图
专项养护及大中修养护工程管理制度
根据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自身的特点,特制定大中修及专项养护工程的实施管理办法:
一、工程立项:
(一)按公司下达的年度养护计划为依据。
(二)年度养护计划外的大中修养护工程按一事一报的方式,落实专人负责工程的前期工作。
二、工程招标。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三、工程的具体实施:
(一)按项目的实际情况,公司成立不同形式专项养护及大中修工程公司领导小组,进行工程管理。
领导小组负责审定专项工程实施形式(招标或者邀标);
审签施工、监理合同;
审定工程执行情况,重大工程变更按职权管辖范围执行等;
协调公司各部门、各单位间工作关系。
(二)养护部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负责整个工程实施的全过程管理,控制好工程质量、进度,资金,做好工程计量、工程验收、竣工资料收集归档、配合安办进行安全管理等工作。
四、交(竣)工验收:
(一)严格按川南公司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执行。
(二)交(竣)工资料整理后,按公司竣(交)工资料档案管理办法统一装订,归类归档。
招标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招标和采购行为,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加强公司廉政建设工作。
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招标和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
则。
第三条 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批招标和采购方式、程序及结果。
招标办公室在招标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公开招标和竞争性方式招标的组织和程序、合同条款等的把关、审核工作。
各业务部门在招标办公室的指导下承办本部门招标和采购的具体事宜。
第四条 招标和采购方式根据规模和性质可分为:
公开招标、竞争性方式、签报等三种。
一、下列情况应公开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
(一)建设工程
1.施工单位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含建设工程以外的公司采购的其他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
但项目总投
资额在3000万元的人民币以上的。
(二)养护工程
1.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专项工程;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专项工程;
3.各类项目的勘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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