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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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工程
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桂交基建发„2010‟第88号)、《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桂交投发„2010‟683号)及《广西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工作的通知》(桂高投工„2012‟46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高速公路从事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的从业单位。
涉及的范围包括:
土建工程(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及排水防护等)、机电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绿化美化工程、房建工程、线外工程及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工程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已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技术方案、工程数量、工程质量标准等方面的变更。
第四条本项目业主负责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查管理,所有工程设计变更令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生效。
第二章工程设计变更的原则、条件和等级划分
第五条工程设计变更原则
(一)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控制建设项目技术标准、工程质量和数量及组织实施的主要依据,原则上不得变更。
若确需变更,必须经充分的研究论证并按本细则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
(二)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要求,并不低于原设计文件深度,同时还应确保实施方案能保证工程结构的稳定性、安全性、耐久性。
(三)工程设计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谨的科学态度,本着有利于提高质量、加快进度、降低造价、节约用地、安全生产和保护环境的原则进行设计变更。
(四)工程设计变更应事先进行周密调查,备齐图文资料,填写《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单》,详细阐述工程设计变更理由(软基处理类应附土样分析或承载力试验数据)、设计变更方案(附施工详图及现场图片)、与原设计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无单价的填写估算费用),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六条工程设计变更条件
(一)设计存在缺陷并经原设计单位书面认可的。
(二)勘察资料不全面或设计深度不足,导致设计不准确或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的。
(三)设计与自然环境(地质、水文、地形)、当地风俗条件不协调,可能影响地方生产生活的。
(四)受施工条件所限,材料规格、品种、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
(五)节约工程造价的优化设计。
(六)结合现场条件,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效益的。
(七)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文物保护、涉外工作等,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完善的。
(八)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工效和技术进步。
(九)有利于项目全寿命周期,改善行车条件,节省工程建成后的维修养护费用或便于今后工程改造和扩建的。
(十)有利于改善施工条件和安全生产,有利于环境保护,避免水土流失。
(十一)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提出新的要求。
(十二)存在质量及安全隐患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工程设计变更等级划分
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其划分严格按广西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划分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臵方案发生变化达到本条第11款规定费用的。
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5.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6.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7.互通式立交的位臵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8.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9.监控、通讯、收费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10.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1.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注:
单项工程费用变化指连续桩号内发生单次单项费用变化)。
12.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三)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三章工程设计变更分类和审批权限
第八条工程设计变更分类
(一)承包人提出的变更:
指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工程变更。
(二)监理单位提出的变更:
指本项目总监办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的变更。
(三)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
(四)业主提出的变更(包含交通主管部门要求提出的变更)。
第九条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限
(一)重大设计变更或较大设计变更由******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东公司”)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必要时)、地方政府(必要时)等单位审查,审查通过并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图纸以后,报广西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投公司”)初审;高投公司初审通过后,由其上报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最终审查,集团公司批准同意后,再由桂东公司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批,通过后才能实施。
(二)单项工程设计变更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一般设计变更由高投公司审批,在相关规定要求的时限内报集团公司核备。
(三)单项工程设计变更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一般设计变更由桂东公司董事会审批,在相关规定要求的时限内报高投公司备案。
(四)单项工程设计变更金额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一般设计变更由桂东公司经营层办公会研究审批,在相关规定要求的时限内报高投公司备案。
(五)单项工程设计变更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一般设计变更,授权总监办审批实施,在10个自然日内报桂东公司备案。
对一至四项设计变更,由桂东公司工程管理部提出审查和批准意见,经质量安全部、合同计划部、财务部、纪检监察部门、总工程师、副总经理、总经理会签后,按以上权限审批。
对一至二项设计变更,必须经桂东公司董事会审查同意后,方可上报高投公司。
第十条在设计防洪度汛安全需要、工程抢险需要、重大和特大质量事故处理等紧急情况下,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来保护人员生命、工程或邻近财产安全时,总监办认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总监办可口头请示桂东公司同意后先签发工程设计变更令,并在12小时内将情况(须附相关的影像或图片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及采取的措施)报告桂东公司,桂东公司应立即将紧急抢险情况上报高投公司及集团公司后按照规定的程序补充完善变更审批手续。
第四章工程设计变更的办理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承包人提出的变更
(一)承包人用通用函件形式向总监办提交《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单》及原设计图纸、变更后的图纸(若已有)、工程数量计算单、经总监办签认的试验资料等相关的必要资料。
(二)变更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监理单位审核,并经设计单位签字确认,审核通过后由监理单位批准并给承包人下达《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开始工程实施,并将一份完整工程设计变更资料报桂东公司备案。
(三)变更金额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的,监理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对工程设计变更进行四方现场办公会审,签《工程设计变更意向现场签认单》,经审核后上报桂东公司审查。
(四)桂东公司审查后根据相关审批权限上报上级单位或直接批复总监办,上报上级单位的设计变更经上级单位批准后由桂东公司批转总监办。
(五)总监理工程师根据桂东公司审批的《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单》签发《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
(六)在设计变更工程实施时,总监办必须实行全过程监控,并填写《工程设计变更执行情况表》,完成收方后总监办填写《工程设计变更令》。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提出的变更
由监理提出的变更,经监理和承包人、设计单位沟通后由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承包人填写、提交《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单》,按承包人提出的变更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业主提出的变更
由业主提出的变更,经桂东公司和承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沟通后由桂东公司书面通知承包人填写、提交《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单》,按承包人提出的变更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
由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部门应将设计变更原因说明及有关设计变更图纸和工程数量清单报桂东公司,经桂东公司审查后批转总监办,由总监办书面通知承包人填写、提交《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单》,按承包人提出的变更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对于清淤换填、局部换填土、台背回填、基底处理等隐蔽性工程的变更,承包人在开挖及回填前应通知监理、业主相关部门到场共同确定工程数量,并录下实施过程关键部位的影像资料,经三方(承包人、监理、业主)现场签字确认,事后补签视为无效。
无三方(承包人、监理、业主)现场签字确认支持的工程计量及变更申请资料业主将予以拒绝。
对于上述同类变更,承包人应按支付细目分类集中填报工程设计变更申请资料,即同类变更完成后相对集中报送总监办审查。
第十六条总监办须安排专人负责所监理标段工程设计变更情况的统计,建立工程设计变更金额统计台账(附表8),并及时更新,按要求定期将更新后的台账报送桂东公司备案。
审批流程详见附图。
第五章工程设计变更资料要求
第十七条对上报的工程设计变更申请资料要求
(一)完整性要求,上报资料必须包含工程设计变更涉及到的所有签认手续。
(二)资料份数要求,工程设计变更资料必须一式4份签字盖章装订成册。
第十八条工程设计变更资料主要包括以下文件
(一)工程设计变更程序流程单
1.《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单》。
2.《工程设计变更意向现场签认单》。
3.《工程设计变更审核意见单》。
4.《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单》。
5.《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
6.《工程设计变更执行情况表》。
7.《工程设计变更令》。
(二)附件资料:
1.变更理由、依据的合同条款及有关文件等基础资料。
2.变更前后的图纸。
3.变更工程数量的计算资料。
4.变更的费用计算书、单价分析资料。
5.业主、承包人、监理方面的原始记录、签证资料、实施过程关键部位影像资料、会议纪要或现场纪要与文件。
第十九条工程设计变更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一)承包人应根据总监办审核的意见整理出完整的书面设计变更申请资料并编号,在变更通知单发出后3个自然日内形成第一次归档资料。
(二)总监办必须建立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对《工程设计变更令》负责统一编号并及时归档。
并在每月5日前将前一个月的设计变更台帐上报桂东公司工程管理部(季度末的月份为20日前将当月的设计变更台帐上报)。
(三)承包人变更工程实施过程中注意及时整理过程资料,在工程设计变更令发出后3个自然日内形成完整的设计变更实施过程资料和完工资料,与第一次归档资料一起归档形成最终资料,并在每月5日前将前一个月的设计变更第一次归档资料和最终资料(季度末的月份为20日前将当月的设计变更第一次归档资料或最终资料)交业主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各存留1份(承包人自留一份)。
(四)桂东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工程设计变更方面管理,每月5日前接收承包人和监理单位上报工程设计变更资料后(季度末的月份为20日前接收承包人和监理单位上报当月的工程设计变更资料),在3个自然日内更新变更台帐和资料,并按相关规定要求及时上报上级相关部门。
(五)若不同意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总监办以书面形式通知变更申请单位。
第六章工程设计变更新增单价的审查
第二十条工程设计变更涉及新增单价的,依照合同文件相关条款和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时限
第二十一条一般时限:
变更估计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工程设计变更,总监办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签发《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
第二十二条变更金额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不含50万)以下的工程设计变更,总监办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完成审核并提交桂东公司,桂东公司在收到总监办提交的审核后工程设计变更资料文件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完成审批并复总监办,总监办收到《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单》之日起3个自然日内签发《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
第二十三条变更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设计变更,总监办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完成审核,桂东公司在收到总监办提交的审核后工程设计变更资料文件之日起20个自然日内完成审核,并根据审批权限上报上级单位审批或批转总监办,总监办收到《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单》之日起3个自然日内签发《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
第二十四条对涉及地方政府部门或需要专家论证、调研的工程设计变更,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放宽审批时限,但应最大限度减少对主体关键工程及从业各方的影响。
第八章工程设计变更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发生工程设计变更时,必须严格履行申请、报批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作主张,不得以改变设计后对施工有利为借口,采取先斩后奏、事后补办手续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单项工程设计变更增减金额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的,设计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桂东公司对工程设计变更进行四方现场办公会审前3个自然日,由桂东公司工程管理部通知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并由纪检监察代表在《工程设计变更意向现场签认单》上签认;单项工程设计变更增减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在工程实施后收方前3个自然日,由桂东公司工程管理部通知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收方,并由纪检监察代表参与签认。
第二十七条单项工程设计变更增减金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具体额度及实施细节由跟踪审计单位进驻后确定),在对工程设计变更进行四方现场办公会审前3个自然日,由桂东公司工程管理部通知跟踪审计单位参与,并由跟踪审计单位代表在《工程设计变更意向现场签认单》上参与签认。
第二十八条桂东公司工程管理部应于每月十日前将上月工程设计变更台帐更新汇总后送桂东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备查。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应于每月三日前将上月变更估计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工程设计变更台帐及相应设计变更资料更新汇总后送桂东公司工程管理部以备核查。
第三十条工程管理部在十个自然日内完成对变更估计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工程设计变更的核查,如发现有不合理或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五点条款要求的工程设计变更,经桂东公司调查核实后,该项工程设计变更视为无效,并由桂东公司根据合同条款以及相关管理规定对监理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各从业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计工作,最终结算以国家审计部门审计的结果为准。
第三十二条承包单位不得因工程设计变更理由拖延工程实施,如认为业主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合理,承包单位可以选择诉讼,结果对承包单位评价不构成影响;但承包单位如无故拖延变更工程实施的,引入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体系不良记录,并按照“桂交投发„2010‟683号”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单(承包人填写)
2.工程设计变更意向现场签认单(承包人或监理填写)
3.工程设计变更审核意见单(监理填写)
4.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单(业主填写)
5.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监理填写)
6.工程设计变更执行情况表(监理填写)
7.工程设计变更令(监理填写)
8.工程设计变更金额统计台账(监理填写)
9.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文件交接台账
10.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台账
11.工程设计变更统计台账
12.工程设计变更办理流程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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