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及问题研究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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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必须为当事人服务,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必须以独立身份为被告做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
(二)中国律师的管理体制
1、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是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国务院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属的司法厅(局)、地级市的司法局、县区的司法局等)通过利用行政手段对律师执业机构及律师的活动进行管理。
我国《律师法》第4条确立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进行宏观管理的主导地位。
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制定律师行业发展规划;
(2)起草和制定有关律师工作的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度;
(3)审批律师工作机构的设置、变更与撤消;
(4)负责律师资格的考试(考核)和授予;
(5)负责对违反律师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6)负责对律师及律师执业机构执业证的核发;
(7)负责对同级律师协会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4]
2、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通俗的讲就是行业自律管理。
即律师自治组织(律师协会)约束和监督律师的执业活动,我国《律师法》第37条规定: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
”《律师法》第40条规定:
“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1)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2)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3)组织律师业务培训;
(4)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5)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
(6)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律师协会按照章程对律师给予奖励或处分。
”[5]总体来说,律师协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职责:
执业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和权益保障。
由于我国国情和民族特点,我国实行的“两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与其他国家,尤其是一些法治发达国家的律师自治管理体制显得有些格格不入,因此,我们应当进一步改革我国的律师制度,使得我国的律师制度更加完善,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
二、中国律师制度的现状
从1979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改革开放以来律师制度得以恢复,近三十年的发展历程使中国的律师制度有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业人员数量急剧攀升,中国律师的性质也由此产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
然而,由于我国国情以及律师制度发展时间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律师制度仍然存在很多不足的方面,需要我们思考和研究,完善我国律师制度。
(一)从政治层面上看,中国律师的地位没有明确的界定
中国律师制度进三十年得到了飞跃性的发展,这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但是与发达国家律师业的发展相比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其差距表现在:
在整个社会建设中律师尚缺少应有的地位,参与国际经济交往的技能和知识相对低弱。
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我国律师同主导政治力量的机构之间的交流稀少
律师的行业管理组织以及个体律师都缺少同体制内主导政治力量对话和交流的基本条件和常规渠道。
律师在参与国家政治事务的过程中同其他普通社会公众一样,并不具备更优越的制度条件。
依托于司法行政管理机构律师才能与党政机构的对话已经成为一种体例,加之许多政府行政机构及其成员非常排斥律师,使得律师与政治力量之间的交流异常的困难。
虽说在行政权力所及的范围中存在着对律师职能的需求,但这些仅仅是表面现象而已,律师仍然很难与政治主导力量进行交流。
另一方面,在司法过程中,中国法律对律师的权利和律师地位都有明确的规定,比如律师的权利有:
取证权、阅卷权、会见权等,但在现实中律师的这些权利很难得到保障,出现了取证难、阅卷难、会见难等一些列问题,律师在司法过程中律师的地位极其劣势,在很大的程度上限制了律师权利行使。
[6]
2、我国的律师未能充分发挥其在治理社会过程中影响和作用
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首先是作为一种政治制度而存在的。
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律师俨然已经成为社会政治结构中的重要力量,律师群体对西方国家民主政治制度运作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在西方国家,律师对政治构架和政治过程的实际影响已经完全渗入到社会理念直至社会生活中。
然而,中国律师与西方国家律师相比其分量少之又少,中国律师治理社会的功能也就无法体现出来。
就中国目前律师制度绝不是一个法治国家的理想制度,只能说它是中国现阶段的一个过渡罢了。
律师作为一种社会职业,其在整个社会生活尤其是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定位问仍然需要我们去思考和解决。
[7]
3、律师是一个未受到重视的政治力量的后备资源
(二)从社会层面来看,普法教育不够,我国一些民众对律师尚存有误解
1、我国一些民众对律师持有反感和厌恶的心态
在中国传统思想下,追求“无诉”的思想在中国百姓心中根深蒂固,“以和为贵”是中国从古至今宣传的美德。
所以,直至今天,在许多人眼中,律师都是无事生非。
这种偏见一方面是由于我国自古以来轻诉、厌诉思想,另一方面是由于中国经历了几千年人治社会,在这种社会制度长期熏陶下结果。
从古至今,人们并不信仰法律,他们把诉求寄托在人治上,如果人治无法解决,他们宁愿相信神也不相信法律。
这种思想一直影响到今天,当今社会许多人发生纠纷时,并非第一个想到走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而是通过上访等其他非法律手段来解决。
即使一小部分人选择了走诉讼的路,他们不是忙于寻求律师的帮助,而是忙于找关系。
“只要有关系,有理没理都能赢。
”在很大的程度上影响的民众。
2、一些民众对律师职业责任不甚理解
我国律师业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发展至今历史短暂,普法教育工作非常不完善,大多数人认为律师就应该是代表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一旦律师代理了他们认为的不公平、不正义的人和事的情况下,该律师予将会受到各种抨击和伤害。
法律作为人民权利的最后保障,不仅要惩治犯罪更要保护人权,任何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没有被宣判有罪的情况下都是无罪的,即使是有罪其人权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美国在这点上就做的很好,美国法律明文规定:
任何未经过律师辩护的庭审结果都是无效的。
但是我国法治社会发展的历史很短,人治思想在人民的心中扎根已久,很多民众不懂法治,他们嫉恶如仇,并且仇恨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
这对中国的法制化发展尤其是对国律师制度的构建产生了巨大的阻碍。
3、我国律师在执业中存在很大的人身安全风险
(三)从律师自身素质来看,目前我国许多律师的职业技能不高,律师素质普遍不高
1、律师的学历不高。
但基于我国国情,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恢复律师制度,由于社会对律师广泛需求,吸引了一些人通过自学法律等方式进入律师队伍,有一部分律师的学历水平只是大专,甚至中专。
所以,当时律师总的学历并不高。
从现状来看,我国律师的学历从大专到本科再到研究生,甚至是博士,参差不齐,但总体上来看,律师业比起其他行业来说,是一个学历很高的职业,因为我国律师本科以上的学历达到60%以上。
2、律师的观念与素养存在一定的问题
在许多律师心中,他们仅仅认为律师业作为一种谋生和发财的职业。
所以,有一些律师在面对金钱的诱惑下,无视执业道德和律师执业的记录约束,背离诚信执业的原则,更有甚着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严重损害了律师群体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降低了律师的整体素养。
其实这种想法是大错特错的,律师这个职业并不是个赚大钱的行当。
在历年福布斯富人排行榜中从来没有出现过律师。
以律师的学识和能力,想在其他行业赚大钱是完全有可能的。
“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
律师之所以进入“师”的队伍,注定了它不是一个赚大钱的行业,更多的是一种职业道德与素质的包含。
[11]
三、完善我国律师制度的对策
针对以上我国律师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审视和反思我国的律师管理制度,在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的管理制度基础上加快我国律师制度的创新。
(一)提升律师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
在英美国家,检察官同时也是律师,只不过他们是政府雇用的控诉犯罪的律师而已。
就目前中国政治体制,应把更多优秀的律师吸纳到人大、政协,律师参政议政的作用得以更充分的发挥。
可以让律师参与到政府管理中,从事顾问和咨询工作等。
根据中国实际情况,确定律师在各级人大和政协中保有一定比例。
通过立法形式,设立级政府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的常规制度;
通过政府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尊重来带动全社会对律师的尊重,从而提升律师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地位。
[12]
(二)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
虽说,在一些司法机构的改革方略中,初步设想从律师中吸收一部分优秀人才到司法机构。
但是,这仅仅停留在设想和规划阶段,同时,这种设想并未得到中国制度上的认同,其现实尚且存在许多障碍。
律师执业共同体是法制国家发展的必经之路,对法制社会的发展与完善有着巨大的作用,在这方面,我国应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逐步建立起法律职业共同体制度。
统一考试和考核制度。
在西方发达国家经过统一的考试是三种法律职业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经过研修过程让大家都经历和体会三种职业,强化了三种职业的团结。
我国的国家司法考试是一个成功案例。
建立法律执业共同体制度,高度重视律师群体这一政治力量的后备资源,加强吸收优秀律师进入各级党政领导机构,激发律师的政治热情,强化律师的自律意识。
[13]
(三)强化行业管理职能
就目前而言,司法行政管理与律师行业自治的双重管理体制是符合中国律师发展实际情况的。
只是在实际效果上,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显得微乎及微。
尤其在与其他权力机构的沟通中,完全不是律师这一职业代表者。
鉴于这种现实,我国应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取其适合中国的长处。
由律师协会进行行业管理和行业保护,完善律师的现行管理体制,重点突出律师行业的行业管理与保护职能。
司法行政的管理职能应该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14]
(四)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随着中国加入WTO,各行各业都在完善其管理水平,作为国家法律行业,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现代管理水平刻不容缓。
国内律师事务所存在以下问题:
规模小、管理水平低、人员散、综合能力弱。
继续通过政策引导来改变这种状态。
借鉴国外成功案例,较为可行的方式是,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资质测评,确定不同律所从事不同类型业务的资格,促使律师事务所走规模化、集约化的路子,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综合能力。
[15]
(五)提高律师的自身素质
法律服务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服务,其要求律师具备极高的素质。
由于我过律师制度的发展历程很短,对参加律师考试的学历、考试内容等条件先后进行了多次修改,律师队伍法律素质、道德水平、政治素养等方面还有待提高。
我们应该加强国民素质教育,提高律师服务行业整体学历,促进律师行业发展。
(六)进一步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
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包括:
司法制度的健全、执法环境的改善、律师权益的有效维护、司法人员对律师执业的尊重、法律服务市场的有序竞争等。
目前突出的问题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人身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这就要求我们应该完善中国司法制度,建立刑事辩护律师享有豁免权制度。
在西方法制健全国家,律师原则上都享有豁免权,即律师在给当事人辩护在诉讼中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
一般不得传唤律师出庭作证,除有法律的特别规定。
另一个突出问题是法律服务市场的净化问题。
由于法律服务具有盈利性的一面,这使得律师行业面临着各种利益的诱惑。
“黑律师”的出现也就不足为奇。
因而,我国应该建立规范的律师服务市场秩序。
加强律师协会的管理作用。
[16]
注释:
[1]赵杨:
《中国律师制度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2]余静:
《浅谈政府律师的管理》,《法制与社会》2022年版。
[3]戴建旗:
《转型时期的中国律师制度的重构机制研究》。
[4]《律师法》
[5]《律师法》
[6]赵杨:
《中国律师制度的现状及对策研究》,《理论观察》2002年版。
[7]张睿:
《我国律师执业定位重构之思考》,《广西经济管理学院学报》2002年版。
[8]刘卫星:
《中国律师执业边缘化问题》。
[9]艾展刚:
《律师参与政治:
法治与谐音》,《广东教育学院学报》2006年版。
[10]郭霞:
《律师执业环境的实证研究》。
[11]孙文胜:
《论我国律师的角色定位》。
[12]胡志鑫:
《加强律师群体建设积极推进其参加议政》,《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22年版。
[13]兰薇:
《论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
[14]司莉:
《中国律师行业管理体制研究》。
[15]刘卫星:
《中国律师执业的边缘化问题》。
[16]郭霞:
《律师执业环境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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