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运输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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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六条其它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通勤车管理制度》和行车路线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作,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章):
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乙方:
住所: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签约时间:
年月日签约时间:
年月日
篇二:
承揽运输合同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承运方:
运输车辆:
(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的原则,对承运甲方木材一事,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木材起运地点: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装车地点、行驶线路和卸车地点进行原木或枝桠材运输任务。
第二条:
甲方负责木材或枝桠材的装车和卸车,乙方只承揽装车后的运输。
第三条:
木材运输期限:
自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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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年的四月份木材生产结束止。
对不服从调度安排,无故停运的,甲方将不支付乙方已承运的运费。
第四条:
在运输木材过程中,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配车命令及安排,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
在木材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五条:
乙方按照甲方的指示将木材运到指定地点后,由甲方派出的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第六条:
乙方的运费:
原木运输按元m3公里,枝桠材元/吨公里,其中个体民营车辆运输单价中含管理费(养路费、运输管理费)元/m3,枝桠材元/吨。
待到合同终止时,一次性全部结算。
第七条:
甲方如果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以乙方运费,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第八条:
乙方在运输的过程中,必须将所装载的木材或枝桠材全部安全送到目的地,由于乙方的原因使甲方的木材减少或枝桠材减少或毁损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赔偿一切损失。
第九条:
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承运范围及要求执行,对超出规定范围的,甲方有权进行处罚。
对超出行驶线路,受到处罚的,其责任由乙方自负。
第十条:
此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此合同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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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份,甲方保存两份,乙方保存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时间:
承揽合同
(以下简称甲方)
承揽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国和国合同法〉〉第十五章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经过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约定,由乙方承担甲方的作业,并约定以下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揽项目:
具体内容和要求:
二、数量(设计数量):
三、质量标准:
四、价款
1、合同价款说明:
生产成本按现时现地条件劳动定额执行
(一)辅助工资:
按直接生产工人工资总额提取。
(二)附加费:
(费率20,)
内容包括:
1、承揽作业人员因工、非因工负伤、疾病的医疗费、就医路费、住院费、补助费救济费及因工、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抚恤费、补助费、救济费。
2、承揽作业人员的直系亲属因疾病或死亡而发生的医疗费、住院费、就医路费及丧葬费、补助费、救济费。
3、承揽作业人员所有的福利方面和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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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揽作业人员的旅差费、办公费、签证部门提取费。
5、承揽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费、安全教育费和气候变化等因素造成的停工工资。
6、不可遇见费及其他费。
五、承揽作业地点:
六、乙方承揽工作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七、验收:
1、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承揽工作,承揽工作完成后及时通知甲方验收,甲方派人巡查后认为符合验收条件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2、甲方应按照同行业的标准及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标准进行验收。
3、甲方验收合格后应向乙方出具验收合格手续。
八、结算
1、甲方在出具验收合格手续后与乙方进行结算。
2、结算的价款应以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单价和验收手续确认的实际工作量为计算依据。
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告知乙方承揽工作区域的具体界限,并派出管理人员对乙方完成的作业成果定期检验。
2、甲方有权根据本行业验收规范、质量标准和合同要求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作业大批量不合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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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返工,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有权取消作业资格,并按照违反规定的程度追究责任。
3、甲方在乙方承揽的工作完成后,应按规定的时间及时进行验收和结算。
4、乙方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承揽工作,自行组织生产,自筹生产所需资金,自行招募、组织、管理人员;
自带生产工具、设备或畜力完成承揽劳务作业;
自主决定其内部劳动组织、分配形式;
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乙方应遵守林业政策、护林防火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
如因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导致甲方受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经济处罚的,由乙方承担的该项损失。
6、乙方自行承担安全设施、安全教育、劳动保护的安全生产责任。
乙方及其雇佣人员在实施承揽劳务过程中,若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及时处理,不得影响工期,发生的赔偿、补偿责任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自主安排工作计划和进度,按期完成承揽工作任务。
十、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付款向乙方支付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2、乙方逾期完成承揽工作的,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合同
篇三:
汽车运输服务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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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鉴定地点:
达县鉴定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运输服务要求
甲方提供两辆车为乙方提供汽车站运输服务,车辆情况分别为:
1、厂牌车型,营运证号码,发动机号,车架,
2、厂牌车型,营运证号码,发动机号,车架。
第二条、服务期限
期限从年月日时起,至年日时止,共计天。
第三条、服务费用
合同总费用为元(人民币)(大写元整),乙方在服务期满后60天内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甲方责任
1、负责向乙方提供技术状况完好的车辆和相应的驾驶人员。
正常
情况下,合同中未注明的事宜,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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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提供的车辆和自行聘请的驾驶人员,需具备各种齐全有效的行车证件。
因证件不全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全部承担。
如果甲方使用无营运证的车辆从事运输服务活动,乙方可保留向运政管理部门举报的权利。
3、在服务期内,甲方驾驶人员按照乙方制定的行车计划,在乙方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由乙方指定的人员在行车计划上签字,作为履行合同的原始记录。
4、负责服务期内车辆的二级维护及车辆年检、年审。
5、负责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保险、司乘座位保险、玻璃破碎保险等。
6、如果服务车辆在服务期间内发生事故,甲方应负责事故处理,并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
乙方不承担事故车辆的任何法律责任。
7、甲方严格按行业管理规定,即《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列》、《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汽车运输经营活动,如有违反,乙方可向运政管理部门举报。
8、甲方保证提供礼貌、周密、易懂、易接受的全方位服务,按照乙方提供的行车计划执行。
9、甲方在合同期内不得无故将服务车辆收回,如确需收回,需经双方同意后另行提供相同型号的车辆完成运输服务义务。
10、服务期内,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安全行车,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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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章造成的责任,甲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1、甲方不得利用服务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将已提供给
乙方的车辆出租、典当、抵押,甲方必须对甲方的驾驶人员行为负责。
12、服务期间所发生的燃料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由甲方自行负担。
13、正常驾驶时发现车辆使用异常或技术故障应停止运行并通知乙方,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行车计划的执行,否则甲方必须承担乙方的一切损失。
14、若发生事故,甲方应立即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保险公司联系,并通知乙方,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及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
15、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保护好现场,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裁定责任,负担保险公司理赔后不足的部分。
事故期间不计算服务费。
乙方不承担甲方服务车事故的一切责任(包括连带责任)。
16、甲方中途如不能按约定提供车辆,甲方需退还乙方未使用期的服务费并付全部服务费10%的违约金。
第五条、乙方责任
1、按照乙方宣传的需要,负责制定行车计划,并提交给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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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2、按照乙方宣传的需要,负责对服务车辆进行包装。
3、经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提供驾驶人员姓名驶证号,是甲方车辆的指定驾驶员。
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而换驾驶员,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中途退车,乙方需按实限使用时间支付甲方使用费并付全部使用费10%的违约金。
第六条、纠纷解决方式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乙双方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时,可向运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起诉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有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三份。
甲方所提供的资料及证件的复印件、双方车辆行车记录单等附件为合同组成部分。
3、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两天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的予以变更或解除。
第七条、特别约定
1、甲方发生交通肇事后,甲方需提供能够履行本合同运输服务义务的车辆和驾驶人员,继续完成行车计划。
2、服务期间,甲方承担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和责任,若发生车辆被盗、报废及其它形式的灭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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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篇四:
货物运输承揽合同
鉴于甲方货物需乙方提供汽车运输接送,车辆情况分别为:
1、厂牌型,车号,车架,
期限从2015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天。
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为包日价,每天元(人民币)(大写元整),除此之外不在支付其他费用。
1、按照乙方需要,负责制定行车计划。
按时支付乙方承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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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2、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已方责任
1、负责向甲方方提供技术状况完好的车辆和相应的驾驶人员。
正常情况下,合同中未注明的事宜,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2、乙方提供的车辆和自行聘请的驾驶人员,需具备各种齐全有效的行车证件。
因证件不全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全部承担。
如果乙方使用无营运证的车辆从事运输服务活动,甲方方可保留向运政管理部门举报的权利。
3、在服务期内,乙方驾驶人员按照乙方制定的行车计划,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由甲方指定的人员在行车计划上签字,作为履行合同的原始记录。
6、如果服务车辆在服务期间内发生事故,乙方应负责事故处理,并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
甲方不承担事故车辆的任何法律责任。
7、乙方严格按行业管理规定,即《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列》、《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汽车运输经营活动,如有违反,甲方可向运政管理部门举报。
8、乙方保证提供礼貌、周密、易懂、易接受的全方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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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甲方提供的行车计划执行。
9、乙方在合同期内不得无故将服务车辆收回,如确需收回,需经双方同意后另行提供相同型号的车辆完成运输服务义务。
10、服务期内,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安全行车,因违法、违章造成的责任,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1、乙方不得利用服务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将已提供给甲方的车辆出租、典当、抵押,乙方必须对甲方的驾驶人员行为负责。
12、服务期间所发生的燃料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由乙方自行负担。
13、正常驾驶时发现车辆使用异常或技术故障应停止运行并通知甲方,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行车计划的执行,否则乙方必须承担甲方的一切损失。
14、若发生事故,乙方应立即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保险公司联系,并通知甲方,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及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
15、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保护好现场,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裁定责任,负担保险公司理赔后不足的部分。
甲方不承担甲方服务车事故的一切责任(包括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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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甲方中途如不能按约定提供车辆,乙方需退还甲方未使用期的服务费并付全部服务费约金。
2、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有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1、乙方发生交通肇事后,乙方需提供能够履行本合同运输服务义务的车辆和驾驶人员,继续完成行车计划。
2、服务期间,乙方承担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和责任,若发生车辆被盗、报废及其它形式的灭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篇五:
雇佣合同、承揽合同和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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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
========================================
所谓雇佣合同(劳务合同),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劳务合同(雇佣合同)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征:
1)雇佣关系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劳动为标的,雇主为其提供的劳务支付报酬,至于工作成果则不是合同的标的;
2)雇员的工作不具有独立性。
他一般以雇主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受雇主的指挥管理;
3)雇佣关系中所从事的事项范围比较广,包括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各项劳务活动,活动技术含量比较低,受雇用人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其报酬成分也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
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的风险由雇主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加工承揽合同,按照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揽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其标的是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定做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而支付报酬;
2)标的物具有特定的性质,以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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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同时承揽事项的完成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故不得随意交由他人进行。
4)承揽人自担风险。
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
成工作,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
通过对两者概念的分析,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2)承揽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而雇佣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接受劳务的雇佣人承担。
(3)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要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
为了准确区分二者,当事人双方就承揽与雇佣发生争议时,可以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
(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
(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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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务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
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
劳务合同(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最大区别就在风险承担上。
运输合同与雇佣合同
去年11月27日,赵某向个体货车车主吴某包车去某服装批发市场采
购服装。
双方口头约定,由吴某驾驶自己的货车送赵某到服装批发市场,赵某买好货后,由吴某负责运回,同时约定运输费为240元。
货办好后,双方将货物装车,由吴某捆好绳索,赵某也随车返回。
返回途中,赵某的货物丢失。
双方对丢失的货物进行核对,货单结算价值为7520元。
后双方就丢失货物赔偿事宜发生纠纷,赵某遂诉至法院。
赵某认为双方建立运输合同关系,吴某有责任将货物安全运达目的地。
吴某认为自己受雇于赵某,提供运输劳务,货物丢失不应由自己承担。
[析案]雇佣合同是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的期限内,为雇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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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雇佣人给付报酬的契约。
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必须是经营运输业务的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
由此可见,本案并不是雇佣合同,赵某并不是雇佣吴某为其服务,而是利用吴某的车辆进行运输,本案应该是运输合同关系。
首先,本案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因素。
虽然本案既有货物运输,又有乘客的运送,且双方没有对货物进行移交,但并不妨碍运输合同的成立。
其次,本案中,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口头形式的合同,故本案中双方的意思表示完全符合运输合同的特征。
根据《合同法》第290条的规定: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由于运输过程中,作为承运人的吴某将货物丢失,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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