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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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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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
编号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身份证号码:
为加强建设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将竞争机制引入公司内部的同时,调动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以适应建筑市场经济改革的需要,促进公司的经济发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甲方承接的建设工程进行内部发包、承包的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
(实际以竣工面积计算为准)
二、工程承包范围
按与建设单位(业主)签定的中明确的工程承包范围执行。
但其中不包括(以实际完成工程内容结算)。
三、工程质量标准和安全文明施工目标
依据国家、地方和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及建设单位(业主)要求,工程结构为,工程竣工质量争创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达要求。
四、经济承包形式与合同价款
1、项目工程实行全额承包,承包人为项目工程承包的责任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履约责任,“自负盈亏”。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承担了项目的索赔、行政处罚、债务清偿及第三人为行使权益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可在拨付承包人工程款和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并承担所支付费用总金额20%违约金。
如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承包人将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3、按与建设单位(业主)签定的中约定的承包方式及结算方式和条件办理工程结算。
4、合同价款的确定: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金额减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上缴的管理费、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应缴纳的税金及其他应由承包人缴纳费用后的款项为合同价款。
5、工程进度款由建设方拨付给发包人,发包人扣缴应交的所有费用后五个工作日内拨付承包人(付款条件按工程款使用条款执行)。
工程完工交验合格—办理工程结算—建设方拨付完工程结算款—承包人结清对外的全部工程款(必须提供所有施工现场工人的工资表,其劳务公司所有班组人员在此项目部已领完人工工资承诺书,或者其他能够有力证明现场所有人员已经领完在此项目的工资的证据和对外材料款及费用的证明。
承包人并向发包人出具承诺书,承诺发生的一切债务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后,发包人四个月内逐月兑现承包款。
6、本工程发生的费用及结算所使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1、与建设单位(业主)签定的合同组成文件。
2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定的编号为《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本合同)及《建设工程内部招标书》及《项目承包法律责任书及承诺》。
3、发包人制定的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制度。
4、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责任书。
5、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由以上几项文件组成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定的总合同。
六、工程款使用
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未付工程进度款给发包人前,施工所需款项由承包人自行组织解决;发包人收到建设单位(业主)进度款时,扣除上缴给发包人的管理费、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应缴纳的税金及其它应扣除费用后,按下列依据支付承包人款项。
1、购买材料的合同,已购材料的发票;
2、项目部管理人员工资表和管理费用明细表(附发票)
3、施工现场劳务进度款核定单及施工人员工资表,且工资总额不准超过工程结算金额的18%;
4、租赁设备、料具合同,应付租金核定单及发票;
5、经发包人负责人批准的其它凭据;
6、每月25日至30日报下月现金需用计划到项目部财务部。
七、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必须宣传贯彻与建筑施工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时传达上级相关管理部门的文件精神。
2、制定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并对承包人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3、负责审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对其负审查责任。
4、协调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业务。
5、协助签订经承包人同意的劳务承包合同,并督促、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6、对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涉及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7、监督施工现场购买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保险,并协助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安全生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8、负责组织工程竣工自检工作,同时协助办理与建设单位的工程合同结算和财务结算。
9、协助承包人收取工程进度款,合同结算尾款,工程质量保证金及其它款项。
10、协助承包人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手续,在施工过程中协助承包方办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手续。
11、督促承包人支付劳务承包方劳务款,同时共同督促劳务承包方支付施工人员的工资。
12、发包人在工程项目质保期间,因承包人原因不尽保修义务时,有权使用或通知建设单位使用质量保修金。
八、配合工程内容
本工程的配合工程,承包人必须承担发包人专业分包的“配合工程内容”的配合责任(现场协调管理、垂直运输、其它分包单位所需架料、所有收边补烂、清洁卫生、交叉作业、施工用水用电及其它分包所需配合工作)。
其配合工程为:
施工工期内本工程合同承包范围以外的其它所有与本工程有关的分包工程。
工程的所有配合费用均在此合同的承包价格范围内,不得再向其分包单位及公司收取工程配合费用。
九、工程承包责任与义务
1、承包人责任
1.1承包人全面履约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的工程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1.2工程施工管理和质量控制、进度协调、材料计划、劳务进度报表编制;工程施工现场所有机具、设备和架料的拆除需经建设单位(业主)、监理单位、发包人书面同意,若未经同意就自行拆除,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且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3所需临时设施的修建(包括建设单位[业主]、监理单位、发包人所需要的临时设施)。
1.4按发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发包人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现场门卫来访登记工作,确保无关人员不得私自进入施工现场,如果疏忽管理导致安全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和所需经济赔付;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并承担未能做好治安保卫工作所有责任。
1.5按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变更的设计要求及甲方、监理单位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规范精心组织施工;
1.6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施工和现场交通、噪音的管理;
1.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达到重庆市有关文明施工规定的要求。
1.8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临时保护。
1.9其它分包工程因承包人配合不及时造成承包人承包工程合同工期延误的责任。
1.10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渝建发[2000]39号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执行。
1.11甲供材料的二次转运、上下车、保管。
1.12施工场地所有清理、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弃渣(包括其他分包单位的)等。
1.13工程正式交验前的成品保护。
1.14配合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工程收尾和移交前安全保卫工作。
1.15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转发的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1.16承包人对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自觉接受发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1.17国家有关法规和行业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18承包人需自备暂估工程造价30%以上的流动资金,以保证施工过程中的人工工资与材料款。
1.19承包人保证按本合同资金支付条款收取工程进度和工程余款,不以其它任何原因要求发包人支付其它任何款项,并不以工程资金为由影响和拖延工期或停止施工,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和违约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1.20承包人保证按国家规定发放工人工资,因工人工资问题造成的责任和影响由承包人承担,另外,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工人工资发放进行控制和监督,不得以工程进度款不足或劳务公司无资金为由,向项目部提出提前支付工程进度款或超额支付款。
1.21工程进度款必须达到其支付条件后,方可支付;返之,则按其延误时间的2倍时间缓付工程进度款。
1.22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工程竣工后3日内无条件撤出施工场地,与工程其它任何纠纷事宜无关。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撤出施工现场时间,如承包人未按发包人指定时间撤出施工现场的承担违约责任。
2、承包人承诺拟派: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生产经理:
施工员:
质检员:
安全员:
水电工:
指挥工:
保卫人员:
组成本工程现场管理班子,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如不能胜任岗位者,及时与发包人商量及时更换。
3、合同履行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的中约定的内容(合同价款结算除外);并承担发包人向承包人处罚的违约责任及违约金。
4、负责工程项目部的组建工作,并按市建委及公司要求设置与工程规模相匹配的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
5、认真执行建筑施工管理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发包人制定的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劳务公司与所有分包单位的管理,防止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民工工资拖欠等问题的发生,并承担因疏于管理而造成行政处罚和其它处罚的经济责任或违约责任。
6、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合理制定及实施施工进度计划并报发包人审批后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每月25日报下月施工进度计划。
7、在施工过程中,文明施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必须使用到位,不足部位从工程综合费用中列支;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须达到。
8、负责编制材料购买计划、料具设备租赁计划、劳务使用计划,每月25日报发包人审查备案,并负责签订其合同或签订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合同,并承担债务责任。
9、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不能以公司和项目部的名义对外行使发包人的权力和义务,妥善管理公司下发的项目资料专用章,并不得用项目资料专用章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因项目资料专用章所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10、承包人必须办理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相应保险,并承担其所有费用,并督促劳务公司必须为所有现场施工人员购买相应保险。
11、承包人必须自行处理好施工现场发生的安全事故、工程质量事故,并承担其所有费用。
12、自觉接受发包人各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工作情况的监督管理,并给予积极配合。
13、承包人负责提交工程承包内容和相关资料的结算,由发包人统一与建设单位办理。
14、工程时度款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在指定时间报送到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业主)进行审核,最终审核确认为准。
因承包人工程未按规定完成或未按建设单位(业主)、监理单位要求实施的,建设单位(业主)少付或不付工程款的,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承担一切后果。
15、协助发包人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的开工手续,并承担其所包括向国家部门交付农民工保证金和工程保险费用等项目所需其他一切费用;自行办理在施工过程中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手续,并承担所有费用,承担在建设工程的其它所有费用。
不予缴纳或拖延缴纳的,给发包人造成影响的,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所支付费用总金额费用20%违约金和所占用资金利息。
16、负责整理符合要求的工程档案资料套。
17、承包人不得将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再分包或转包,经发包人发现确认后,有权终止本工程承包合同,并不予退还其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18、加强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管理,特别要加强对施工人员操作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将成品质量控制在施工人员的操作过程中。
19、对承包人应当缴纳的所有合同中包含的费用,不予缴纳或拖延缴纳的,给发包人造成影响的,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支付总费用的20%违约金和所占用资金利息。
十、工程工期
按与建设单位(业主)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明确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工期执行。
1、本工程的合同工期为日历日()天,分为工程完工工期和竣工验收工期两部分工期;
1.1“工程完工工期”是指乙方承包工程内部全部完工(除因甲方原因影响无法实施或减少的工程内容),并经质监站、建设单位(业主)、监理、设计单位参加的共同验收(即初验)合格时的工程工期;
1.2本工程的“工程完工工期”为日历日()天;
1.3开工时间:
以甲方通知为准。
1.4竣工时间:
2、竣工验收工期
2.1“竣工验收工期”为10天,承包人在此时间内必须完成其应完成的所有工作内容。
2.2承包人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工程向建设单位(业主)移交,移交过程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必须组织整改,此工期包括在竣工验收工期内。
十一、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必须按建设单位(业主)与发包人总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并一次性通过验收合格。
2、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及国家和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及标准进行施工,不得出现任何偷工减料的问题;擅自实施未经监理及建设单位(业主)同意的施工方案,在施工过程中质量抽检或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且接受本合同有关条款的处罚。
3、承包人必须对施工图中表示不清楚、错误和遗漏的工程内容,在实施前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业主)提出,并由建设单位(业主)进行核定,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4、检查与返工:
建设单位(业主)及监理单位有权对承包人施工情况进行定期的抽检。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的要求以及业主代表和监理单位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业主代表和监理单位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整改的费用,同时工期不得顺延。
十二、工程材料供应及检查
1、因本工程需要的所有材料进场前,要提供样品报建设单位(业主)、监理单位、发包人认可才能购买,如未认可而使用材料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承包人对用于承包范围的全部材料必须按建设单位(业主)、监理单位、发包人要求进行采购,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经建设单位(业主)、监理单位、发包人等现场负责人同意后才能使用,如未经同意就使用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3、对用于本工程的所有材料认为应该更换时,承包人必须按要求进行更换,如不按要求更换的,发包人将采取措施严肃处理。
十三、工程验收
1、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对其工程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发包人按业主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承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需要承包人配合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
2、承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虽然承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但发包人与业主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承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承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发包人的相关损失。
4、必须实行三检制“自检、互检、交接检”。
十四、工程保险和安全责任
为了提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质量工作的管理水平,预防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的安全与健康,结合国家、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及公司相关制度,特制定以下细则:
(一)承包人对于工程项目管理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1、新工人进入加工场、工地前必须认真学习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进入加工场、工地现场操作的;
2、进入加工场、施工现场,未戴好安全帽(或工作帽)、系好安全带以及穿戴适宜的劳动保护用品的;
3、在没有防护设施的2m及以上高处,悬崖和陡坡生产、施工作业未系好安全带的;
4、作业时,往下或向上抛材料和工具、物品、垃圾的;
5、不懂电器和机械设备的人员,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的;
6、原材料、半成品、加工件、零部件、构配件未堆放整齐、稳妥、超高的;
7、随地大小便的;
8、在操作中未坚守工作岗位的;
9、特殊工种未经过有关部门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违规操作的;
10、在加工场、施工现场穿拖鞋、高跟鞋、赤脚和易滑、带钉的鞋和赤膊操作的;
11、酒后上班的;
12、加工场、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告牌、脚手架连接铅丝或连接件未经许可擅自拆除的(需要拆除必须经过加固后经生产、施工、安全负责人同意);
13、私拉乱接电源,未经许可使用电器的;
14、坐在脚手架防护栏杆上休息和在脚手架上睡觉的;
15、手推车装运物料,不注意平稳,猛跑或撒把溜放的;
16、拆下的脚手架、支撑未及时整理,圆钉未及时拔除的;
17、工具用后未随时装入工具装、工具箱、工具柜的;
18、在井架内穿行,在施工电梯提升后不采取安全措施到下面清理杂物,将吊篮久停空中,下班后吊篮未放在地面处且切断电源的;
19、脚手架上霜、雪、泥等未及时清除的;
20、脚手架两端间未扎牢、有探头板的;
21、示控制脚手架连接物拆除的危险及搭拆脚手架/井字架不系安全带、无方案或未按方案违规操作的;
22、单梯上部未扎牢,下部没有防滑措施的;
23、挂梯上部未扎牢,下部未绑架扎的;
24、人字梯中间未扎牢,下部没有防滑措施及人坐在上面和骑马式移动的;
25、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为确保身体健康,每年未进行一次体格检查的;
26、在平台、屋沿口操作时未系好安全带的;
27、在动火危险区域未经许可动火或吸烟的;
28、遇有暴雨、浓雾和六级以上的强风进行室外作业的;
29、夜间生产、施工没有充分的照明就作业的;
30、随意制造噪声及其它环境污染的;
31、脚手架未按方案和规范要求与墙体连接的;
32、脚手架使用荷载超过设计荷载的;
33、建筑垃圾不按照现场总平面布置位置堆放,不按时外运或垃圾堆放场已满,不及时外运的;
34、现场内的污水排放,包括基坑、地下室及施工现场地表面、厕所、沉淀池(化粪池)等不及时清理排放的;
35、不与发包人管理人员、业主或监理配合的;
36、带小孩、家属进入施工区域的,由此造成了安全事故的承包人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和其他处罚责任;
37、施工现场不得出现打架斗殴、断电、爬塔吊和影响发包人形象和声誉的其它行为;
38、随意挪用、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39、在库房、木工房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等禁火区域内吸烟或动用明火的;
40、焊割作业无动火审批或防火措施作业的;
41、生产责任区域内未按规定进行“四口”、“五临边”防护的;
42、超负荷起吊、歪拉斜吊、信号不明起吊等违反“十不吊”的;
43、保安人员私自离开工作岗位,失职一次的;
44、保卫人员对于非生产人员或不符合安全生产装备要求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未制止的(需承担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全部经济赔偿和违约处罚)。
(二)男性年龄超过65岁、女性年龄超过50岁的、有高血压、心脏病、冠心病或其它不得从事本项目部工作的杜绝使用,如承包人为其安排工作,出现安全事故或伤亡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
(三)劳务用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劳务公司提供,劳动用工合同交项目质安部门备案,凡是施工人员超过50人的分包单位必须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效证件),不足50人的必须有兼职安全员。
(四)承包人应加强项目内部管理,必须杜绝本项目出现施工人员(包括项目内所有管理人员、农民工、第三方人员)重伤和死亡的情况;如出现施工人员和第三方人员重伤和死亡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安全事故经济赔偿和违约处罚。
(五)对于未遂事故比照各条上限处罚,若发生安全事故,按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合同》对安全事故违约责任处罚处理。
(六)细则中未明示的其它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法律法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处违约责任处罚金。
(七)承包人必须为项目所有施工人员签订用工合同和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十五、合同变更与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时,发包人可变更或终止本合同(并不予退还其合同履约保证金):
1、不能履行应承担的责任,对本工程工期、质量无法达到预期合同目标的;
2、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
3、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严重亏损,无偿还或履约能力的;
4、建设单位(业主)要求更换的。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变更或终止,均不影响承包人应承担所有责任。
合同终止后,承包人必须于终止之日起7日内退场,并及时办理交接,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新的施工队伍不能进场,由承包人承担所有经济责任及工期延误损失。
十六、违约、违约责任和争议
1、承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承包人除应承担与建设方(业主)签订的违约处罚条款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外,承包人还无条件接受发包人给予的违约处罚。
工程质量(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本合同等以及其他规定的行为有违约处罚权)
1.1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检查或工程质量阶段验收时,若发现一处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视其情节轻重,每次处以承包人1000元以上的违约处罚金,且必须无条件返工达到合格要求。
1.2承包人若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施工图、工程设计变更要求、国家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施工,或擅自实施未经批准的施工方案,若每发现一次,发包人视其情节累重,每次处以承包人10000元的违约处罚金,发包人直接从当月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1.3发包人和监理单位随时对承包人已使用和未使用的工程材料进行抽检,若发现有不符合设计和规范及合同要求的材料,承包人必须将不合格的材料清出现场,否则,发包人按已使用不合格材料价值的10%处以承包人违约处罚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发包人自供不合格材料除外。
1.4对用于本工程材料,建设单位(业主)、监理单位、发包人认为该更换的,未按要求及时更换的,根据情况处1000—20000元/次违约处罚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
2、工程工期
2.1若工程工期未按合同工期加上索赔工期完工的,当延误1天—10天以内的,每延误一天发包人按3000元/天处以承包人违约处罚金。
若累计延误天数超过10天,每延误一天发包人按6000元/天处以承包人违约处罚金。
3、安全文明施工
3.1若出现第十四条第一款内容中行为之一的,由项目部相关部门责任人责令其立即整改违章行为,并可处200-50000元/次的违约处罚金,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安全事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
3.2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在对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检查时发现有不达标或存在安全隐患,由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1000—20000元/次违约处罚金。
3.3若承包人管理的的出现安全事故(包括第三方人员),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国家主管部门对此事件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和一切经济赔偿责任。
4、工程管理
4.1承包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计,3天内必须开工,否则开工时间每延误一天处以1000元的违约处罚金。
4.2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阶段出现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工程工期严惩延误、资金短缺、民工工资拖欠等严重影响本工程形象的某一种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50000元/次以上违约处罚金,并有权减少承包人承包的工程内容,作为分包工程。
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工期未按进度计划表进行施工、延误的,发包人有权对工程强行参与管理与安排施工,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所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和其他所有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将从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并处以所发生费用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4.3若承包人违约,直接由发包人对承包人出具违约通知书,并以此为依据处罚承包人,违约处罚金由发包人直接从其工程进度款、工程尾款或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4.4如承包人未按发包人指定时间内全部撤出施工现场,承担每拖延一天处10000元的违约处罚金。
4.5工程施工现场承包人所有机具、设备和架料未经建设单位(业主)、监理单位、发包人同意拆除每一项处50000元违约金,并自行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
5、本合同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不成按下列两种方式解决。
5.1提请重庆市仲裁委员仲裁。
5.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七、其它
1、在此工程开工后,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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