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上争取资金考核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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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上争取资金考核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各乡镇、各部门向上争取资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推动县域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
(一)坚持促进经济发展原则。
争取上级发展资金工作围绕全县转型跨越发展大局开展。
(二)坚持鼓励竞争原则。
根据争取上级发展资金数额大小,对相关部门、单位分层次进行奖励。
(三)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所有争取资金一律以上级文件、拨款凭证记载为依据,进行考核兑现。
二、奖励对象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各单位。
三、奖励范围
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从国家、省、市争取的用于我县经济建设、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以及其他专项用途的各类资金,重点是项目建设资金。
主要包括:
(一)中央、省、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政策性资金;
(二)财政转移支付及中央、省级财政的其他各种专项资金、基金等财政性资金;
(三)社会各界(包括企业)捐赠的非财政性无偿资金;
(四)凡向市级以上业务部门争取到的各类无偿资金(不包括全国普惠的各类政策性资金)o
上级安排的下列资金不列入奖励范围:
(一)纳入财政体制的上级固定转移支付资金、税收超收返还以及上级有明确政策标准的补助资金;
(二)上级对县直部门、单位目标考核奖励;
(三)上级从我县统筹上缴后按政策规定分配回的资金;
(四)上级下达对县直单位均衡的补助、奖励资金;
(五)对上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无偿划拨的固定资产类设备,按设备到位实际价格只计算完成争取资金额;
(六)上级下达的部门常规性(每年都拨付的)业务经费和国家、省政策规定逐年提高补助标准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七)其他不宜列入奖励范围的资金。
四、奖励程序
(一)任务。
年初目标责任书下达的目标任务为准,年底组织进行考核奖励。
(二)申报。
各乡镇、各部门(二级部门由主管部门汇总申报)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县财政局上报本单位本年度争取上级资金的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包括项目资金申报文件、上级部门下达的资金计划文件以及相应的政策规定、情况说明等。
同一项目资金,由几个单位共同争取完成的,由牵头部门或下达资金的发文机关负责申报,不得多头申报。
争取上级支持资金以当年实际到帐为准。
当年申请、下年到帐的,列入下年度奖励申报。
(三)审核。
县财政局、发改局组织人员对各单位的申请和依据进行审核、汇总,提出受奖单位、奖励资金额度的意见送县考核领导小组。
(四)确定。
县考核领导小组根据提出的初步意见确定奖励方案,报政府常务会审定后提请县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五、资金认定
(一)由县财政局按照''谁争取、谁主管、谁使用〃的原则,对争取上级项目资金的主体以及资金额度进行认定。
(二)争取政策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按当年新增并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为依据;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以当年实际下达资金指标为依据;其他部门直接下达的资金以实际到款凭证为依据;争取政策性资金以国家和省、市发改委、财政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批准计划文件到位证明为依据。
(三)按照下达文件部门顺序顺延,争取资金数量及增量确认按牵头单位与协助、配合部门5:
5的比例分别计算,协助单位有2个以上的,按比例计算后平均分配,不重复考核奖励。
对于资金未通过财政部门拨付的不予认定。
(四)对争取项目资金的主要部门和配合部门划分有争议的,由县发改局、财政局负责与上级对口部门衔接确认对该项资金的管理权限后,结合相关部门在争取资金过程中所做工作进行协调划分;按前述办法无法划分的,由发改局与相关部门协商划分;无法协商划分的,按参与部门的数量平均划分。
六、奖励标准
以各乡镇、各部门当年认定的向上争取资金总额为依据计算奖励。
奖励标准如下:
对争取的无偿资金,按10%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万元;对于争取资金300万元以上,由政府党组提出奖励意见,提请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七、奖励资金的方式与使用
(一)奖励资金采取追加单位公用经费的方式于年初由县财政局负责在县级财政预算中对受奖单位进行审核拨付。
(二)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机关的监督。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向上级争取资金的经费支出,如项目可研费、设计费、评审费、差旅费、交通费等,受奖励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方案。
(三)争取上级发展资金所需前期经费,由各乡镇、各部门提出申请,报县政府审批后,县财政局在年初部门预算中先行安排。
(四)对年初部门预算安排项目前期经费的部门单位,县财政按考核奖励结果扣除预安排前期经费后拨付奖励资金。
年初部门预算未安排项目前期经费的部门单位,县财政按考核奖励结果一次性拨付奖励资金。
八、奖励监督
争取资金奖励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在考核、奖励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受奖资格,追回奖金,并在全县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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