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法规考试必背知识点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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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大类。
(1)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包括各类公司。
(2)非营利法人包括: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依法需要登记的,自登记之日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3)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自治法人。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
建设单位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5、考点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P9-10
【分类】代理分为: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基于授权委托而产生;
法定代理是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而设置,其监护人就是其法定代理人。
因此,建设工程活动中一切代理均属于委托代理。
6、考点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P10-11
【委托代理的设立】建设工程中,招标、采购、诉讼活动均可以委托代理(其中,诉讼代理人必须是律师或法律认可的其他公民),但工程施工、监理、组织和参与竣工验收等活动禁止代理。
同一事项的代理人为数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
【委托形式】委托代理可以书面委托,也可以口头委托。
法律规定必须书面的,应当书面。
书面委托的授权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代理终止(即:
委托关系消灭)】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不必对方同意,通知到达即取消);
(3)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任何一方死亡或终止。
7、考点转代理、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P11-13
【转代理】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经同意的转委托】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各对各的指示担责任)
【未经同意的转委托】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①情况紧急,②为保护被代理人利益而转托的,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代理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8、考点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P13
【代理过错责任】1.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2.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简记为:
一个人有错,一个人承担责任;
两个人有错,两个人负连带责任。
9、考点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P15-16
【土地所有权(公家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私人的)】
土地公有制,包括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城市郊区和农村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卖)或划拨(送)两种方式。
工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卖)。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地权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的,应当依法经行政机关批准。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
(1)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应当申请登记;
(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一并处分(房地一体、房地不分离)。
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其他用地使用权,到期消灭。
10、考点地役权P16-17
地役权是当事人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是通过合同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地役权是特殊的不动产物权,无需登记。
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3)利用目的和方法;
(4)利用期限;
(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6)解决争议的方法。
(未考,留意)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地役权是从权利,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
主权利转让,从权利一并转移。
11、考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P17
【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办理。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做登记。
注意:
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物权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物权效力,由《物权法》评价;
合同效力,由《合同法》评价。
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无关:
(1)不动产物权,自登记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产生物权效力)。
(2)不动产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例如:
甲乙3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3月15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则合同3月1日生效,物权变更3月15日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企业动产的物权设立和转让,同样自交付时生效(可以登记可以不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保护】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2、【建筑物侵权(考前记)】
脱落、坠落
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倒塌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因其他责任人原因倒塌的)
其他责任人
抛掷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13、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取得条件
期限
起点
展期
著作权
文学、艺术、影视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
独创性
自然人:
作者死后50年
单位:
首次发表后50年
作品完成日
不予展期
专利权
工业领域的发明
创造新颖性、创造性、
实用性
发明20年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0年
申请日
商标权
注册商标
显著性
10年
核准注册日
可以展期
14、考点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P28-29
【反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担保法》规定。
【担保的从属性】担保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15、考点保证的基本规定P29-30【保证人资格】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幼儿园、企业职能部门不能担任保证人。
企业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方可为保证人。
【保证责任】
有约定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保证方式
按约定
按连带保证
保证期间
按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
保证范围
按全部债务(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16、考点抵押权P30-32【可以抵押的财产=可以买卖】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抵押的财产=不得买卖】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其他。
【抵押权的设立】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抵押权的实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抵押权:
(1)与抵押人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
(2)协议不成的,起诉申请拍卖、变卖。
协议或起诉
17、考点留置P32【留置】留置权无需对方同意,即可单方行使,是非常激烈的担保方式,因此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法律规定一般仅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合同标的物(动产)有留置权。
留置权人应当妥善保管留置物,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
【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合同应当书面约定,自定金交付时生效。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额的20%,否则超过的部分无效。
18、考点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P43-44
【开工许可的方式】建筑工程开工实行政府审批,包括两种方式:
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1)常规方式:
施工许可证。
适用于各类房建及市政项目施工。
由县级以上住建局审批。
(2)特殊方式:
开工报告。
适用于政府直接投资的个别项目。
由县级以上发改委审批(具体审批权限和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注意:
法律上的“开工报告”(建设单位报告政府部门,民对官)≠建设监理中的“开工报告”(施工单位报告监理单位,民对民)。
也有一些工程开工不实行任何政府审批:
(1)小型工程:
投资额≤30万元或建筑面积≤300m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适用《建筑法》)。
(2)抢险救灾、临时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建筑法》)。
19、考点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P45-48
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规划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规划区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须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其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以由镇政府颁发(须经省政府授权确定)。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一)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任何单位进行建设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原来系农民集体土地的,应经过国家征收转为国有土地。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征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没有公开招标,确定的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指政府审批,不是监理审批);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或开工报告批准后15日内),应当提供安全施工措施报备。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注意:
部门和地方无权增加规定领证条件)
【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
对于证明文件不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于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20、考点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P48-49
【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
(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申请延期;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恢复施工时,也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需报告两次)。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核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收回其施工许可证(待符合复工条件时发还)。
【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施工许可证
开工报告
开工期限
领证后3个月内
获批后6个月内
不能按期开工
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超过6个月,不予延期,重新审批
开工后在建项目停工
<
1年,报告后即可复工
无核验程序
≧1年,核验后方可复工
21、考点二级建造师的注册P64-65
【不予批准注册】申请人不具备执业条件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其他。
【注销注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申请人丧失执业条件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撤销注册(非法发放或非法取得)】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
22、考点二级建造师执业岗位范围P66-67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下列情形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注册建造师在担任项目负责人期间不得更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承包合同已经依法解除;
(二)发包方同意更换;
(三)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必须更换的(指建造师因故不能执业)。
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23、考点建设工程招标方式和可以不招标的项目P73-74
【豁免招标与豁免公开招标的区分】
招标→直接发包
(政府采购的,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1.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抢险救灾的;
2.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只有一家能做)
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
5.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6.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能自行建设;
注意批准机关:
国家重点项目:
国家发改委批准省级重点项目:
省政府批准
24、考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和招标公告发布P74-75
【电子招标】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
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退还投标保证金)。
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
25、考点招标基本程序P75-79
【招标程序的时间要求,注意第一、三、五行,实务也考】
招标人发出(第一份)招标文件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日前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招标文件
≧5日
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
中标候选人公示
≧3日
签订合同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日
【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时起计算。
国有资金项目招标应当设定最高投标限价,并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但不得设定最低投标限价。
招标文件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设定标底。
有标底的,标底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标底仅作为评标参考,不得规定以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规定投标报价超出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26、考点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P73-74
【评标要求(重点,随机抽取1~2句考)】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作出评审后,有权否决所有投标。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有明显文字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否则就成了投标有效期内“补充投标文件”),也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否则就成了“修改投标文件”)。
投标人不得主动要求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评标委员会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拒收
(当场就能发现)
否决投标
(当场不能发现)(重大偏差)
要求澄清、说明
(细微偏差)
①逾期送达的
②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③未密封的
④未通过资格预审的
①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②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③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④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
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⑤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⑥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⑦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①含义不明确的内容
②明显的文字计算错误
【签约时间】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签约内容】合同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内容一致。
【阴阳合同处理】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实质有冲突,阴阳合同;
实质无冲突,合同变更)
27、考点禁止肢解发包和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P79-80
禁止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标混在一起考)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其他方式(例如:
只通知部分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28、考点投标人和联合体投标P81【投标人资格审查(原理:
保资格,保公正)】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重大变化后,①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公正的,投标无效;
②投标人仍符合资格且不影响公正的,投标有效。
【联合体资格审查】
(1)大型或
(2)结构复杂的两类工程,可以接受联合体投标。
(其他工程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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