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经销协议书模板完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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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销协议书模板完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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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销协议书模板完整
铜陵***
网络(独家)经销协议书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兹就乙方经销甲方生产制造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共识,授权乙方成为甲方网络经销商并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经销产品
1.1本协议所指经销产品专指甲方生产制造的。
1.2甲方合法拥有经销产品的所有权和专利权(专利号(如有):
)。
1.3乙方专为销售经销产品可以使用甲方的商标、公司名称、资质荣誉、专利证书复印件或影印件,但除此之外的用途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
1.4乙方经销甲方产品,并不视为对该产品知识产权的转让。
第二条网络经销平台范围
2.1乙方的网络经销平台范围为:
。
如:
亚马逊
2.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许可的网络经销平台范围外销售经销产品。
第三条经销权限
3.1甲方在乙方的经销地域范围内只确定乙方为独家经销方,甲方不得授权其他经销方在乙方的经销地域范围内从事该产品的经销。
3.2乙方明确,甲方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在乙方的经销地域范围内从事该产品的销售,该行为不构成对乙方经销权的侵犯,不需要针对此部分业绩给乙方任何利润或奖励。
但此部分销售业绩算乙方完成的任务额。
3.3乙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目的,通过建立分销商等形式自费建立网络平台销售产品。
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经销权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并实质上退出经营,或表面行使经销权但实质地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并实质上退出经营。
第四条网络经销权期限
4.1甲方授权给乙方的经销权期限:
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4.2经销权期满,在乙方良好执行本合同且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权。
4.3乙方应当在经销权期满之前一个月内向甲方发出书面《续约意向书》,逾期发出的,除非甲方同意,视为乙方放弃优先续约权。
第五条经销方式
5.1乙方应当尽力建立一个有效的网络平台,并争取一切有利于销售的机会。
5.2乙方销售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但应当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允许的合法的方式。
第六条经销商条件
6.1乙方必须具有2年以上网络销售经验。
6.2专门经营甲方的礼品、工艺品、铜门窗
6.3乙方守法经营,诚信度高,好平率98%以上
6.4乙方有维护甲方声誉和形象、服从和接受甲方管理的能力与决心;统一形象装修,定期做好店铺推广,愿意按本协议要求开展网上销售工作;
6.5乙方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若为个人操作,则需提供个人资料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网店所有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发货地址及联系方式等;
6.6乙方需交纳5000元的合作信誉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合同期满一个月内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经销产品数量、金额
7.1批次进货金额:
□县级:
首次最低进货金额:
5万元,
7.2考虑到艺术品生产周期较长,部分没有库存,故批量供货一般应当提前30日通知甲方,以备甲方准备货源。
第八条经销产品价格
8.1甲方实行产品所有经销商统一的最低指导售价,甲方不得低于指导价销售;
8.2进货价:
甲方给予所有经销商统一进货价,根据产品不同进价不同,具体见经销价格表。
第九条价款及支付
9.1乙方向甲方订购的产品价款:
□县级:
单笔进货时支付90%货款,余款发货后30天内付清。
□市级:
单笔进货时支付85%货款,余款发货后30天内付清。
□省级:
单笔进货时支付80%货款,余款发货后30天内付清。
第十条包装及运输
10.1甲方负责产品外包装;产品需要运输的,甲方负责运输产品的包装,包装以达到产品的安全运输为标准。
10.2运输的方式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运输的安排由方负责,运费由方承担。
10.3运输抵达的地点为乙方指定的地点。
第十一条产品质量及标准
11.1产品质量以甲方工厂的质量检验标准为准,乙方可提前确定;
11.2考虑艺术产品的特点,产品的少量砂眼、一点点能擦净的污点、色差、实物与照片颜色色差等不算质量问题;
第十二条产品检验、标准和方法
12.1乙方验货以双方订货单要求和甲方的工厂检验标准为依据。
12.2以物流运输方式交货的,乙方收货时,按照乙方发给甲方的《订货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数量、质量及规格进行检验,如在上述交货检验过程中发现甲方提供的任何货物的规格、型号、质量有不符之处,乙方有权凭据相关证据主张换货或退货;数量减少的,有权要求甲方补充数量;数量增加且乙方不接受的,可以返还甲方,运费由甲方承担;质量不合格的,甲方免费更换。
12.3在收货后的3天内,乙方应当对产品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该期限内将货物数量或质量、规格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通知甲方,逾期不通知的,视为数量和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
12.4不需要物流运输,直接到甲方现场提货的,开箱检验时,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到场,并共同签署《收货清单》,作为数量、质量及规格满足合同约定及付款的依据。
第十三条风险承担
13.1货物需要运输的,甲方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转移给乙方;
13.2货物不需要物流运输的,甲方将货物交付给乙方后,风险转移给乙方;
13.3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按期交货的,自乙方违反约定之日风险转移给乙方;
13.4甲方依约履行,但乙方未按约接收货物的,自乙方违反约定之日风险转移给乙方;
13.5甲方未交付货物单证、资料的,不影响风险转移。
13.6乙方承担风险,不影响甲方履行不符合约定,乙方向甲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权利瑕疵担保
甲方保证其交付乙方的货物属于甲方独立有权处分物,并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不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15.1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有权按照乙方的实际销售量调整乙方的经销权限和经销地域范围,该调整以通知形式发出,通知一经到达乙方,即生效力。
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有关产品/货物的介绍资料、宣传资料等。
在各种资料更新后,应当及时传递给乙方。
甲方在条件允许时应当向乙方提供销售策略、优惠支持。
甲方在乙方要求时,有义务向乙方颁发独家经销权证明或证书等文件。
乙方应当支持甲方的市场策略,但甲方在乙方经销地域范围内对经销产品进行促销等活动造成乙方收益减少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补偿,但当事人另行协商的除外。
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对第三人非法侵害乙方经销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但以甲方能够协助为限。
甲方有义务对乙方在销售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提供支持,但按照惯例、商业规则不应当由甲方提供的除外。
甲方有义务保守本合同签订前、履行及履行完毕后知悉的乙方商业秘密,但经乙方书面同意或发生法定情形的除外。
保密期限及于经销权期间及合同终止后3年内。
15.2乙方的权利义务:
若乙方销售成绩突出,有权向甲方提出申请,请求扩大经销权限及经销地域范围。
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有关销售产品的详细报告,及尽可能多的有关地域范围内各种销售机会和竞争者推销活动的情报。
15.2.3乙方不得将甲方产品以批发或其它任何方式转卖给其它网店销售。
15.2.4乙方不得将未经甲方授权的产品在网销售。
15.2.5乙方在甲方授权的网店内不得销售仿制、假冒等侵犯甲方知识产品权的产品。
没有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销售其他品牌的产品。
15.2.6乙方应在经营中向顾客提供良好的服务,维护甲方品牌的声誉、信誉和良好形象。
不可蓄意诋毁甲方或其他代理商的名声。
15.2.7乙方不得在网上上传有损甲方公司形象或产品形象的图片及宣传资料,不得上传虚假的产品资料,甲方可随时监督乙方上传的相关资料,并有权要求乙方撤换不合要求的图片及宣传资料。
15.2.8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甲方授予的经销权以各种形式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5.2.9乙方不得在商铺任何页面出现“独家授权”、“淘宝总代”等字样。
第十六条保证金
16.1乙方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方支付一定金额的经销保证金
□县级:
2万元。
□市级:
5万元。
□省级:
10万元。
保证金是对乙方依约履行本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义务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未按约定时间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时间付款;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自行生产、制造、销售与经销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或乙方利用经销产品的商标或专利技术生产、制造、销售假冒产品;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接受其他生产、制造与经销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的生产厂家的委托销售其产品;
(4)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的利益;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未发生法定情形泄露甲方商业秘密;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其经销权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并实质上退出经营,或表面行使经销权但实质地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并实质上退出经营;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非为销售产品之目的,商业性的使用甲方商标或专利;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自行许可第三人使用经销产品的商标和专利。
16.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及法定义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保证金(即使合同解除),且没收保证金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仍依约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6.3乙方全面、适当履行了本合同约定义务及法定义务后,保证金应当及时返还乙方或抵作货款。
第十七条甲方对乙方的返利
17.1为鼓励乙方积极开拓市场、扩大销售,甲方同意按照以下标准对乙方销售的产品进行返利:
年销售量在50万元以上的,返利1%;年销售量在100万元以上的,返利2%;年销售量超过300万元以上的,返利3%;年销售量超过500万元以上的,返利5%;。
以上的“年”指乙方第一次订货的订货单到达甲方之日计算至下一年的当日。
17.2在每一年期满后的30天内由双方依据乙方的有效订货单进行对该年的返利进行确认,返利可以折作货款或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17.3乙方不得为套取返利而恶意向甲方订货,如甲方查明乙方无实际销售能力而恶意订货的,有权不执行上述返利条款。
第十八条经销权的丧失
乙方的经销权在以下情形下丧失:
(1)乙方因疾病等原因无法继续经营超过三个月的,自三个月期满丧失经销权;
(2)乙方死亡的,自死亡之日丧失经销权;
(3)乙方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情形的,自情形发生之日丧失经销权;
(4)乙方被宣告失踪、死亡的,自宣告之日丧失经销权;
(5)乙方失踪,自失去音讯之日超过三个月的,自三个月期满丧失经销权;
(6)乙方被刑事追诉而无法进行经营超过三个月的,自三个月期满丧失经销权;
(7)乙方被宣告破产的或丧失经营资格、能力的其他情形,自情形发生之日丧失经销权;
(8)乙方连续两年销售任务额的70%,自两年期满丧失经销权;
(9)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自行生产、制造、销售与经销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或乙方利用经销产品的商标或专利技术生产、制造、销售假冒产品,自发生之日丧失经销权;
(10)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接受其他生产、制造与经销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的生产厂家的委托销售其产品,自发生之日丧失经销权;
(11)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严重损害甲方利益,自发生之日丧失经销权;
(1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其经销权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并实质上退出经营,或表面行使经销权但实质地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并实质上退出经营的,自发生之日丧失经销权;
(1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未发生法定情形泄露甲方商业秘密,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或名誉损失的,自发生之日丧失经销权;
(14)发生其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乙方严重侵害甲方权益的事由,自发生之日丧失经销权。
第十九条优先权
对甲方后续开发出来的产品,乙方在良好执行本合同且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经销权,但甲方根据市场策略,不准备向乙方经销地域范围投放该产品的除外。
第二十条合同解除
20.1本合同在以下情形下得以解除:
(1)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均同意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丧失经销权的;
(3)甲方破产或丧失经营资格、能力的且无权利义务继受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的情形。
20.2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解除本合同的,合同自双方达成合议之日解除;第20.1条第
(2)、(3)项情形发生之日,合同解除;第20.1条第(4)项情形发生的,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
逾期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0.3任何一方依据第20.1条第(4)项约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在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内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有权向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机构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20.4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据实结算。
20.5合同解除后,对合同解除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按照过错向对方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违约责任
21.1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在授予乙方的经销权期限及经销地域范围内,授权其他第三方经销同样产品的,甲方因此获得的收益归乙方所有。
21.1.2甲方交付乙方的产品若因第三人主张权利或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甲方应单独与第三方协商处理,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予以赔偿。
21.1.3甲方交付乙方的产品若出现质量问题,甲方负责免费更换,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21.1.4甲方不履行其他义务,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21.2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或甲方准予的延长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以下情形乙方的收益归甲方所有,并按照收益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甲方准许的经销地域范围外经销本产品的;
(2)乙方在经销权期满后自行销售甲方产品的(无论是否在甲方准许的地域范围);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非为销售产品之目的,商业性的使用甲方商标或专利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自行许可第三人使用经销产品的商标和专利的。
乙方不履行其他义务,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21.4甲方有权将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直接抵扣货款,并以抵扣后的货款计算应发货数量。
第二十二条不可抗力
22.1不可抗力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抗拒的事由。
22.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一方迟延履行的除外。
22.3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争议解决
23.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将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提交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二十四条其他约定
24.1乙方自行建立的分销商亦接受本合同约束,乙方应当加强对其分销商的管理,甲方将视乙方分销商的行为为乙方的行为,并由乙方承担其责任。
24.2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签署之《送货单》、《收货单》、《接受清单》、《订货单》、运输凭证等文件和资料作为本合同之一部分。
24.3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变更,但应当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方生效力。
24.4本合同不明确、冲突、未规定之内容,可由双方事人签署书面协议予以明确、补充,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从法律规定。
24.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向甲方支付的保证金到帐之日生效。
25.5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
:
:
:
邮箱:
网店掌柜名:
身份证号:
邮箱: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甲方:
烟台宸佳旅行社乙方:
地址:
烟台开发区长白山路10-24号地址:
:
0535-6114442: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机票代订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国际机票、国内机票(合称“机票”)的查询、订票、送票等相关服务。
2、甲方应按照经乙方、电子邮件或确认的日期、人员、时间、航班、舱位、价格等信息出票,不得擅自改变。
未经乙方事前确认而自行变更上述信息或错误出票应由甲方自行承担购票责任,甲方并应赔偿由此造成乙方之损失。
3、甲方应将符合乙方通知要求的航空公司最新航班信息及最优惠机票价格及时通知乙方。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机票价格应为出票时民航销售系统中可用的最低价(指甲方收到乙方出票确认通知时在民航销售系统中所见之符合乙方通知要求的舱位对应的最低机票价格),否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价差部分金额。
出票后航空公司偶尔有可能降舱位销售,此价差部分与甲方无关。
4、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机票的免费送票服务,将机票送至乙方指定的收票地点。
5、乙方订票后甲方应在航空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通知乙方出票,若遇特殊情况应及时与航空公司联系保留机位事宜,避免造成乙方的机位遗失;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退票或误机,甲方应赔偿乙方所受损失。
6、乙方出票后若航空公司的航班发生变更,甲方接到航空公司通知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改期、换票、退票等事宜。
7、甲方指定杨明强为联系人,负责与乙方联系。
第二条:
乙方义务
1、乙方应将所需订购机票的航班、乘机人姓名,行程、时间及联系方式等有关订票信息通过、电子邮件或通知甲方。
2、乙方提供订票所需的各种证件应真实有效。
3、乙方收到甲方送票时,乙方收票人应在送票单或欠款单上签字。
4、乙方应遵照本合同结算条款的约定,按期支付票款及其他各项费用。
5、乙方应为甲方提供订票人员名单,甲方作为出票依据,人员的增减乙方应及时通过、电子邮件或通知甲方。
6、乙方指定为联系人,负责与甲方联系。
第三条:
改期、换票、退票
乙方从甲方购买的机票,乙方因故需要改期、换票、退票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按民航规定及所乘航空公司的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结算方式
1.甲方于当月15日(如遇节假日,为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前负责将乙方相应《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提交给乙方相关人员进行核对。
2.乙方在收到甲方《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后,应尽快予以核对,乙方在核对发票和订单合格的次日起30日内将票款支付给甲方,逾期按票款金额每天收取百分之三滞纳金。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超出乙方订票或购票范围或者因过失发生错误)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乙方所有损失。
2、乙方应付款逾期14个工作日未支付,且经甲方限期改正后乙方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停止票务代理服务。
3、甲、乙任何一方如遇搬迁或企业地址变更、联系人变更,授权签字人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因此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由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一方负责承担。
第六条:
免责条款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相对方应视情况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争议
1、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互利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
2、经双方共同协商,可签订《国内国际机票销售合同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不能协商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请诉讼。
第八条:
协议的终止、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需提前终止,提出终止一方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双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结清所有机票款及其他应付款。
3、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1)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或者
(2)甲方具有违约行为,经乙方限期改正后仍未在在乙方限定期限内改正违约行为的。
第九条:
合同有效期
1、甲乙双方应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2021年月日起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三年。
第十条:
保密
甲方应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并应严格保护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和乙方提供的人员信息和联系资料的保密性。
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将前述商业秘密和人员信息及资料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并且除为履行本合同目的以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乙方提供的人员信息和联系资料。
甲方在本条款项下的保密义务应持续有效,并且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第十一条:
补充条款
随着航空业的发展,甲方为适应市场环境,由代理商转变为服务商,为了更好的为乙方提供优质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甲方每张机票收取乙方叁拾元航空服务费,为乙方提供以上条款中所涉及的机票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人(签字):
授权人(签字):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美诺克商用电磁炉系列产品特约经销协议
甲方:
深圳市美诺克电器技术(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为了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经友好协商,现就乙方经销代理甲方美诺克商用电磁炉系列产品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特约经销时间
甲方授权乙方特约经销时间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约到期后,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均视作同意继续合作,本合约继续有效,可不另续约,有效期延长一年,如一方提出终止合约,则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二、特约经销区域
乙方特约经销区域为行政区域。
三、特约经销权限
甲方授权乙方为指定区域内的经销商。
四、合作方式
乙方的经销商性质合作方式如下:
1、承接厨房工程自行安装施工,并在本区内销售美诺克商用电磁炉,工程和商用电磁炉享受独家专属区域保护。
2、由乙方承接工程,甲方提供产品及技术指导支持和市场操作配合。
五、经销条件
1、必须拥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稳定的(或潜在)销售渠道和良好的经营能力。
2、拥有3人以上的安装服务队伍和6人以上的销售队伍。
安装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需达到甲方规定要求,并获得甲方认可。
3、签定协议后乙方需派电工技术人员到甲方所在地,由甲方对其免费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甲方对其颁发《美诺克商用电磁炉维修上岗证》后方可独立维修。
其往返交通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食宿由甲方负责。
4、在签定协议时,乙方支付人民币万元给甲方,作为履约保证金,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市场推广样机,推广样机见附《购销合同》总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不含税)小写:
元,样品机的所有权归属甲方。
乙方进行样机的安装布控、广告宣传和市场推广则本协议方可签订,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根据再次续约情况再作商定。
5、每年销售额必须达到人民币60万元以上。
六、价格与结算
1、乙方享受甲方特约经销商的供货价(供货价为甲方《全国市场统一建议指导价》折)。
根据市场竞争激烈程度等实际情况,甲方有权适当调整产品的售价,但必须在价格应运前以书面形式提前10天通知乙方。
2、乙方必须对所订的商用电磁炉产品在订购合同前作签字确认(确认所下订单材料类型、规格及数量价格等)(A、乙方本人B、乙方授权签定人)
3、付款方式为款到发货。
(详见购销合同)
七、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对乙方的经营方式和策略拥有监督、指导的权利,乙方应积极配合,并承担相关责任。
2、甲方保留承接乙方区域之厨房工程施工权利:
a、授权乙方后通过乙方宣传效应,用户找甲方的其甲方应全权交给乙方处理;
b、在授权乙方经销商区域没有通过乙方宣传效应的而用户找甲方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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