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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体制的类型
第八章憲政體制的類型
憲政主義指出政府的職權行使應受憲法與法律的規範,因而有有限政府的產生,孟德斯鳩也提出「權力分立」,將政府權力分為行政、立法、司法三部門,讓各權力部門彼此「制衡」。
若以行政權歸屬及行政與立法關係為標準,則可區分為總統制、內閣制與雙首長制。
◎政治學的簡單定律:
壹、政府的角色與制度研究
一、政府的意涵
政府是一套制度與一部分人員的組織體,其目的是為社會制訂與執行政策與法律,爲社會作「權威性的價值分配」。
二、政府的功能
1.擬定公共政策、制定法律
2.決定社會價值(權利、財富、福利、服務、預算等社會資源)的分配
3.解決公共問題
4.裁決爭端、調節紛爭
5.維持社會秩序與安全
三、政府行政的監督
1.內部監督:
包括人事、會計、政風、檢調等單位
2.外部監督:
(1)體制內:
立法、司法、監察
(2)體制外:
政黨、社會團體、大眾傳播媒體、選民等
貳、憲政體制的分類
1.洛克的分權理論
2.孟德斯鳩的分權理論
而我國尚有考試、監察等機關
一、依國家元首產生方式為標準
1.君主制(monarchy):
又可分為君主立憲制和君主專權制
2.共和制(republic):
民選而非世襲,絕大多數國家採行
◎亞里斯多德的六種政府類型:
誰來統治
誰受益
一個人
少數人
多數人
統治者
暴君政府
寡頭政體
暴民政體
全體人民
君主政體
貴族政體
民主政體
二、依中央與地方政府權力關係為標準
1.單一制︰中央政府有極大的權力,有權決定地方政府的權力範圍
例如︰中國、日本、英國等
2.聯邦制:
中央和地方政府各有權限,均受憲法之保障,彼此不能干涉或侵犯
例如:
美國、加拿大、澳洲等
3.邦聯制:
地方政府的權力極大,中央政府只有各邦政府全體同意賦予的權力
例如:
1781至1789年間的美國
三、依政府產生方式及決策最後控制在誰手中為標準
1.民主政府:
決策者經由競爭性民主選舉程序產生,最後決策控制在人民手中
2.非民主的獨裁政府:
經由政變、革命或世襲產生的領袖,缺乏監督
四、依行政權歸及行政與立法關係為指標
1.總統制:
行政權歸屬總統,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制衡
2.內閣制:
行政權屬於閣揆與內閣,行政權與立法權融合成一體
3.雙首長制:
行政權屬於總統和閣揆分享
参、總統制
◎總統制特色簡圖:
一、總統制的特徵(美國)→二次元的民主
1.總統扮演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兩種角色,獨攬行政大權。
2.部會首長等政務官由總統任免,對總統負責。
3.總統公佈法令,無須部會首長副署。
4.總統和國會議員分別民選,有法定任期,無權使對方提前下台。
5.總統不得解散國會,國會亦不能以不信任案強迫總統辭職。
6.官員不得兼任議員,亦不得出席國會之院會。
7.權力制衡方面,總統有覆議權和咨文權,防止立法專制。
8.國會有立法權、預算議決權、官員任命同意權、調查及彈劾權等,互相制衡。
二、總統制的優缺點(美國)
◎缺點:
1總統和國會同具民選的合法性,共享權力又分立制衡,意見不一時,各持
合法性,易陷僵局及雙重合法性的危機。
2各有固定任期,不能如內閣制透過辭職或解散機制化解僵局,缺乏彈性。
3當國會多數黨與總統不屬於同黨時,總統常將施政困難歸咎於國會及在野
黨。
不僅僵局難解,且政治責任不明。
4總統大選屬「零和賽局」,贏者全拿,輸者全輸,易激化選戰。
5總統全民選出,易輕視國會、政黨及媒體的意見,並把自己視為代表全民的利
益,易產生民粹式領袖,甚至有獨裁政治的危險。
◎優點:
1責任歸屬明確,總統與國會議員對法案的立場,選民不難分辨,是否追究其政
治責任,可下次選舉中由選票決定。
2符合人民主權原則,總統民選,選民可決定行政首長。
內閣制則否。
3制衡雖可能出現僵局,但更能防止總統獨裁。
◎美國總統制的行政運作圖:
肆、內閣制
一、內閣制的特徵(英國)→一次元的民主
1虛位元首:
英王除了名義上代表國家,對政治處超然地位,不負政治責任。
虛位元首須遵守的原則主要有三:
(1)元首必須任命多數黨領袖為閣揆,而非自己所關愛的人來組閣。
(2)內閣總辭或提請解散議會,元首不得拒絕,由閣揆決定,元首宣佈。
(3)法律由內閣提案,議會三讀通過。
已經閣揆附屬簽名同意者,元首不
得拒絕公布或覆議。
而未經閣揆附屬之法令,元首公布亦無效。
2行政與立法兩權之間,因處常或處變而有融合或對立的關係:
在法制上,行政對立法負責,內閣對議會負責。
閣揆由多數黨領袖擔任,故
其政策能獲多數議員的支持。
換言之,內閣反過來能在議會中領導立法,使
行政和立法兩權融合。
3副署制度:
元首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閣揆副署,始為有效,副署表示負責。
4國會對內閣有「不信任投票權」,內閣閣揆有提請元首「解散國會」之權。
使立法和行政的僵局有解決辦法。
二、內閣制的優缺點(英國)
議會內閣制是以議會為權力核心的ㄧ種制度,政府根據多數議員支持與信任所組成,故行政權受議會的制約,議員兼任內閣,內閣對議會負責為其主要特色,其基本原則為「議會至上」、「責任政府」
◎優點:
1內閣之去留,主要決定有無議會的多數支持,最後決定於民意的背向。
內閣制能展現民意政治、責任政治的民主精神。
2倒閣與解散機制,能使行政與立法的衝突得以化解,不至於長期僵局。
3行政權與立法權匯集於內閣,草擬法案及預算案者亦是負責執行的人,
故草擬草案時不致好高騖遠。
4虛位元首為國家代表,統一之象徵,有維繫國家認同及穩定政局之作用。
5內閣制有利於民主政治家的訓練。
◎缺點:
1執政黨控制行政與立法兩權,內閣亦有專制的危險。
2英王世襲,不但違背民主原則且象徵保守的價值,有妨礙進步之嫌。
3多黨制國家,聯合內閣地位較不穩定,政局較不安。
世界無完美無缺的制度,任何制度都有其優缺點,然而優點卻又同時為其缺點,制度的選擇常依該國的歷史背景與國情,選擇最適合的制度選用.
◎英國內閣制的行政運作圖:
※內閣制和總統制的比較:
內閣制
總統制
代表國家
英國
美國
行政、立法關係
行政與立法合一(融合)
行政與立法分立
國家元首權力
虛位元首
(若干儀式職權)
實權元首
(總統與最高行政機關首長)
副署制度
元首公佈法令須總理或首相副署
總統公佈法令無須副署
政治僵局時
提早改選
(倒閣或解散國會)
任期固定
(除非總統被彈劾)
可否兼任
議員得兼任閣員
議員不可兼任閣員
覆議權
無
總統可行使法案覆議權
質詢權
閣員接受議員質詢並答覆
無
兩者的行政與立法關係之差異:
1、總統制:
其總統為實權元首,故無副署制,能對國會行使覆議權、咨文權與法案否決權,但無「解散國會權」,對國會與人民負責;國會議員不得兼任閣員,與總統不出席國會,且國會對總統無「不信任投票權」。
2、內閣制:
為虛位元首,而有副署制,閣揆或總理為最高行政首長,有提請元首的「解散國會權」,內閣向國會負責;國會議員兼任閣員,對閣揆或總理有「不信任投票權」。
就以行政與立法的關係,即可發現總統制與內閣制的多項不同,各有優缺點,沒有所謂絕對的好壞之差別,但皆不違背憲政主義,都須符合民主內涵,保障人民權益,防範專制獨裁。
三、兩種制度行政與立法運作之關係及運作情形:
1.行政權與立法權的關係:
內閣制:
因為閣員由議員兼任,故行政與立法關係屬於兩者合一
總統制:
總統與國會分別由人民選舉產生,分別都有民意基礎,故兩者之間的關係屬於分立且相互制衡
2.運作情形:
內閣制:
人民選出議員組成議會,議會中多數黨議員組成內閣,元首任命多數黨黨魁為閣揆,行政權屬內閣,立法權屬議會,內閣向議會負責,議會對內閣有「不信任投票權」,內閣閣揆有提請元首「解散國會」之權
總統制:
人民分別選出國會議員和總統,由總統任命各部會首長(行政權),國會制訂法律,國會與總統各有固定任期,總統對國會通過的法案有覆議權
沒有一種制度可以完全滿足一個國家。
運作上內閣制採互相制衡,總統治是分別負責.究竟要採行內閣制或總統制,需要以該國之政治文化做考慮,並非單一考量就可決定。
伍、雙首長制(半總統制)(混合制)
憲政體制的分類方式有許多種,如依國家元首產生方式、中央與地方政府權力關係等,若以行政權歸屬及行政與立法關係為標準,則可區分為總統制、內閣制與雙首長制。
一、雙首長制的意涵
兼有部分總統制與內閣制的特徵,如民選總統,且為實權元首,行政立法權分立,這同總統制,但內閣須向國會負責,有「不信任投票權」與「國會解散權」,這又類似內閣制,故又稱為混合制或半首長制,其行政權由總統與閣揆共享,且有換軌機制,代表國家有法國與中華民國。
*雙首長制的特徵
1二元的(行政)權力結構:
總統與總理同享行政權力
2總統為具實權的國家元首:
主導國防與外交事務
3由總理對國會負責並治理國內政務
4具換軌機制:
a.國會多數黨與總統同政黨時:
由總統主導決策
b.國會多數黨與總統為不同政黨時:
應偏向內閣制
5雙行政首長各有獨立行事的潛力,亦有權力大小變動之可能
二、何謂「雙首長制」-
又稱為:
雙行政首長制、半總統制、混和制。
是一種同時具有「總統制」和「內閣制」特點的共和制政體。
雙首長制一般以法國為代表。
依據杜瓦傑所謂的半總統制有三要點:
1總統由普選產生;
2總統擁有相當的權力
3在總統之外,尚有總理為首的內閣掌控政府的行政權力,只要國會不表示反對,就可以繼續在位,亦即內閣需向國會負責。
雙首長制它的主要特色在於總統與國會多數黨同屬一黨時,總統以黨領袖身分透過政黨運作,主導施政,政府運作偏向總統制;當不一致時,則實施左右共治,偏向內閣制。
這種因國會的政治生態之不同,再偏向總統制或偏向內閣制之間移動的「搖擺制」或「換軌制」。
補充討論:
我國的行政體制是否為「偏向總統制的雙首長制」-
我國的雙首長制缺少換軌機制。
2000年民進黨的陳水扁當選總統,立法院的多數黨仍為國民黨,此時憲政體制應擺盪到偏向內閣制的軌道上運作,陳總統任命唐飛為閣揆,同時也任用多數民進黨黨員組成內閣,形成少數政府,缺乏立法院多數支持,並未呈現換軌制。
然而由於陳總統缺乏強人政治條件,同時又不願尊重「多數治理」民主原則,堅持成立以民進黨為骨幹的「少數政府」,以致朝小野大,使得施政方面沒有立法院多數支持而缺乏效能。
三、雙首長制之優劣
◎優點:
1法理上倒閣與解散機制可化解行政與立法僵局。
2總統權力強化,比較不受國會影響,有助政局穩定。
3對我國而言,與原本憲法制度比較接近,不必大幅修憲。
◎缺點:
1總統與閣揆之權力界限不易明確區分。
2行政權割裂,缺乏統一領導,可能妨礙行政效率。
3總統與閣揆同一政黨時,總統有權,但不對國會負責,而閣揆無權,卻對國會
負責,不符責任政治原理。
四、法國的總統投票方法採用二輪投票制
若第一輪無人獲得過半選票得票,
則以得票較多的前兩名決選,
會產生過半數的選名支持的總統。
總統民意基礎深厚。
◎法國、我國雙首長制的行政運作圖:
※法國和我國雙首長制的比較:
法國
我國
總統選舉絕對多數
總統選舉相對多數
主動解散國會
被動解散國會
左右共治
少數政府
雖我國與法國皆屬雙首長制,但二者制度仍有不同,各種體制皆有優缺點,各國政府制度也會因其國情差異與需求而有修正與不同,故無二國憲政體制是完全相同的,也沒有所謂絕對的好壞之差別。
※主要政府體制的比較:
內閣制
雙首長制
總統制
虛位元首
雙行政首長
實權元首
倒閣或解散國會
換軌制
倒閣或解散國會
提彈劾權或任期屆滿
副署權
副署權
覆議權
法案否決權
議員兼任閣員
議員不得兼任閣員
議員不得兼任閣員
質詢權
質詢權
內閣對國會負責
內閣對國會負責;
總統對人民負責
總統分別對國會
及人民負責
第七章憲法與人權
壹、憲法的意義
當代「憲法」一詞原有組織與構造之意,便是「國家組織法」之意;而「憲法」具有今日根本大法的意義,許多國家以「憲法」作為一個國家最根本且最高的法規名稱。
*廣義上的憲法:
1.一組尋求建立政府機關的義務、權力及功能
2.規範政府部門之間的關係
3.界定國家與個人之間關係的規則
*形式意義的憲法:
1.關於憲法本身的規定:
憲法本身的地位
2.對於國家機構的規定:
規定司法制度、選舉制度等
3.有關法律制度的規定:
憲法本身與普通法律的關係
4.關於公民與政治權利的規定
*實質意義的憲法:
指國家基本秩序及組織的規範,或許是指已制定的成文憲
法,也可能是由習慣、判例或實質存在等事實所建構。
貳、憲法的分類
一、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
→以其存在形式為標準
1.成文憲法:
以單一文書或數種文書共同構成獨立法典的形式所呈現
2.不成文憲法:
有關於政府的組織與權利或人民權利義務事項的規範,是散見於各種文獻、
習慣、協約與慣例,就稱為不成文憲法。
二、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
→以其修改程序為標準,並不完全準確
1.剛性憲法:
指憲法修改不同於一般法律,必須經由特殊的程序。
2.柔性憲法:
指憲法的修改機關、程序,均與普通法律相同,而國會普通多數決即可修憲。
三、規範性憲法、名目性憲法與字義性性憲法:
→以其實質約束力為標準
1.規範性憲法:
指政治權力能夠遵循憲法規範的約束,一般先進民主國家皆是:
英美德法
2.名目性憲法:
指憲法的規範無法對現實的政治權力發揮拘束作用,憲法只是名義上存在而
已。
許多開發中國家的憲法,大多存在這種現象。
3.字義性憲法:
指憲法的內容不過是將實現政治勢力,已成文憲法的形式加以定型化,在許
多獨裁國家常見。
四、欽定憲法、協定憲法與民定憲法:
→以其誰制訂為標準區分
1.欽定憲法:
君王政府獨自制定憲法
2.協定憲法:
君王政府與人民或人民代表協商制定
3.民定憲法:
人民或人民代表制定,民主成分較高
参、人權保障與憲政主義
一、人權的內涵:
*平等權:
1.以「法律地位平等」為基本原則,如種族平等、男女平等。
2.晚期轉而強調「對弱者特別保護」
*自由權:
—消極作用
1.排除國家權力介入個人領域,以保障個人決定意思及活動自由的權利
2.包括人身自由、表意自由、經濟自由
3.例外:
憲法第23條:
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
增進公共利益
*參政權:
-主動作用
1.主動參與以及監督國家公共事務的權利,性質為「人民參與國家的自由」
2.具體的內容有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及應考試服公職的權利。
*社會權:
-積極
1.人民要求國家採取積極的行動或對策,以確保弱勢者享有生存與尊嚴的權
利,具有「由國家受利益的自由」的性質,又偁「受益權」。
2.經濟上的受益權:
生存權、工作權的保障
3.社會上的受益權:
勞工的保障、兒童與婦女的保護、社會保險制度
4.文化上的受益權:
接受國民基本教育
*救濟權:
(受益權的一部分)
1.行政上的受益權:
請願權、訴願權
2.司法上的受益權:
訴訟權
二、「民主」與「集權」的區分:
三、何為憲政主義:
憲政主義又稱為立憲主義,是為了防止統治者的濫權,所以政府職權行使應受憲法及法律規範,透過憲法,民主制度得以獲得穩定的確立,且保障人民權利不受政府侵害,使政府職權的行使符合人民的利益,當發生重大事端時,可以提供一個解決僵局的管道。
(一)憲政主義主要可以分為六個層次,第一法治原則,政府的行為應受到某些基本法律的限制;第二憲法的最高性,憲法是凌駕於其他律法,且憲法修改比其他法律修改的標準、程序更為嚴苛;第三具有普遍的適用性,且不朔及既往;第四司法獨立;第五人權保障;第六司法的審查制度,審查法律是否違憲,我國的大法官會議即是。
(二)憲政主義的基本內涵,有以下三個原則:
民主原則,即為國家權力的擁有者為人民,就稱之為民主國。
其中包括了國民主權、多數決、多黨政治、國家政策公開、言論自由與平等權的保障等小原則;法治原則,人民基本權利獲得憲法保障,且國家之權力分立、相互制衡,並依法行政;社會福利原則,有兩個重要內容,一社會安全,人民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生存條件,減輕或避免人民之經濟困頓;二社會正義,國家需努力調和權力分配、貧富不均、教育的高低所造成的對立與矛盾。
憲政的實踐,徒具憲法是不夠的,一個成功的立憲政府有兩個必備條件,一是長期民主制度建立的經驗,二是憲政共識的匯集,如此政治鬥爭就絕不會形成憲政危機。
依我我國目前情況而言,大部分的憲政問題,肇因於「憲政共識的匯集」,當權者、政治人物缺乏實踐憲法的誠意與敬意,問題自然層出不窮。
立憲政府理念的實現,猶有賴憲法受到尊重並得以成長,人民權利的維護與保障才能夠真正的落實。
肆、憲法變遷
一、正常的憲法變遷(成長):
(1)制定新憲法:
1.一國內部的政治發展或民主改革力量興起,使其原有的憲法體制無法運作,
而制定新憲法。
2.戰爭動亂的因素,使國家回歸平和時,考慮制定新憲法以維持秩序。
3.新的主權國家誕生,必須制定憲法以建立憲法秩序。
→一部新憲法比修改一部舊憲法有更大的象徵性意義,適合宣告與過去決裂。
(2)修改憲法:
*修憲案的提議:
1.經由國會提案2.由特設修憲機關修憲3.由公民連署提譯
*修憲案的決議:
1.以特設修憲機關中的特定多數2.公民投票3.以一般議會多數即通過
*修憲界線:
1.無界限說:
認為憲法之修正權並無任何限制
2.有界限說:
認為憲法之修正法理上有其界限
(3)國會立法:
以國會立法的途徑,來補充憲法規範之不足,如:
國家賠償法
(4)憲法慣例:
憲法慣例是指那些經過相當長時期的、統一的、連續的和普遍的實踐,
而被公認並且獲得法的確的習慣規則。
(5)憲法解釋:
我國由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第十六章政治參與
壹、政治參與的意義
定義:
一般公民或多或少直接地以影響政府的人事甄選及政府所採活動為其目
標,從而採取的各種行動。
政治參與至少包含四個元素:
一、公民:
1.政治參與的主體是公民,政治的專業人員都並非政治參與的主體。
2.法定年齡的最低標準大多數定在18~21歲之間
3.人數越多,政治參與的目標越容易達到
二、行動:
1.政治參與必須要以行動來展現
2.例如:
投票、勸說他人投票、政治獻金、參與政黨或政治菁英所舉辦的
造勢活動、遊行、示威、抗議等等。
3.無論成功或失敗,有該行動付出,就算政治參與。
三、政府:
1.政治參與和政府的人事以及政府的決策或行動有關
2.例如向教育部或立法院陳情,不論有沒有成功,都與政府有關
四、目的:
1.政治參與是有目地的
2.目的不一定要即刻實現,也可以在未來實現。
貳、政治參與的模式:
一、慣常性的政治參與(conventional)
1.第一類:
試圖影響政府人事的活動,亦即與選舉有關的活動。
(1)投票:
以選票來決定誰當選政治職位
(2)競選活動:
除了投票以外的所有在選舉中試圖去影響選舉結果的活
動,包括影響他人投票、參與與選舉有關的集會、捐
款給候選人和政黨、幫某位候選人助選等
2.第二類:
試圖直接影響政府決策與行動的活動
(1)政治溝通:
指接收政治訊息、介入政治討論、向政治領導者表達支
持或抗議訊息,也就是討論、批評政府的作為
(2)合作性活動:
自己與他人一起為某一共同利益而努力,如參與集會
或演講會、發表政治演說、組成團體等等
(3)接觸政府官員:
為了某些私人或團體的理由而接觸國會議員或官員
(4)公民投票:
公民直接利用投票的方式來表達對於某項公共政策或政
府行動的看法。
二、非慣常性的政治參與(unconventional)
1.定義:
用直接行動或非體制內的政治參與方式,來表達某種抗議的聲
音,並希望政府有所回應。
2.方式:
遊行、示威、抗議、抵制、暴動等等方式
3.Marsh與Dalton學者將各種抗議活動從最輕到最嚴重區分為幾個層次:
*第一個層次(屬合法):
包括簽署請願書與合法示威,雖然已經屬於非慣常性的政治參與活動,不過
能屬於可接受的民主規範。
*第二個層次(介於合法與不合法,但非暴力):
採取直接付諸行動的方式,如抵制,介於合法與非法之間的非制度化的政治
參與活動。
*第三個層次(非法,但非暴力):
是屬於參與非法但非暴力的行動,如未經許可的罷工、和平佔領建築物。
*第四個層次(非法且暴力):
是訴諸暴力的非法行動,如人身傷害、佔領建築物、破壞、暴力等。
超過第四個層次則已經不屬於政治參與的範疇,例放置炸彈、游擊戰、革命。
参、影響政治參與的個人因素:
一、介入政治活動所需要的資源:
(一)財富:
1.富有的人比窮困的人更傾向於去介入政治活動
2.財富可以轉化成其他的資源,譬如時間
(二)教育:
1.教育是個人社經背景中,影響政治參與的主要因素。
2.教育程度高的人比教育程度低的人更傾向於去參與政治。
(三)社會關係:
1.每個人都處在一個社會關係網絡中,這個社會關係網絡包括家人、朋
友、鄰居、同事、社團等等
2.越是處在社會關係網絡的中心點,或人際關係越複雜的個人,越傾向
於去參與政治。
二、個人介入政治所獲得的報酬與利益:
1.公民參與政治是希望能從中獲得利益,可能是物質或非物質的利益。
2.如獲得有利於自己的政策或立法,自己盡到公民義務而趕到的滿足感。
肆、影響政治參與的政治因素:
一、菁英的動員策略
(一)抓準動員目標:
1.政治菁英動員他了解且與他較接近的民眾。
2.政治菁英教會去動員處在社會關係網絡核心位置的人。
3.政治菁英比較會去動員那些容易被動員的人。
(二)抓準動員時機:
1.當重要議題出現在政治領域中,或者當重要決議等著被決議時。
2.當沒有其他重要事務分心時。
3.當政治結果懸而未決,或兩造菁英勢均力敵時,政治菁英會加緊動員。
二、菁英的動員方式
1.政治菁英會利用社會關係來動員民眾
2.政治菁英往往利用議題或意識形態來動員民眾。
伍、影響政治參與的社會心理因素:
一、政治不滿感:
1.政治不滿感是指公民對政治制度或政治人物沒有信心,或對政府的表現
或重要問題處理的不滿意。
2.會影響公民採取靜坐、遊行、示威、抵制等抗議性的政治參與行動。
二、相對剝奪感:
1.指出個人或團體對於其所處境的評量,並非來自於對客觀條件的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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