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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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及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金融产品与模式,满足县域内居民、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根据《县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人社发〔2021〕34号)等文件精神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相关制度,结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小微企业只贴息不担保),由财政部门适当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县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
担保基金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负责运营管理,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四条个人创业者,是指县行政县域内全体城乡创业者(包括外地户籍在我县创业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十类重点群体: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
对个人创业者中的妇女,应给予重点支持。
第五条小微企业,是指当年(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十类重点支持对象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未达到上述招用人员比例的,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复原转业退役军人、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重点群体的小微企业,可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建议作为附件提供便于相关人员查阅)执行。
第六条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县居住和生活,贷款申请时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且男不超过60周岁(含)、女不超过50周岁(含),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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