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类共23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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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类共23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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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类共23项
四、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类共23项
行政权力事项编码
1
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实施主体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
行政权力事项依据
国务院《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行政权力事项编码
2
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实施主体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
行政权力事项依据
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行政权力事项编码
3
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实施主体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
行政权力事项依据
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行政权力事项编码
4
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实施主体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
行政权力事项依据
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行政权力事项编码
5
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实施主体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
行政权力事项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行政权力事项编码
6
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物品
实施主体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
行政权力事项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权力事项编码
7
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有关的物品
实施主体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
行政权力事项依据
国务院《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权力事项编码
8
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有关的物品
实施主体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
行政权力事项依据
国务院《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权力事项编码
9
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实施主体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
行政权力事项依据
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行政权力事项编码
10
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实施主体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
行政权力事项依据
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行政权力事项编码
11
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实施主体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
行政权力事项依据
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行政权力事项编码
12
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企业,予以查封、取缔
实施主体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
行政权力事项依据
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行政权力事项编码
13
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实施主体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
行政权力事项依据
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权力事项编码
14
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查封或者扣押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
实施主体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
行政权力事项依据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也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行政权力事项编码
15
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实施主体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
行政权力事项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行政权力事项编码
16
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实施主体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
行政权力事项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行政权力事项编码
17
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实施主体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
行政权力事项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行政权力事项编码
18
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实施主体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
行政权力事项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权力事项编码
19
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实施主体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
行政权力事项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权力事项编码
20
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
实施主体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
行政权力事项依据
国务院《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
行政权力事项编码
21
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
实施主体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
行政权力事项依据
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行政权力事项编码
22
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实施主体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
行政权力事项依据
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行政权力事项编码
23
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实施主体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
行政权力事项依据
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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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 强制措施 强制执行 23